①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两种
国际法多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抄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采纳袭就是直接认可并适用(引用)某个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转化就是通过重新制定或修改国内法的方式在实际意义上来实现对国际条约的适用。
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适用中国刑法。
我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团并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念或祥域内犯罪。
特殊情况:如果该外国人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则不适用我国刑法。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国际法在中国如何适用的扩展阅读:
1、外国人在我国领土针对中国人犯罪的。我国根据属地原则可以裁决。
2、外国人在我国领土针对外国人犯罪的。我国根据属地原则可以裁决。
3、外国人在外国针对外国人犯罪的。我国管不着。
4、外国人在外国针对中国人犯罪的。根据保护原则我国有管辖权。
5、根据旗国法原则,注册地在我国的“航空器、船舶”视为我国领土的延伸。
6、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的,但属于《国际法》规定的普遍管辖的仔搏,如恐怖活动、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任意国家都有管辖权,但适用法律时适用本国刑法。
③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执行
一、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祥纳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谨灶没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辩高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④ 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适用)
首先是条约在中国如何适用: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据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采用自动纳入方式主要可以从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外交声明中推定出来:(1)法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行政法规如《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3)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4)外交声明如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法严重声明:中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将忠实履行其条约义务。该代表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制度,有关国际条约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
另一问题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问题。中国宪法对这一问题同样没有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这意味着国际条约的地位应该是高于国内法的,这一结论的提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可能性体现在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是国际法允许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完全由一国自行裁量;同时又符合中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关于缔约权和立法权的原则规定,《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4款规定,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均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认为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批准条约的方式对国内法的修改。必要性同样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看。从国际法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否则国家将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可见,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有利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就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如《继承法》。(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⑤ 各国采用什么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
各国采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大体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基于“一元论”规定条约一经批准或加入,即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而无需缔约国再采取任何立法行动。这种方式一般称为“ 纳入”或“ 采纳”,以瑞士为典型。
第二种方式也以“ 一元论”为基础,但将条约划分为“ 自执行”(self—executing)和“ 非自执行”(non—self—executing)条约,或将某一条约的规定划分为“自执行”和“ 非自执行”的条款。“ 自执行”的条约或条款才能直接产生效力、直接适用,而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而“ 非自执行”的条约或条款则无此效果。但这种区分不能成为不履行条约义务为理由。法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采用的是这种方式。
第三种方式基于“两元论”认为国际法在本质上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行为转化为国内法而产生效力。这种立法行为可能是颁布条约并规定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根据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这种方式一般称为“转化”,英国、德国等采用该方式。
⑥ 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
中国虽然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内际条约与之发生容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适用国际条约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6)国际法在中国如何适用的扩展阅读: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谈判结束,约文拟定后,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⑦ 如何完善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一、关于条约在我国国内适用的现状
我国《宪法》与《缔结条约程序法》仅就我国权力机关缔结条约的职权和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并未规定条约在国内适用方式的一般原则。关于条约在我国国内适用方式的规定散见在各部门法中。综合相关规定与实践,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
(一)条约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概念及实践情况
1.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的概念
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即条约对我国生效以后无需任何后续立法程序就可如国内法一样在我国适用,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条约规定向法律适用的专门机构主张权利。
2.条约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实践情况
(1)法律规定
1规定在相关事项上直接适用条约。
2规定在相关事项上,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条约的规定。
3规定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致或条约另有规定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4规定在相关事项上,应遵守条约的规定。
(2)司法解释
我国关于条约适用方式的司法解释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规定;另一类是针对特定条约的特别规定。
(二)条约在我国转化适用的概念及实践情况
1._约在我国转化适用的概念
转化适用即条约对我国生效以后,还需进行补充性的立法,将条约的相关规定转化为国内立法才可在国内予以适用,向法律适用的专门机构主张权利。
2.条约在我国转化适用的实践情况
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对转化适用的条约的类型、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一部分条约在国内予以转化适用的情况:
1条约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没有可操作性。
核孝颂2如果国内法中缺少条约中所规定的内容,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
3条约明文规定要求缔约国以立法的方式予以适用。
二、我国国际条约适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方式的不明确。条约的直接适用方式出现的法律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相比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而言并无广泛性与代表性。这种规定实质上处理的是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谁优先的问题。而且相关的规定通常出现在“涉外篇”或“则”中。“涉外篇”并不适用于当事人均为国内主体的案件,“则”也只是一种补充的适用方式,限制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的范围。转化适用的方式加大了对立法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对其工作效率提出过大的挑战。虽然我国的条约适用可以归纳为混合适用的方式,但没有具体规则的规定,这样的结论不具有共性。因此,有必要用规范的方法把这种适用方式固定下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不明。当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我国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法,而是在法律中个别规定,实践中也是具体情况具体适用,没有规则可言。相较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尚且形成了“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更应设立相关的规则为冲突提供解决的路径。当然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可在具体的案件中作出解释,明确相关的解决规范。
(三)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缺失。尽管《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中提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就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得出条约在我国享有普遍优于国内法的地位。
三、对我国国际条约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一)建立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条约适用体系。我国在立法上需要改郑制定何时适用何种适用方式的标准。针对不同条约采取不同的适用模式,将最重要的事项进行国内立法。对于规定模糊不具有操作性的条约不得进行直接适用。
(二)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产生冲突的解决。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最首要乃至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解决,而在于“预防”。 因此,为配合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在条约批准之前,应提前修改完善我国的国内法来积极有效的履行条约。
(三)对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缺失的解决。由于我国目前的《宪法》没有提及条约的法律地位,因此,应当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条约不得抵触”《宪法》,以再一次明确宪法在我国根本大法的效力。将条约与法律置于同样的地位,但在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情况慎芹下,即使同时存在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国际条约,且二者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也应适用国内法。只有当国内法没有规定或者与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时,才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因此,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只能起到补缺的作用
我国自建国以来,缔结、参加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坚持“条约信守”原则,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在国际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但是,就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阻碍了我国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形象。因此,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建立综合的法律适用体系,弥补条约地位的缺失,有效预防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唯有此,才能使我国积极融合国际化大潮,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⑧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有哪些
中国虽然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高桥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
(8)国际法在中国如何适用的扩展阅读:
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来实施国际条约,这种立法戚答猛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
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
⑨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竖念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你说的国际法应该是指国际私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私法(privateinte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不知道你具体指向的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如果是国际公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不包含,若国际私法的话,因为具体实践中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包含内国法,所以原则上国际私法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具体到我国,虽然我国不承认司法判例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富有“民主特色”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司法解释视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搜慎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余漏困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
《刑法》。
⑩ 国际法可以直接被国内法院使用吗
对于传统国际法(管辖权、移送、反制、执行、准据法判定、适用法判定)等规则各国应采同一标准(并不是说具体规则一样,而是对于术语的理解及相应的判定因素应该相同)
而对于国际条约,其涉及各国的对外政策,同时也因不同的国际法规在同一国家内亦有区别;
原则上讲,国际法优先于国内,许多国家都承认其签署的国际条约法的国内直接效力(术语上叫monism),除非其立法机关在批准其政府签署此条约法时在批准文件中明确排除此条约法的国内效力,比如WTO法规,美国与欧盟均排除了在其域内个人直接援引wto法的权利;
同时,有些条约法本身并未明确赋予个人确切的权利或施加给政府对个人明确的义务,因此亦不能被国内法院直接援引(此理念主要为欧盟最高法院主张)
对于国际法的国内直接适用往往受一国司法传统影响,大部分英美法国家都采取直接适用加例外的原则,而亦有些国家并未有此传统,比如说我国(虽然我国法学教材天天说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但事实上很少有国际法能直接在我国法院适用),采用的就是间接适用(alism),即根据缔结国际法从新在国内立法
但无论是否采纳国际法的国内直接适用性,一般的原则是当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法在同一领域交叉时,司法机关应按照相应国际法的规则及目的去解释、适用国内法;比如当年香港最高法院援引公民政治权利公约对其本地的媒体法进行扩张解释,从而实现公约对言论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