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最惠国有哪些
中国最惠国有以下几个: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香港有着开放的经济体系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与世界各国签订的许多贸易协定中,香港都享受最惠国待遇。
2.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也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澳门在中国与各国的贸易中也享受最惠国待遇。澳门拥有独特的经济模式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吸引了许多国际企业在此投资。
3. 中国大陆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和地区如欧盟、美国、东盟等也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中国在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这些贸易伙伴的支持和合作。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共同促进了双方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为自身和其他国家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它们也属于中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群体之中。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中,中国将继续秉持互利共赢的原则,深化各领域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发展。
㈡ 中国给于哪些国家享受普惠制中国又享受哪些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呢
一、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er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36个。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保加利亚、美国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出口商品需符合给惠国的给惠方案及其原产地规则,进口国海关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给予关税优惠待遇。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的Form A。
二、 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1、《曼谷协定》
《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为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目前采用的为Form A。
2、《中国—东盟贸易协定》
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货物贸易协定》)规定,自2005年7月20日起,除2004年根据HS第1-8章早期收获方案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中国和东盟将正式按照《货物贸易协定》规定的时间表,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至2010年,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6个东盟老成员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建成自由贸易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4个东盟新成员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5年7月2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发的产品范围,在早期收获(HS1-8章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泰国、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6个国家降税清单的产品。对菲律宾、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签证的产品范围仍限定在早期收获范围内。以上4国将在完成相关国内程序后,与中国相互实施降税计划。
三、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于2003年11月3日签定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也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范畴,由于香港、澳门是自由港,早已对内地实行零关税,CEPA将此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约束起来,减免关税的实质性工作主要在内地方面。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我国进出口企业应积极了解并掌握各类优惠或互惠原产证的知识,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