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古印度颁布种姓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古印度颁布种姓制度的目的是确立等级分化制度,维护贵族利益与统治系统。
一般认为,种姓制度是公元前600年左右,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然而随着马木留克、蒙兀尔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经历过许多调整,并且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Ⅱ 印度的政治制度
古巴比伦;奴隶制度,世界第一部明文法典《汉莫拉比法典》,就是出自古巴比伦汉莫拉比之手。
古印度;古代印度的于瓦尔纳制的确立及其向种姓制度的转化,部落社会的同化及其向国家的转化,授地制的兴起及其向封建制的转化,佛教由盛而衰,以及新婆罗门教的兴起及其向印度教的转化。古印度的政治制度很复杂,他的统治阶级是宗教,皇帝,最后才是官员和贵族!既有封建制度的特征也有奴隶制度的特征!
古埃及:既有封建专制,又有小范围的民主!高层法老民主的集权奴隶制社会!(我瞎说的!!)
古中国;我一直很不清楚古中国的定义!不知道他的起止时间,不过按照古埃及、古印度的时间推算应该是在公元前5000-4500年至公元0-500这个范围内,当时的中国是奴隶制度,但也出现过短暂的共和制!历史上车为什么共和我忘记了!对不起哈,初中的历史书上有,当你上的时候记得,是两个人共同执政!
Ⅲ 古代印度与中国创立了什么政治制度
古印度;联邦制。
古中国;封建君主制
Ⅳ 印度属于什么制度国家
联邦共和制。
印度共和国(印地语: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语:The Republic of India,India),简称“印度”,位于南亚,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东北部同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中国接壤,东部与缅甸为邻,东南与斯里兰卡隔海相望,西北与巴基斯坦交界。
东临孟加拉湾,西濒阿拉伯海,海岸线长5560公里。也是一个由100多个民族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为印度斯坦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6.3%。
古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公元前2500年诞生了印度河文明。
前1500年左右,中亚的雅利安人进入南亚次大陆,征服当地古印度人,建立了一些奴隶制小国,并确立种姓制度,吠陀教开始发展为婆罗门教。公元前4世纪,孔雀王朝统一印度,开始推行佛教,并向外传播。
约前188年,孔雀帝国灭亡后群雄割据、外族入侵,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兴起。1600年英国侵入莫卧儿帝国,建立东印度公司,1757年以后逐步沦为英国殖民地。1947年6月,英国颁布《蒙巴顿方案》,实行印巴分治。
同年8月15日成立印度自治领。1950年1月26日宣布成立共和国,同时成为英联邦成员国。印度是世界第二人口大国,也是金砖国家之一,印度经济产业多元化,涵盖农业、手工艺、纺织以至服务业。
近年来服务业增长迅速,已成为全球软件、金融等服务业最重要出口国。全球最大的非专利药出口国,侨汇世界第一。
Ⅳ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是什么
种姓制度亦称“瓦尔那”(颜色、品质的意思)制度,实际上是奴隶制度的变形。约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把自己称为“高贵者”,把被征服者称为“达萨”,以“达萨”和“达西”称呼男女战俘即奴隶。后来在雅利安人内部又产生了不同等级,形成了四种姓制度:即婆罗门种姓,主管宗教祭祀、占卜、念咒,史称僧侣阶层,他们解释吠陀经典,干预社会事务;刹帝利种姓,充当武士,国王也属这个种姓,主管军事和行政;吠舍种姓,一般指雅利安平民,多数从事手工业、牧业和商业,也有富裕者,但没有任何特权;首陀罗种姓,主要来自被征服者,也有少数雅利安人,其中除奴隶外还有接近于平民的贫穷者,他们在法律上和宗教上失去了受保护的权利。前三个种姓是雅利安人,是“再生族”,后一个种姓是“非再生族”,根据婆罗门教创造的神话和《摩奴法典》,四种姓是世界之祖婆罗赫曼以口、双手、双腿、双脚创造出来的,所以他们都有特定的职业,不可混淆界限。
Ⅵ 古印度法的古印度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指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依据波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民种姓;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主要有两个显着特征: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Ⅶ 古印度的各个等级制度分别从事什么工作
古印度实行社会等级制度,出现四大种姓:婆罗门——古印度的僧侣阶层,居四种姓之首;刹帝利——第二等级,属武士阶层,是掌握军政大权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国王通常也属此种姓;吠舍——第三等级,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主要为从事农、牧、商、工等职业的平民大众;首陀罗——多为被征服的非雅利安人,也有失去公社社员身分的雅利安人,从事各种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多数地位接近于奴隶,无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活动。
Ⅷ 古印度有四种种性制度,分别是什么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第一种姓婆罗门,是掌握祭祀文教的僧侣阶级、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报道农时季节、垄断文化,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其次是刹帝利,他们是掌握军政的武士阶级,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中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吠舍,他们是商人、手工业者,也有从事农耕的农民阶级,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最下层的种姓是首陀罗,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包括农人、牧人、仆役和奴隶,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8)古印度颁发了什么制度扩展阅读:
政治上,种姓制度造成印度人民彼此仇视,缺少团结;社会等级分明,四分五裂。当外敌入侵破坏家园时,印度人民因种姓制度相互仇视,不能团结一致反抗外敌。
所以印度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经常被外族征服的屈辱史。当印度摆脱殖民统治走向独立时,种姓制度又将人们严格地划分为十分鲜明的等级,造成选举过程中难以化解的矛盾。
经济上,种姓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种族制度的影响下,社会分为不同的集团。人们都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造成社会的分裂与不和。
种姓制度还造成人们确信与生俱来的宿命,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从事的职业都是前生已定。
Ⅸ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等级,代表的社会阶层,权利或义务,特点分别是什么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着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Ⅹ 古印度的等级制度叫什么急急急!
古印度的等级制度叫种姓制度,即等级,梵语作“瓦尔那”;中国古文献(如《大唐西域记》等)意译为“种姓”;葡萄牙人称之为“卡斯塔”,意为“族姓”、“出身”;英译为“卡斯特”,现为西方所习用。
雅利安人中的祭司(憎侣)阶层称婆罗门,为第一种姓,他们世代执掌宗教大权,有时也参与朝政,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统治者。
雅利安人中的军事贵族称刹帝利,为第二种姓,他们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统治者,国王大多出自这一阶层。
普通的雅利安自由民称吠舍,为第三种姓,其成员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农民、商人)
被征服的土着称首陀罗,属第四种姓,其中有些人是奴隶,多以手工业、农业和渔猎为生。
此外,后来还出现了所谓的“人中最卑贱者”——旃荼罗(即贱民),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备受歧视。
四大种姓在理论上皆为职业世袭、内部联姻和排斥外人的社会集团,各自的法律地位、社会权利和宗教生活均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