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三权分立在中国是否可行
不可行。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官方的套话我就不说了。谈谈我自己的看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就像一个人一样,是有记忆的,国家和民族的记忆就是历史,在这片土地上发生过的事情。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但是对比一下美国和中国的历史,美洲从被哥伦布发现之后,美国成为英国的殖民地,所以美国的历史受封建影响不大,基本可以认为是从资本主义开始的,而资本主义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同的地方就有民主,民权和民生,民众的权力是大大被加强了的。但是中国的文明史,封建社会持续时间太长了,使得这个国家和这个民族在骨子里都透着抹不掉的封建气质,其实现在你仔细观察也可以发现,人大于法,贪污腐败的现象到处都是,而且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可能有人会说,中国几乎都已经普及高等教育了,但是这种高等教育的质量是大打折扣的,甚至很多方面脱离了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素质就更不用谈了,硕士,博士没素质的也不奇怪,甚至教授都要搞学术腐败。所以中国的民主进行异常艰辛和缓慢。而三权分立本身强调三权之间的互相限制,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稳态结构,但是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制度从来都是单行的,自上向下的,谁官大谁就说的算,而不分权,这甚至是十几亿人的通病,想改变这么多人的传统观念,谈何容易?有时候想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想法是非常难的,所以三权分立在中国不具备土壤,我个人认为历史原因占大部分原因。
② 三权分立为什么不能在中国实行 知乎
三权分立政权不稳定,容易发生兵变
③ 二十四,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何不实行“三权分立”?
“中国式民主”在政党制度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方面表现为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而非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
中国为什么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模式呢?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曾经有过多种政治制度形式的选择。1895年甲午战争后,满清王朝陷入深重危机,清政府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曾试图通过变法维新,制定宪法、建立议会,变君主专制制度为君主立宪制,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反对而流产,清政府错失了改革时机。辛亥革命前夕,慈禧太后欲推行君主立宪制而革命党人则立志推翻帝制实行共和。辛亥革命胜利后,国民党先后实行所谓军政和训政,国民党中央和国民党的军事首领蒋介石先后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实行独裁专制。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给发动内战争取时间和欺骗人民,召开了“国民大会”,制定了所谓“宪法”。但是,即使这样的“宪法”,也根本没有得到真正实施。随着全面内战的爆发,国民大会和宪法被蒋介石束之高阁,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回答和解决这个历史课题的责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就创造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各阶级阶层人士参加的参议会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深刻总结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次,“三权分立”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中国的国情和传统最重要的是什么呢?从文化角度讲就是,中国人比较突出集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强调合作统一而不是竞争分立。这是中国为什么不搞多党制的深层原因,也是不搞“三权分立”的深层原因。“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机构所有,彼此互不统属,相互牵制和约束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设计依据的是“权力容易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因而需要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简称分权制衡)的政治学理论。总统制国家较为彻底地实行了三权分立,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是最为彻底的。议会制国家中的行政机关首脑来自议会中的多数派,因而也掌握着立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并未完全分离。但在这两类国家中,司法权都对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持着独立性,发挥着制约作用。三权分立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在权力分立和制约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降低行政效率,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政府运转“停摆”。美国发生的“财政悬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老百姓绝对看不惯,因为这意味着一个统一权威的丧失,一种安定生活环境的丧失。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制结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拥有立法权,还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拥有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一方面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言,通过“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在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设立受各级党委领导的党组、机关党委、选派党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等多种方式,从政权组织内外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效领导和顺利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并非一种相互独立、彼此制约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而且,中国文化崇尚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老百姓希望好的政策马上能实行,而不是在那里吵来吵去,议而不决。显然,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符合中国人民议而决、决而行、行必果的要求。
第三,中国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也高度重视权力制约问题。中国君主专制主义统治时期,儒家曾设想并尝试过由官僚士大夫阶层通过规劝、谏诤等方式来柔性约束君权,并为此设立了谏官制度。君主为了约束官僚系统的行政权,也曾设立直属于皇帝的监察系统,通过监察权和行政权分设达到监督官僚系统的行政权的目的。唐朝时曾一度将制诰权(政令制定权)、封驳权(政令审查驳回权)和执行权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机构而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从中国两千多年专制主义政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总的趋势是权力日益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办事机构手中。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孙中山先生接受了分权制衡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倡导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五种治权分别由五院去实施,实行五权分离和相互制约,但没有真正付诸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氛围比较浓厚,但1957年后毛泽东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将党内外不同意见的争论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来对待,破坏了党和国家生活中的民主氛围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形成了权力向各级党的领导人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于毛泽东的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他发动“文化大革命”,使中国陷入“十年动乱”的悲剧。
1978年后,中国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权力高度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一把手腐败,逐渐认识到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实现分权制衡的重要性,并在权力的分离、分解和制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种探索包括实行党政分开,也包括实行人事权、财权、物权的分属配置,更包括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强化分权制衡的努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开辟了广阔的制度创新空间。今后在保证党委的决策权和政府的执行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和政协对党委与政府的监督权,将成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种可行的选择。也就是说,中国分权制衡不是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老路,而是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新路,形成自己的特色。
④ 中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制度。那请问中国怎么没有三权分立有人大,有政府,有法院啊
中国大陆实行的是“议行合一”而非“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内地的“人大、政府、法院”权力仅仅是在形式上被分割,另外,“人大、政府、法院”的权力也没有形成制衡机制。因此,中国内地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
⑤ 三权分立为什么在中国行不通
三权分立要求民主,必定是一个民主政权,我们当然不行了。
⑥ 联系实际说明,为什么中国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
分权和权力制约是任何国家都需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谁制约谁、 如何制约。“三权分立”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其他两权平行,这在 民主程度上是不够高的。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司法、行政权, 才能体现高度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我国 的政体。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 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 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 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 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 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 主义事业。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 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这一制度,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和意志。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 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声称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不论采
取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 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与西方国家的阶级 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 阶级的工具。 (2)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虽然 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 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从表 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是有钱人 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选举中,受到资产阶级政党的控 制和操作,受到资产、教育和文化的限制,受到民族歧视的影响,哗 众取宠,贿选横行,特别是高额的竞选费用,一般选民很难当选,是 少数人的民主和天堂,劳动人民是被排斥在外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下, 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 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 (3)职权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制 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 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 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 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
一。现在西方有些国家三权分立也有名无实。看起来争争吵吵,很热 闹,实际上国家大权向总统和政府手上转移,议会成了“清谈馆”、“表 决器”。 (4)与选民关系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 罢免。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而我国的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 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 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说明人民权力的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 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办事。 (5)政党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它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 础决定的。我国革命和实践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 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得以正确、 有效的发挥。 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 在西方国家, 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 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议会选举 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或当选的总统,负责组 织政府掌权的政党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虽然两党或多 党轮流坐庄,一个在朝,一个在野,有时也互相攻击,但实质目的都 是一个,为某个资产阶级集团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都 是假民主的骗局。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受
时代的局限和阶级的局限,已失去了它在反封建中的作用,成了资产 阶级统治人民的御用工具。 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 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 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 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历史很短,还不完善,但已显示出强 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 人民的工具。 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 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 经验教训,汲取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比西方议会民主优 越,但这种优越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建 立到完善需要相当长时间,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至今 才只有几十年时间。 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我们之所以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 ,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比“三权分立”优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三权分立”不能适应 我国国体的要求。 其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与这种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只能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 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 力,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 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说: “在政治体制改革 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 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 ” 其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是我们党领导人 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 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 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 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 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 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立法、行政、 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 三权分立、互相平等的关系。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 从属于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 高地位。 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 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 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 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指出: “我们
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 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 免很多牵扯。 ” 当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权力机关 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党风和社会风气还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 之处,吏治、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还比较突出,广大人民 不满意。但这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造成的,更不能作为在中国照 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借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 50 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 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 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 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 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⑦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建设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运用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中国古代特有的监察、考试两权。1947年1月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权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⑧ 为什么我们国家不能实行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政体很大程度上取决本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状况,我国建国初受苏联的影响,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了和苏联相同的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民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务院即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受人民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不是说我们国家不能实行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立并非一定适合我们国家
⑨ 为什么“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政体要求
三权指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的执行机构分别对应中国的“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院和检察院”,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法律体制,正在走法治社会的道路。到这里我想反问出题者“你问题的核心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