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亲戚关系有哪些
1.家族长辈称谓
(前为称谓————后为自称)下同
曾祖父、母——曾孙、孙女
太公翁(丈夫的曾祖父)——曾孙媳
太奶亲(丈夫的曾祖母)——曾孙媳
曾伯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哥哥、嫂嫂)——曾侄孙、曾侄孙女
太伯翁、太姆婆(丈夫的曾伯父、母)——曾侄孙媳
曾叔祖父、母(父亲的祖父的弟弟、弟媳)——曾侄孙、曾侄孙媳
太叔翁、太婶婆(丈夫的曾叔祖父、母)——曾侄孙媳
祖父、祖母(父亲的父母)——孙、孙女
祖翁、婆(丈夫的祖父、祖母)——孙媳妇
伯祖父、母(父亲的伯父、母)——侄孙、侄孙女
伯祖翁、婆(丈夫的伯祖父、母)——曾孙媳
叔祖父、母(父亲的叔父、母)——侄孙、侄孙女
叔祖翁(丈夫的叔祖父)——侄孙媳
婶婆(丈夫的叔祖母)——侄孙媳
翁亲、姑亲(丈夫的父亲、母亲)——儿媳
伯父、母(父亲的哥哥、嫂嫂)——侄儿、侄女
伯翁、母(丈夫的伯父、母)——侄媳
叔父、母(父亲的弟弟、弟媳)——侄、侄女
堂伯、叔(同族与父同辈者)——堂侄、堂侄女
宗伯、叔(同姓与父同辈者)——宗侄、宗侄女
叔翁、婶亲(丈夫的叔父、叔母)——侄媳
2.亲戚长辈称谓
曾祖姑丈(曾祖父的姐妹父)——内曾侄孙、内曾侄孙女
曾祖姑母(曾祖父的姐妹)——曾侄孙、曾侄孙女
祖姑丈(祖父的姐妹父)——内侄孙、内侄孙女
祖姑母(祖父的姐妹)——侄孙、侄孙女
舅祖父(祖母的兄弟)——外甥孙、外甥孙女
舅祖母(祖母的兄弟的妻子)——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姨夫(祖母的姐妹父)——姨甥孙、姨甥孙女
祖姨母(祖母的姐妹)——姨外甥、姨外甥女
姑丈(父亲的姐妹父)——内侄、内侄女
姑母(父亲的姐妹)——侄、侄女
表伯、姆(父亲的表兄、嫂)——表侄、表侄女
太外祖父、母(母亲的祖父、母)——外曾孙、外曾孙女
外祖父、母(母亲的父母)——外孙、外孙女
外伯祖、外姆婆(母亲的伯父、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外叔祖、外婶婆(母亲的叔父、叔母)——外侄孙、外侄孙女
舅父(母亲的兄弟)——外甥、外甥女
舅母(母亲的兄嫂、弟媳)——外甥、外甥女
姨丈(母亲的姐妹父)——姨甥、姨甥女
姨母(母亲的姐妹)——襟侄、襟侄女
太岳父、母(妻的祖父、母)——孙婿、孙女婿
太伯岳、母(妻的伯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太叔岳、母(妻的叔祖父、母)——侄孙婿、侄孙女婿
岳父、母(妻的父母)——女婿
伯岳、母(妻的伯父、母)——侄女婿
叔岳、母(妻的叔父、母)——侄女婿
姻伯丈、姆(妻的从伯父、母)——姻家侄婿
姻叔丈、姻婶(妻的从叔父、母)——姻家侄婿
姻伯、姆(妻的堂伯父、母)——姻家侄
姻叔、姻婶(妻的堂叔父、母)——姻家侄
2. 亲属包括哪些人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相关说明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亲属的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
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
3. 我国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