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印度种姓之首的婆罗门,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印度现在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保守的,尤其是在种族方面,即使到了今天,印度的贵族还是不会和那些贫穷的人交往的,他们的制度非常的严格,只要你的姓氏比较好,那么你和别人过得生活就是天差地别,包括你的工作、生活、家庭等等,都会比被人好百倍,而婆罗门在印度姓氏当中,是姓氏之首,在印度拥有这种姓氏的家族,可想有多厉害。
印度是一个信仰特别重的国家,他们对婆罗门姓氏的人有着一种异常的尊敬,而且他们出门还会有专门的军队保护着,害怕他们遇到什么危险,待遇都是享受地最好的,很多祭祀活动都得婆罗门姓氏的人去做,这是印度人从古至今的思想吧。
❷ 印度种族等级制度
(婆罗门)
首先,让大家了解一下不同种姓的差别。婆罗门地位最尊崇,因为在远古时代雅利安人尊崇神权,婆罗门僧侣具有天然的神圣性,也是少数掌握文化话语权的群体,因此被认定为第一种姓,神圣不可侵犯。即便到了现在,重要的宗教仪式依旧由他们主持,婆罗门阶层在印度的教育,文化界势力很大。
其次是刹帝利,不管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原始社会末期还是到了中世纪封建时代,国家的武力阶层和行政官僚都是高高在上的。刹帝利阶层的人是天生的军人和公职人员,君主。他们直接管理世俗社会,因此位居第二种姓。
再次是吠舍和首陀罗,他们是商人,手工业劳动者和农民。比如,印度总理莫迪,家里以前是卖油郎,标准的吠舍阶层。他们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也是古代社会中的良民,构成了社会的中下层。与吠舍不同的是,首陀罗在古代大多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半奴身份,不属于自由民。今天在印度看到的小商贩,司机,大商人基本都是吠舍和首陀罗。
(吠舍)
当然,最可怜的是达利特。在印度教社会中,达利特属于最底层的人,即便到了现在,达利特也被人看不起。人们认为欺负达利特是理所应当的,他们很难去做良民能从事的职业,大多数从事屠宰,丧葬,排污工作。
对于大多数印度人来说,想知道另一个人属于什么种姓,只要知道对方的姓名就可以了。印度人的名字都和他们的职业,祖先,居住地息息相关,具有特殊含义。
有些人的姓氏意思是“国王”,“勇猛”,“战士”或者“宰相”,那么他一定是刹帝利。有些人的姓氏是“富有四海”,“储蓄”,“财富”,那么他一定是吠舍阶层。而姓氏的含义中包含了学问,神袛,宗教相关的词汇,那么他一定是婆罗门。
没有人会傻到改变姓氏,因为你根本不可能冒充高种姓。只要外人询问你的家庭条件,你兄弟姐妹结婚,就读的情况一下子就知道真伪了。假冒高种姓即便被打死都不奇怪。
(达利特)
大多数印度人就是通过姓氏判断种姓的,甚至有些印度人也会询问外国人的姓氏。
除此之外,印度的穆斯林,锡克教徒不属于印度教种姓制度的范畴,但实际上人家也有默认的身份。高等级的穆斯林“阿什拉夫”是古代突厥人,阿富汗人,阿拉伯人和波斯征服者后裔,他们做功可以去清真寺内部,而低等级的人就只能在门外。至于锡克教徒,他们和拉起普特人一样以武力起家,被默认为是刹帝利种姓。
❸ 印度最高种姓,天生就是贵族的“婆罗门”都享有哪些特权
在几百年以来,他们都享受着很多的特权,像是不用从事劳动就能获得食物、地位和财富,这些“婆罗门”里绝大部分都是我们常说的神棍,依靠着一些言语和迷信活动来控制平民乃至贵族们的思想行为,把持着国家大权。虽然到了现在,种姓制度中的上层姓的特权已经少了很多,但是阶层的不公平和歧视还是在印度广泛存在着。
并且,印度的贫富分化非常的巨大。富人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婆罗门或者刹帝利,因此其实直到现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仍然是阻碍整个国家进步的一个绊脚石。
❹ 印度贵族
印度现在已经没有贵族了。皇室的灭亡,原来的公主和王子都已经死亡了。但是印度有种姓制度,而且现在的种姓制度仍旧存在,对印度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印度的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等级。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
❺ 印度最高种姓,天生贵族的“婆罗门”到底有多厉害
其实大概就和我国古代的皇帝是一个地位,印度的婆罗门也是他们当地的最高权力,享受的也是最高级的待遇。
印度也是一个文明古国,他们的文化也是值得人瞻仰和学习的。当然了,在当时文明越发达,也就越容易出现等级制度,就像中国古代一样,印度的等级制度也是很森严的,除了贵族种姓便是贱民。而这些种姓之中婆罗门是最高级的,形象说说可以理解为是站在食物链最顶端的那种。
不过在文明如此开化的现代,婆罗门的地位也确实没有以前那样尊贵了,而贱民也不想以往那样卑微了。这可能也是一种好的现象,我想在不久的未来,说不定他们也会慢慢地淡化那种阶级感,婆罗门的地位将越来越没有那么重要,就像我们国家现在一样。
❻ 在印度,高种姓到底有哪些特权
首先是身份上,高种姓的印度人生来就是贵族。在印度,婆罗门是最高级别的姓氏,他们大多数掌握神权。
而且低种姓的女人人如果嫁给高种姓的男人,是需要支付大量钱财做为嫁妆的。
❼ 印度高种姓之首,婆罗门到底多厉害
❽ 印度种姓制度中的贵族是哪些
婆罗门(僧侣,掌控神权)
刹帝利(国王,官员,武士,掌握世俗政权)
这两个都是贵族种姓
以下来自wiki网络
瓦尔那
主条目:瓦尔那
瓦尔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于《摩奴法典中文维基网络未有摩奴法典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Manusmṛti。》与《瞿昙中文维基网络未有瞿昙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Gotama。》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瓦尔那原意是“颜色”或“阶层”,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
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编辑]瓦尔那阶序
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讼》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早期婆罗门所着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中文维基网络未有乔治·杜梅吉尔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GeorgesDumézil。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13]。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大←包含范围→小
高
↑
地
位
与
特
权
↓
低
婆罗门
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
再生族刹帝利
瓦尔那阶序吠舍
实际上的种姓制度首陀罗
贱民
根据上述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编辑]瓦尔那与种姓制度
19世纪英国人所绘的拉吉普人: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区的实际统治者,但他们并非刹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兰教。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马德拉斯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MadrasPresidency。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孟加拉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BengalPresidency。,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中文维基网络未有拉其普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Rajput。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中文维基网络未有亚瑟·莫里斯·侯卡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ArthurMauriceHocart。,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中文维基网络未有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EdwardWashburnHopkins。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中文维基网络未有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OliverCox。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14],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象“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编辑]运作方式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编辑]禁忌与食物接触
[编辑]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15],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
[编辑]小王国与地区政府
[编辑]聚落
印度行政体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见左下角),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经常想象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panchayat)的方式表现。宰制种姓
[编辑]聚落种姓
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EdwardArthurHenry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联合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UnitedProvincesofAgraandOudh。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属于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16]。
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于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
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于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其判决。通常这类惩罚施行于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
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
[编辑]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五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
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地位较高。
[编辑]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后,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那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
❾ 印度最高种姓“婆罗门”,享有众多特权,专家说哪些特权不得了
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人类进入了更为繁荣的现代化进程中,人类在其中受益,感受到生活很多方面都出现了与众不同的改变。在科技的帮助之下,不少人可借助于众多先进技术提升生活质量,让生活充满着科技化的影子,互联网、智能设备更是让不同地区的人拉近了距离,能在网上交流生活,促进文化交融。但根深蒂固的思想,并不会因为文化交融而发生大的改变。
至于第三项,其实是更为重要的,因为通过第三项他们掌握着宗教和神的最终解释权。也相当于给自己的地位给予保障,是掌控了解释权又享有权力的存在。不得不说,为了一直保有统治阶级的身份,可谓是用尽手段,这样的做法无疑会让统治地位更为稳固,很难有其他因素可以撼动,只是可怜那些一辈子也难以翻身的低种姓之人,他们只能勉强度日,看不到生活的希望。
在这种不人道的规定之下,印度不少人的生活是较为悲惨的,尤其是低种姓的人,他们根本不能够享受到生活的美妙滋味,反而要受到很多打压。至于印度最高种姓“婆罗门”,享有众多特权,对于低种姓者来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怪不得专家说:仅这三项就不得了,在这三项特权之下,婆罗门完全脱离了束缚,能够以更自由的姿态去享受社会资源,这对于其他人来说,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