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印度古代四大种姓的后裔分别是现在的什么民族还是各民族都有四大种姓的后裔那古代印度种姓的划分和民
印度四大种姓:婆罗门(Brahmana,祭司),刹帝利(Ksatriya,贵族),吠舍(Vaisya,平民),首陀罗(Sudra,奴隶)。
种姓和中国的民族是不一样的。中国的民族只是大家的生活习惯和传统文化不一样。但是彼此之间是平等的。比如汉族和壮族,如果壮族冒犯了汉族的人,汉族把壮族的人杀了,汉族的人要判死刑的。
但是印度的种姓代表的是阶级。即使种姓之间生活习惯是一样的,但是也是不同的阶层。
低种姓首陀罗的人,如果冒犯了高种姓婆罗门的人,那么高种姓可以把低种姓杀掉,印度的私刑和他们国家的强奸案一样世界有名。
各种姓之间不能通婚,身分、职业世袭,即使现今印度宪法赋予人民平等权,种姓歧视的仍普遍存在于社会中。
印度常有不允许通婚的男女私奔,被家族抓回后,私下处死的新闻。
私以为,印度完全比不上我们国家,各方面的。拍马难及。
B. 印度种姓制度中的贵族是哪些
婆罗门(僧侣,掌控神权)
刹帝利(国王,官员,武士,掌握世俗政权)
这两个都是贵族种姓
以下来自wiki网络
瓦尔那
主条目:瓦尔那
瓦尔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于《摩奴法典中文维基网络未有摩奴法典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Manusmṛti。》与《瞿昙中文维基网络未有瞿昙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Gotama。》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瓦尔那原意是“颜色”或“阶层”,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
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编辑]瓦尔那阶序
一张根据《梨俱吠陀·原人讼》所绘的瓦尔那等级: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早期婆罗门所着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司祭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份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物”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中文维基网络未有乔治·杜梅吉尔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GeorgesDumézil。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13]。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大←包含范围→小
高
↑
地
位
与
特
权
↓
低
婆罗门
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
再生族刹帝利
瓦尔那阶序吠舍
实际上的种姓制度首陀罗
贱民
根据上述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编辑]瓦尔那与种姓制度
19世纪英国人所绘的拉吉普人: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区的实际统治者,但他们并非刹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兰教。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马德拉斯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MadrasPresidency。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孟加拉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BengalPresidency。,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中文维基网络未有拉其普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Rajput。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中文维基网络未有亚瑟·莫里斯·侯卡特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ArthurMauriceHocart。,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中文维基网络未有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EdwardWashburnHopkins。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中文维基网络未有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OliverCox。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14],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象“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编辑]运作方式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编辑]禁忌与食物接触
[编辑]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15],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
[编辑]小王国与地区政府
[编辑]聚落
印度行政体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见左下角),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
在近代印度,经常想象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panchayat)的方式表现。宰制种姓
[编辑]聚落种姓
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EdwardArthurHenry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中文维基网络未有联合省页面,可参考英语维基网络的对应页面UnitedProvincesofAgraandOudh。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属于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16]。
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于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
潘恰雅特(पंचायती)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
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于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其判决。通常这类惩罚施行于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
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
[编辑]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五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
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地位较高。
[编辑]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后,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那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
C. 在印度,高种姓到底有哪些特权
首先是身份上,高种姓的印度人生来就是贵族。在印度,婆罗门是最高级别的姓氏,他们大多数掌握神权。
而且低种姓的女人人如果嫁给高种姓的男人,是需要支付大量钱财做为嫁妆的。
D. 根据种姓制度印度社会被分成哪几个等级他们分别由什么人组成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由僧侣、王族组成,拥有解释宗教经典、祭祀神灵的权力,一般也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第二等级:刹帝利,由贵族组成,主要是将军、官员。他们负责国家安全和行政事务,收取赋税。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的自由民也就是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殊权利,必须以布施和纳税来为前两个等级的人提供物质和生活保障;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古印度遗留下来的土着民族,他们不是从高加索地区迁来的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卑贱的职业。
特征:一是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实行同一等级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政治宗教权利。四是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
E. 印度贵族
印度现在已经没有贵族了。皇室的灭亡,原来的公主和王子都已经死亡了。但是印度有种姓制度,而且现在的种姓制度仍旧存在,对印度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印度的种姓制度将人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婆罗门即僧侣,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刹帝利即武士、王公、贵族等,为第二种姓,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商人,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贸易;首陀罗即农民,为第四种姓,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和各种体力及手工业劳动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等级。除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被排除在种姓外的人,即“不可接触者”或“贱民”。
F. 印度种姓制度中贵族属于哪一等级
印度的种姓制度,分为四个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其中婆罗门和刹帝利,那是高种姓,也就是贵族身份。吠舍是一般的平民,首陀罗嘛……就是贱==民了。
当然,真正的贵族,那肯定是婆罗门了,这是最高等级种姓
G. 古印度封建贵族指的是
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戒日帝国时,种姓制度有了很大变化,婆罗门和刹帝利基本没有变化,但吠舍分化,只剩下少数富有的商贾。首陀罗地位有所上升,与破产的大量的吠舍逐渐构成新型的首陀罗种姓——依附农。这样,名称未变,内容有了变化,前三个等级是封建主,后一个是依附农阶级。
H. 印度高种姓是什么人种
雅利安人是俄罗斯乌拉尔山脉南部草原上的一个古老民族,也是世界三大游牧民族之一。雅利安人属于高加索人种,也就是白种人。在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除了我国以外,都是雅利安人所创造,分别是古巴比伦、古印度与古埃及。
雅利安人在入侵了印度地区以后,征服了当地的土着居民。为了能够更好地统治印度土着居民,确保雅利安人的统治地位,通过改造印度教,创立了种姓制度。雅利安人原有的统治阶级成为了婆罗门与刹帝利,而雅利安人平民则成为了吠舍,土着印度人成为了首陀罗。后来,除了四大种姓以外,又形成了庞大的不可接触贱民群体。
所以,印度高等种姓看起来很白,其实一点也不奇怪,毕竟雅利安人就属于白色人种。
(8)印度贵族是印度哪个民族扩展阅读
第一等级婆罗门,为印度教的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在宗教制国家里,教派人员往往都是最高等级的存在。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俗世的统治者,即国王和贵族们,他们拥有军队和行政官吏,负责征伐打仗和征收赋税,统治他们之下的 其它种姓。
第三等级吠舍,普通的雅利安人,一般是从事农业、畜牧、手工业、商业等生产事业的平民,掌握着民间的经济财富,有些类似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国人”。
第四个等级首陀罗,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低种姓”印度人了,他们属于被征服的印度本土土着,属于非雅利安人种,大多是仆人和雇工、工匠等,负责侍奉以上三个种姓,是四大种姓中人口最多的。
I. 印度最高种姓,天生贵族的“婆罗门”到底有多厉害
其实大概就和我国古代的皇帝是一个地位,印度的婆罗门也是他们当地的最高权力,享受的也是最高级的待遇。
印度也是一个文明古国,他们的文化也是值得人瞻仰和学习的。当然了,在当时文明越发达,也就越容易出现等级制度,就像中国古代一样,印度的等级制度也是很森严的,除了贵族种姓便是贱民。而这些种姓之中婆罗门是最高级的,形象说说可以理解为是站在食物链最顶端的那种。
不过在文明如此开化的现代,婆罗门的地位也确实没有以前那样尊贵了,而贱民也不想以往那样卑微了。这可能也是一种好的现象,我想在不久的未来,说不定他们也会慢慢地淡化那种阶级感,婆罗门的地位将越来越没有那么重要,就像我们国家现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