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外汇的市场发展史有哪些
中国于1994年成立官方外汇市场,此后人民币呈现逐步升值的态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政府仍强调整保持人民币的稳定;但在市场建设方面有了进展,将于4月1日将推出新的交易品种--欧元。
以下是中国外汇市场发展过程中主要事件简述:
--1994年以前,人民币兑美元一直趋于贬值:1979年1美元兑1.5元人民币,到1986年为1美元兑3.5。
--1994年,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
4/4,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约为8.6。
--1996年12月,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资本项下依然实行严格管制。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铢等亚洲货币竞相贬值,日元兑美元一度创下七年以来的低点至147日元水准,但中国政府自始至终恪守人民币保持稳定,并采取多项配套措施。
当时人民币兑美元波动区间为8.2800-8.2770元,而8.2800元被看作是人民币贬值与否的重要关口,央行进场护卫频繁。 *1998年7月开始,央行进行外汇大检查,审核企业超过一定限额的购付汇的贸易真实性。
*9/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走私、逃汇、洗钱与骗税等为目的向银行骗购外汇的,分别按走私犯罪以及逃汇罪,洗钱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9/29,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国内企业将在境外资本项下的外汇于10月1日前调回国内,未经特别批准,不允许在境外资本帐户下保留外汇。
--2000年,人民币兑美元波动区间一度扩大,市场揣测央行意欲放宽人民币波幅。
*4/12,人民币兑美元收市跌破8.2800元关口至8.2830元。
*5/25,人民币汇价连续两日升破8.2770元关口,分别收报于8.2764元和8.2768元。
--2001年,中国加入WTO关键一年,人民币兑美元进一步走升,运行区间移至8.2760-8.2800。
*12/1,人行允许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在境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划转;上调了自费出国(境)留学供汇额度,以更好的满足居民的用汇需求。
*12/11,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但并未承诺完全开放资本市场。
*12/24,人行行长戴相龙发表署名文章指出,虽然中国加入WTO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增多,但预计今后五年外汇储备稳步上升,人民币汇率可保持长期稳定和坚挺。
--2002年 *1/15,戴相龙称,欧元目前为中国外汇储备中第二重要货币。他同时指出,日元贬值对人民币汇率会产生压力,但人民币仍将保持稳定;1月31日日元兑美元跌至135水准,成为39个月以来新低。
*2/4,中国银行副行长李早航撰文指出,在日元持续贬值的背景下,中国在必要时应当对人民币实行适度贬值。这与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官员与主要媒体对人民币贬值避而不谈形成鲜明对比。
*3/11,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戴相龙再次表示,日元贬值对中国构成一定的压力,但人民币可保持稳定,不会贬值,亦不会大幅升值;人民币自由兑换条件不成熟,应循序渐进推进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
*4/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通欧元兑人民币的交易。
6/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推出外币拆借。
B. 中国外汇开放过几次
在我们中国的汇市历史发展中,从92年到08年的时候一共是开放了三次市场,一次是94年,一次是04年,一次是08年。
C. 中国外汇开始在什么时候
中国于1997年修正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国外货币,包括铸币、钞票等;(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1997年国务院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其中增加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中国银行今年在英国成立子行和中国国际银行,同样需要向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递交申请,并在批准后允许其注册,开展业务。
中国外汇分类
按外汇管制程度分
①现汇,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四种外汇均属现汇,是可以立即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②额度外汇,国家批准的可以使用的外汇指标。如果想把指标换成现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牌价,用人民币在指标限额内向指定银行买进现汇,按规定用途使用。
按交易性质分
①贸易外汇,来源于出口和支付进口的货款以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样品、宣传、推销费用等所用的外汇; ②非贸易外汇,进出口贸易以外收支的外汇,如侨汇、旅游、港口、民航、保险、银行、对外承包工程等外汇收入和支出。
按外汇使用权分
①中央外汇,一般由国家计委掌握,分配给中央所属部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到地方各贸易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使用权仍属中央部委或其所属单位; ②地方外汇,中央政府每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固定金额外汇,主要用于重点项目或拨给无外汇留成的区、县、局使用; ③专项外汇,根据需要由国家计委随时拨给并指定专门用途的外汇。
其他分类方法
①留成外汇,为鼓励企业创汇的积极性,企业收入的外汇在卖给国家后,根据国家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外汇(指额度)返回创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使用; ②调剂外汇,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使用的外汇; ③自由外汇,经国家批准保留的靠企业本身积累的外汇; ④营运外汇,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以用收入抵支出的外汇; ⑤周转外汇额度和一次使用的外汇额度,一次使用外汇额度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到期必须上缴的外汇额度,而周转外汇额度在使用一次后还可继续使用; ⑥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在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收入的外汇属于居民外汇,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常驻人员从境外携入或汇入的外汇都属非居民外汇。
参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