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亿人民币能开办银行吗
1 注册资金要达到一定要求:
全国性商业银行 10亿元人民币
城市性商业银行 1亿元人民币
农村商业银行 5000万远人民币
2 银监会批(十分困难!)
⑵ 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不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1、单位性质不同。
农村商业银行的性质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入股对象不同。
农村商业银行的入股对象为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农村信用社的入股对象为社员入。
3、设立条件不同。
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依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信用社组建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等。
(2)如何加盟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扩展阅读: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1、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
4、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⑶ 我想开一家农行支行,需要哪些条件
国家是会支持配合有进取心的事业啊。~ 但是国家在哪里啊 你能说我们国家在哪里啊 ?国家在北京么?
国家只是在每个人心中的概念而已。 国家在心中而已。如我的中国心所言。
所以,银行是可以开滴,但你以为他是单纯的金融服务机构吗?他是金融盈利机构,不是政府的阳光事业,是市场化的东西。所以,做银行就是做投资,和做实业一样的,是考虑回报的,过去上海滩不是有许多金融家啊。即使现在,在宁波温州私营企业比较活跃的地方,私有股份银行如宁波银行等等也出现了。
所以,农村是需要金融支持的,但是,你以为农业支行开在那边会盈利吗,如果能盈利为何至今还没有出现呢?如果想在贵乡农村里建一家农支银行,可以由当地政府向当地上一级行政和财政机构以及当地省级分行提出申请,如果经过上一级认可合适,可以由你说的“国家”也就是相关银行(总行或者工农建五大商行,受人民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和农业部和财政部同级)在所申请地方建立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制度 http://china.findlaw.cn/fagui/jj/25/97412.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五章 转授权
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农业银行总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转授权,系指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并在本行受权范围内,省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二级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县(市)支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授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机构,系指向辖属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总行、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受权机构,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第四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或上级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行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受权机构的代表人,代表该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对境外分支机构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另行规定。
第二章 授权依据
第七条 依据下列指标,对分支机构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授权。
(一)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
(二)资产负债规模;
(三)资产质量;
(四)经营效益;
(五)经营管理水平;
(六)风险状况;
(七)其他影响授权的情况。
第八条 对分支机构授权按省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依次逐级进行。若有必要,总行可以对辖属任何分支机构直接授权。
第九条 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能、授权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的素质,按照权责一致、合理适度的原则,对职能部门授权。
第十条 根据受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授权方式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上级行授权,对辖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个人从事创新业务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采用书面即授权书形式,在授权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四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制作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统一文本由总行法规部制定。
第十七条 受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授权机构申请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特别授权采用批复形式,或者签发特别授权书。
第十九条 对受权机构的特别授权申请,授权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十个工作日)未能给予答复,视为同意授权。
第二十条 权限不明确时,受权机构应向授权机构书面请示并取得明确授权。
第四章 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资金组织管理权限;
(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
(三)信贷管理权限;
(四)结算业务管理权限;
(五)财务管理权限;
(六)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权限;
(七)代理业务管理权限;
(八)银行卡业务管理权限;
(九)资产损失管理权限;
(十)机构、人员和劳动工资管理权限;
(十一)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十二)非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权限;
(十三)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特别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创新业务权限;
(二)超出基本授权的权限。
第五章 转授权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必须遵循有限原则,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对营业所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采用书面即转授权书形式。转授权书内容、格式参照授权书制定。
第二十六条 转授权不当时,上级行可以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转授权,必须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授权的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调整与撤销授权,应重新制作授权书,并收回原授权书。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
(二)受权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
(三)受权被撤销;
(四)授权期满;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书、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的法规部门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没有设法规部门的行,由各行办公室负责授权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受权机构应在授权期满20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行或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受权机构执行授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有权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受权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机构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农业银行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转授权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规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