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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汇基金会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5-27 02:51:05

Ⅰ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新闻事件

2010年12月6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挂牌成立暨签约仪式在杭州国际会议中心圆满落下帷幕!这标志着,浙江省内的森林资源交易便拥有了统一、规范、公开的平台,林权交易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大的保护,更有利于建设林业产权制度。华东林交所的成立,是推动我省林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省委副书记夏宝龙表示,成立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不仅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森林浙江”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还是林业和金融相互结合,森林资源变资产和资本,促进农民增收、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说,成立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操纵,在更大范围开展林权交易,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作为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措施,林权交易所进入市场化运作后,能够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林农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提高银行为林业企业、林农提供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
在揭牌仪式上,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还与浙江农林大学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加强碳汇林业评价体系研究,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与国家衔接、符合国情的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 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由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于2011年11月1日在浙江义乌正式启动。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树丛、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司长封加平、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司长谭光明、浙江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会长李怒云、义乌市委副书记陈秀仙等领导出席仪式,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陈龙主持仪式。启动仪式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树丛首先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颁发了“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铜牌。华东林业缺亮闹产权交易所将率先以“试点平台”的身份,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携手探索规范、安全、有效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10家企业签约认购了首批14.8万吨林业碳汇。
在启动仪式上,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还颁发了“浙键册江林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铜牌,据悉,该小贷公司是全国首家林业行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会员、林业小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造林大户以及广大林农。重点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小企业短期原料收购资金等。 林业碳汇交易带来灵感
德班大会正式开幕,世界各国围绕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着激烈而复杂的谈判过程。作为经济迅猛发展同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因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上的举措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近,中国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为载体,启动了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主要用于抵消企业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国内许多企业参与并认购了首批碳汇指标,与此同时该项目也吸引了许多国外投资者的目光。但是自愿者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仍是个未知数。
为此CCTVnews制作了绿色报告,特别报道。以下是新闻内容。在国内,林业碳汇交易仍处于早期阶段。然而,就在启动仪式几个星期之后,第一批海外投资者闻讯而至。
来自中石油伦敦公司的碳排放交易员Garth Edward说:现在绝大部分的碳排放交易都发生在欧洲,但是我们也对中国的碳市场发展非常感兴趣。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当前国内唯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简单的说,林业碳汇是指通过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伏罩少毁林等活动,吸收或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政策、管理和碳贸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和机制。
现在大约有50余家中国企业参与碳汇交易,从投资领域到高耗能企业都有。目前,所有的碳汇购买都基于自愿者市场,对于这些首批参与者来说,这是个绝佳的机会响应政府减排号召,彰显企业社会责任。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的董事长沈国华说:“现在可以用比较低的价格来获取碳汇,但是一旦将来变成强制性市场,那么这个价格就要高了。所以企业为了将来的发展,未雨绸缪,可以从现在开始布局。”
然而,这并不像听起来这么容易。仍旧有许多问题等待确认。什么样的林地才能作为碳汇林?谁来确定碳汇林吸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怎样获得国际买家的认可?
浙江省林业厅厅长楼国华说:“这是个重大的问题。现在我们的标准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参考国际标准制定的。但是我们势必要建立自己的规章制度。”除了企业来询问碳信用额以外,还有许多林地所有者也相当关注,他们想知道,自己有一片林地,是不是就可以当做碳汇林进行交易。但是截至目前为止,第二笔交易仍在计划中,因为他们的理解都错了。事实上,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增加森林覆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此同时,先行者和投资者在尝试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林业碳汇交易平台,使得林业碳汇可以自由流通。尽管各界对林业碳汇看法不一,但是无论如何,碳市场开始在中国扎根了。 12月4日,德班气候大会“中国角”系列边会在南非德班国际会议中心正式启动,这是中国政府首次以政府代表团名义,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期间举办“中国角”系列边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德班气候大会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为活动揭幕。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中国应对气候谈判首席代表苏伟主持了启动仪式。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董事长沈国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秘书长李怒云作为气候大会非政府人士应邀出席会议,并与与会人士就增加森林碳汇、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应对气候变化等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
解振华副主任在致辞中强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刻不容缓,国际社会应同舟共济,各尽所能,共同行动。中国政府愿意按照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减排的国际责任,将以开放、积极、富有建设性的态度与所有国家团结合作,推进德班气候大会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首席代表苏伟说,中国不排除签署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的可能性。但在何时以及以何种形式接受,这取决于谈判。苏伟强调,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苏伟说,通过此次“中国角”活动,国际社会将深入了解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行动、成就和进程。
据悉,此次“中国角”系列边会从12月1日到12月9日,约安排23场活动,主要展示中国在低碳发展、适应能力建设、气候融资、企业行动等方面所作的努力,活动形式包括论坛、新闻发布会、研讨会、展览等。官员、学者、专家、企业等在这里轮番登场,告诉世界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和将来要做什么。

Ⅱ 中国正式碳汇基金有几家

中国没有一家正式的碳汇基金!
只有公募性基金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民政部批准注册,国家林业局主管)
公募性基金会与市场上的基金完全不是一厅枣核回事,前者是做公益事业,由民政部管,扮掘后者是金融投资,由证监会管(目前没岩逗有一家被批准)。二者千万不能混淆!

Ⅲ 中国碳汇情况如何

中国陆地碳汇情况大致如下:林地占比80%;草地占比15%;水域和未利用地占比5%;耕地为碳源,不考虑碳汇。我根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9-2013)、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14-2018)资料,结合森林蓄积量扩展法漏拿进行测算,得出2018年中国森林碳汇量为20.6亿吨二氧化碳,预计中国陆地碳汇量为26亿吨二氧化碳。猜芦中国生态碳汇量约为排放量的1/4左穗搜带右,低于北美的1/3,主要与中国单位面积碳排放强度较高有关。碳源和碳汇测算涉及的学科较多,边界条件复杂,上述数值仅供参考。

Ⅳ 森林碳汇的市场交易

中国已经明确把增加森林碳汇作为了一个重要的增汇的措施,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是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2011年11月1日,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由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与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合作开展的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在浙江义乌正式启动。仪式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颁发了“全国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铜牌,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10家企业签约认购了首批14.8万吨林业碳汇。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7月19日成立,是我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经浙江省政府批准,于2010年12月6日成立,是全国唯一的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平台,主要从事林权交易、原木(木材)等大宗林产品交易、林业碳汇交易等。
以德国伏春为例,说德国虽然目前(2010年)森林覆盖率超过30%,但是却没有申请CDM的项目。原因是如果申请森林碳汇的CDM项目,就必须证明这片碳汇汪枯林是为了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而“额外”种植的。并且由于树木缺陵耐种类的不同,年份的不同,甚至土壤土质的不同带来的固碳性的不同,这些都给计测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大环节
这5大环节包括:①生产标准,②计量碳汇的标准,③认证标准(即检查验收的标准),④交易的规则,⑤交易的标准。关于交易的标准应由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而认证标准则应该由生产方和交易方之外的第三方来完成。认证验收的第三方机构,也在建立培训中。

Ⅳ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
(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
(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
(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
(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
(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
(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
(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碰销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笑锋游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基棚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国龙碳汇基金董事长是王浩宇 吗

国龙碳汇(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为王浩宇。
国龙碳汇发展基金是国龙碳汇(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设设立的专项公益发展基金,国龙碳汇(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完全依据国家颁布的竖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成立的专业性金融睁哗投资机构,是中国碳汇领域第一家独立理财服务机构。
国龙碳汇发展基金‍致力于为关注并参与环悉纤行保企业的中国高净值资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规划顾问服务,为优质的环保资产和项目提供一站式的农业金融产品设计及整合服务平台。该基金是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专业公益性基金。

Ⅶ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重要意义

成立中国绿色碳基金,积极实施大数以增加森林储能为目的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林业碳汇项目,是在中国碳汇事业和生物质能源发展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具有前瞻性和深远意义的一件大事。要广泛宣传成立绿色碳基金的重要手液意义和作用,提高公众对碳汇事业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把项目实施同“十一五”规划和国家有关重大战略部署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策划,规范管理,努力把基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到这一利国利民的事业中来滚薯首,为我国的林业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

Ⅷ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成立背景

气候变化严重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积极采取行动,为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锋敏有巨大的吸碳、储碳与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降低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
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个过程称为“汇”,即森林具有碳汇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对稳定乃至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加强森林管理和林地保护等减少碳排放,不仅是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和支持的的碳减排措樱闭施,也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重要内容。而且通过林业措施增加碳汇、减少排放,成本低、易操作、综合效益好。林业成为中国承诺自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目标之一,即到2020年,中国将比2005年增加森林面积4000万公顷,增加森林蓄积13亿立方米。
作为一个脊基裂发展中国家,政府目前尚未给企业设定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为此,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的社会责任,主要依靠企业的志愿行为。企业既可以通过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减少排放,也可以通过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活动来增加碳汇。因此,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嘉汉林业投资公司等企业的倡导下,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下,国家批准设立了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设立为企业和公众搭建了一个通过林业措施储存碳信用、展示捐资方社会责任形象的平台。这个平台既能帮助企业志愿减排,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又能增加森林植被,减缓气候变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国家林业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积极支持并为基金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Ⅸ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气候变化,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及嘉汉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祥洞,作为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所有进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该基金的宗旨是:大力宣传碳汇事业,积极倡导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加入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活动,增强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碳汇功能,加快中国森林恢复进程,提高保护生物多样性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
第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实行执行理事会负责制。执行理事会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共同组成。执行理事会对中国绿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计划、预算、决算进行审批与监督。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或合同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 任何自愿通过参与植树造林,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谨袭枯、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捐资形式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并根据出资额度,确定其相应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成员资格。
第七条 凡自愿捐资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均需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签订加入协议。加入该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如需单独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活动,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碳汇计量资质的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签订专项业务合同,并作为实施该业务活动的依据。个人捐资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另行规定。
第八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下列活动:
1、实施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项目;
2、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发布等;
3、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4、对在开展碳汇造林、科研、宣传和与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等有效途径,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纳入该基金用于开展相关项目活动。
第十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和捐资方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和技术要求见《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禅旅暂行办法》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将收取3%-10%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将根据捐资额度,本着共同协商原则,由捐资方、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在共同签署的协议中加以明确。管理费的提取按捐资额度,原则上控制为:1亿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万(含)以上,1亿元以下,按4%提取;1千万(含)以上,5千万以下按5%提取;1千万以下按10%提取。
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国家、社会与捐资人的监督;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监事会、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和基金捐资人报告一次,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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