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古印度人为何如此重视婚姻
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古印度独特的种姓制度和浓厚的宗教氛围,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个人要通过结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后代,才能实现法、利、欲和解脱。但在严格的种姓制度下,婚姻有种种限制,不同种姓者之间不得通婚。尽管后来出现不同种姓者通婚的情况,但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还是被禁止的。
❷ 在古印度的家庭和婚姻富有怎样的特点
在古印度,家庭的形式为父系家庭。父亲是一家之长,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孩子以及男系方面未婚的亲属。富裕的家庭笈多王朝时期的金币,有1600多年历史。还有仆人和奴隶。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力。据古希腊作家阿利斯托布鲁斯记载,咀叉始罗城经常有些因贫困而无力嫁出自己女儿的父亲,把女儿带到市场,敞开她们的上身,供人观看。若哪位男子看中了而且女子的家长也同意,谈好条件即可成亲。在吠陀时期,父亲甚至有权出卖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在家庭子女中,儿子的地位要高得多,在家庭教育中也更受重视,因为儿子能传宗接代,这与中国封建思想中的子女观极为相似。儿子们在宗教上也有特殊的地位,婆罗门教认为,只有儿子才能主持父亲的葬礼,只有儿子奉献的祭品,在天国的祖先和父亲才能收到。《爱达罗氏梵书》说,儿子对父亲来说是一条“救生船”,女儿带给父亲的则是悲伤。印度家庭中“重男轻女”的现象是十分严重的。在日常生活中,儿子与女儿所受的教育是有极大区别的。
球形的量器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古印度独特的种姓制度和浓厚的宗教氛围,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个人要通过结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后代,才能实现法、利、欲和解脱。但在严格的种姓制度下,婚姻有种种限制,不同种姓者之间不得通婚。尽管后来出现不同种姓者通婚的情况,但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还是被禁止的。
在婚姻对象选择上,除种姓外,家庭财富、年龄、容貌、健康状况、知识等都是要列入考虑范围的。婚姻关系确定后,一般都要订立协议。
在古印度有女子出嫁随带嫁妆的习俗,这与古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女儿不能继承财产,所以人们就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做为嫁妆,并借以提高女儿在夫家的地位,慢慢这种风俗变成一种习俗,许多家庭因为无力办置嫁妆或只有较少嫁妆而导致许多社会悲剧。古印度还有童婚的陋俗。童婚的流行,原因有二:一是女儿年幼,好做安排,绝对听从命令,二是为保女子的贞操,早日嫁出,以绝后患。童婚给广大印度妇女儿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❸ 古印度种姓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是什么
种姓制度古代印度实行严厉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主要存在于印度教中,对伊斯兰教和锡克教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古代印度时期,因为当时印度是奴隶制社会,共有四个阶级,分别是:
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刹帝利(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吠舍(平民,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
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
这是因为婆罗门教宣传婆罗门种姓至上,说梵天用口造婆罗门,用手造刹帝利,用双腿造吠舍,用双脚造首陀罗,并为他们规定了社会职业,永世不可改变。各族间不可通婚,下一等级的人不允许从事上一等级从事的职业。这种森严的等级制度被视为古印度文明的象征,正如古巴比伦的空中花园是古巴比伦文明的象征。婆罗门婆罗门作为第一等级,在社会上有首脑之尊;其他各等级包括国王在内的刹帝利,对婆罗们都应敬重礼让。婆罗门由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组成,日后成为婆罗门教的祭司,也可以经管其他行业,但只动口不动手,即作为业主和管理领导人员。他们不仅垄断宗教文化大权,也参与执政,常作国王的顾问,以占卜、念咒等方术影响国王的行动,甚至随军出征。婆罗门拥有大量土地和奴隶,除这些剥削收入以外,婆罗门正式的补充收入是接受布施,来自国王贵族的布施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对战争虏获和国家税收的分配,往往表现为大量的馈赠。婆罗门也是最富有的阶层。刹帝利
刹帝利作为第2等级是由王族和军事行政贵族集团组成,他们被视为社会之臂膀,即统治阶级执掌国家机器的人员。在理论上,婆罗门优于刹帝利,但作为最高统
治者的国王属刹帝利等级,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个种姓之间的争雄,因此有些文献也出现过刹帝利优于婆罗门的说法,只是较少数而已。这种争夺有时也在思想
文化上表现出来。刹帝利同婆罗门一样,是拥有大量土地和奴隶的统治阶级,甚至更富于婆罗门,因为战争掠夺物和国家收入是由他们直接占有的。吠舍
第3等级吠舍是整个社会的支持者和供养者,意即养活整个社会的工农劳动群众。吠舍原由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组成,日后用以包括从事农牧工商各行各业的
平民大众。由于小生产者分化也产生贫富的两极,吠舍中有些少数发家致富之人,甚至从事高利贷活动。在婆罗门和刹帝利统治之下,吠舍已无政治权利可言,只有
交税服役,供养统治者的义务。不过比起第四等级,
他们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按婆罗门教的理论,吠舍与刹帝利、婆罗门都属高级种姓,死后投胎可再度为人,因而称再生族。第四等级首陀罗则属非再生族,因此
吠舍可参加婆罗门主持的宗教祭祀和听讲教义,首陀罗则绝对不能。实际上,再生与非再生的界限就是过去雅利安人和被征服的异族人、雅利安公社成员与非公社成
员判然有别的反映。首陀罗
首陀罗为第4等级,指压在社会最底层的劳苦大众。他们最初是由被征服的非雅利安各族组成,后来也包括由于种种原因而被降到这个最卑贱等级的雅利安人。他
们失去了政治、法律和宗教上的一切权利,处于不受保护,冤苦无告的低贱地位。他们从事农牧渔猎,以及种种当时被人视为低贱的职业,其中有少数自食其力的工
匠,但多数沦为佣工和奴仆。作为最低贱的等级,首陀罗的地位和奴隶相差无几,其中也有一些人就是奴隶。种姓制度一旦固定下来,各个等级所从事的职业就不能
任意改变。各个种姓之间原则上禁止通婚。种姓制度的本质是保护上层种姓的特权地位。它通过宗教、法律,社会习俗等种种手段为婆罗门、刹帝利两个统治阶层的瓦尔那披上神圣、高贵的光环,让吠舍、首陀罗供养伺奉他们。由于种姓制度在以后各时代有变本加厉之势,它一直是印度人民沉重的锁链。历史和规则种姓制度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的末期就开始萌芽。后来在阶级分化和奴隶制度形成过程中,原始的社会分工形成等级化和固定化,逐渐形成严格的种姓制度。
种姓是世袭的。几千年来,种姓制度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风俗习惯方面影响很深,种族歧视至今仍未消除,尤其广大农村情况还比较严重。
独立后,印度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消除种姓歧视。首先是制定了有关法律规定。1948年国会通过了废除种姓制度的议案。后来宪法和各邦法律也都做出相应规定,保护低级种姓利益。政府还在教育、就业、福利等方面对低级种姓者提供大量帮助。
社会的进步,印度的种姓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如种姓制度中的内部通婚制受到冲击,如高种姓的女子现在也同低种姓的男子通婚了。人们对职业的看法也有所改变,衡量职业高低不再以宗教思想为基础,而以金钱、权力为基础。在城市里,各种姓人们之间加强了来往与交流。
❹ 对古印度的种姓制度有什么感想
印度“种姓制度”源于印度教,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具有3000多年历史,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达利特。
(2018·黄石)古代印度的一项制度规定:各个等级之间高低贵贱有别,下一等级的人没资格从事高等级的职业,不同等级的人不得通婚。这一制度是种姓制度。
❺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对古印度婚姻有什么影响
婚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古印度独特的种姓制度和浓厚的宗教氛围,使印度人非常看重婚姻。一个人要通过结婚,才能建立家庭、生育后代,才能实现法、利、欲和解脱。但在严格的种姓制度下,婚姻有种种限制,不同种姓者之间不得通婚。尽管后来出现不同种姓者通婚的情况,但低种姓男子娶高种姓女子还是被禁止的。在婚姻对象选择上,除种姓外,家庭财富、年龄、容貌、健康状况、知识等都是要列入考虑范围的。婚姻关系确定后,一般都要订立协议。
❻ 古印度种姓制度在通婚方面有哪些规定
古印度种姓制度在通婚方面,只许在同种姓内部之间通婚;一般还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如果坚持,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连最低等的种姓也不会接受她。
❼ 如何理解种姓制度与古印度法的关系
在古印度,对种性制度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他们有严格的人种等级制度的。相互之间是不能通婚的,而且最低层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❽ 马鸣的父亲是国家公务员母亲是商人按照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他们属于哪个等级,是否可以通婚,你如何看待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把,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奴隶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达利特(Dalit)的低位比首陀罗还要低。达利特,印度语翻译为:“被压迫的人”。
印度是到21世纪初还遗留着种姓制度,其中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自己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今天,在某些依旧保守的印度农村,你会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着人,因为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带着扫帚,边走边扫掉自己的脚印。他们为这个村子的人工作,却不允许住在村子里;他们不能到村子的井里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学也必须上专门的学校。令印度教种姓制度臭名昭着的是它的种姓隔离,而最严苛的隔离正是施加在被称为达利特(Dalit)的人身上。传统上,达利特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要躲大家远远的。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而他们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这是印度历史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阴影,但是当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和成千上万的IT精英所吸引时,往往会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总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总理)是个坦率的人,他坦承:“尽管60年来印度已经制定宪法和法律禁止种姓制度和种姓隔离,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许多地方,达利特依然面临着社会歧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印度目前有1.67亿达利特人,占总人口的16.2%。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印度近代的种姓制度印记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❾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有什么关系
种姓制度,维护着种姓内婚制和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后,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采,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那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
❿ 对古印度种姓制度的认识~~!
种姓制度 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借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种姓之间界限森严,互相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共食、并坐。
印度自古至今经历了集中社会形态,但种姓制度意志延续下来,成为其社会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姓制度在长期的演变中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其他许多种姓和亚种姓。种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成员提供了保护,但他制造种姓隔离,维护社会的不平等,对印度社会的发展和强盛起了消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