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印度刑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题目? 你所说的古印度刑法就是古印度法吧?那时候还没专门的刑法。 古印度法的特点是:(1)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古印度宗教众多,先后兴起了婆罗门教,佛教和其他较小宗教,因而相应出现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每一种法又有各种不同的渊源,如婆罗门教法的吠陀经,法经,法典,佛教法的三藏,这两种法的渊源又有交叉,如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摩奴法典》又是佛教法的渊源之一.(2)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宗教在古印度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密不可分,宗教经典是基本法律渊源,法律汇编也包括宗教教义;法律要依赖宗教去贯彻实施,宗教也要凭借法律去有效传播,二者互为补充.(3)严格维护种姓制度.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严格等级制,它把居民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严格区分,职业世袭,种姓之间永远不能混杂.古印度法严格维护这一制度.(4)法律汇编是法律和宗教,哲学,伦理道德的混合体.
㈡ 印度的死刑制度是怎样的
在印度,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包括恶性谋杀案,过失杀人,参与恐怖主义导致人员伤亡,参与恐怖主义且情节恶劣,强奸,绑架,贩毒,叛国,间谍罪和战争罪。
印度共和国(印地语:भारत गणराज्य,英语:The Republic of India,India),简称“印度”,位于南亚,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
东北部同孟加拉国、尼泊尔、不丹和中国接壤,东部与缅甸为邻,东南与斯里兰卡隔海相望,西北与巴基斯坦交界。东临孟加拉湾,西濒阿拉伯海,海岸线长5560公里。也是一个由100多个民族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为印度斯坦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6.3%。

原始社会:
在讷尔默达河谷地区发现的一些零散的早期人类化石(后定名为讷尔默达人)表明至少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印度已有人类居住。讷尔默达人的系属分类未定(直立人或智人);对于其生存年代从距今20万年到50万年不等。旧石器时代晚期大约开始于4万年前,结束于1.5万年前。
中石器时代对应地质学上的全新世。中石器文化广泛分布于次大陆各地及斯里兰卡;在斯里兰卡发现了最早的中石器时代遗址,而最北的遗址发现于兴都库什山脉,那里的文化看起来是同一地区旧石器文化的直接发展。
大约自公元前6000年以后起印度各地进入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文化的分布范围更加广泛。印度新石器文化总体来说晚于两河流域文化。
印度的金石并用时代,或称为红铜时代,但金属也已经进入人类生活。金石并用时代的文化主要发现于恒河与亚穆纳河河间地,以及拉贾斯坦、旁遮普和古吉拉特。
㈢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一、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三、继承法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另外,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四、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着特征:(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古印度法对犯罪只是进行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式来获得所谓的真实证言:令证人宣誓;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㈣ 木桩刑是什么刑罚
对于此刑,19世纪的《大网络全书》下了这样的定义:"将人类的残忍性发挥到极致的创造之一"。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将木桩插入,再用锤子钉。在有的地区,木桩插入五六十厘米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先打好的铜里,让木桩配合犯人的自重,一点点地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在一般情况下,被如此"修理"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在欧洲
欧洲宗教战争期间,木桩刑尤其流行,在1669年的意大利皮埃蒙城,一个贵族的女儿德拉图尔浑身赤裸地被穿身而死,一群刽子手将她高高举起游行,并宣称尸体便是他们的旗帜。
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刑,之所以选择该刑是因为他"喜欢在屁眼里插玩意儿"。
虽然主要出现在中东和亚洲,但是在世界各地都可见这一类的刑罚,非洲、中美洲,甚至欧洲,在斯拉夫国家以及在查尔斯·甘治下的德国。《卡罗利纳法典》就规定可以对犯武子罪的母亲用木桩刑。在俄国,该刑一直延续到伊丽莎白女皇统治时期,也就是说18世纪中期。而在退罗和波斯,特别是在土耳其,该刑一直延用到19世纪,1830年,土耳其甚至用木桩刑进行集体屠杀。
在印度,《马奴法典》——一部印度古代社会的宗教及民事法典 ——规定木桩刑为七大极刑之首。亚述国的统治者更是以用木桩刑对付叛乱者和被征服者为荣。加斯东·玛斯帕罗曾经举过亚述国王亚苏那其拉布的例子.波斯人也尤其钟爱这一类的刑罚。雷奥尼达斯和他的三百斯巴达士兵在泰奥莫比起义,惹怒了克塞尔克塞斯,结果这位希腊英雄最终也被木桩穿体而过。木桩刑的用刑技术在世界各地都大抵相同,只有一些微小的变化。在有些民族,其中就包括亚述国,木桩有可能从没腹插入,然后再从施下或嘴中出来。但是这种方法不太常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木桩都是从肛门插入的。
行刑的时候,犯人被腹朝下平躺在地上,双腿分开,由刽子手固定好,双臂用小尖桩固定在地上,或者反过来绑在背后。
根据木桩直径的不同,有时肛门事先要用扩张器张开或用刀割开,然后刽子手用手将木桩插入,尽其所能往里插,然后再用锤子打。
此时,根据各国的法典或当时的情况,行刑过程有可能出现差别。有时,木桩插入五十到六十厘米之后,刽子手会把木桩竖起来,插入事先打好的洞里。死亡的过程尤其漫长,犯人忍受着难以名状的痛苦折磨。这种行刑方法的关键就在于无需刽子手的介入,待木桩竖起来之后,犯人一点一点地向下沉,木桩仍然一点一点地继续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者胜腹穿出。一个犯人可能过上几天才会死去。在很多情况下,这一类的犯人往往要承受三天以上的折磨。
在很多木桩刑的行刑过程中还要用木棉在身体各处敲打,灵巧的刽子手能让木桩从嘴中穿出。除了犯人自己的抵抗力以外,木桩本身也决定了死亡过程的长与短。
在某些木桩刑中,插入肛门的木桩头是非常尖的。在这种情况下犯人会很快死去,因为在插入身体的过程中,尖头的木桩穿透了所有的器官,引起病损和大出血而导致迅速死亡。比如说俄国人,他们喜欢用尖头木桩对准心脏,但这不一定都能成功。正如很多历史学家都举到的例子一样,伊万四世曾下令用木桩刑处死一个特权贵族,这个贵族在木桩上喘息了两天。还有欧多西亚女皇的情人,华了大皮埃尔一脸的唾沫后,在木桩上呆了十二小时以上。
波斯人、缅甸人和逞罗人则不喜欢尖头桩,他们更喜欢削小的圆头极,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器官的破坏。圆头桩深入身体之后不会穿透也不会粉碎器官,只会导致器官挤作一堆,易位或偏离。死亡当然是在所难免,但持续的时间要长得多,通常要好几天,对于刑罚的杀一儆百来说,无疑更好。
1800年6月,索莱曼·阿比就死于这样的圆头桩,因为他刺杀了法国远征埃及的军队指挥官克雷贝尔,波拿巴回到法国后将他处死。
这也许是欧洲历史上唯—一起经宣判裁定木桩刑的例子。
英国的爱德华二世用同样的方法来掩盖自己的行刑事实,犯人看起来就像自然死亡一样。烧红的烙铁是通过一只挖空的牛角植入犯人体内 的。东方人将木桩刑用作一种恫吓的手段。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在被围的城堡下,攻城者将施以木桩刑的囚犯陈列示众,以摧毁对方的勇气。
1816年,苏丹玛穆二世平息了土耳其近卫军的叛乱以后,处死了一万五千多人。一部分被砍了头,但是绝大部分被处以木桩刑。
㈤ 印度法律对于强奸、性侵、猥亵是如何定罪的
其实印度的法律和我们这里的法律是差不多的,但是印度因为比较落后所以就算法律的规定的再好,但是执法的人不够严格所以定罪的概念真的说不清楚。再就是对于印度这个国家来说,女性社会地位一直都是处在比较低的状态,而且印度的女性有时候不敢为自己遭遇不公待遇发声,所以印度法律对于这些犯法的事情,定罪也是没有一个强硬的态度。

我觉得对于印度这种现象如果要真正的得到改善,起码对印度法律事实的力度要加强。还是要从根本人文素养开始教育,起码让他们知道犯法是个很严重的事情,不然这种情况真的很难得到改善。
㈥ 印度打死人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我国公民在印度因殴打致人死亡的,即便损害结果的发生地点在国外,我国仍可以属人管辖权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处罚,打人者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㈦ 在印度盗猎老虎判什么刑
偷猎老虎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和拘役。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印度国家老虎保护局公布的消息中,因非自然原因而死亡的老虎数量略高于因自然原因死亡的老虎数量。
偷猎是老虎非自然死亡的主要因素,共有168只老虎死于偷猎,也就是说平均每17天就有一只老虎死于偷猎。中央邦是印度野生虎数量最多的邦,2018年有526只野生虎,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中央邦有173只野生虎死亡,其中有38只死于偷猎。
当这些数据公布后,印度的一些动物学家表示很担忧。尽管偷猎老虎的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显然法律并不能完全打消一些人偷猎老虎的念头,在利益的驱使下或生活的逼迫下,一些人仍然会选择冒着被抓的风险猎杀老虎,来换取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印度的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在监管上存在漏洞,给了这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印度是人虎冲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都有多只老虎和更多的人在人虎冲突中丧生。据统计,2014年到2019年6年之间,印度有225人死于人虎冲突,大约每10天就有一个人死于人虎冲突。有时是人闯进了老虎的领地被老虎杀死,有时则是老虎因饥饿等原因来到居民区把人当成猎物杀死。
人虎冲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老虎栖息地面积的不足。虽然老虎的数量在连年增加,但栖息地面积却在逐步减少,相比于2014年,2018年老虎的栖息地总面积减少了17881平方千米。据估计,如今有大约30%到40%的老虎生活在老虎保护区之外。各个老虎栖息地之间的走廊,经常会受到道路等设施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