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欧盟国家是指哪几个具体的..谢谢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分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5月1日后,欧盟将新增10个成员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欧盟扩大到25国后,面积将达到400万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亿,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0万亿美元。
一、历史演变
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欧盟在其历史上共进行了5次扩大:1973年1月1日吸纳英国、丹麦和爱尔兰;1981年1月1日接纳希腊;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欧盟进行了第4次扩大,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2月,欧盟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结束入盟谈判,确定上述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10个中东欧候选国在希腊雅典与欧盟签署入盟条约,从法律上确保了10国按期入盟。
二、组织机构
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欧洲理事会会议(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举行正式首脑会议,3月和10月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额外的首脑会议。
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西班牙人索拉纳。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内部建设
(一)经济领域
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
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
(二)政治领域
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主权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
70年代,欧洲政治一体化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了一套“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尽管这一机制独立于欧共体共同机构之外,且具有明显的政府间性质,但毕竟还是启动了欧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欧洲议会还于1979年6月举行了首次直接选举。
到80年代中期时,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再次启动,政治联盟的目标又开始浮现,1986年2月,欧共体各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为日后欧洲联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备。随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又为推动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约》首次提出欧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后,理事会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采取了共同立场,还有50次采取了共同行动,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区进行排雷行动及向包括巴尔干半岛和中东在内发生危机的地区派遣欧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还有望通过欧盟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宪法,但它在欧盟内部运作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对保证欧盟东扩后的有效运转、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加强欧洲人的欧洲意识却有重要影响,是通向“欧洲合众国”的必经之路。
扩大历来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即将于5月1日完成的第5次东扩是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它标志着冷战在欧洲造成的分裂将最终走向历史,欧盟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将给欧洲格局及欧洲一体化带来深远影响。
(三)安全和防务领域
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欧盟已决定建立全欧范围内的恐怖分子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整合。
四、对外关系
欧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向欧盟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也已在1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团。欧盟派出这些代表团目的在于发展欧盟与这些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宣传欧盟价值观、提升欧盟在世界各国的形象,并随时向布鲁塞尔汇报驻在国的最新发展情况。
近年来,欧盟全球外交攻势明显,在大国外交上,一方面,欧盟调整了与美国的关系,在诸如中东问题、伊拉克重建等问题上与美国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与中、俄等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政治中的多边主义原则。欧盟还与美、日、俄、加、中等主要伙伴国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双边经贸、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权等问题。
欧盟对搞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一直非常重视,它在积极东扩的同时,还努力加强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关系,积极推动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欧盟的“近邻外交”旨在维护周边的安全与稳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欧盟充分利用各种国际论坛宣传其主张,这些论坛包括联合国、欧亚会议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等。欧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欧盟的国际“能见度”,增强了欧盟对世界事务的影响,也大大促进了世界的多极化进程。
欧盟东扩后,可能会有很长的磨合期,也可能会有挫折和失败,但这是欧洲大陆统一的重要和关键一步。欧洲一体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每一次危机都是前进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欧盟内外形势的发展已使各国经济、政治一体化不可逆转,欧盟也必将会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级政治力量。
㈡ 欧盟和东盟分别包括哪些国家是什么性质的联盟
东盟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5个创始成员国外,20世纪80年代后,文莱(1984年)、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5国先后加入该组织,使东盟由最初成立时的5个成员国发展到目前的10个成员国。东盟10国的总面积有45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 3亿(1998年统计数字)。观察员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东盟10个对话伙伴国是: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俄罗斯、韩国和美国。东盟已日益成为东南亚地区以经济合作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安全一体化合作组织,并建立起一系列合作机制。东盟的宗旨是以平等和协作精神,共同努力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遵循正义、国家关系准则和《联合国宪章》,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国际和地区组织进行紧密和互利的合作。
欧盟包括比利时、 保加利亚、赛普勒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爱沙尼亚、法国、匈牙利、爱尔兰、义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尔他、荷兰、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芬兰、瑞典及英国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 -- EU)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2/16/content_660955.htm
㈢ 欧盟国家指哪几个国家
欧盟25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丹麦、 希腊、 瑞典、 西班牙、 比利时、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波兰、捷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利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在欧洲联盟的25个成员国当中共有12国采用欧元,包括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以及义大利。此外使用欧元的还有并不具欧盟成员国身分的圣马利诺、教廷、安道尔、摩纳哥等国,以及黑山与科索沃。
联合的构想
历史上,曾有数个帝国用武力统一了欧洲的广大地区,像是罗马帝国、法兰克帝国、神圣罗马帝国、法兰西第一帝国和纳粹德国。
而王朝联盟(Dynastic union)则是统一欧洲领土的和平手段,另外也有少数的国家联盟,如地处中东欧的波兰立陶宛联邦、地处中欧的奥匈帝国和地处亚洲西部、欧洲东南部和非洲北部的封建神权大帝国——奥斯曼帝国。
在欧洲联盟的25个成员国当中共有12国采用欧元,包括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以及义大利。此外使用欧元的还有并不具欧盟成员国身分的圣马利诺、教廷、安道尔、摩纳哥等国,以及黑山与科索沃。
㈣ 欧盟最早签订3个共同条约的六国之名
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
(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
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Coaland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AtomicEnengy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矗”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
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
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外,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
(二)欧盟法优先的解释原则
欧洲法院(EuGH)几十年来通过判例成功地取得了欧盟法优先适用的模式。在欧盟法适用优先的问题上最早的案例是1963年的荷兰进口商VanGendenLoosa案。他从德国进口化工厂产品,但荷兰当局按照荷兰法在签订罗马协议之后而订立的法律规定要求收取荷兰进口商的特别海关税。欧洲法院以以前的EGVd第12条(现在是第25条)为依据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取消收取新增的税收,这种新收的税收不应该高于对成员国公民规定的税收条例。成员国按法律规定对此有不所为的义务,此进口商不必交付特别关税。1964年意大利律师Costa拒绝交付意大利国有公司ENEL要求的电费。欧洲法院受理后并在初审时认为EGV的第234(177)条不能比31(37条)优先。按31(37条)的规定,国有的垄断企业必须放弃对成员国中的公民在供电以及相关条件上的歧视做法。从此开始欧盟法就优先于成员国法而加以适用,以后的判例更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在以后实践中欧洲法院在欧盟法优先的问题上又出新招,即将对欧共体法的优先适用延伸到对欧盟的条例的优先适用上,并将其视为超欧盟国家的直接适用法。欧洲法院将其视为附属欧盟法,并声称在优先适用上与欧盟法一样,并得到欧盟法的认可。最后欧洲法院还将欧盟的对成员国指令也作为优先适用。在特定条件下指令可直接适用,比如1979年Ratti先生按意大利条例受到了比欧盟指令更严格的惩罚。欧洲法院就优先适用了欧盟关于危险原料的商标指令(此指令发布后,意大利没有及时按欧盟指令调整其国内相关政策)。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此指令可直接适用于欧盟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纠纷,因为指令在成员国与其公民关系上更注意保护后者,并且此指令是具有具体的内容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指令。在成员国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上,欧洲法院虽然拒绝将指令优先事适用于哪些尚未将其本国的政策按欧盟指令进行调整的成员国,但是却要求在对其本国法的解释时尽可能按欧盟的指令来进行解释。
如果上述与欧盟指令的一致解释不被成员国接受或难以作出足够的一致解释,以至于无法保证公民不遭受损害,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成员国有补偿的义务。在1991年的Francovich一案中首次作出此判决。Francovich与Bonifaci因其雇主未按欧盟保护雇员的指令而使他遭受损害,本来意大利完全可以像其它成员国一样创设保证金以保护雇员。欧洲法院据此认为:如成员国没按欧盟指令行事,损害了成员国公民的利益,且这种被损害的公民权利是足够具体的,可确定的,并且与此国家违反欧盟指令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幺欧洲法院就可以判其成员国负有赔偿责任。欧洲法院要求的这种赔偿义务是依据欧洲法第10(5)EGV作出的,因为每一个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履行合同中的或来自于欧盟组织的行为义务。1990年欧洲法院在FactortameI一案中声明:一个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对违法欧盟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此外,在BritishTelecommunications一案中已显示一趋势:即欧盟成员国如在按欧盟指令修改成员国法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从而导致指令不符,并因而使公民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所修改的成员国法没配置相应的以及适当的制裁措施,同样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欧盟法院希望各成员国法院重视有利于欧盟的解释原则并在解释中重视现有国内法与欧盟法的一致。
虽然欧盟法与各成员国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欧洲法院(EuGH)的判例仅仅是欧盟法的司法实践,但是各成员国的法院均在欧盟法的影响下作出其判决。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及各成员国的公司均是与欧盟协定的自由市场原则相关,尤其是与欧盟协定的第43-48条的关于迁移自由原则相关,因而对欧洲法院的判例的理解常常能在对上述原则的评述中得到更好的解释。在这方面德国做的相对比较慎重。欧洲法院的判例是较为融入欧盟一体化的目标的。
第二部分
(三)欧盟公司法的立法
关于欧盟公司法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欧洲公司法案:它原名是关于欧洲公司法的评议会规定之提案,不是准据欧洲联盟身成员国的公司法,而是持有共同准据法的欧洲公司设立和法律关系的法案。因而,欧洲公司并非是现在实际设立或已存在的公司。而且此欧洲公司法案体现了德国1965年9月6日制定的并在1998年6约6日按欧洲公司法指令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许多内容,也包括一些法国公司法的内容。
第二、公司法指令:它仅仅是一个平衡各成员国法律的工具,他们不同之处还是存在的。公司法指令的用词并不明确,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来给解释提供更大的空间。在公司法领域,欧共体早在1968年就开始制定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目前欧盟已经出台有关公司法的指令近20个。欧盟明确地并且比单个的指令与规则更早地在公司法领域制定了公司立法的权限。就公司法而言,为了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并消除人员及物品自由交流产生的障碍,在1987年公布的EC统一法中再次约定:在各个领域中进行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制协调工作。欧洲联盟(EU)公司法指令与各成员国的公司法修正应使自国国民在他国可以自由地进行企业活动。为此,各成员国各自拥有的企业组织必须讲行协调才行,并需努力设置对于各成员国的公司和企业活动的共同保护装置。
公司法指令是很重要的立法行动之一。它主要分为公司法指令与资本市场指令两类:
第一、公司法指令
它主要包括:
公开或登记指令(Register-oderPublizitaetrichtlinie),也是第1号指令:
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保障措施。这些措施与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相融合。1969年德国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资本法指令(Kapitalre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为协调成员国为保护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八条第2项所称公司的股东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1976年制定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资本的维持和变更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被称为第二号公司法指令。指令要求成员国法律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欧洲货币单位由欧共体委员会的《第3289/75号决议》予以界定。欧洲货币单位与等值成员国货币的换算,应当以本指令被通过之日的汇率为准。如果与欧洲货币单位等值的成员国货币发生了变动,以致于以成员国货币计价的最低资本数额持续1年低于22500”欧洲货币单位,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成员国必须在1年期限届满后12个月之内修改其立法,以遵守本条第1项之规定。但是,成员国可以规定,修改后的立法在其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适用于现存公司。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欧共体的经济和货币趋势。以及只许可大中型公司选择本指令第一条所列公司形态的趋势,每5年检查一次本条所定的欧洲货币单位数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德国1978年就将此转为国内法。
此外,欧洲法院在1991的Karella(涉及希腊政府强制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及以后的Kefalas判例中不容许通过国家行为提高认购股本的数额,以防止股东的权利的损害。
3)合并指令(Fusion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于1978年10月9日(第78/855)制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指令中的“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的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存续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存续公司向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10%;如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指令中的“新设合并”,是指数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家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被合并公司股东所持的股份转换为对新设公司所持的股份。如果新设公司向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发行面值的10%办果股份是无面值股份,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记账面值的10%。各成员国法律可以规定,被合并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如果该公司尚未开始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就其成员国法律调整的公司,制定有关吸收合并与新股合并的法律规则。德国于1982年通过合并法进行了转换。但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通过合并合同的详细内容、独立的专家审查及合并债务债权报告加以控制。此外,在德国,指令是否容许德国企业或公司按公司企业变更法第8条第三款第一句及第9条第三款放弃合并报告与合并审查还是一个问题。
4)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基于《欧共体条约》第五十四条第3项第7目的规定,并鉴于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之间的相似性会导致《第78/855号欧共体指令》有关公司合并的法律保证措施有被规避的风险,从而制定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第六号公司法指令,以更好地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债权人中包括公司债持有人和其它对分立各方公司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加以保护。
分立指令(Spaltungsrichtlinie)所称的“取得分立”,指一家公司不必经过清算程序而解散,然后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给一家以上的公司;作为对价,分立公司的股东获得接受分立公司资本的公司(接受公司)的股份,还有可能获得不超过分配股份的票面价值(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形下,为记账价值)10%的现金。
当本指令指向《第78/855号欧共体指令》时,“合并公司”指“涉及分立的公司”,“被取得的公司”指“被分立的公司”,“取得公司”指“每一家接受公司”,“公司合并条款草案”指“公司分立条款草案”。
德国在1991年的托管企业分立法中部分地接纳了分立的指令。在以后的变更法(1994)原则上也引入了分立与无清算的和解。所有的参与分立的当事人均受变更法第133条第一款保护,但是由于有133条第三款的5年限制,所以使德国有陷入国家责任的危险。而其它欧盟国家如果要使股份公司分立,那幺他们将与指令一致无设置责任期限。
5)康采恩财务报表指令(Konzernabschlussrichtlinie)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号公司法指令是考虑到许多公司是公司集团的成员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备置必须能够使集团成员和第三人及时获取公司集团的财务信息等原因而出台的。全面信息披露的目标要求那些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第七号指令不但补充了第四号指令没有康采恩的结算的不足,也通过此指令将被第四号指令排除的银行与保险企业包括在内。德国已将此指令融合在资产负债表指令法中,并在商法典第294条(应列入的企业;提示和告知义务)中规定:(1)母企业和全部子企业,不问子企业的住所,以非依第295条、第296条而不列人为限,均应列人康采恩决算。(2);在营业年度进行期间,被列人康采恩决算的企业的组成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将可以使连续年度的康采恩决算进行有意义的对比的事项列人康采恩决算。2此项义务也可以调整前一个康采恩决算的相应数额使其适合变化了的情况的方式履行。(3);子企业应不迟延地向母企业提交其年度决算、局状报告、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并在已对年度决算或康采恩决算进行审查时提交审查报告,以及在应编制中间决算时,提交接康采恩决算的决算日编制的决算。母企业可以向任何一个子企业请求进行编制康采恩决算和康采恩局状报告所要求的一切阐明和证明。
6)审计师能力指令(Prueferbefaehigungsrichtlinie)
此指令为1984出台的第8号指令。它使欧洲范围内的审计师资格有了统一的条件,同时也保证了第四与第七指令的质量。指令规定审计师必须先达到大学人学水平,然后在理论辅导课程中结业,再经过实际训练,最后通过由国家组织或者承认的、大学和最终考试水平的专业能力考试。指令第四条所称的专业能力考试,必须确保对指令第一条第1项所称文件进行法定审计所应具备的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以及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至少考试中的部分内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考试中涵盖的理论知识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尤其是:
第一审计: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和深刻评价,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成本与管理会计,内部审计,与年度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资产负债表科目和损益计算方法有关的标准,与会计文件的法定审计、从事此种审计活动的人员有关的技一律和专业标准。
第二与审计有关的以下内容:公司法,破产法及类似程序,税法,民商法,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信息与计算机系统,商业和普通经济学及金融经济学,数学与统计学,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理。
为确保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对此种能力的测试当包含于考试之中,而且考生必须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财会计报表或者类似财务文件的审计方面完成了至少三年的实际训练。
7)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Zweigniederlassungsrichtlinie)
分公司信息披露指令于1989年出台。根据《第68/151号欧共体指令》第三条的规定,由一个成员国法律管辖、并适用该指令的总公司在另一个成员国开办的分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记载事项,应当按照分公司所在成员国的法律予以信息披露。如果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于对母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就那些与分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而言,对分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优先适用。指令第一条规定的强行性信息披露要求仅限于分公司的住所、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分公司的关闭等文件和记载事项。
在德国这个第11指令于1993年编入德国法之中。
此外,指令绝不影响有关职工知情权的劳动法和税法对分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妨碍统计工作的目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8)一人公司指令()
1989年这个指令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1991年德国就将指令转换为德国法。实践上,德国早在1980年已容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公司税务指令(Gesellschaftssteuerrichtlinie)
1969年初出台过一个指令,是关于直接征收资本税的。但在指令转换为国内法时在法律上出现许多争论。欧洲法院在1993年的Viessmann判例中将不属于公司资本税的情况排除了。另外,欧洲法院不容许公司商业登记的费用过高,如果此费用过高,那幺就是违反本指令中第10条的间接征税禁止的规定。这在1993年的PonenteCarni判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资本市场指令
资本市场法主要为金融与证券服务的。欧盟一直以来向造就一个自由的资本与金融交易市常这也是欧共体法第56条所要求的。通过一系列的指令欧盟希望改善金融市场的功能。除了公司指令外,这些指令首先涉及银行法、交易所法、证券法和代理法。比如1973年的银行分行指令(),1977年与1989年的两次银行协调指令(),1983年的康采恩内部合并指令(Konsolidierungsrichtlinie),1986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指令(Bankbilanzrichtlinie),自有资金指令(Eigenmittelrichtlinie),1989年的银行分支行指令(),1991年的洗钱指令(Geldwaesche-Richtlinie),1992年的关于监管贷款所指令(sis)等等指令.当然还有很多还没有颁布的指令,这些有待于我们以后的研究。`
第三部分
(四)、欧洲各国公司法的发展特征以及公司法模式异同的举例
为了使同一时期的欧洲各国公司法发展在时间上以及在整体上(如果将欧洲看成一个整体)有一清晰的历史主线,因而按时间顺序将欧洲公司法的发展(也加入了一些美国的公司法内容)简述如下:
从14世纪起,皇室就通过授予令状形式赋予英国最早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特定权利,包括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和代为行使属于本国政府的统治权力。当时的规约公司脱胎于基尔特行会组织,两者并无质的区别,比如:公司本身没有资本,由参加到公司中的人缴纳一定的人伙金以各自分立的存货和账户从事交易。规约公司组织上存在着分散经营,彼此竞争的致命缺点愈来愈不适应海外殖民的需要,于是东印度公司-合股公司应运而生。
德国学者黎赫曼主张,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东印度公司,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合股公司以公司参加人人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经营运作,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一时期就法国而言,尽管法兰西国王维持着政治上的统一,但在法律上却很不统一。针对这种情况,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形式取代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如果我们再看一下英国的发展,会惊奇地发现英国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100年出现了”南海泡沫”事件。1720南海公司采取拉拢贿赂政府高官的手段获得了除英格兰银行和印度公司的国债以外价值3100万英镑英国所有国债的包销权。南海公司为了进一步搜罗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下种种诱人的诺言继而在英伦三岛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热潮,股价节节攀升。但不久泡沫破裂了,股票价格一泻千里。为此,辉格派领导人罗勃特·沃波尔授命于危际,担任财政大臣,并在他的倡导下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及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合股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惩非法的证券交易。从而保护股东及社会利益,但实际通过的法案却故意使法人形式难以采用,从而走上了另一极端。泡沫法令一直持续到1825年,该法令严重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1825年以后,英国议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放松在设立公司方面的限制,1834年通过了《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而非特许证成为法人公司。1834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格兰斯顿在他担任贸易委员会主席的短短任期内,为现代公司法制奠定了基石,英国着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a)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从而确立了公示主义原则。b)只要注册登记便可成立公司,确立了登记主义原则。简化了设立公司的程序。c)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而无需像个人合伙必须征得其它成员同意。从而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在法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彻底粉碎了封建王朝,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个时期是法国民法、商法发展的“黄金时代”,其标志就是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法国1807年《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这个时期法国公司法也接受了英国”南海泡沫”事件的教训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部分做法。但是法国早期在公司设立上采取特许主义,尤其是封建王国后期《商事条例》(1673)首创了核准主义,即公司成立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外,还需获得指定的行政官署的核准,比英国”南海泡沫”事件早47年就有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大革命后,政府继续采用封建末期确立的核准主义,严格限制公司的设立,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这时公司严格准则主义便应运而生,法国1867年公司法率先对公司设立要件作了较为详细又严格的规定并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除此之外,法国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设立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且要认足或募足,它有利于防止发行人的欺诈,防止滥设公司而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次,1876年法国公司法还最早创造性地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制度,为各国商法纷纷仿效。就美国公司法而言,在公司立法上也如英国一样采取准则主义后,加之美国产业革命的勃兴,使得各类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相应地公司立法也呈现出相应变化。比如,由于经济欺诈行为盛行,
㈤ 为什么欧盟能够统一,但是亚洲的各国却不能
欧盟之所以能统一,是因为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二战之后,欧洲作为主战场满目疮痍,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力量都受到严重打击,因此不结盟难以生存,只有联合才能共同发展。
二。欧洲的法西斯与反法西斯之间有着深仇大恨,尤其是法德的世仇,不消除,还有可能再度发生战争
三。欧洲一直以世界中心自居,因而迫切需要联合重振欧洲
四。欧洲不愿受到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的摆弄,而成为他们的附庸,于是联合起来遏制双方
五。因为有共同的文化底蕴,便于联合
而亚洲却不能
一。亚洲虽曾是世界文明的发祥地,但近代以来长期受到西方列强殖民,受其奴役影响,及其挑唆,甚至相互结成世仇。又因历史遗留问题,领土纷争不断
二。亚洲长期以来的宗教纷争和抵触外来的思想,阻碍其联盟
三。亚洲贫富差距极大,既有发展中国家,又有发达国家,互相之间猜疑不断,又难以合作,谋求共同利益
四。日本侵略战争,法越战争,朝鲜战争等毁坏了亚洲的秩序和和平,给亚洲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恢复起来十分困难
㈥ 欧盟更新国别名单,上面有哪些国家
欧盟近期更新了国别名单,其中有10个国家上榜。分别是澳大利亚,加拿大,格鲁吉亚,日本,新西兰,卢旺达,韩国,泰国,突尼斯,以及乌拉圭。而这一次的名单跟之前相比去除了摩洛哥。
现在欧盟理事会也向成员国表示,现在可以适当的开放边境,允许其他国家进入自己国家,毕竟还是要为了经济复苏嘛,不可能一直把自己的国界关闭起来,同时那么欧盟对于中国的态度就是双方平等的互利对等,意思就是如果中国对于欧盟的这些成员国开放了边境的话,那么欧盟的成员国同样也会对中国开放边境两者是互相平等的,就看谁愿意先退出一步了。
而自从欧盟从6月底第1次对外公布名单以来,意大利和比利时两个国家都直接表示自己不会对任何国家开放边境将持续性的保持封闭状态,我想这两个国家可能也是被疫情给整怕了,害怕边界再一次开放疫情就再一次反弹,他们可能已经有心理阴影了,但是这也是最保守的措施,希望他们能够忍得住经济的崩塌。
㈦ 东盟是那几个国家欧盟是那几个国家
东盟目前共有10个正式的成员国,另外还有一个候选国和一个观察国。
成员国(合称为东盟十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候选国:东帝汶。
观察国:巴布亚新几内亚(自1976年起)。
欧盟目前有27个成员国。
1950年的六个创建国为: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21个成员国在后来一系列的扩大浪潮中加入:1973年爱尔兰英国丹麦、1981年希腊、1986年西班牙葡萄牙、1995年芬兰瑞典奥地利、2004年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2007年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注:在1990年,欧盟的领土由于东德和西德的统一而扩大。 除了以上27国以外, 摩纳哥、 安道尔等欧洲小国也与欧盟签订了特殊协议。 欧盟一部分成员国的海外领地,如 格陵兰等,不是欧盟的一部分。 挪威曾于1972年和1994年两次在国内进行加入欧盟。
知识普及
1、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 1967年8月7-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
2、欧盟:欧洲联盟(英语:European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德语:Europäische Union),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28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2012年,欧盟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欧洲理事会主席为图斯克,欧洲议会议长为马丁·舒尔茨。卢森堡前首相容克为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 。 欧洲联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截止2014年欧洲联盟的运作方式是依照《里斯本条约》。政治上所有成员国均为民主国家(2008年《经济学人》民主状态调查),经济上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实体(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为八大工业国成员),军事上绝大多数欧洲联盟成员国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
㈧ 欧盟有哪些国家,英国为什么要退出欧盟
欧洲联盟(德语:Europäische Union,法语:Union européenne),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Brussel),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该联盟现拥有27个会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3种。
欧洲联盟成员国名单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英国为什么要退出欧盟
欧盟预算里,英国缴纳的比例约为1/8,按额度计算为德法后第3位。但德法利用欧元区内的有利地位,通过欧元区内的差异化利率政策,在制造业,服务业上都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反之,英国因为依然处于欧元区外,并未得到与付出相称的好处。
此外,统一的欧元和欧盟实际是欧洲两千年来,追求天下一统的理想的产物,但由于历史上的文化冲突,宗教冲突,民族矛盾,以及各种皇室联姻和内斗的影响,整个欧盟的隐忧重重。举例来说,土耳其加入欧盟的问题,实际上作为决策者的德法就忽视了历史上被奥斯曼帝国长期统治的巴尔干诸国的切身感受。这样的盲目扩张将直接导致欧盟内部的裂痕。
作为长期游离于欧洲大陆之外的海洋殖民帝国,英国对欧陆的统一或一家独大或铁板一块的联盟一直保持有强烈的警惕。退出欧盟,除了近短期的经济压力得到缓解,并为未来提升英国的金融和经济竞争力做准备外,还由于退出欧盟后,将会由德法英三强均衡变为德法两强,这样的联盟的持续性从长期来看是不稳定也不持久的,而对于英国来说,由此可能衍生的结果将大大减轻来自欧陆的压力,并有利于英国的远期利益。
㈨ 欧盟VS印度 开战谁赢不止军事实力还包括综合实力
印度必输,现在的印度和欧洲之间的实力对比,和十九世纪的时候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