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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印度法律条文说明了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3 02:31:06

A. 印度的种性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反映了古代印度社会的什么情况《汉谟拉比法典》是怎样的一部法典

谈到印度的姓名,就不得不提印度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一种富有印度特色的传统社会制度,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那个时候印度还是奴隶社会。"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是按照人的皮肤颜色、社会地位、对土地和财富的占有量来进行分类的。传统上,印度社会阶层被划为4个等级——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军事和行政贵族)、吠舍(商人)和首陀罗(被征服的奴隶)。
婆罗门(Brahman)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Kshatriya)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波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在首陀罗之下,印度一直还存在着一个没有种姓的群体———贱民,由于其地位远在前4种种姓之下,因此又被俗称为“第五种姓”。按照印度教教义,贱民被称为达利特人,意为“不可接触之人”,其他种姓不仅不能与他们交往,连喝水都不能共用一口井。高种姓人一般也不和贱民交流,甚至连施舍的时候,都会离得远远的,绝对不发生身体接触。
作为印度社会的最底层,数千年来,贱民的生命财产缺乏基本保障,即使在今天,在印度广大农村乃至一些城市,贱民被高种姓人歧视、打骂、蹂躏甚至杀害的现象仍然存在。贱民的生活相对其他种姓而言,总体上十分悲惨,普遍低于贫困线。为了说明贱民与高种姓人的生活差异,在这里举一个例子。2006年1月18日,现场发生了一起事故,一个工人从锅炉钢架31米处跌落,当场死亡,家属获赔20万卢比,合人民币4万元(在以后介绍印度法律的时候我会详细解释他们的赔偿标准)。而不久前,印度富豪维克拉姆·查特沃举行婚礼,盛宴和欢歌持续一周,耗资5000万英镑。
印度的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这样,贱民的后代永远都是贱民,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了低人一等的地位,想想都是很可怕很残酷的。不同种姓的男女私奔后所生的子女也被看成是贱民,最受鄙视。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因此,在印度,即使是贱民自己,也从来没有觉得这样的种姓制度不公平,他们总是逆来顺受,循规蹈矩,希望下辈子能够投个好胎。
对高种姓人最严厉的处罚就是开除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打扫房间等。我们营地雇佣了几个搞卫生的农民,可能就是贱民,因为有种姓的人是不会做这样的工作的。但是在印度,询问别人的种姓类别也是不礼貌的,而且他们也不懂英语,所以我没有办法求证。在古代,贱民走在路上必须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经历了几种社会形态,但是种姓制度一直延续下来,成为历代剥削阶级的统治工具。种姓制度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种姓之外,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
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印度10亿人口中,受压迫受剥削最深的贱民人数约为1.6亿。在他们之中,大约2/3的人目不识丁,只有7%的人能喝到洁净的饮用水。半数以上居住在农村,从加尔各答到撒珈蒂的公路两边,有很多的村庄,与村庄距离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些低低矮矮的帐篷或草棚(shelter),在这个严重缺电的地区,他们是绝对用不上电的,只有油灯发出非常微弱的光,那里面住的就是贱民。

汉谟拉比法典

石雕,约公元前1792年-1750年,高约71厘米,石碑全长213厘米,现收藏于巴黎卢浮宫。“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发现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条文,是人们研究古代巴比伦经济制度与社会法治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文物;同时,它还是古代巴比伦艺术的代表,尤其因为古巴比伦王国流传下来的艺术品十分罕见,所以这个石碑就更加显得格外珍贵,石碑的雕刻比较精细,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满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伦人的太阳神沙玛什向汉谟拉比国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齐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魔标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穆,举手宣誓。太阳神的宝座很象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汉谟拉比法典有282条法律条款,包括刑事法及有关占有奴隶、结婚和离婚、偿还债务和支付工资等方成的法律。一些法律听起来还很合理:如第233条规定:“倘若一个建筑者建造一幢房子,……而工程不完善,……这一工程应由该建筑者本人出资修缮。”

刑罚是严厉的。一条法律规定:“倘若一个人挖出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同样挖出其眼。”但是挖出奴隶的眼睛就不会处罚得这么重,只需支付一定的罚金即可。

汉谟拉比的雕像。在颁布法典的同时,他还建立了一个巴比伦宗教,来代替多神崇拜。

汉谟拉比法典雕刻在一块石碑或者说是石柱上。顶部是汉谟拉比与巴比伦的正义之神沙玛什的雕像

B. 简述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婆罗门教,以吠陀经为其最高经典。佛教以三藏为基本经典。还有耆那教等。

2、汇和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

3、法典不是国王或立法机构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着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照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撰的。

4、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2)古印度法律条文说明了什么扩展阅读:

古代印度法可以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佛教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有孔雀王朝阿育王(约公元前273一前232在位)召集高僧编篆的三藏,即《律藏》、《经藏》和《论藏》。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的作用,还有《乔达摩法经》。

大约在公元前4世纪孔雀王朝时期写成的政治经济论文《政事论》中,也包括许多法律规范的内容。在法律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共有12章,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以及哲学等内容。古代印度法律肯定王权无限,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

在土地法方面,国王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契约通常用宣誓方式订立。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不同种姓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强调家长及丈夫的权利,妻子和子女处于同奴隶相同的地位。在刑法方面,各种姓之间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C.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内容、性质、社会背景和历史意义。请解释一下,不要贴百度。

内容:印度社会即已分四大等级:“婆罗门”(僧侣)掌握神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刹帝利”(贵族、武士),掌握政治、军事实权,是古印度国家的世俗统治者。

“吠舍”(农牧民、工商业者),多属被剥削的小生产者;“首陀罗”(奴隶、杂工、仆役),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被压迫、被剥削者。

性质: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一种专制统治时代等级制度,它是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产物。

社会背景: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制定的法典是《摩奴法论》,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阐述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历史意义:种姓制度阻碍了印度的发展和进步,种姓制度在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印度仍然保存着种姓制度的残迹,仍然严重影响着这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3)古印度法律条文说明了什么扩展阅读:

21世纪婆罗门和刹帝利贵族阶层的影响力虽然大不如前了,但是仍控制着主部门,吠舍阶层地位有所改善,但首陀罗和贱民“不可接触者”的状况并未有明显改观。

底层的人若想染指较高级的职业或职位比登天还难,在同阶层尚可谈公平,不同阶层公平或机会有天壤之别。

印度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等级森严的社会,通常按种姓、宗教、阶级、地区和性别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种姓制不但压迫低级种姓,而且歧视妇女,它通过传统习俗、观念压迫低级种姓、印度教以外的宗教群体和广大妇女,导致他们受教育程度很低。

种姓制度在印度有几百年的历史,根据这种制度,更高种姓的人可以享有质量好的学校和工作,低种姓的人大都贫穷,而且不识字。

然而,对印度低种姓阶层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改变的步伐还是不快,取得的成功也是有限的。不过,改变的要求从未像现在这样迫切过。

在印度还存在着广泛的不平等,尤其是对“贱民”的孩子,学校教室里确实存在种姓歧视的问题。印度教育体制“深陷在阶级模式的泥潭中”。

D. 为什么说古代印度法是种姓法

统治阶级:婆罗门,刹帝利被统治阶级:首陀罗,吠舍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 印度自古至今经历了集中社会形态,但种姓制度意志延续下来,成为其社会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姓制度在长期的演变中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其他许多种姓和亚种姓。种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成员提供了保护,但他制造种姓隔离,维护社会的不平等,对印度社会的发展和强盛起了消极的作用。婆罗门 神职人员 刹帝利 贵族之人 吠舍 普通民众 首陀罗 奴隶、俘虏自20世纪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发现几个古代城市遗址,着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达罗,因此统称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约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叶至前二千年代中叶。历史学家一般都认为,哈拉巴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达罗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叶,属于印欧语系的许多部落,从中亚细亚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以区别于皮肤黝黑的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由游牧转为定居的农业生活,并逐渐向奴隶社会过渡。 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在种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它主要掌握神权,占卜祸福,垄断文化和报道农时季节,在社会中地位是最高的。 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包括国王以下的各级官吏,掌握国家的除神权之外的一切权力。 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 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实际上处于奴隶的地位。 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以保持严格的界限。不同种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贱民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最受鄙视。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谎言。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影响:首先,造成社会结构刚性,劳动力结构僵化。且阻碍劳动力身体素质与文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劳动力素质低下,不利于经济发展。 其次,种姓制度与村社制度一起,构成了印度社会两大不可动摇的支柱,使得印度在几千年的时间中统治者换了很多,却从未动改变过印度的社会,使印度社会处于一种帕累托次优的状态。 第三,不利于民族团结,也是印度屡次被外族入侵征服的原因之一

E. 摩奴法典说明什么问题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宣称婆罗门种姓为“一切创造物的主宰”。旨在维护印度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摩奴法典》

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的汇编。又称《摩奴法论》,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传统习惯而编成的。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纪(一说为公元后的头几个世纪)。传至今日之《摩奴法典》共12章,2684条。第 1章讲述创世纪的神话;第2章至第6章论述婆罗门教徒的四住期的行为规范;第7章至第9章主要包括民法、刑法、婚姻制度、继承法;第10章是关于种姓的法律;第11章是赎罪法;第12章包括因果报应、轮回转世之说。其中,纯粹法律的篇幅约占全书的 1/4。

F. 为什么古印度法是种姓法

一、关于印度

1.印度的名称

古代印度的名称起源于巴基斯坦境内的印度河,梵文的意思是“月亮”我国西汉称为“身毒”(不雅),东汉时叫“天竺”等,至唐代玄奘在其所着的《大唐西域记》中始译为印度。自此以后这个名称就为官方所认可。

2.印度的历史

印度的远古文明是在1922年才被发现的。由于它的遗址首先是在印度哈拉巴地区发掘出来的,所以通常称为"哈拉巴文化";又由于这类遗址主要集中在印度河流域,所以也称为"印度河文明"。哈拉巴文化的年代约为公元前2300年至前1750年(距今4300年,大约相当与我国的夏朝时期)。哈拉巴文化是古代印度青铜时代的文化,它代表了一种城市文明。这一文明延续了几百年之后逐渐衰落,于公元前18世纪灭亡。哈拉巴文化衰落后,由印度西北方入侵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在印度创立了更为持久的文明。
印度文明的历史:4500年左右

二、关于种姓

“种姓”这一词来源于我国汉译佛经和旅印高僧的着作,它有有几种不同的称呼,西方人称之为卡斯特casta。对于caste这一词的来源,一说来自葡萄牙语的casta ,意为一个系的物种,又有学说认为来自拉丁文的castus意统纯净的社会集团。不管何种来源,都体现了种群和等级的意味。而南亚人民自己对种姓和种姓制往往称之为“瓦尔纳”( varna )。瓦尔纳一词原意为颜色,用于种姓制是指由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种姓构成的体系。婆罗门是来自西亚和中亚的雅利安人,因此肤色是白的,而构成低级种姓首陀罗的当地人口及化外部落人民则是黑皮肤的。印度丰富的创世神话对瓦尔纳的起源有各种解释。《梨俱吠陀》中的一个印度神话讲,原人普鲁沙(Purusa)这个千手千眼千足的巨人,被众神杀死,被作为牺牲品祭祀时,从他的尸体中生出了马、牛、山羊等一切牲畜,生出了宇宙三界,生出了方位、太阳、月亮和诸神,还从巨人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了四个不同的种姓。《梨俱吠陀》在赞歌中这样说到

“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

他的双臂变成了刹帝利,

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

他的双脚生出首陀罗。”

另外要提到一个名词是 “迦提”(也作贾提,阇提)。我看到有些书上说瓦尔纳又称“迦提”,这样的表达显然是不够准确的。迦提”的本意是身份、亲族集团的意思。阇提制度是从瓦尔那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不过其立足点却和瓦尔那不同,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瓦尔那。“阇提”制度约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大致是我国的春秋时期),由于印度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趋势越来越强烈,原先的四大瓦尔那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分工的需要,因此从瓦尔那内部又产生了种种更小的职业集团——阇提,甚至连某个地区的某种职业者都可以组成一个阇提。社会分工明细化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但阇提制度却力图将社会分工通过血缘、姻亲等关系固定下来,一个家族世世代代必须从事同一种职业,不同职业集团之间的通婚是被禁止的。与瓦尔那相比,阇提的种族意义很弱,社会意义却很强,它是与印度的社会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历史上贾提的数目是不断增加的。这些贾提分属于不同的瓦尔纳。不过有一点要指出的是,在婆罗门教传统中,婆罗门和刹帝利的支系一般不称贾提。只有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产生的具体职业的集团.如织工.首饰匠,皮革匠、木匠和武器匠等,才称为“迦提”。现代许多学术着作多认为贾提代表印度等级制实践中的种姓,而瓦尔纳不过是理论上的种姓,于社会实际状况没有直接关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不够确切,正如上面说说贾提这个单位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用来表示婆罗门和刹帝利两大瓦尔纳中的种姓集团。

种姓制度并非印度所独有,在其它一些国家,例如古代埃及也有种姓制度存在,但是它在印度历史上表现最为典型。持久和复杂。

三、各种姓的由来

要讲种姓的由来,就要先涉及一段古印度史。

达罗毗荼人是印度最原始的居民,从很早的时候起他们就在印度河流域生息,繁衍,创造了高度的文化。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大致我国商朝),雅利安人游牧部落侵入印度,逐步占据了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征服了当地土着居民达罗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种人,自称是高贵的种族。而把当地居民称为“蔑戾车,意为野蛮人;或称为“达萨”,意为敌人,并把“达萨。说成是黑色皮肤的,“没有鼻子的人”。后来,这种达萨或敌人的概念就变为奴隶,或“首陀罗”。而关于首陀罗一词,最初可能是指被征服的一个部落名称,后来则成为被征服土着居民的泛称。雅利安人为了保持自己的血统,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而被征服的土着居民则称为“达萨瓦尔那”。用”瓦尔那”一词,可能具有“肤色’’的意思。首陀罗是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实际上处于奴隶地位。

雅利安人早先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以后,他们吸牧了达罗毗荼人的先进文化,逐渐由游牧转为定居农业。随着氏族社会的瓦解和阶级的分化!在雅利安人的社会内部逐渐形成了三个不同的等级: 即僧侣(婆罗门)、武士(刹帝利)和一股平民大众(吠舍)。

至于这三种的等级为什么形成,则各自有他们的渊源。

1.僧侣的出现与原始的宗教崇拜有关。雅利安人崇拜自然现象和动物,尤其崇拜牛。在

吠陀文献中称牛为”圣兽”,为了得到牛,雅利安人常常向最高神因陀罗(雷电神或战神)祈祷:祈祷词大该是“有角的牲畜是我的财富,愿因陀罗赐我以牛。”这样子。而部落之间为了争夺牛。经常发生战斗。所以这样以来,雅利安人就把战争一词称为“瞿维什提”,意思是”渴望得牛”,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僧倡。雅利安人人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僧侣的权力逐渐扩大-因为在战争中,僧侣常常和军事首领车同车,要为战争祈祷牲利,如果战争获胜,就被认为他有特殊的功劳,共同分享战利品。例如在、梨俱吠陀”中曾提到一个僧侣从军事首领那里得到了成百的金块,无数的马牛和”载有少女奴隶的十辆战车”.另外;宗教仪式的复杂化和神秘化,也提高了僧侣的地位。例如,为了杀敌至胜,治病消灾.求神降福,母牛肥壮,罪犯赎罪等,都要通过祭司向鬼神占r,而且还要举行各种各样的宗教仪式。这就出现了以祭司为职业的僧侣集团,即婆罗门种姓。婆罗门一语源自“婆罗摩”(解释一下写法),本意就是祷词。为了垄断祭祀和提高自己的特权地位,婆罗门大肆宣扬祭祀万能说。根据传说;古代印度有一种杀马祭神祠,一个国王只要举行一百次祭马祠典礼,就可能夺得因陀罗的宝座。(插:因陀罗是十二天神的老七,具有非凡的能力,所以被推举为天神的首领,成了天帝被佛教吸收后又叫“帝释天”,为善见城城主。)根据规定,举行这个典礼,要有一年的准备时间,要准备供牺牲用的祭马一匹(一说一百匹),把它洗涮干净,放之东方,在一年时间内,任意游荡,期满后把马收回,系庄祭柱上。当第一皇后来至马身边,祭司便用布将马蒙住,口中诵念咒词,然后杀马焚烧。按照 婆罗门的说法,祭典是否有效,要看举行祭典时诵念咒语是否正确无误。如果某一重音读错;或某一微小的手势不符合规格,则祭典完全无效。因此,只有特殊的婆罗门僧侣才能作这种宗教典礼-后来,这些掌管宗教大权并为武士贵族出谋划策的婆罗门,逐渐占有奴隶和财富,井掌握权势,成了第一个种姓-

2.刹帝利出自梵语“刹帝罗”意为勇敢或者权力。这是雅利安人人侵印度以后形成的

第二种姓。这一种姓的地位源于战争,在战争中,军事首领掠夺了许多牲畜和被征服的土着居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逐步形成武士贵族集团。但他们的地位与婆罗门相比还是较为低下的,这在印度神话中可见一般,刚才提到的雷电神因陀罗,他往往是刹帝利最崇拜的神,但他虽然身为天帝,但却不是至高无上的,他曾经因为得罪仙人而离开天国,后来在众神的努力下才洗脱罪恶,重登地位。这也是古印度婆罗门地位高于刹帝利的表现。

3. “吠舍”是吠陀文献中的“维什”一词演变而来,意为“平民。他们是雅利安人

的一般公社成员,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活动,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直接生产者。

以上三个种姓和上面所提到的被雅利安然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也就是首陀罗,就形成了我们通常熟知的四大种姓。

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婆罗门制汀了各个种姓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达磨”也就是法规(拼写),在职业,饮食、婚姻.宗教生活,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这样,种姓制度就被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

举例来说,法典规定:“假若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耳中灌以熔化的锡和蜡,假若他诵读吠陀原文,须割去他的舌头,假若他记忆吠陀原文,须将其身体劈成两半”。这种令人发指的条文在达磨中随处可见

而且这种等级制度的严格也不仅仅表现在这些法律条文上了,《佛本生经》记载了这样的一个故事:一个年轻的婆罗门和一个首陀罗在路上相遇,这个婆罗门走了一整天没吃列东西,实在是又累又饿,于是他就吃了首陀罗剩下的饭菜,但事后想到自己是高贵的种姓,非常悔恨,翻肠倒胃地把食物和血一起吐了出来,想到自己因为小事犯过失,他悲伤得不想活下去,最后走入森林,孤独地死去。一个人为了生存而违反了种姓制度的规定,居然懊悔到要去自杀,可见这种制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到什么地步了。

此外还要提到的是,在古代印度;除了四大种姓以外,还出现了一大批所谓“不可按触者”,即贱民。贱名的由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婆罗门所视为做“污秽”职业的人,比如抬死尸,消除粪便等。二是被开除种姓的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第种姓男子)所生子女,此外还有出海谋生,盗窃婆罗门财物,因上地之争而作伪证;以及服侍首陀罗等行为也会导致被开出出种姓。三是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原因。原来住在山林地区,或被剥夺土地后被撵进极不适宜耕作地区的部落,一直处于落后状态,他们被较先进的民族同化时,在种姓中没有他们的地位,被认为是被唾弃的人。例如尼沙达部落被征服后就改为贱民的名称。贱民的处境十分悲惨,法律对其的规定已经到了及其荒谬的地步。据历史文献

记载,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末,法律规定一种叫马哈尔(贱民)与造绳的贱民在上午九时以前和下午三时以后,不准进入城门,因为这时贱民所投射的影子最长;容易落到婆罗门身上,使他们受到玷污。真是可笑至极。而高种姓人对其态度也让人觉得十分悲哀:《佛本生经》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两个贱民进城买东西,在途中遇见两个贵族家的女儿,她们认为这是不祥之兆,便立即返回家中,用香水洗自己的眼睛,因为贱民玷污了她们的眼睛

G. 你是否推断出这是哪国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反应了什么制度说明了什么问题

印度,种姓制度。

H. 一道八年级上册历史与社会的题目

“首陀罗”是古印度的法律条文,条文反映了等级制度,国王在这一制度下属于第一个等级,婆罗门首陀罗之间的差异是有姓决定的

I. 古印度法的地位及影响

法律分析: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婆罗门教,以吠陀经为其最高经典。佛教以三藏为基本经典。还有耆那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J.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法律分析:一、债法 古代印度债法的主要特点:契约关系较为简单,种类较少;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二、婚姻家庭法 主要有以下特征:(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摩奴法论》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式、亁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适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合于婆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合于刹帝利;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但种姓间的通婚也并非绝对不可能,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通婚被视为“顺婚”,因而是允许的。(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族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三、继承法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另外,古代印度的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四、刑法 主要有两个显着特征:(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古印度法对犯罪只是进行一些具体行为的罗列,而缺乏抽象的概念。

五、诉讼制度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裁判官主要以两种方式来获得所谓的真实证言:令证人宣誓;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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