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资在中国市场高调投资,对哪些行业刺激最大
㈡ 当前情况下,外商在我国投资有哪些新变化
2014年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投资目录》作为中国政府外商直接投资管制的核心文件,明确规定了鼓励类、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并就特别行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及其与中国企业的合作模式。自1995年颁布之后,《投资目录》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此为《投资目录》的第六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修改规模较大的一次。
自2013年7月中美重启双边投资协肢冲没定实质性问题谈判以来,进一步扩大中国对外投资开放领域、减少外商投资领域管制一直是双方的重要议题。在此国际环境下,上海自由贸易区率先参考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做法,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以取代《投资目录》,在负面清单中列明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的历纳限制或禁止性措施。2013年负面清单初次发布之时,几乎涵盖了2011年《投资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全部限制政策,在外国投资者对此略感失望之际,2014年7月上海自贸区再次修改负面清单,将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从190条减少至139条。但是由于放宽力度有限且负面清单仅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市场一直期待外商投资准入领域会有更进一步的深度改革。
此次征求意见稿似乎回应了市场的期待,虽然尚未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但《投资目录》对外商投资准入领域的放宽力度远超上海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本次修订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等领域,对于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行业倾向于从依赖政府调控转为交给市场之手调节。整体而言,鼓励类项目删减调整幅度不大,限制类条目大幅缩减(从79条减少到35条),且诸多领域放开了外资股比限制(“合作”、“合资”条目数从43条减少到11条,“中方控股”条目数从44条减少到32条)。其中,值得关注的部分行业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变化如下:
制造业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制造业开放的力度较为显着。现行《投资目录》中限制类的制造业条目被大幅删减,包括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除外,属于禁止类)、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在内的条目几乎被完全删除。前述行业由此将被调整为允许类,外国投资者将可以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其投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亦不受限制。
医药医疗行业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医药行业政策也有较大变化。2011年《投资目录》中限制类列明的产能过剩的药品生产(如多种维生素、钙剂)、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等被删除,归为允许类,这也是政府希望通过市场自主调控产业发展的体现。
但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趋严。在2007年《投资目录》中,医疗机构为限制类产业,投资形式亦限于合资合作,随后在现行2011年《投资目录》中被调整为允许类。然而,在实践中,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依然困难重重。虽然目前上海自贸区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且行业内放开医疗机构外资限制的热议不断,本次《投资目录》修订稿中将医疗机构再次被列入限制类,并且将其投资形式限于合作,意味着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限制短期内不会放开。
汽车行业
在现行的2011年《投资目录》中,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领域多属于鼓励类,但某些投资其方式限于合资或合作,例如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等。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删除了前述产业中关于投资方式的限制,即外资可以在上述领域成立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不再有中资参股或参与合作的要求。
但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明确列为限制类,并规定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即乘用车类、商用车类和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但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判宽。征求意见稿的上述限制几乎与2004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的相关表述完全一致,但未将农用运输车的制造纳入限制类。
汽车整车制造在2007年的《投资目录》中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2011年版的《投资目录》中已从鼓励类中移出成为允许类项目,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管理。而此次将其明确归为限制类,反映了监管部门逐步收紧外商投资整车制造产业的趋势以及对自主品牌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另一方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关于放开整车合资股比限制的问题可能将暂时搁置。
通信、互联网
总体而言,国家对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新兴业务的发展持鼓励态度。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增值电信领域电子商务的股权比例限制,这可能与国家主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有关。目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定电子商务领域外商投资比例最高可达55%,上海自贸区外的地区是否亦将遵从55%的外资股比上限或是全面放开外资限制还有待《投资目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检验。
同时,新兴的物联网业务,即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也被纳入鼓励类。该等修改符合中国政府希望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在物联网相关技术领域获得领先地位的政策导向。对于可能属于物联网领域的技术,例如车联网、可穿戴移动技术以及智能电网技术等,未来投资这些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的外国投资者将可能享受到投资审批的便利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而另一方面,与之前的出版业外资政策一致,网络出版服务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被明确列为禁止类。该等调整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文化部、新闻出版署2005年颁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亦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出版业务。
基础设施、房地产
对比2011年《投资目录》,本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地铁、房地产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具体而言,鼓励类中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经营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如果此次调整最终实施,外资有望在中国独资建设并运营地铁、轻轨线路。另外,征求意见稿中将房地产业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不再限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土地成片开发以及建设和运营高档宾馆、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教育
与其他行业的放开趋势相反,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整体教育行业对外资的限制更加严格。高等教育机构、育幼机构均被新增为限制类,且投资模式限于合作并由中方主导;而原来属于限制类的普通高中教育机构的投资模式同样要求由中方主导。义务教育机构被列为禁止类,未来外国投资依然难以涉足中国基础教育。
服务业
鼓励类中的会计和审计在现行2011年《投资目录》中有“限于合作、合伙”的投资形式要求,但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上述要求被删除。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将可在中国设立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和审计服务。
对娱乐业的限制也进一步放开。鼓励类中的演出场所经营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而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及经营、娱乐场所经营也从限制类中删除,成为允许类的项目。
但部分服务行业的外资政策却呈现了相反的趋势,比如法律咨询和文物拍卖。在2011年《投资目录》中,法律咨询属于限制类;而在本修订稿中,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明确被列为禁止类,将中国入世承诺和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监管法规中的规定明确化。此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也被明确列为禁止类。
㈢ 外资大量进入中国市场,有哪些行业将受到外资看好
全球宽松货币,股市将迎来牛市
我们预期2020年会有大牛市,有可能类似于2007年,牛市的假设基础是全球性的通胀抬升。体现为各国宽松货币导致流动性的溢出,尤其是负利率国家,这些亩扰国家的通胀率已经姗姗来迟,但是不会不来。而又因为利差的出现,资金可能从负利率国家溢出,进入到正常利率的国家。简单理解,我国是3%的银行借贷利率,欧元是负利率,为什么不借欧元到中国来吃利息呢?这,就是输入性通胀现象。那么我们会不会继续降低我们的利率,来减少利差呢?降低利率,就是宽松。也是有利于股市。在2004-2006,美联储连续加息,2006-2007,我国央行也是连续加息。但货币政策紧缩没有导致流动性减少,输入性通胀和油价都出现了一起飞的局面。2020年,很有可能也会上演。因为现阶段经济繁荣的基础条件是存在的。尤其是当贸易摩擦已经向好,全球再无跨国投资的忧虑之时,很多事都会水到渠成。脑子转得慢,真要赶不上这种转变。
㈣ 外资投资中国,主要是投资哪些领域
房地产,中国房价上涨快,傻子都知道
人民币,人民币6年间涨了百分之25,稳赚不赔
矿业,资源产业,世界投资,不解释
生产制姿悄造业,中国廉价劳动力,不解释
废物利用,中国自己不利用,当然别人就用了,尤其是日本人
旅游业,事实,很多东西都是外国人资助的,尤其是佛教旅游胜地(谁让日本人也信佛呢脊哗)
主要就这些了樱册行吧,要说高科技术,我真没看出来,投资高科技术用膝盖想都应该去美国(谁让美国对这方面投资特别大呢)
㈤ 中国28个产业,外资控制了21个
中国拼命将血汗钱买入不断贬值的美债欧债,美欧阔佬们拿着中国的钱干了什么呢?他们在处心积虑地收购中国核心资产。等于中国借钱给美欧以便美欧阔佬将中国收购。同时美欧对中国苛刻无礼,天天指责中国,煽动周边小国欺凌中国,瓜分中国领土。同时还一再要求中国继续多借钱。
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可以查到,无论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还是中煤、中铝、中国神华等资源性企业。中国各种垄断性国营企业,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的十大股东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国的企业、基金。
高盛之于工行,美铝之于中铝,美国人用美元买中国企业股票,中国卖股票收美元买美国国债。
截至2010年底,美国企业、基金和个人投资者拥有中国A股股票价值1000多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价值约2000亿美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价值约300亿美元,合计3300亿美元。
据商务部《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重要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标准普尔500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每年就用这样方式从中国赚取超过8百亿美元,按其14倍的历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国的资产价值约11000亿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业在中国投资,美国企业在中国拥有的资产价值,高达15000亿美元。
再次,超过一万亿美元的美欧热钱潜伏在楼市、高利贷等市场。
综合算来,西方列强在中国埋伏下的钱,已经超过了中国外储。他们并不显富,而是让中国去露富,并装可怜从中国骗钱。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时机成熟就做空中国,让中国倾刻间变得一无所有一穷二白。
请看外资掌控下的中国市场
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研究中心)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
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
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商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
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11家合资;
化妆品: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
医药行业:20%为外商控制;
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90%!
在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 3.75亿美元就实行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在高科技领域:如手机行业,由于本土企业上游技术、关键零部件乃至生产线大部分从跨国公司购买,跨国公司早已从中赚够了。近期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低价策略,挤压国内手机厂商的利润空间,意在赶尽杀绝。国内手机行业除了自有品牌外没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术,2005年以来全部亏损,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纷纷退出市场。
在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随着外资的延伸,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零售业是最能吸纳劳动就业人口的领域,任由外国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来掌控。业内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业命脉,如果放任外资企业占领我国的流通渠道,中国的企业终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
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轮胎工业,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剩下的几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条件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上海轮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轮胎跨国公司法国米其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组建轮胎合资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独资与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能力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70%以上。
除电力,军工等极少数国家核心行业以外,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建材业)、钢铁行业(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汽车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普通机械、专用设备、电气设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石化行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行业、酿酒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供水供气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行业(煤炭采选业)、日用化妆品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行业(食品加工业)、造纸行业(造纸及印刷品业等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塑料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制造业等行业中,都占有较高股权和市场控制权,经济刺激计划和巨大需求给予了外资丰厚的回报,充分享受了我国经济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1)水泥行业:2009年全国水泥行业总产能16亿吨,外资控制产能5、6亿吨以上,控制力及总产能占30-40%以上。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瑞安建业后,占西南四省18%以上份额;华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购,占华中10-20%份额;摩根斯坦利收购山水集团30%股权后,环渤海市场份额第一;爱尔兰CRH收购吉林亚泰后,获取东北市场;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资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亚洲水泥、山水水泥、华润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权被港资和外资控制……
(2)机械行业:2008年,机械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2%,外资股权控制率为35.2%,总体控制力度达40%以上,机械制造业5大细分行业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外资市场占有率最高,超过60%,金属制品业为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约为30%。凯雷收购徐工85%股权,起重机和压路机占国内市场50%以上,国内136种工程机械产品,徐工占一半以上;国内装载机行业排名第7的山工机械被卡特彼勒全资收购,新加坡丰隆、美国高盛、美国国泰持有国内最大的独立柴油引擎制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权;无锡威孚是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德国博世持有其67%的股权;韩国全资的斗山工程机械8年在中国挖掘机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额已达徐工的1/3;西北轴承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90年代末,德国舍弗勒利用西北轴承陷入困境,与其合资成立富安捷铁路轴承,将其市场争压过来,后全资收购;瑞典SKF全资收购皮尔轴承;无锡轴承、烟台轴承被美国TIMKEN全资收购,并控股襄轴集团;全国化工设备第一生产基地,锦西化机透平厂被西门子控股70%的股权;德国ZF集团收购全国齿轮行业排名第二的杭州齿轮厂70%的股权;美国加纳基金控股沈阳机床30%的股权;英国特雷克斯收购北方股份25%的股权,北方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开发和生产基地;玉柴机械占据国内小挖机9.3%的市场份额,美国汉鼎收购其43%的股权……
(3)汽车行业:外国品牌销售占90%以上,虽然外资股权占比不超过50%,但无论技术、品牌还是研发等,外资实际控制力均高达60-70%以上。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华晨、上海通用、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北京吉普、广州本田、广州丰田、天津一汽丰田、长安雪铁龙等中国汽车销量最大的公司,外资股权均为50%,不包括外资中小企业,外商在华投资和合资控制的53家大型汽车公司,销售额1万亿元以上,占汽车市场总销售额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占有60%以上的份额;而在汽车电子、发动机零部件和摩托车配件等高技术含量领域,外资控制企业亦高达7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橡胶轮胎,法国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轮胎等外商独资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产能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占有中国汽车轮胎市场80%以上……
(4)钢铁行业:2008年,钢铁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 6%,由于国家对钢铁行业并购有控制,阿塞洛-米塔尔、俄罗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资觊觎中国钢铁行业纷纷受挫,即使这样,外资对我国钢铁行业的股权控制度仍超过10%,市场控制度超过12%,如阿塞洛?米塔尔收购华菱钢铁33%股权;德意志银行和阿塞洛?米塔尔收购中国东方钢铁47%的股权(河北津西钢铁 29%股权);法国圣戈班收购徐钢100%的股权;美国凯雷收购江都钢管49%股权;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钢28%的股权;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钢、马钢股份、重庆钢铁,14%、22%、30%的股权被摩根大通等外资和港资控制;唐山国丰钢铁,香港中港占股51%;港资占股65%的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开源控股分别收购日照钢铁、日照型钢30%的股权,收购日照轧钢25%的股权,后与山钢重组……
外资大规模并购国内钢铁业不成,再生一计,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国际矿山巨头利用手中掌握的铁矿石资源,不断涨价,对钢铁行业进行合围。
可以想象,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2亿吨,行业分散度高,众多中小或民营钢企面临淘汰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外资受欢迎的程度会有多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外资绕过国家设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钢企,将再次落入外资控制之中。
(5)石化行业:2008年,石化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0%,国家对外资准入石化产业有所限制,即使这样,除海外上市外,外资绕过重重障碍,通过来华设厂,并购等手段,石化行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已达18%,市场控制度为20-3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外资市场控制度2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料加工业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纽约、香港上市,外资与港资占股11%,海外融资额29亿美元,9年时间,向海外分红派息竟然高达119亿美元,分红派息竟为融资额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资与港资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纽约、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资与港资占股目前高达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纽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资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20%的股权。
国内原油和化工产品供不应求。如2009年,我国累计进口原油2.04亿吨,首次突破2亿吨,同比增长13.9%;液化天然气累计进口553.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 65.8%;口硫磺1216.7万吨,同比增长44.6%;进口甲醇528.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268.8%。仅2009年一年的进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进口总量还要多,占国内消费32%,由于国外甲醇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装置大面积关停,平均产能发挥率不足40%。;我国累计进口聚乙烯756.1万吨,同比大幅增长64.8%,占国内消费的48.7%,进口聚氯乙烯195.5万吨,同比大幅增长73.5%;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508万吨。此外,国内农药进口量巨大,许多精细化工品,国内甚至无法生产。
国际能源化工巨头纷纷在华投资。BP在华投资45亿美元,壳牌17亿美元,拜尔投资31亿美元,拥有12家独资或合资企业。埃克森美孚、壳牌、BP计划再投110亿美元。拜尔已投产5大乙烯合资企业:巴斯夫/扬子石化投资60万吨乙烯项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国投入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销售总额达到36亿欧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炼化、沙特阿美60万吨乙烯、壳牌/中海油的南海8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广州石化改扩建(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厂(占国内市场30%),在珠海建PTA基地。欧美跨国公司在洗涤用品、涂料、生物制药等下游领域占有巨大份额,有的已形成垄断外资……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市场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外资控制度为40%以上。英国皮尔金顿购入耀华玻璃19%的股份;中国玻璃港交所上市,皮尔金顿等外资大股东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资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阳玻璃,外资和港资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资,中国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资与外资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资三益发展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2.5%的股份;金刚玻璃,港资龙铂投资持有17%的股份;港资信义玻璃,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中国汽车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圣戈班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现已在中国设立50余家企业,其中制造企业40多家,分布在成都、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郑州等地;业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装、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国的员工数量超过15000人,2005年销售额4亿欧元。最近4年,圣戈班在华销售额年增54%……
在第一产业,外资四大粮商ABCD威胁4000万豆农生产,种植大豆赖以生存的无数豆农,年年赔本,不得不改种其它经济作物,造成2000万豆农集体“下岗”事件,2.3亿民工,或许从中能发现许多豆农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业倒闭,由于“大豆危机”,2004-2005年,1000多家内资榨油企业构成的“中国大豆军团”,瞬间烟消云散,随后倒闭率达90%以上,导致10多万人失业。
在第二产业,日用品和化妆品行业,外资品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宝洁每招收一名员工,就意味着中国原洗涤剂企业有2~3名员工下岗……
在食品饮料业,机械制造业,建筑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石化行业,玻璃行业,家电行业,酿酒行业,纺织行业,造纸行业,供水供气行业,印刷包装业几乎囊括所有的第二产业,由于外资生产效率普遍比内资要高,且极端盘剥人力成本,外资的每一次并购,都意味着大批人失业,外资的每一次投资,都意味着同行业竞争对手大多数职工失业下岗,挤占了无数工作岗位……
在第三产业,外资大型连锁超市每一次选址开张,对方圆两公里的中小型零售商店和门面都是一次集体毁灭性的打击,惨淡经营,或失业,或改作别的生意,从而挤占其它行业工作岗位……
㈥ 【工商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槐搏帆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银物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铅雹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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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外资进入国内投资最先利得的行业是
食品饮笑腊料、家电。外资进入国内,投资最先利得的行业是食品饮料、家电,因为该类行判升册业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每天都是不可或缺的。外资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掘宏投资经营的企业。
㈧ 外商在我国投资有哪些具体的行业是禁止投资的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掘业
1.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其他制造业:
1.象牙雕刻;
2.虎骨加工;
3.脱胎漆器生产;
4.珐琅制品生产;
5.宣纸、墨锭生产;
6.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交码逗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六、金融、保险业:期货公司。
七、社会服务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4.色情业。
八、历派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1.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新闻机构
4.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公司。
6.电影制片、发行公司.
7.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肢模贺、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㈨ 中外合资的企业有哪些
问题一: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有哪些? 中外合资企业唬的是了,如平安保险,娃哈哈,一汽大众,上海大众,广州本田等等,各个行业都多的是,汽车行业最多
问题二: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态芹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二、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及管辖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种类
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亮型,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丹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合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敬闭猜、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
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问题三: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有哪些 韩美..中美史克
问题四:外企包含哪些性质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都包括包括:
1、中外合资 2激中外合作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问题五:中外合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有什么区别? 中外合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起初是广东省结合本省情况,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利用外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的一种变通形式,后来逐渐扩展到福建等省市。它在法律地位与组织形式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以下特点:
①开办时中方一般只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外方则以实物或现金投资;
②不以货币计算与确定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各方义务、权利和利润分配份额等,由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协商一致后写进合同;
③企业盈利按合同规定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亏损一般由外方承担,以其投入的现金或实物为限;
④合同期满或提前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均无偿归属于中方,而不在合营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采用这种合营方式,就中国方面来说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就外国方面来说,在收回投资之前一般可分得更多的利润,双方都有利可图,而且审批程序和手续也比较简便,因此发展得较快。截至198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尚未立法,除在纳税方面适用《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其他方面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采用这种方式,投资的风险由合营各方共同承担,中国方面不负直接还本付息责任,更重要的是由于合营各方利益紧密相关,外国合营者同样关心企业的经营效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 权。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 任。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六:怎样才能知道哪些公司是外资企业 20分 你说的这个公司,应该不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这种公司不属于外资企业,而属于境外公司。境外公司的调查,首先要搞清楚其注册地在哪个国家,再通过该国的商业登记部门才能查询到公司信息。但是境外对公司的登记制度一般较为松散(国外的公司都是成立容易运营难),所以想真的查到也很难。建议以后如果遇到该类公司招聘,着重对其提供的职位合法性和合理性先作判断(一般做跨境劳务输出或者是劳务派遣的公司,都会在劳动局进行备案),所以你可以从劳动局入手去确认。再有就是,公司跟你签订合同的时候,你先不要签,找个律师看看合同内容,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上当(骗子公司的合同都是有漏洞的律师可以看出来)。
这样可以么?
问题七:中外合资企业集团是什么意思 中外合资企业集团也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合资法人《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鸡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
问题八:有哪些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 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
问题九:有哪些外资企业 数不胜数,简要列举大陆的知名外企及招聘职位如下: 沃尔玛:世界五百强(按营业额)第一名,正在招聘搬运工人和收银员。 通用电气:世界五百强(按资产总额)第一名,正在招聘保安员和仓管员。 丰田汽车:世界第一的汽车制造商,正在招聘生产线上拧螺丝的工人。 肯德基:世界第一的快餐店,招聘服务员。 葡京赌场:世界赌城的老大哥,招聘荷官(庄家)。 雷曼兄弟银行:158年的资深投资银行,正在招聘中国区总经理。因为它刚刚破产了,需要一个新的总经理来处理破产事宜。 零售业:麦德龙、家乐福、家得宝、 汽车业:本田、铃木、通用汽车、大众、宝马、奔驰 IT业:IBM、SAP、DELL、HP、microsoft、 制造业:三菱、富士、卡西欧、施乐、LG、三星、现代、大宇等 食品餐饮:可口可乐、百事可乐、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达能、王老吉(香港)、大家乐(香港) 金融业:AIG/AIU/AIA、美林、高盛、JP摩根、花期银行、汇丰银行等 服务业:葡京赌场(澳门)、各外资大酒店、
问题十:中外合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什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鼎、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企业 投资 经营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中方的投资者不能是个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有限公司被外商并购,经过特批,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⑴合营企业是经中国 *** 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⑵合营企业的一方为期不我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
⑶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⑷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