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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推到中国

发布时间:2022-03-13 15:37:18

‘壹’ 请问佛教是怎么传到中国来的,是谁传过来的

东汉永平十年(67年),汉明帝梦见金人,于是派人去西域,迎来迦叶摩腾与竺法兰两位高僧,并且带来了许多佛像和佛经,用白马驼回首都洛阳,皇帝命人修建房屋供其居住,翻译《四十二章经》。

也就是现在的白马寺。

因此,在中国佛教史上,多以汉明帝永平十年作为佛教传入之年。白马寺成为中国第一座佛寺。《四十二章经》,也成为中国第一部汉译佛经。

中国佛教艺术的飞跃发展,是在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社会大动荡的时代。来自印度的佛教思想在中国迅速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了更大的交流。

这种交流不仅对中国思想史的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中国美术和雕塑艺术的发展也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绘画方面,顾恺之、陆探微和张僧繇等画家,一方面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汉画的技艺和风格,一方面又受到了来自印度、西域的佛教绘画表现手法的影响,在绘画理论和表现手段方面,取得了划时代的成就。

(1)怎么推到中国扩展阅读

佛教传入中国的具体过程

佛教的传入和发展大约在汉明帝时期(约在公元纪67年左右),佛教传入中国被称为浮屠教。

据文献记载,佛像可能于此同时传入。

公元57年,光武帝病逝,太子刘庄继位,就是汉明帝。有一天,汉明帝梦见一个金人,这个金人有一丈六尺那么高,项佩日轮,在汉明帝脖子以上佩戴着一个太阳般的光圈。

这个日轮,实际上就是佛光,日轮的光芒四射,金色灿烂,金人就在金銮殿上各处飞行。

第二天,汉明帝把这个梦告诉大臣们,许多大臣说不出那个头顶发光的金人是谁。

有个博士傅毅说:“天竺有神名叫佛。陛下梦见的金人准是天竺的佛。”

傅毅所说的天竺,也叫身毒(音yuándú),是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出生的地方 (天竺是古代印度的别称,释迦牟尼出生在古印度北部迦毗罗卫国,在今尼泊尔境内)。

释迦牟尼约出生在公元前565年),原是个王子。传说释迦牟尼在二十九岁那年,抛弃了王族的舒适生活,出家修道。创立了一个宗教,叫做佛教。

释迦牟尼到处宣传佛教的道理。

释迦牟尼传教四十多年,收了不少信徒,大家尊称释迦牟尼为“佛陀”。释迦牟尼死了以后,其弟子把释迦牟尼生前的学说记载下来,编成了经,这就是佛经。

傅毅的话,引起了汉明帝的好奇心。

于是就派蔡愔(音yǐn)和秦景两名官员到天竺去求佛经。

蔡愔和秦景一行人一路跋山涉水,当走到大月氏国(今天的阿富汗)一带时,在这里巧遇了两位从天竺来的高僧摄摩腾和竺法兰。

经过交流,蔡愔和秦景认为两位高僧就是汉明帝要找的人,遂决定邀请摄摩腾和竺法兰来中国传授佛法。

永平十年(公元67年),二位印度高僧应邀和东汉使者一道,用白马驮载佛经、佛像同返国都洛阳。

汉明帝见到佛经、佛像,十分高兴,对二位高僧极为礼重,亲自予以接待,并安排在当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官署“鸿胪寺”暂住。

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汉明帝敕令在洛阳西雍门外三里御道北兴建僧院。为纪念白马驮经,取名“白马寺”。

“寺”字即源于“鸿胪寺”之“寺”字,后来“寺”字便成了中国寺院的一种泛称。摄摩腾和竺法兰在此译出《四十二章经》,为现存中国第一部汉译佛典。

在摄摩腾和竺法兰之后,又有多位西方高僧来到白马寺译经,在公元68年以后的一百五十多年时间里,有一百九十二部,合计三百九十五卷佛经在这里译出,白马寺成为当之无愧的中国第一译经道场。

‘贰’ 如何移民到中国

你是外国人吗?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叁’ 如何推进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转变过程

根据《中国制造2025》,我国将大体分“三步走”、用3个10年左右时间,最终跻身世界制造强国前列。在此过程中,必须依靠创新驱动,推广“智能制造”,做大互联网+模式,实现从“制造”向“智造”的新突破。
一、创新驱动:创什么,怎么创?
核心技术买不来,创新要走“自主化”

二、智能制造:造什么,怎么造?
深度融合用“乘法”,生产模式“智能化”

三、互联网+:加什么,怎么加?
人人都是设计师,产业形态“服务化”

与发达制造国家相比,中国制造业基础相对较弱,但互联网应用和创新却更有优势。加快互联网技术应用,将有效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
但是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归根结底仍是产品本身。互联网并非万能,它可以放大优秀的制造能力,却也能让缺乏竞争力的制造企业很快消亡。要重塑“中国制造”新优势,除了全方位拥抱互联网,还需在提高制造能力上下工夫。这才是“中国制造”的“立身之本”。

‘肆’ 从清朝被推翻,到新中国建立这段时间的中国历史是怎么样的

其实孙中山推翻清朝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10月1日前)都被称为中华民国。但是这个时候国家是处于一种混乱状态。
1912年为民国元年,孙中山在南京建立的这个民国政权其实没有什么实际权力,多数权力都在以袁世凯为首的旧官僚手中,孙中山为了取得袁世凯对民国的支持,也可以说是的一种妥协,总之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把总统的位置让给了袁世凯。那么1912年到1916年袁世凯死这段时间中国的合法政府就是袁世凯,因为其主要依靠的北洋军阀,所以又称为北洋政府。但是北洋政府到1916年还没有结束,真正结束应该是1928年。
南北政府是指南边的以孙中山为首的政府和北方以袁世凯为首的政府,主要是民国初年的政治对立,后来随着南北议和和袁世凯就任大总统而告终。开始了长达16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1916年袁世凯死后,他的几个手下就分成了几个派系,什么直系、皖系、奉系等,这几个派系互相争斗,战争不止,先后轮流执掌北京政权。但是无论哪派掌握北京政权,地方的一些派系都和中央貌合神离。这个时候中央的合法政府应该是北京政府,即中央政府。
与此同时,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在南方不断的发展壮大。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失败后,逐渐意识到军事对于统一国家的重要性,所以建立黄埔军校,以广州为革命的大本营,为完成中国的统一,准备北伐,可惜壮志未酬于1925年去世。这个时候蒋介石逐渐掌握国民党的大权,也开始了历史赋予的北伐重任,1926年开始北伐,先后消灭多个军阀,到最后只剩下东北的奉系军阀张作霖。必须指出的是,这个时候北伐是国共合作的产物,也就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到了1927年4月12蒋介石发动政变而宣告结束。这段时间历史上称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或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或大革命时期。从此共产党开始创建革命根据地,而国民党就开始了统治中国的历史征程。
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标志着国民党形式上统一了整个中国,按理说,这个时候的中国合法政府应该是蒋介石领导的国民政府。
1927年到1937年就是历史上的十年内战时候,也称为土地革命时候,或者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就这样无休止的打了十年的仗,蒋介石发动了5次围剿,前4次都被共产党打退了,但是第5次失败,所以红军被迫转战陕北,即历史上着名的长征。
1937年7月7日,由于日本侵略,所以国共再次合作,当然促成这次合作的关键,当然是1936年的双十二事变,即西安事变。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国共双方为了争夺统治权,打了4年的内战,最后共产党胜利,国民党败退台湾,所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
感觉写得很乱,如果有兴趣,大家可以在网上多交流,我很喜欢中国历史。希望认识更多喜欢历史的朋友。

‘伍’ 如何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
1.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2.创新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创新能推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创新能推动人类思维和文化的发展。创新是对真理的发展,创新是对实践的推进;
3.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国家永葆生机的源泉;
4.只有弘扬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才能给我国的各项事业充满活力的源泉,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屹立于先进民族之林。
拓展资料
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
1.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我国的第一要义。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3.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中国现代化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4.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现代化中的重大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陆’ 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二)

黄力之在《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现实性问题》一文中,首先考察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呈现出的复杂性的存在状态,认为从形式上看,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地位是确定无疑的,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地位并非是无差别的。一般地说,改革开放以前地位比较稳固,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地位发生过动摇;尽管党和政府坚持马克思主义,但在一些非主流媒体以及在相当一些大学的人文学科专业课堂上,伴随着对西方资本主义的认同,马克思主义不断受到批判和诋毁,出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进攻和挑战;在当代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与信仰领域,自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以消费主义为特征的物欲主义大行其道,商品化倾向渗透到一切领域,马克思主义为内核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处于普遍失落的状态;近几年出现的以“新左派”为典型代表的思潮,他们以马克思主义为追求目标,运用马克思主义话语分析当代问题,但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也与国家意识形态有距离。面对马克思主义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在当下中国的复杂状态,有效地坚持而不是形式地坚持马克思主义,除了从方针政策的角度需要加强和改进外,非常重要的是必须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感性层面上觉得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生活之间不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必须积极主动地消灭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的不一致之处。其思路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真理性及其所体现的崇高性、理想性与现实的方针政策相对剥离开来,通过减少不一致达到消灭不一致。此外,必须在求真务实地学习、宣传和捍卫马克思主义这一方面下功夫,要有新思路: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在中国的必要性立场――马克思主义具有终极的信仰性质;应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着的学习;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方面,也要进行反思和创新,一方面,作为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坚持,在法律上规定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另一方面要真正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西方及中国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进行充分说理的批评和斗争。 李美玲在《试比较政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一文中,通过比较政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的区别与联系,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的根源在于:意识形态所表达的实质关系是利益关系,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具有一致性。从这种一致性出发,并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地位有着极大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极大挑战,她认为,迫切需要党的意识形态的现代转型来推进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唯一政党,充当着人民的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党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要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就必须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表达,实现政党意识形态和人民意志的契合。而党的意识形态的现代转型,则要着重解决转型的模式(突变还是渐进的)、转型的目标(应该坚持哪些,应该抛弃哪些),以及如何对待党的基本价值观的问题。 魏则胜在《二十一世纪我国意识形态的文化回应》一文中,从国家意识形态应该具备的普适性、现代性、科学性与先进性、包容性特征出发,提出中国创建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途径是:第一,调整意识形态的认知与价值结构,由突显政治性的阶级意识形态转向普适性国家意识形态;第二,推动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主流文化的融合,使意识形态转化为社会主流文化内在因素的一部分。主流文化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过程就是国家意识形态内化为个体社会意识的过程。袁三标在《从话语权视角看国家意识形态的现代性转化》一文中,对我国现代化国家意识形态创建的路径,提出以下看法:一是整合传统意识形态资源,更新传统意识形态的简单化与片面化的话语表达方式,由立足于阶级冲突、社会革命与制度对抗的阶级意识形态转向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现代内核的国家意识形态;二是推动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主流文化的融合。如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既显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威力和话语优势,又能赢得现代民众最为广泛的认同;三是借鉴、汲取和提炼能够体现时代要求,反映时代呼声的诸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自由”等核心价值理念,在实践中不断开拓新的意识形态资源。 郭沂在《国家意识形态与民族主体价值相辅相成――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与儒学关系的再思考》一文中,认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与作为民族主体价值的儒学共同构成为中国现代社会相辅相成的基本价值体系。他指出,现代社会基本价值体系二元化即现代价值与传统价值,或者说普世价值与民族价值二元并行,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现代价值和普世价值,是指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形成的,最能体现现代性的,并为现代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价值观,因此也可以称之为现代主流价值,它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程度上表现为国家意识形态。传统价值或民族价值,指进入现代社会之前,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能体现民族意识的,并为民族成员所广泛认同的价值观,因此也可以称之为民族主体价值。中国传统的民族主体价值,表现为古代中国的国家意识形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国教――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二是官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想又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国家意识形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国教时代、学教合一时代、学主教辅时代。这与其他文明以宗教为民族主体价值有着明显的不同。进入20世纪,依附于皇权政体的学主教辅的国家意识形态由于皇权政体的覆灭而随之解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被理所当然地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但在极左思潮的支配下,人们将现代化与传统对立起来,将马克思主义同传统文化对立起来,儒学被当做封建主义的总代表受到空前摧残,同时又试图以国家意识形态来消灭和取代民族主体价值,致使民族主体价值在现代社会完全缺位,造成了文化创新危机、民族认同危机、社会道德危机等极其严重的后果。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中国现代化的纵深推进,根据现代社会基本价值体系二元化的世界潮流,中国现阶段亟需确立基本价值体系,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意识形态,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二是民族主体价值,即经过改革的儒学和传统主体宗教。前者是治国方针,决定着国家的政治体制,制约着国家发展的方针政策,更多地出于现实的需要;后者是民族灵魂,规范着伦理道德,护持着风俗习惯,支撑着精神信仰,维系着民族认同,更多地出于历史的延续。国家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体价值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任剑涛在《核心价值理念凝聚全民共识》一文中,集中探讨了国家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核心价值理念的建设。他认为,现代国家核心价值理念是一个国家解决最为紧要的“国家认同”问题的关键,支撑着现代国家大厦。他通过介绍美国、北欧和新加坡在建立核心价值理念方面的不同历史经验,指出中国核心价值理念建设,从理念层面来看,必须保持其普世性,注重普适性。国家核心价值理念,绝对不能简单地处理为一个国家特殊主义、历史主义的东西。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价值理念必须建立在人类基本价值理念的基础上面。这就注定了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必须是对于普世价值观念――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的国家回应。从制度层面来看,必须保持其权威性的特点,并重视维持核心价值理念制度安排的连续性。农华西等着的《意识形态与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一书集中探讨了中国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关系。他们认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中国化,就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而对意识形态进行整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条基本路径。他们指出,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在意识形态领域最显着的变化就是由于利益的分化,出现了多种社会意识,新的形势要求我们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进行意识形态整合。 黄力之、李美玲的看法可以概括为“完善论”。毫无疑问,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就是中国国家意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主体,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是中国的政治现实。从这一前提出发,黄力之较多地注意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复杂状态,提出对马克思主义从内部加以完善或转变,这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真理性及其所体现的崇高性、理想性与现实的方针政策相对剥离开来,通过减少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达到消灭不一致。李美玲认为,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党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中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就必须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表达,需要通过党的意识形态的现代转型来推进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着重解决转型的模式(突变还是渐进的)、转型的目标(应该坚持哪些,应该抛弃哪些),以及如何对待党的基本价值观等问题。 魏则胜、袁三标、任剑涛、郭沂等人的看法虽然不尽一致,但总的可以概括为“建构论”。相比较而言,魏则胜、袁三标更倾向于进行内部的建构,提出由立足于阶级冲突、社会革命与制度对抗的政治性的阶级意识形态转向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现代内核的普适性的国家意识形态。任剑涛通过考察美国、北欧国家和新加坡在建立核心价值理念方面的不同历史经验,认为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建设是具有权威性、灵活性和非政治性的核心价值理念的重新建构。郭沂从现代社会基本价值体系二元化即现代价值与传统价值,或者说普世价值与民族价值二元并行这样一个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出发,认为中国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系是一个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与作为民族主体价值的儒学共同构成的并且是相辅相成的复合结构的建构,不管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还是作为民族主体价值的儒学,都面临着顺应时代的潮流,建构当代理论形态的新任务。农华西等人的看法可以称之为“整合论”。他们认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中国主流的意识形态,而其建设的基本路径是在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对多种社会意识进行有效的意识形态整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身就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价值和民族价值、时代价值的整合。 对上述三种看法的具体评判,本文不作专门的论述,需要另外的文章进行深入的探讨。这里只想指出,在如何推进中国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问题上,从以上引述来看,“完善论”、“建构论”和“整合论”都有一些相似的看法,如国家意识形态应该吸纳、整合社会意识,但又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表现为对中国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方式的看法有异,而且也反映出对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解上的不一,其关键之处仍然在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与中国国家意识形态的关系――两者是一致的因而基本上等同还是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又有着相当的不同?可以肯定的是,“完善论”和“整合论”主张前一种看法,“建构论”主张后一种看法;“完善论”和“整合论”更具有显而易见的现实性,而“建构论”则有着更多的理想性与超越性。(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柒’ 怎么移民到中国

欢迎您来中国!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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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国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凡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申请时须履行的手续:
①提交书面申请;
②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③提交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④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⑤交二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四张。申请人有随同入籍子女的,则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在国内市办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机关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个人认为您可以垂询中国大使馆等政府机构。

‘捌’ 抖音推流怎么推到全国各地

摘要 抖音推流怎么推到全国各地

‘玖’ 如何将产品推销到全国,招商有哪些步骤

农家土产品,腊肉,蜂蜜,豆腐乳,等等,想用抖音方式让全国各地都看到

‘拾’ 中国是怎么诞生的

中国古代史比较模糊。那时的中国不是现在意义的中国。是“中央之国”,中原文明国家。中指的是地理位置,并非中华民族。要不然,满洲人打下来并且建立的国家,凭什么用中华民族起国名啊?满洲人建立的是大清帝国。
但是西方人管咱们这个国家,叫China,就是瓷器,这就是个称呼用来代指这个地方。毕竟我国的瓷器相当出名。我们当代把China翻译成“中国”。大清的时候,China就是大清帝国。大明的时候,China指的就是大明帝国。就是一个称呼,人家西方人不了解咱们的朝代更替,人家就认为是王朝更迭,代指这个国家的依旧是“China”。大清签署文件,署名都是“大清帝国大皇帝”。
直到国父中山先生推翻帝制,开始共和的时候。具有民族意义的“中国”出现了,就是中华民国。这个中华,指的就是民族,但是广义上的意思是中国人,中国人的人民共和国家,就是中华民国。
然后,袁世凯窃取胜利果实,恢复帝制。改名“中华帝国”。
中山先生开始护国战争,保护胜利果实,护国战争胜利结束,继续共和。
综上,“中国”这个词,诞生于西周。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诞生于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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