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acommission of 2% for gnipl. 是什么意思
acommission of 2% for gnipl.
在gnipl(好像是印度一个地区)百分之二的代理权。
Ⅱ 印度这个国家是怎样产生的
印度从来就不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不是有一个民族为主的国家。历史上的印度是许许多多国家的总称,是一个地区名称,不是国名。后来英国殖民者来到南亚,他们成立了一个东印度公司,也就是在东方的印度地区“经商”的公司。这个公司用军队推翻了原来当地的许许多多国家的政权,掠夺、压迫、残害殖民地人民,还把势力渗透到中国西藏等地。后来有个叫甘地的人绝食请愿,希望由“印度人”接管这个殖民地的权利。沉沦的日不落帝国在二战打击下已经无力经管东印度公司治下的大片土地,于是他们送了一个顺水人情:你们“印度”独立吧!只要还在“英联邦”就可以了。于是这个甘地不费一枪一弹做了印度的开国总统。原来饱受殖民者侵害的各殖民地亡国人民,再次沦为“印度政府”的国民,饱受“印度人”的欺凌压迫,这种压迫包括宗教压迫、经济压迫政治压迫种族压迫形形色色。不久伊斯兰教徒们就独立出来一个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还有斯里兰卡。但是其他较小民族的独立被镇压。“印度人”对殖民者没有放一枪一弹,但是对追求自由独立人权的各民族人民却从没有心慈手软。他们的屠杀和战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世界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一个叫印度的国家。我们早就知道那里是天竺各国,曾经的“西方极乐世界”。今天的这个国家是帝国主义殖民者的遗产。今天的印度继承了殖民者的一切经济、政治文化和思想、思维。是老殖民者的现实代理人。他们在思维上和他们以前的宗主是一模一样的,手段是一样残忍可耻的。今天的印度统治者和老殖民者一脉相承,是压迫南亚各民族的集团和工具。如果我们承认印度主张的中印边界,不如请“东印度公司”回来更好。 在那个所谓“民主、自由”的印度,贫穷落后,等级森严,少数民族永无出头之日。只有极少数殖民继承者享受尊严和富贵。我们如果有一点良心,就应该向那个地方输出革命。至少可以输出思想。退一万步,和它不相往来,任其自灭。最愚蠢的是支持它、向它投降。但是按老殖民者制造的“民主、自由、普世价值”,就是中国向印度学习,对它投降。
Ⅲ 申请印度专利的费用是多少
印度专利申请官费:
印度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印度专利代理人费用按小时收费;
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翻译费,包括申请文件翻译费、授权时权利要求翻译费。
Ⅳ 如何拿到国际贸易的独家代理权
是否答应客户要求获得独家代理权,这更多的是一个业务考虑的问题。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户独家代理权或者一般代理权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应得由贵司根据自己的业务以及对独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对方独家代理,意味两点最核心的:一是贵司不能再与该地区的其他进口商订立代理协议,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贵司自己开发的客户,也需要向对方支付代理费。二是贵司出口到该地区的货物都需要通过该独家代理商进行。 在是否授予对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贵司需要考虑如下问题:第一,该客户的进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贵司出口该地区的量不是绝对性的大,则可以考虑不授予。第二,该客户对该地区该商品进口市场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显然不能成为独家代理商,毕竟贵司今后一段时期内在该地区的促销工作都寄托在该客户身上了。第三,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赖程度如何?代理权的授予都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独家代理的信赖程度就更高于一般的普通代理。并且,今后在处理该地区的销售事宜、促销、商标等等,均需要依赖该客户。 和客户订立独家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到如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授予代理权的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长,这样可以便于调整,不至于发生问题无法终止协议。第二。代理权的区域。代理权的区域要明晰,这涉及到竞争范围。第三,对客户的考核指标,也就是客户作为独家代理商应当完成的最低销售量(额)。完不成的处理方式。第四,贵司在该地区可否自行开发业务?如有该地区的客户自己找上贵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费?第五,代理费的确定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种情况下,贵司可以提前解除独家代理协议?等。 总之,独家代理协议的订立,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问题,贵司需要根据贵司的业务需要,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来确定。并且,由于独家代理协议是一个较长期的、需要持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越细致越好。至于很多网站登载的独家代理协议,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因为这些协议只是规定独家代理的一些基本问题,欠缺全面性,更为重要的是,该些协议的针对性不强,不能个性化地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建议您就此咨询有经验的从事国际贸易律师或者咨询人员。 ■用户评论:■不要轻易给客户独家代理权利 如果你给了客户独家代理权利,你会发现你会处于不利局面,如果万一客户哪天突然和你翻脸,你就一下子失去了整个印度市场。另外,你给了客户独家代理权利,你就失去开发新客户的机会。所以我建议不要轻易给客户独家代理权利。 比较特殊的问题■独家代理引发的思考 独家代理是一个关系到每家公司海外业务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独家代理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不好的话就会使公司在该地区的业务很被动。国内一家知名的家电集团在中东地区就因独家代理的问题而无法有效的开拓市场,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当初该集团在选择这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时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进行考察,而是感动予该代理商一次次的电话和三番五次到中国企求独家代理的执着而与之签定了长期的独家代理协定。结果在多年以后,该集团发现当初选择的独家代理尚并没有做独家代理的实力也没有认真开拓市场的愿望。这时该集团想收回独家代理权时,独家代理却提出以1000多万美元为撤消独家代理权的条件。但谈判失败,至今独家代理的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对独家代理的问题会有更加谨慎的考虑。现在我们加入了WTO,外国公司蜂拥的进入中国,而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残酷而又现实的问题呢?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国内与这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竞争,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国际环境中与它们竞争,并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种汽车制造商,现在要在中东合资建工厂。在此期间我们也遇到了独家代理的问题。中东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们的独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诺的太多。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们针对这一问题正在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要在当地办公司或建厂的话,不妨可以和独家代理的候选人商谈,让它们出资金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来确定独家代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实力不够资格的候选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他们的出资比例不应太大。代理协议的期限也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既然是独家代理商, 那么他拿货的价格当然是批发价。可以划定一个表格,当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量时,给予一定的折扣。 因为是独家代理商,那么就必须给予技术上的绝对支持,需要派专人对对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注意分寸,一般的商品知识就可以了。太专业的技术还是留在自己手上吧。 特别注意:如果是专利产品请先到印度申请专利保护。同时要给予代理商销售权的许可。 ■印度客户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所有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南亚客户都会提出这种要求,请一定慎重考虑。■独家代理的优惠!各位前辈: 我有一个客户想独家代理我公司的产品,他想知道我们能给予什么样的优惠条件。我想请教你们一下,一般独家代理商我们能给予什么样的优惠: 比如说价格、服务、广告支持等等。请不吝赐教!谢谢! ■我的看法 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还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1独家代理商对我方产品的推广力度? 2我方产品在期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处的地位。 如果我方产品在其公司销售中属于附属产品则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独家代理。 3独家代理商在目标市场可以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 4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我方所提供的服务质理是否相同 *比较特殊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都采取全球采购,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国向贵司采购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独家代理商的利益?? 这个问题最好事先明确,否则象我一样发生问题后再协商,真的很麻烦。■独家代理 专家说的很全面,我司的经验是:如果企业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弃该市场的其他潜在份额时,可以与对方签定一个短期的独家代理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则取决于双方公司的实力.
Ⅳ 印度专利申请相关资料整理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工业政策促进司,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机关。
印度专利局按地理区域划分为四个辖区,分别为新德里专利局、孟买专利局、钦奈专利局和加尔各答专利局,其中加尔各答专利局是总局。各专利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均有权授予专利,且审查标准一致。
外国申请方提出申请,根据印度代理人根据所在辖区向所属专利局申请。
印度的外观设计管理仅由设在加尔各答专利局总部的外观设计局负责,但新德里、钦奈和孟买的三个专利局可以受理申请。
1、印度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
2、发明对应《专利法》,1970年颁布,1972年生效。外观设计有专门的法律《外观设计法》,2000年颁布,2001年生效。
3、发明保护期20年,自申请日起算。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自登记日起算,可延长5年。
1、临时申请后12个月之内,提交正式申请。
2、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申请文本,可请求提前公开,提交请求后1个月内公开。公开后有6个月的异议期,接到他人异议后3个月内答辩。
3、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出实审请求;实审请求日或公开日(以后者为准)6个月内做出第一次审查报告;也可以要求加速审查;第一次审查报告作出后12个月内,需提交答复意见和/或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4、符合条件授权。授权后有12个月异议期。
5、从申请日到授权,大约3-5年。
注意:
1、PCT进入国家阶段:30/31个月。
2、撤回: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日至少3个月之前办理,也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授权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在专利申请公布日之前撤回专利申请的,可以在专利申请未公开的前提下重新提交申请。
1、官费币种:印度卢比。
2、申请人类型及费用减缴比例:
类型:自然人、小实体、其他实体
官费缴纳比例:1:2.5:5
注意:
1、其中小实体需提交经公证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英译文;
2、小实体界定:制造业资本额不超过1亿卢比,服务业不超过5000万卢比;
3、多个申请人的,以缴纳级别最高的实体为准;
4、实体状态变化应主动通知印度专利局,否则可能导致案件被视为未提出、已授权案件被撤。
1、需要准备材料
——请求书
——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
——声明(宣誓书)
——委托书
——PCT申请公开文本PCT
——优先权文件英文译文及译者声明
2、申请语言:印地语、英语
首次年费为自专利申请日起第三年的年费,须在专利授权日后第二年年底之前缴纳。如果专利申请在两年内未被授权,年费将被累计,待专利授权后及时缴纳,或在专利登记后3个月内,或缴纳延长费后的9个月内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中止。但专利权中止后可以自权利中止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恢复专利权。
以上是对印度专利相关内容的简单整理,更多详细内容可登录印度专利局官网查询: http://www.ipindia.nic.in/index.htm
Ⅵ 求印度设立办事处手续及费用
到印度投资须知
2004-06-07 11:57 (摘自商务部网站)
随着中印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许多中国企业对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兴趣逐步提高。针对中国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编译整理了一些有关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规定和习惯做法供前来印度设立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参考。
一、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分类和管辖
印度政府目前采取积极吸引和鼓励外资政策,审批程序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简化。从外资项目审批难易程度上外资项目可分为四类:
1、外资股权不超过50%;
2、外资股权不超过51%;
3、外资股权不超过74%;
4、外资股权达100%。
在印度申报外资项目, 只要外国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股权最高限额的限制,外资项目均可享受“自动生效制度”获得批准,即只要根据印度“储备银行”(央行)的规定,向其报送有关表格和资料后投资项目可自动获得批准。
外国公司的股权超过印度政府对不同行业外资最高限额限制的,或另有规定予以排除的外资项目须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资项目的部门是“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
二、在印度投资的途径与形式
作为中国公司或中国人在印度开展投资活动首先要选择一定的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主体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想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一般应该选择按照印度法律所规定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从事商务活动。中国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的主体形式的名称、特点和职责范围如下:
1、设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
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办事处或委任业务代表处开展联络工作需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一般对从事联络活动的联络处或代表准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处或委任业务代表的申请要提交“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期限延长的申请可以报“储备银行”设置在对代表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以办事处或委托代表形式从事联络活动,印度“储备银行”予以批准的前提条件是办事处或业务代表从事商务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是从国外汇入的外汇,“储备银行”要求每年提交会计报表予以证明。办事处的业务要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从印度的出口,不允许从事生产制造、贸易、执行项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动。
2、担当代理
中国公司或个人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可以担当国内公司在印度代理。从事代理活动或接受委托担当代理的申请报送“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储备银行”对代理活动有严格管理规定,代理可以从事的活动仅限于以卖为目的的产品买卖,其间不允许有任何加工过程。
3、设立项目办事处
中国公司为执行在印度实施的某个项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设立临时性项目办事处,报请“储备银行”具有管辖权的地区办事处批准。提交No.FNC1表格。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印度实施任何项目或工程承包须得到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的批准,成立项目办事处及其业务的开展必须与印度政府或“储备银行”对项目或承包工程的批准证书相一致。项目办事处每年要向“储备银行”提交财务报告。
4、设立分公司
经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公司的分公司从事贸易、商务和生产的经营活动。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储备银行”中央办公厅外国投资处,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职责和经营范围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开展公司业务,例如担当买卖代理;
b.对母公司的业务从事研究,并向有关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开展进出口业务;
d.促进印度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的技术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储备银行”所颁发的批准证书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每年向“储备银行”提交会计报告。
5、设立合资企业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如同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单独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资企业设立的过程只有一点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即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中国企业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合资合同 中国公司与印度公司合资成立和经营企业要签定合资合同,合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资合同中予以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须经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批准方可成立。
b.董事会 合资企业的章程要明确规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行使相关权力的条款,要尽可能详细规定须有中方董事出席会议或经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的一些事项。
c.候补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补董事,合资企业经营期间一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到场,可以由候补董事代表其行使权力。
d.法定审计人 经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资企业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审计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资期间有关合资合同条款的实施,沟通与印度合资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资企业股权的转让 合资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转让合资企业股权的条件。
6、设立独资企业
中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成立必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的批准,其它设立公司的过程和条件与设立合资企业相同。
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设立独资企业的标准如下:
a.企业需要控股经营,与独自企业经营相关的后继或下游产品的生产需获得印度政府的批准;
b.独资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或设立独资企业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c.企业产品50%出口;
d.咨询服务行业;
e.涉及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三、外资项目审批的行业规定和股权比例
1、“自动生效制度” 只要符合“自动生效制度”审批的外资项目,申请人只需向设在印度孟买的印度“储备银行”外汇控制部总经理填报No.FNC1表格,一式七份,即可自动获得项目批准。
适应“自动生效审批”程序的行业及其股权最高限额
1、通讯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呼和卫星全球个人电话服务,外资最高限额是49%,需获得通讯管理部门的许可;
从事生产制造无限额。
2、房地产开发 不允许外资介入,非常住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 国营企业外资最高限额49%,其它不超过50%。
4、制药 成品药批量生产、生产和合成中间产品(使用DNA技术的除外)外资限额最高为74%。
5、宾馆和旅游 外资最高限额为51%。
6、采矿业 钻石和宝石矿石外资最高限额为74%;
除钻石和宝石以外的金、银和其它冶金矿石及其加工外资可达100%。
7、广告和电影 广告领域外资最高限额为74%;
电影拍摄外资可达100%。
8、互联网接入服务 以下情况外资可达100%:
a.不提供接口(包卫星和海底电缆)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b.通讯电缆基础设施建设;
c.电子邮件;
d.语音信箱。
但以上领域须满足下列条件:
a.如果外资达100%,外国公司须承诺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它地区上市,在五年后向当地印度公司转让26%的股权;
b.如果必要,公司要取得经营许可和满足国家安全要求;
c. 外资股权超过49%须经印度政府批准。
10、机场建设 外资低于74%可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1、特快专递服务 外资股权可达100%,并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2、大众捷运系统 外资股权可达100%,并经“自动生效”获得批准。
13、非银行金融公司 属于进一步开放和鼓励的领域如下:
a.确实引入外资的,包括:
i.外资股权低于51%,但先期投入超过50万美元;
ii.外资股权在51-75%之间,先期投入超过5千万美元;
iii.外资股权在70-100%,先期投入达到750万美元,全部出资期限在24个月内完成。
b.只要外国投资人不要求把不低于25%的股权转让给印度公司作为条件,达到上述a.iii.要求,实际投入资金超过5千万美元,可以设立股权100%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受限制,分支机构不必投入额外资金。
c.合资经营性非银行金融公司,如果外资股权低于75%,只要达到上述 a.i.和a.ii.最低出资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非银行金融公司其它的经营活动。
d.符合印度“储备银行”投资导向,非银行金融公司领域的外资项目可以通过“自动生效”程序获得批准,印度“储备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投资导向。
2、政府审批项目 凡是不符合“自动生效制度”的外资项目,申请人需向设在德里的印度财政部“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外国直接投资促进委员会”将在30天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需要特别审批的行业
在印度有些行业外资项目的审批与外资股权的比例没有关系,都要经过印度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些行业主要是:
1、银行;
2、提供金融服务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航空;
4、房地产开发
5、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
6、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投资公司;
7、原子弹及其相关项目;
8、国防工业和战略产业;
9、农业(包括种植业);
10、印刷媒体;
11、广播;
12、邮政服务。
4、印度政府有所保护或扶持的行业
有些行业的项目虽然不超过外资股份最高比例的限制,但出于对中小企业保护等原因印度政府规定不能适用“自动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这类项目如下:
1、特别为小型企业有所保留的行业;
2、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的行业;
3、所有与航天和国防有关的项目。
经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外资可以参与印度私营企业获取工业生产许可证,且项目规模低于10亿卢比的国防生产项目的合作,但外资股权不能超过26%;
4、所有与核能有关的项目;
5、完全出口型企业,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电子硬件技术园区和软件技术园区的项目;
6、现有企业股权获取;
7、工业产业政策尚未包括的行业,或外资股权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的项目。
四、印度政府审批外资项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类似我国商务部的外经贸统管部,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
9、如果中方企业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者承诺将在3-5年内向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营企业)转让26%的股权,“外国投资促进局”可以暂时按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批准成立。
10、外资股权为100%的贸易性公司可以获得批准,但外贸公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仓储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营销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
五、公司注册须交纳的费用
在印度注册设立公司需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向登记机关交纳一定数额的注册登记费,具体数额如下:
注册资本 交纳的费用(卢比)
1千万卢比 156,000
2千万卢比 206,000
3千万卢比 256,000
4千万卢比 306,000
5千万卢比 356,000
1亿卢比 606,000
5亿卢比 2,606,000
建立外国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一个外国实体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建立在印度的业务:
公司
公司可以是合股的,特别是采用以下模式:
l 合股组成一个100%外国产权的印度公司,作为一个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来经营;
l 合股组成一个合资公司(JVC),有印度合伙人和(或)一般公众参加,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经营;或者
l 合股组成一个有印度伙伴参加的合资公司,作为一个非上市公司经营。
分公司办事处
分公司可以意味着该设施实质上进行着与其总公司相同的活动。打算在印度开办分公司办事处(BO)的外国公司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允许,其中甚至包括含批准打算在印度开展的活动的规模。按照印度储备银行制定的指导原则,在印度的分公司办事处只允许进行下列活动:
l 货物的出口/进口;
l 提供专业服务或咨询服务;
l 进行其母公司从事的研究工作;
l 促进印度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金融合作;
l 在印度代表母公司并作为在印度的买/卖代理人;
l 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服务和在印度开发软件;
l 为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撑;
l 外国航空公司/船运公司。
联络办事处
联络办事处(LO)性质上是一个代表办事处,主要是为探测和了解业务投资的气候而设立的。联络办事处不允许进行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商业/贸易/工业活动,并且要求它能通过正常银行渠道接受国外的汇入汇款。只允许联络办事处进行以下的活动:
l 在印度代表其母公司/集团公司;
l 促进对印度公司的进出口;
l 促进母公司/集团公司与印度公司之间的技术/金融合作;
l 作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间的通信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开办联络办事处的公司都需要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预先批准,它是印度的最高外汇管制机构。一般给予3年的批准,到期后可以延期。
项目办事处
国外公司可以为了专门执行某些具体项目在印度设立项目办事处(PO)。项目办事处类似于分公司办事处,但开办目的仅限于执行特定的合同。由于项目办事处是为执行特定的任务而设立的,它们不能执行任何其他的功能,或进行任何其他的活动。一般来说,从事全承包项目的公司或从事安装项目的公司都会设立项目办事处。项目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如果合同发卢比款项(如果有的话)不足以制服,就必须由汇入的外汇来支付。开办项目办事处需要印度储备银行批准。
资料来源于《2003-2004年度印度投资指南》P2
联络机构及方式
1、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经商处总机:0091-11-26111101/24672687/24108944
刘如宁参赞 在商务部和使馆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经商参处工作
田 伟一秘:宏观经济、产业结构及政策,投资 分机209
郭明慧二秘:技术贸易、IT产业,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中资企业管理 分机203
李文柱二秘:双边和多边经贸关系,资源,商会联络,援助性技术培训 分机205
谌 莉三秘:货物贸易,外贸进出口政策以及贸易纠纷,经济特区,海关、商检 分机207
厉兆平随员:服务贸易,汽车摩托车贸易,边贸,交易会展览会 分机208
王建波随员:WTO事务,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金融、外汇 分机206
2、印度驻沪总领事馆
1008,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号
邮编 - 200335
传真: (86 21) 6275 8881
电话: (86 21) 6275 8882 / 8885 / 8886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网站: 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驻中国大使馆
北京日坛东路1号100600
电话:86-10-65321908(英语和印地语24小时服务)
86-10-65321856(汉语和英语仅限上班时间)
传真:86-10-6532468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
1008,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号200335
传真:86-21-62758881
电话:86-21-62758882/8885/888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shanghai-ed.com/india
(一)中国驻印度大使馆
地址:50-D,SHANTIPATH,CHANAKYAPURI,NEW DELHI-110021
国家地区号:0091一11
办公室:26112345
签证室:26116682
教育组:26114711
传 真:26885486
网 址:http://www.chinaembassy.org.i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中国驻孟买总领事馆
地址The Cliff, 1st Floor, 11, M. L. Dahanukar Marg., (Carmiceal Road) Cumballa Hill, Mum, 400026, India
国家地区号:0091-22
电话:
领侨室:4915862
商务室:4915863
办公室:4952426
调研文化室:4915878
传真:492495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