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着。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培手前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中国法律规定,年龄在18-74周岁的罪犯适用于死刑。‘贰’ 中国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叁’ 中国一共有多少种死刑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团历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裤段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综上所述,不管怎么样,死刑都是一个人能承受的最严厉的处罚了,所以我国塌纯搜对于死刑犯还是有一定的“关照”的,比如尽量减轻犯人的痛苦等等。
‘肆’ 中国死刑的种类
中国死刑 的种类有: 一、古代斩首、断头台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踏刑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碾刑、火刑、烹刑、油炸、炮烙、点天灯、烤刑、炙刑毒药、鸩杀、吞金溺刑活埋、坑杀饿刑、幽死、恐怖梨裂敏磨、饥饿面具钝击、杖毙、扑杀、金瓜击顶、石刑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桩刑、贯穿刑剥皮肢解、大卸八块、碎身刑、锯刑虿盆、猛兽吃人割喉刑腰斩、剖腹投掷刑车轮刑凌迟处死、戴火项链虫噬、象刑。 二、现代枪决注射电椅斩首绞刑。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 执行死刑 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 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肆斗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拿颂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伍’ 中国有哪些罪名适用死刑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死刑罪名一共有46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强奸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动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八、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投降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5)中国现有哪些死刑扩展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参考资料:网络
‘陆’ 中国必死的三个死刑
国《刑法》规定的判处死刑的情节,都是可以判处死刑运返知,而没有必须判处死刑的。对于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死刑:一、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即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不得适用死刑。二、应当正确理解死刑的精神。我国刑世码法虽然对有些犯罪规定死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死刑的犯罪都必须判处死刑。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分则规定看。1、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死刑的适用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以判处死刑。2、除个别条款外,死刑总是同无期徒刑等刑罚共同组成一个量刑幅度。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旁消二年执行。所以,并不是所有有死刑的犯罪都必须判处死刑。三、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