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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待遇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2-27 02:08:53

‘壹’ 中国人保正式员工的待遇怎么样

我在人寿省分公司,楼上一些同志说的不太正确,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和人保这样的省公司没有业务部门,也就是不会去做业务,你所在的地方是合肥市公司的地盘,你管理好17个地市公司就行了,你去做业务不是抢合肥公司的饭碗么。省公司是机关管理部门,里面每个部门对应管理17个地市相应的业务,可能会有一些数据报表什么的统筹管理,和业务不沾边,我连业务员都没见过。
省分待遇和有的银行还是有差距的,但是领导绝对不比其他公司领导待遇差哈。人寿小本大概一年七扣八扣再扣税以后到手6w+。
公积金各家不一样,我们的公积金低的一比(和现任老板有关)···可以忽略。
人保省分不太了解,人寿和人保以前一家的,可以参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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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中国人保总部待遇怎么样

全称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它一分为三,成立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您所说的哪个人保电话车险是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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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中国人保职工待遇如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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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中国人保(PICC)的待遇怎么样啊

保险公司真要找这些非业务的职位,除非你:
1,非常优秀到值得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来找你。
2,有过硬的内部关系。
3,通过层层筛选:笔试(一般考试内容为专业知识、逻辑测试、经济学知识和保险专业英文)-面试-体检-签署劳动合同-办理五险一金。

你看看那些长期大量在招聘网站,报纸,车载屏幕,甚至路边电线杆上做广告;
到处搜集你的联系方式,挨个打电话发短信拉人;
不敢报上真名实姓,自称xx金融公司,xx投资公司,xx股份公司,xx集团,500强,用拼音或者英文缩写来隐姓埋名;
自称招聘文员、助理、兼职、内勤、售后、财务、行政、人事、主管、司机(汗)、营销精英、招聘专员、保障专员、辅导专员、数据录入、理财顾问(汗)、储备干部、管理培训生、职业经理人(汗)、养老金发放员(汗),等等等等。

目的只有一个,变着花样拉你去,
然后叫你LASS测试,叫你交钱,叫你培训,叫你考证,
拉你去当那种成天到处推销保险,自己却:
1,没有底薪(责任底薪,你要卖出多少业绩才能拿到底薪),
2,没有劳动合同(签订代理合同,劳动法管不了),
3,没有福利(底薪都没有,谈什么福利),
4,没有社保(不是劳动关系,没有社保),
5,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一个营业部,一个主任或者经理都能打着旗号招人)。
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要自己出,
卖出保险给你高额提成,卖不出去一分钱不会发给你的保险代理人。

‘伍’ 请问中国人保财险(PICC)员工待遇如何

中国人保财险(PICC)的员工待遇还是比较好的,基本工资在4000元左右;成为正式员工的话,一般也是先从跑保险做起,业绩突出,再一步步地晋升。中国人保财险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较大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另外中国人保财险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其就业岗位非常广泛,适合新人磨练。

‘陆’ 中国人保寿险待遇怎么样

现在是二个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关系。都是国营企业,最大股东都是财政部。中国人寿以前是从中国人保分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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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待遇如何

简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PICC)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也是世界五百强之一、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中国人保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非常雄厚的公司;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2013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富》世界500强排名中位列第256位。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96-08-22
注册资本:4242399.05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2373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至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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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中国人保的员工待遇怎么样

加入是工作加入还是投保单呢?
这公司不错的,做得大。
产品倒是一般。
中国人保(全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注册资本306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60年的发展历史,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国人保,为中国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人才培养、保险技术升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发挥了积极作用。
光辉历史: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四个子公司。1999年1月18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同时发起设立了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1月,人保财险成功实现海外上市,成为国内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2004年,中人保险经纪公司(简称中人经纪)成立。2005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元经纪)、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中盛国际)等四家子公司成功开业,2007年6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经过“十五”时期的发展,中国人保已经从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成为拥有8家子公司的现代保险集团,拥有分支机构4500个,8家子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集团经营范围已经从单一的非寿险发展到非寿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多个领域,基本建成保险金融集团。中国人保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三峡工程、岭澳核电站、中国航天等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体育活动中,到处都能看到中国人保的身影。人保财险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选定的中国保险业唯一合作伙伴,为中国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状况:
中国人保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中国人保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杰出的品牌优势,是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上品牌形象的杰出代表;中国人保构建了遍布全国城乡、比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人保机构网点遍布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有营业机构网点4500余个;中国人保培养了一批熟悉国情、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批对中国人保事业忠诚并为之尽责的优秀专业骨干。全系统现有正式员工8万余人,人才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专业、高效的员工队伍,在核保、理算、查勘、定损、理赔等各个环节中能够给客户带来高质量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中国人保一直以“人民保险,造福于民”为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把关心员工、理解员工、尊重员工、爱护员工始终作为中国人保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倡导“求真务实、规范严谨、令行禁止、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工作作风,努力塑造具有中国人保特色的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这些优势为中国人保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中国人保将以巩固和加快发展传统主业为立业之本,以超常规发展人身保险业务为振兴之策,以开拓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等领域为跨越之道,发愤图强,开拓创新,力求实现中国人保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把中国人保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大型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编辑本段]‘下属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船舶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及外币保险业务。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管理与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保险资金管理业务,与保险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实业、房地产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物业管理;汽车、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房屋的租赁;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法律事务咨询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编辑本段]公司文化
品牌优势
PICC品牌具有六十年的历史,在国内享有显着声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人保财险是全球各大船东协会在中国的保赔通讯代理,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良好声誉。特别是公司在海外上市后,PICC进一步成为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知名品牌。
市场优势
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才优势
多年来,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优秀骨干人才,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技术人才,拥有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
产品优势
截至2004年底,人保财险共开发保险条款1246个,其中主险567个,附加险679个;全国性险种725个,区域性险种521个。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推广1个新产品。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且科学定价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公司积累了海量经营数据,具有坚实的决策分析基础,对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规律有着较好的把握和认识。
技术优势
中国人保财险在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和完善的客户信息资源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了见识的技术保障。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自爱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能哦故为客户提高工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
网络优势
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包括324个地、市级承保、理赔、财务“三个中心”,45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多样化的营销渠道,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通保通赔"与"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保险增值服务。
客户优势
公司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建立了广泛、稳定的客户关系,具有强大的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
服务优势
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现已遍布国内324个地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客户提供快、优、全、广的咨询、投诉、回访、救援、预约投保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公司还推出了以全员全流程服务为内涵的“金牌服务工程”,以确保客户服务从规范、效率、质量三个方面不断提高,继续保持同业客户服务第一品牌。
人保财险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有赖于公司不断深化"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目前,公司正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的战略目标迈进。
在现在的市场中picc大部分都是往银保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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