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华侨回国定居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新法将境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整至侨务部门,不存在法律新设审批规定的情况。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华侨回国定居的具体操作办法。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民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华侨如需恢复户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并进一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境外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在境内向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贰’ 华侨回国上户口政策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受理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决定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一、条件
1、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
2、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3、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4、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二、申请材料
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落户,需要先至拟定居地侨务办公室申请回国定居,审批通过后,获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带下列材料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
(一)、当事人申请书,原件1份;
(二)、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当事人所持护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迁入地户口簿,原件1份;
(五)、迁入地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办理流程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费用
免费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