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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外资监管

发布时间:2023-05-12 12:37:34

① 国门打开之后,国家怎样面对外资冲击

自1992年我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起,中国便开始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目前国务院已正式批准了20余家中外合资经营的零售商场(其中包括2家中外合资连锁企业)。加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方式批准的近30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国商业的对外开放已初具规模。

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利大于弊

我国商业的对外开放虽只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商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首先。外商带来了国内商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目前,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债务包袱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同外商合资不仅可以带来资金,而且还没有债务负担。据统计,国务院批准的2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外商出资总额达到7亿美元以上,有效地缓解了国内商业企业资金严重匮乏的局面。

其次,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目前已经开业的试点合资零售企业,在商场设施、购物环境、商品质量以及营销观念、管理模式、服务文化上,都处于领先水平。这些合资商场销售的商品,80%以上产自中国(包括“三资”企业)。这说明,其较高的销售额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主要来自先进的营销方式和科学的管理。

再次,外商利用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据统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美合资深圳“沃尔玛购物广场”及其母公司,直接和间接从中国采购商品出口的数量,每年达到100亿美元左右,大大高于该公司进口商品到中国国内销售的数量。

此外,适度引进外资还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十五大以后,国有经济将要逐步从商业领域收缩,而其他经济成分的流通企业目前还难以承担稳定市场的职能。通过引进外资,成立由国有商品分销企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优化、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有利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

诚然,与进入国内商品市场的外商相比,我国的商业企业在资金实力、营销方式、流通技术、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内零售企业在销售额、利润等方面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随着中国将加入WTO,这一液芹察影响可能更趋激烈。但瑕不掩瑜,综观全局,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利大于弊当为定论。

外资进入对我国商业有哪些影响

具体分析外资商业对我国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商品零售企业所受到的冲击将是有限的,大体上可以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以内。

首先,从目前外商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现状看,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很低,尚不会对国内市场构成大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99年全部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零售额,只占当年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6%。加上各地变通成立的外商投资零售企业闹茄,只占全国消费品市场份额的2.6%左右,这对整个中国消费品市场的影响是很小的。

其次,从目前中国政府开放国内市场的政策看,商品流通领域改革如在外资零售企业开放的地域和数量方面的步子很快,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同其他一些原来对外开放程度较低的行业相比,商品流通企业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冲击肯定会小一些。

再有,目前国内商业领域的竞争己相当激烈,新的流通企业包括外商流通企业己很难进入。不可逆转的买方市场状态,众多流通企业的激烈竞争,持续两年多的零售价格负增长局面,不断下降的流通平均利润率,不仅给中国的流通企业造成巨大的经营困难,对外商投资流通企业同样是难以逾越的障碍。目前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商投资流通企业 ,不少仍然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从近两年实际情况看,外商在中国开设零售企业的势头已经明显不如前些年。

——国内商品批发行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生存和发展面临一定的危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批发企业自80年代中期日用工业品市场放开以后,一直处于困难的境地,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全行业亏损已有多年,近4年的亏损额超过了国有商业零售、餐饮、商办工业企业的盈利额,造成国有商业企业全行业亏损。国有物资企业在1994年生产资料市场发生变化以后,已经连续6年全行业亏损。相比之下,国有零售企业尽管也遇到各种困难,但总体经营状况仍然较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一直首槐保持经营盈利,在大中城市中仍然处于市场销售的“龙头”地位。实力不同,与外商在国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自然不同。

第二,从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看,随着信息和交通条件的进步,批发企业的商品辐射半径,从理论上讲是无限的。如新的电子商务浪潮,将主要在企业对企业(B2B)的领域发挥优势,使得一个大型批发企业的产品可以销往全国,甚至全世界。因此,外商只要在国内设立少数规模宏大的批发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规模效益取得竞争优势,在中

② 中国引进外资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从外资管理看 1.权威的、科学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机构和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重复引进、盲目引进、无效引进 2.多头管理 ——“四重四轻”:重引进轻管理,重签约轻监督,重出国联系轻风险防前键范,重短期表现轻偿还保证。 从投资环境看 1.法律制度: 时滞性、歧义性、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 2.基础设施: 实物性基础设施:港口、水电供给、基础工业等 社会结构性基础设施:银行、保险、咨询机构等措施:1)从行政引资到市场引资的转变。 v相当多的地方已不再把引进外资的数量目标作为政府官员重要的考核指标,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市场引资的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的招商局,进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引资。 v(2)从“招商引资”到伍悔郑“招商选资”的转变。 v六部委制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实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实施。 v3)从外资“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转变。 v2008年实施的“两税合并”,指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腔颂投资企业所得税”要合二为一。 v(4)从相对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到中西部地区转变。 v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中部崛起战略过程中,均对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中西部省份的引进外资政策将会明显优于东部沿海地区。

③ 我国将如何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委新闻发言人严鹏程表示,国家发改委将采取更大力度的措施。一是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标准制定、“中国制造2025”政策、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上市、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三是不断加强法治化环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保护外商投资各类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公平竞争、投资管此码激理等基本制度。内容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④ 根据日本金融危机为背景,结合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阐述中国应怎样对待外资投资

引导鼓励长期的可持续的有用外资,包括资金,先进的核心技弯燃笑术,成功且符合本地水土的商业战略战术,培植跨国或本土具备良性竞争力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让他们的投资为中国GDP的可持续环比正增长做贡献。
对试图垄断国内某些行业的外资或有损节能环保只把中国看成其廉价加工厂和转移有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的目的地的外资,段举即对中国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埋含外资封锁其投资渠道。
对投机的游资可采取适当的抑制政策。

⑤ 中国政府要想避免外商投资逃避税还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为了避免外商投资逃避税,中国政府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税收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防止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税收责任。

2.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税收政策能够明确、具体,并能够执行到位。

3.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加强与国际税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提升信息获取和识别的能力,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各类跨国避税行为。

4.倡导企业“合法避税”。避免企业将逃税融入到日扒侍常运营中,应积极倡导企业采取合法的避税行为方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配坦法权益。

5.加大税收依法治理的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税收意春卖吵识,树立合理遵纪避税思想,完善税收法规服务机制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贴心、全面的税收服务。

⑥ 如何处理我国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的关系

一、我国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政府与企业基本是“父子”关系。1978年以来,国家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体制不断的进行市场化改革,产生了很多新的经济成分,形成多种政企关系并存局面。我国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交警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正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但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变动且错综复杂的,我国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大体是“交警与司机”的关系,但“交警”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不是为创建合理的交通秩序服务,而总是试图对“司机”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司机”为了得到方便,也对“交警”进行公关和贿赂。
(一)我国的外资企业的现状
首先,外资企业已在一些重要产业领域处于主导地位。①2005年8月31日,中科院院士、科技部副部长程津培在第四届中国科学家论坛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光纤制造设备100%、集成电路85%、纺织制造设备70%、石化设备80%和高端医疗设备差不多 90%至100%都依赖进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发表的一项报告中指出,到2005年底,在中国已开放的28个重要产业中,外资企业已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中国8大饮料公司已有7家被可口可乐或百事可乐吞并;4家大型洗衣粉企业已有3家被外资企业吃掉;年产量超过500万吨的啤酒企业的合资率已超过70%。
其次,两税合一标志着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经济环境有所变化。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正在日益成熟;中国纳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环境也更为深入和完善,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完全的两税合一、严格的环保政策、完善的质量标准、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合法的劳资关系以及“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政策的重新定位等,都预示着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缓漏,对于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享有“旅银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而言,他们的身份将逐渐与中国的民企、国企等趋于一致,拥有同样的权力和承担同样的义务,实现公平竞争。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外资企业在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有专家称,两税合并,标志市场换技术的时代终结,外资企业在“超国民待遇”划上句号的同时面临新的选择。两税合并的发展趋势和环境保护的严格约束,使得跨国公司在投资中国之前,需要更多地权衡利弊,那些试图将夕阳产业中‘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资本密集型制造业全面移植到中国的公司,随着成本的提高而可能变成‘损人损己’的不当商业选择,而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进一步扰镇烂挤兑了这些落后投资企业的生存空间。
最后,改革开放30年了,我国进入对外资企业政策调整的关键期,我们应该总结前一阶段对外资企业政策的经验,正视现阶段外资企业存在的问题,理顺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的关系,使中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 我国地方政府在处理与外资企业关系的问题
首先,外资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员工无利益代言人。一是在招商中有些地方政府的偏袒迁就。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一味地强调招商引资的指标,在协商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时,过分偏袒和迁就投资方,甚至以不建工会、牺牲工人利益为代价来招商引资。由于地方政府的位置没有“摆正”,不能合理有效地整合劳资关系,个别地区出现了由劳资矛盾纠纷。虽然工会法赋予了各级工会组织相应的权利,但工会等与工人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地方政府中一般处于非核心的位置,独立行使职权的效率不高,其执法行为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行政干预,从而出现了“底气”不足的问题。
其次,外资企业代表处问题很多。②很多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及违规或违法行为,据工商部门调查,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最普遍的违法问题是从事经营活动。198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现实生活中,很多外资企业代表处都在从事着经营活动。某正在接受工商局调查的外资企业的高管就表示,外资企业代表处不具备营业功能,但是各家外资企业的代表处差不多都在营业。“代表处不能营业,就有一个很好的便宜可捡,那就是可以不交税,还可以回避国内很多麻烦的事。一旦变成一个销售公司的话,就要交很多税”,一名外资企业高管一语道出了众多外资企业代表处违法经营的原因。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代表机构,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工商总局外资局人士表示,很难统计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每年给中国造成了多少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最后,外资企业员工权益受到损害 。③一是某些国内代理企业看到外资企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快速发展势头,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并违反有关规定不为被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一些外资企业为逃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非法代理企业聘用员工,致使有的被派遣到外资企业员工不能与其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在这些被派遣的员工权益受损后,非法代理企业不能依法保护员工的权益,还会与外商合伙,欺骗蒙蔽外企员工。二是一些外国投机者进入中国市场淘金时,以低成本聘用中方员工打黑工,不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面对以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地方政府不能视而不见,而是要依据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现状,不断调整、修正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法规。
二、 面对新的国际经济竞争的挑战我国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如何才能实现互惠共赢
我国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机遇期,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我们是独立发展,还是集成全人类的智慧来解决,需要我们来决择。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开放的水平”,我的理解,这就是在 “集成全人类的智慧,解决中国发展问题”这一层次上关于开放的战略方针。这一方针是我们今后处理与外资企业的关系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这样的方针,外资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只有和谐的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的关系,才能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开放水平,为外资企业在我国营造一个平等、互利、合作、和谐的环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是宏观调节的主体,二者有共同的目标,又有各自无法替代的分工。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二手合一,相得益彰,是奠定和谐的政企关系的重要基石。在当前条件下,政企和谐的主动方在政府,着力点是依法行政,关键点是地方政府营造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需要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创新创造,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地方政府层面讲,重点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
1、准确定位是第一前提
打造平等、互利、合作、和谐的政企关系,首先需要树立一个前提,就是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条件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各自扮演的角色应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地方政府的职能非常明确,就是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责。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社会的细胞、财富的创造者,追求利润、规避风险是它的天职,遵守规则、奉献社会是它的义务。两者在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地方政府为此要制定规划、明确导向,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协调发展;企业要在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一切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并尽可能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建立在上述定位基础上的公平、有序、和谐的政企关系,平等,就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一对法律地位相平衡的活动主体。互利,就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有着天然的荣辱与共的联系。合作,就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具体行为需要相互配合、形成默契。
2、依法行政是第一责任
在目前形势下,主要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推动经济发展仍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中心任务。由此就带来一个众所关注的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该如何作为,是依照法律规定正当作为,还是超越法律范围乱作为。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多数地方已经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或者至少已经从法律认识层面解决了这一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在经济领域是否依法行政,对法律界、经济界、企业界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深刻,也更具现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打造新型和谐政企关系的第一责任,是核心,是关键。正因为这样,就提高经济社会法制化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显得极其重要和尤为紧迫。
依法行政,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应该做什么,即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能是什么;二是地方政府应该怎么做,即地方政府行政的程序是什么。只有将内容和程序有机统一起来,依法而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相对于企业,地方政府必须认真研究自身哪些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属于越位、缺位和错位,哪些行为在法治社会条件下属于程序失当、职权滥用。所有这些行为,都将妨碍政企之间正常的法律关系,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阻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因此,必须加以有效克服和解决。
3、服务至上是第一理念
如果说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是市场经济的一条自然法则的话,那么,地方政府追求服务至上也应当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在西方发展史上,人们曾经认为最好的地方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地方政府,但当发现市场机制也有失灵的时候,人们开始普遍认为提供最好的服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自身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愿望也是与日俱增。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地方政府在自觉主动打造新型和谐政企关系的过程中,服务至上应当是必须树立的第一理念,特别是针对经济领域需要地方政府做出的一切努力,都必须首先考虑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和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从最大程度上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4、营造环境是落脚点
打造平等、互利、合作、和谐的政企关系,地方政府除了在相对微观的层面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外,更长远、最根本的是地方政府要为企业创造优越的发展环境。严格意义上说,提供服务与营造环境是相互交叉、互为依托的,但从更广义的层面理解,地方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归根到底都是“营造环境”。因此,营造环境是地方政府在打造新型和谐政企关系中的落脚点。我国地方政府与国内企业的关系理顺了,势必有利于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
5、改革创新是第一动力
唯有改革才能催生活力,只有创新才会缔造灵魂。平等、互利、合作、和谐的政企关系的打造,同样有赖于改革创新。
(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加强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的平等沟通,实现互惠共赢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引进外资企业,给其许多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在中国实际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许多时候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存在底气不足的现象。外资企业在我国事件不断,例如:肯德鸡遭遇“苏丹红”、高露洁“含致癌成份”、朗讯“商业贿赂事件”、索尼的“问题相机”、“肯德基劳务派遣之争”等等。为什么会这样?也许疑问很多,答案也还不能确定,但一个现实却是无法回避的,这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缺失和事后的惩罚不到位有关。如何监管,我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国企和外资企业监管要一视同仁
一直以来,我们执法部门都把对企业监管的力度主要放在国营企业上,逐渐建立并完善各种机构、规章制度和监察机制,取得了成绩,但却忽略了对外资企业。因为跨国企业都在“国际标准”运营的光环笼罩下,有着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些企业都是守法的企业,但事实表明,即便在机制相对完善和规范的环境下,跨国企业依然有出现经济犯罪的可能。资本的本性是要实现价值增值,要追逐利润,跨国企业也常被诟病为水草,逐利而栖。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投资,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之下,往往还伴随着诸多的社会公益活动,但中国潜在的巨大市场对他们诱惑是显而易见的,在某种程度上,跨国企业出现行贿等经济犯罪的情况,其危害比本土企业更大。且不论这种遵守“潜规则”的行为给社会观念和风气所带来的冲击,仅因为跨国企业在全球活动的便利,将使得相关的经济犯罪更具隐蔽性。
这一切,都应该使我们的执法部门改变观念,把外资企业纳入监管视野,引入诸如加强教育、鼓励举报等机制,规定相应的奖惩手段。
有人可能会担心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会吓跑投资者,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没有企业愿意自己内部出现问题,跨国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它们自己也很清楚,一旦出现经济犯罪自身也将是受害者,问题一旦揭露出来,不但会极大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客户也往往会因为避嫌而不愿与其交易,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加强监管、预防经济犯罪,对它们自身也是一种帮助。
2、监管过程中要着重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
首先,要定期对外资企业社保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管。监管工作涉及外资企业是否全员参保;外资企业是否按时为外资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比例是否符合社保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等。要加强对外商离境或撤资时的社保监管工作。包括外资企业是否按照中国政策法律办理完成终止外资企业员工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手续;外资企业员工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补缴、欠缴问题;外资企业员工是否还在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工伤、医疗期)等。要加大对违反中国外企员工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外资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才可能有效地约束外资企业的行为,使之重视中国外企员工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逃避缴纳员工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
其次,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抬头 应建立有效机制应对。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在华外资撤离的可能性增加,其中非正常撤资现象有所抬头。我们除了要调整利用外资的政策外,还应建立起相关机制有效缓解外资非正常撤离带来的影响。③如2008年1月,103家韩资企业“半夜逃离”山东,利用这种方式撤资的外商在前期偷偷将资产全面转移,然后选择“一夜消失”,遗留下劳资纠纷、建设工程以及买卖合同纠纷等大量问题。韩国经济对外部依存度高,“半夜逃离”是对当时中国经济发展判断不确定的反应,但另一方面,非正常撤资也是有其特殊原因的,最重要的就是地方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态度和监管存在问题。对于外资的过度偏爱,使外资来去自如,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形同虚设。
最后,加强对外资企业用工的监管。自实施改革开放伊始,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地方都对外企给予较多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期中包括用工。鉴于洋品牌以此前的高质量积累下来的知名度,加上招商引资的压力,地方对于外资企业的监管较为宽松。实事求是地讲,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实施这种策略具有合法性,而且,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拓展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可以逃脱监管的理由。企业本身的牟利冲动,意味着不管它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本质上具有同质性,都试图以尽可能小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收益,某些国内代理企业非法从事外资企业劳务派遣业务,肯德基等外企搞“劳动用工搞双重标准”呼唤政府应加强外企用工的监管。
3、加强监管的同时,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要平等沟通,实现互惠共赢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外资企业的参于,地方政府和外资企业双方应持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墨子曾说“交相利”,地方政府有政府的利益,地方政府在处理外资企业关系的时候,不单要想外资企业答应你什么,你也要想一想你能为外资企业做什么,调研一下你的地方政府和外企之间有哪些共同利益的话题,围绕这些利益共同点去平等沟通,实现互惠共赢 。首先要依法建立平等、高效的沟通渠道,不断完善沟通机制。其次要引导外资企业积极参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使外资企业的利益和中国的产业政策相一致,这样才能实现互惠共赢。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游纯碰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裤薯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神谈领进口许可证。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证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见附件一(1)]。货物进口时,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由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上述征免税货物,由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也可由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应当于货物验放后一个月内退回主管海关备核。第十一条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第三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额进口的货物,应当照章征税。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第十四条外资企业进口第十三第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⑧ 请从目前中国的实践出发,谈谈中国人民银行应如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答案】:在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上,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根据《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其中,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外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在进入程序管理方面,一是对外资银行的携入资金有一定要求;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银行的进入,附有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审批权,地方分行只慎薯陆能提供建设性意见并协助总行对外资金融进行监管。此外,还要求申请者所在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凡申请设分行后,还必须提交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宽顷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
(2)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缴存准备金,其比例由中国人手汪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外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事实上,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范围和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对外开放也将不断扩大,必将会不断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人民币经营业务,逐步引进国外的投资银行机制,进一步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中国如何管制外汇流出

1、严控境外投资开厂建企业
2、暂停国人出境旅游,取消港澳台自由行,旅游团。
3、停止移民,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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