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种姓制度既然阻碍印度的发展,为何不将它彻底废除呢
印度的“种姓制度”,又称为“卡斯特体系”,它是存在于印度及其他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这些地区包括有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都受到了这一制度的影响。
在古代时期,种姓制度常常是统治者为了达到良好治理社会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在很多时候,他们会利用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和理念从精神和思想上去压迫他们,来促使底层民众无条件地效忠统治者,效忠于这个国家。
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既然都知道种姓制度阻碍了印度的经济发展,那么为何不取消它呢?原因其实很简单。我们知道,早在1947年的时候,印度政府就已经正式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印度人民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下,早就已经根深蒂固了,尤其是在对待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角色方面,一直以来都处于较为卑微的地位。当然了,笔者相信,在未来随着思想的不断进步,种姓制度也将得到很大的改变!
Ⅱ 印度种姓制度的由来
种姓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是被征服之后、征服者为了便于管理而创造出来的,征服印度之后,为了让被征服者安于现状不再造反,征服者把印度人分了等级。
征服者当然是最高一级,被征服者当然是最低一级,为了让被征服者接受这种划分,征服者有意识地毁灭被征服者的文化,并创造一种让种姓制度合理的文化。
几百年之后,被征服者淡忘了自己的文化,接受了征服者强加的文化,种姓制度因而形成。印度独立之后,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文化,但仅仅是个形式而已,种姓制度依然附着在旧有文化上顽强生存着,影响着印度的方方面面。
(2)卡斯特是印度什么地方扩展阅读
自从政府1950年从法律意义上废除了种姓制度,种姓的影响力开始慢慢下降。然而种姓依然时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不那么发达的地区和农村地区。
2014年时,曾有一份调查27%的印度人事实上仍然过着“不可接触者”的生活,而每3个人中,就有一个承认自己拒绝“不可接触者”进入自己的厨房或使用自己的餐具。种姓依然决定社会认同和个人认同,人与社会的关系,有时候仅仅取决于一个小小的姓氏。
幸运的是,几十年的发展,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政府一直有给低种姓的人提供政府工作和教育的配额。
而且随着城市化,在城市里出现了一些不同种姓杂居的现象,跨种姓的婚姻也越来越常见。甚至在1997年到2002年间,“不可接触者”K. R. Narayanan成为了印度总统,想必激励了无数为废除种姓影响而奋斗的人们。
种姓的枷锁一直制约着当代印度的发展,大多数印度人依然需要为摆脱种姓而努力。进展虽然缓慢,却也给人信心——意识已经觉醒,观念可以改变。
不知道是否有一天,种姓真能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只是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南亚次大陆,希望那里的人们不用再负重前行。这一次,呼唤的不是爱与自由,而是平等与尊严。
Ⅲ 关于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首陀罗和不可接触的贱民的详细介绍
印度种姓制度有四个等级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着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第五种姓,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又称贱民或达利特,他们多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贱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在印度早已废除种姓制度的情况下,种姓制度思想的残留依然影响着印度人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枪。
(3)卡斯特是印度什么地方扩展阅读:
种姓制度是曾在印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国[1]普遍存在的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贱籍制度(印地语: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语: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体系)。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
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制、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最初是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
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然而随着马木留克、蒙兀尔等外来伊斯兰教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经历过许多调整,并且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民主制度与人权思想大相径庭。
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Ⅳ 代表古印度的吠舍和婆罗门,就社会平等问题展开讨论
楼主的问题不完善啊。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种姓一词为印度梵语“瓦尔那”的汉译,欧洲人称卡斯特,最初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故有雅得安种姓与达萨种姓之分。其实最为古老的、土生土长的印度文化早已被人遗忘,如今剩下的仅存几处遗址。今日我们所熟悉的印度文化,来源于一个半游牡民族“雅利安人”。大约公元前2000年后期,雅利安人从中亚侵入印度,打败了当地的土着居民,占领其土地,毁灭其文化。而达萨初意为“没落的人”后有了奴隶之意。当雅利安人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期间,形成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婆罗门教是由最初的吠陀宗教统一而来,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他们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一切万物皆由梵天所造。在其统治过程中,为了加强最高种姓(婆罗门)的政权,捏造了所谓的不洁理论,声称“人体至肚脐以上,被宣布为较为干净的部位,而口则被认为最为清净的部位”,而婆罗门正是由梵天的口所创造的,即“生来与梵天一体”,便理所当然的自认为是人类中最优秀、最高贵的人,享有世上的一切。第二等级:刹帝利,由梵天双手创造,即王公贵族与武士集团。一、二等级掌握着国家的祭祀与军政大权。第三等级:吠舍,由梵天双腿所造,属于普通的劳动者阶层,包括商人、手工业者、自由农民等,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并负有向国王纳税的义务。第四等级为没有任何特权的首陀罗,由梵天双足产生的,是最不洁的。主要由雅得安人所征服的土着居民构成,从事奴隶与雇工等劣等、低贱的职业。虽然,首陀罗已是处在最低的社会阶层,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地位更可怜、更悲惨,这便是随着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而派生出的亚种姓与杂种姓人(旃陀罗),他们被称之为“不可接触的贱民”意为严格禁止与各种种姓成员发生任何肉体上的接触,在最极端的时期,甚至不能进入某些人的视线。他们只能从事被认为不洁的行业,如刽子手、屠夫、掘墓人、清洁工等,因为这些行业玷污了宗教的某些仪式。
以上说明,种性制度是存在于古印度的一种极度不平衡的社会制度。其严格规定了公民的等级,并且以等级高低为依据划分了社会权利和义务,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婆罗门和刹帝利对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吠舍和首陀罗的统治手段,与当今社会倡导的平等严重的不符。
Ⅳ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简介
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 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同样的用法则见于16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语将cast当作相同的意思。15世纪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贸易据点后,首先将此字用于该制度之上,“常常用来称呼印度最低贱的各个阶级,以与高阶级的主人们有所区别”。随着西方社会对该制度的兴趣,该词逐渐被普遍采用,意义上也出现改变种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来自于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该词 汇的意含往往反应西方文化对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单指印度的种姓制度,而是指“一种在社群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之体系”。换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强调该制度的“隔离”与“不平等”的面向,并由此延伸出各种负面的看法。人类学家路易·杜蒙认为,这种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个人主义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精神,与欧洲传统的贵族与教会这两个阶层彼此冲突所造成的结果。[1]语中的语义“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erna”(即瓦尔那),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这种混淆加上对印度社会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经常出现将“瓦尔那”误认为实际的种姓制度之情形。为了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形,部分学者根据“caste”的发音采用“卡斯特”这项新翻译,试图取代传统上使用的“种姓”一词,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后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观点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义的观点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对种姓制度留下僵化、压迫与落后等高度负面印象,因此“种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带有负面的意思,有时作为形容某个制度施行不当的贬义词。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着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特征:一是各等级职业世袭,父子世代相传。二是各等级实行内部同一等级通婚,严格禁止低等级之男与高等级之女通婚。三是首陀罗没有参加宗教生活的权利。四是各等级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 生活模式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 聚落 印度行政体系表: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在近代印度,经常想象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现。宰制种姓 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五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 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地位较高。 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后,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那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