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给印度客户做DP交单,30%的定金,这个交易方式有风险吗
这个还是有风险的,客户如果拒付的话,银行也没有办法的,而且印度海关那边的手续非常麻烦,货物到印度后你要退回或者转运都需要印度收货人的书面文件,建议采取LC方式操作。
❷ 清关那些事:印度双清,真的那么难吗
原标题:清关那些事:印度双清,真的那么难吗?!
最近印度有点儿火。
今天我们来说说印度奇葩的清关问题。
印度海关规定:
首先,所有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并且必须要提单及舱单最终目的地一栏填写为该内陆点。否则,必须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额的更改舱单费,方可转运至内陆。
其次,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印度买家不做延长申请,出口商的货物在海关存放30天后会被拍卖。
最后,因印度海港装卸能力极差,海关办事能力极度低下。建议订舱时尽量找能申请到14天免费用柜(14 free calendar days at destinaion)的船公司。
单证要求
1、提单
POD为印度的货物,收货人和通知方都必须是印度境内的,且有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货物描述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提单上显示free time条款;当DTHC和内陆运费需要由收货人承担时,需要在货描处显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转运,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条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清关
1)装箱单、发票、提单,这些都是每票清关所必须的;
2)根据你的产品HS CODE查询是否在优惠的范围内,从而决定办理FORM B亚太证书还是一般产地证,FORM B清关时可以享受关税5%-100%的减免;
3)发票日期要一致,出货日期也要跟提单一致;
4)具体要看你的客户要求。
印度有10个大港口,分别是西海岸的孟买、坎德拉、莫尔穆冈、科钦、新门格洛尔和杜蒂戈林;东海岸的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巴拉迪布和维沙卡帕特南。
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包装要求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潮湿、酷热、暴露在阳光和雨中、虫蛀、菌蚀和污土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寄往印度货件清关规定
接香港DHL通知,所有寄往印度(India)的包裹(非文件),货物在到达印度海关时,收件方须向当地海关递交印度政府颁发的身份证编号、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住址证明。滞留在当地海关的货物,直至收件方提交上述资料后才能开始货物清关程序。所有进口印度的货件(非文件),收件人仍须要提供如下文件:
1)收件方为私人:收件方需要提供护照副本或选民证号(VOTER ID)或永久帐号(Permanent Account Number)及清关委托书(POA);
2)收件方为公司:收件方需要提供进口公司进出口证书(ImportExport Certificate)和清关委托书及KYC(Know Your Customer);为了避免货物到达当地后产生清关延误或无法清关等情况,寄件方在寄运货件前,将下述资料注明在随货资料中:
①在运单上注明收件人有效联系电话号码或者Email地址;
②在运单上注明收件人的有效证件编号,如身份证号或护照编号或IEC或永久帐号(Permanent Account Number)等;
③随货资料必须详细申报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如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名等),且随货运单和发票信息必须完全相符(寄件人信息不能是货运代理公司)。
自2017年4月起,收件人需在货物到达当地的第二个工作日前提交所有清关文件,否则将会有延误附加费产生。费用为头三天按5000卢比/1天收取,之后的将按10000卢比/1天加收,具体以当地海关收取为准。根据最新的外汇牌价,1人民币约合9.29卢比。
印度的关税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
望采纳
❸ 印度海关关税问题 急!
海关有一个职责就是收税的,所以税收一定收,收多少要看你的产品是什么,去印度海关网查查就知道了. 中国的也是一样.
顺便说一句,如果你不是出口产品完税后到印度,就不是收你的税,是收你客人的税,所以你想知道你直接问你的客人.
❹ 去印度的平板电脑的海关编码是什么(是ITC HS code不是HS code)
你好:
�6�9�6�9你问的商品描述得不是很清晰,没有详细的生产工艺、结构功能、外观形状、规格尺寸、用途功能等的描述,我只能根据名称大致推断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471.3000项下。
至于你问的ITC HS Code,我还真不太清楚。但是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协调指度公约,使用的都是HS Code,该编码的前六位是世界通用的,因此,你填写上述编码的前六位就应当没问题的。至于后两位编码,每个国家都有可能自己分列,你要问印度海关确定才行。
如果你满意我的回答,恳请予以采纳并给予好评,谢谢!
❺ 发到印度的联邦快递被海关扣货,客户不去提货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最后会强制退回,当然可以选择销毁,但是这样损失更大。还有一个选择,不过要看是否幸运,让你的收件人给当地的fedex打电话,说物品很重要,寄件人有可能是写错申报价值了,提供情况说明,由联邦的人去当地海关沟通并提供说明,看看海关能不能放行,只是交关税就成了。不过这种方法要看当地海关是否能愿意接受你的情况说明,这要看幸运程度了!祝你好运!
❻ 印度进口关税税率表
印度海关进口关税说明:
一、课税总额=基本关税+额外关税+教育税+特殊额外关税
应纳税值= CIF总额+起岸费(1%CIF总额)
基本关税= 应纳税值×基本关税率
额外关税=(应纳税值+基本关税)×额外关税率
教育税=(基本关税+额外关税)×教育税率
特殊额外关税=(基本关税+额外关税+教育税)×特殊额外关税率
二、进口到印度的产品印度当局所征收的税种包括有:
1、 基本关税
2、 额外税
3、 教育税
4、 额外税收
5、 特殊额外税收
6、 其他额外税例如是抵消税、反倾销税、安全税等等。
以下是对其所征收的税种的一些简单的介绍:
印度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制结构 印度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在1988年的中央税总收入中,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3.84%,国际贸易与转让税占37.71%,对收益与资本课税占18%。中央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改良增值税、财富税、赠与税、资产继承税、关税、邦际销售税、印花税、支出税、国内航空税等。
由邦征收的税种有:土地税、机动车辆税、改良税、不动产转让税、邦内销售税、邦印花税、社会保险税、凭证登记税等。
改良增值税 1985年颁发的中央货物关税法引入改良增值税方案,于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国内消费税。对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应征国内消费税的制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许抵免购买这些半成品时已付的中央国内消费税。这种抵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消费税 联邦政府对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某些规定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因品种而异,出口可以退税。从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逐步为改良增值税替代。
个人所得税 印度1986年就已开征所得税,现行税法系1961年修订后于1962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为应税所得的有六类,即经营与专业性开业的收益与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证券利息以及纳税人不属经营所得的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印度海关进口关税列表:
产品种类相关进口关税税率:
纺织品:基本关税率15% --- 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 4%;
服装:基本关税率25%---150%卢比/平方米;特殊额外关税率4%;
辅料: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饰品:基本关税率5%;额外关税率0;特殊额外关税率4%;
家用电器: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电子产品:基本关税率10% ---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皮革及皮革制品: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陶瓷: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医药用品: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5%;特殊额外关税率4%;
化妆品: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玩具: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16% (或0);特殊额外关税率4%;
饮料:基本关税率30%;额外关税率0;特殊额外关税率4%;
酒精饮料:基本关税率100%;额外关税率0; 特殊额外关税率4%;
黄金与珠宝:基本关税率100%;额外关税率16%;特殊额外关税率4%;
茶叶:基本关税率25%;额外关税率0;特殊额外关税率4%;
水果:基本关税率30---40%;特殊额外关税率4%;
葡萄干:基本关税率100%;特殊额外关税率4%;
蔬菜:基本关税率100%;额外关税率0;特殊额外关税率4%;
印度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制结构 印度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在1988年的中央税总收入中,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43.84%,国际贸易与转让税占37.71%,对收益与资本课税占18%。中央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改良增值税、财富税、赠与税、资产继承税、关税、邦际销售税、印花税、支出税、国内航空税等。
由邦征收的税种有:土地税、机动车辆税、改良税、不动产转让税、邦内销售税、邦印花税、社会保险税、凭证登记税等。
改良增值税 1985年颁发的中央货物关税法引入改良增值税方案,于1986年3月1日起生效,以逐步取代原有的国内消费税。对税法规定所列举的应征国内消费税的制成品所耗用的半成品,允许抵免购买这些半成品时已付的中央国内消费税。这种抵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消费税 联邦政府对在印度生产或制造的某些规定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厂环节征收。税率因品种而异,出口可以退税。从1986年 3月起部分商品的消费税逐步为改良增值税替代。
个人所得税 印度1986年就已开征所得税,现行税法系1961年修订后于1962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列为应税所得的有六类,即经营与专业性开业的收益与利得;工薪所得;住房财产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源泉所得(包括股息、中彩、某些证券利息以及纳税人不属经营所得的机器设备、厂房出租租金和房屋租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个人(包括未分家的印度人家庭)。个人区分为居民、非常住居民及非居民。划分标准主要是应税年度或该年前若干年内在印度居住时间的长短。居民要就其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非常住居民则只就印度境内所得及由印度控制的国外源泉利得纳税,非居民只就其印度境内所得纳税。
对于未分家的印度人家族,只要在应税年度该家族的事务控制与管理不完全在印度境外,即为印度居民。如果在应税年度前10年中,家族管理者有9年不成为印度居民,或者在应税年度前7年中有730天以上不住在印度,则该家族不是常住居民。
未分家印度人家族就家庭的全部所得纳税,不对家庭成员来自家族此类所得任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不作为确定该成员适用税率时的所得组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印度税制
❼ 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出口印度,被科钦海关扣了,有什么方法可以清关
您印度的收货人是正规公司吗? 印度海关有提出其他的要求吗, 像关于资质类的某些证书之类的要求? 通常海关不会有这么简单而不合逻辑的要求: 整机不能进,拆散了就能进 -- 这个说法不太合理。 您最好再查一下滞留海关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❽ 与印度人进行贸易,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大家对和印度人做生意都觉得很烦的,他们的鬼问题特别多,非常难对付,很多人甚至收到印度的讯盘都当作垃圾邮件处理。不过这总归是不妥的,做生意嘛总是要有一线机会就争取的,只要我们认真按照国际规则办事,提高自身风险意识,不随便做那些没有保障的付款方式,我们跟尼日尔爾利亚也是可以做生意的。 印度人大概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印度人对于价格的重视远远超过了质量。即使报给他们的价格是市场上最便宜的他们也是跟你照砍不误。 2、印度人的忠诚度是比较差的,也许和你合作多年,发现有其他厂家价格低一点点可能就转单了,而欧美客户忠诚度则比较高。 3、印度人的精明是出了名了,他们很会很精明地算计种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但话说回来这也是一个精明的商人应该具备的素质,这可能也是印度人能够纵横国际市场的主要原因吧。 根据海关的资料统计,印度从我国进口的主要产品有:机电产品,包括电视机、计算机及音响等的电子元件、机械设备等产品、焦炭及煤、生丝及纺织品、医药品、钢材、化工及染料中间体、耐火材料、轻工业品、及豆类等。中国自印度的主要进口商品有:铁矿砂、铬矿石、成品油、钢材、植物油、氧化铝、机电产品,钻石及宝石等。 大家特别是新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企业在对印的贸易交易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报价的时候适当加上一点价格给他们砍,并可以根据不同的定量给他们报个等差的价格,让他们觉得定多了有甜头。对于那部分烦不胜烦的问价格而从来不关注产品细节的贸易商保持常规的回复,可以制定一个回复模板。对于吹自己实力有多强,订单的数目有多大切不可全信,要适当调查一下他们公司的状况,至于订单的数目,等他真正下单了以后才是具体的数目,否则都是把他当做理论值处理。 2、坚持付款方式以即期信用证为主的世界上通行的习惯贸易做法。仔细、认真地审核并履行信用证。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严格按信用证条款执行,不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趁之机。 不听信买主的花言巧语和种种理由,坚持不做付款方式为D/P即期、远期和D/A的交易。因为当地的市场在不断变化,进口政策也时有调整,一些进口商,特别是一些中小商业公司随时有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履约。 俗话说:“货到地头死”。由于进口商掌握着主动权,近两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中国公司已有数家。一些不法进口商,货到后以种种理由不赎单提货,并以此要挟出口公司,无理强迫中国公司一再降价和改付款方式为D/A,以达到以极低的价格买到货物甚至完全侵吞货物的目的。 3、通过香港、新加坡的中间商,尤其是印度人在上述两地开的皮包公司达成的生意需加特别注意。他们有的是香港开证,货交到香港然后再转船到印度;有的则是香港开证,交货目的地是印度;有的是中间商联系,印度的最终用户开证。凡此种种情况,一定要注意调查中间商的基本情况和资信,分清责任,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办。近几年,按以上方式成交的买卖,由于中间商在其中做了手脚,发生贸易纠纷,索赔甚至违反印度有关进口的法律、法规的例子已有很多起。 4、注意市场调查,顾全大局,认真制定价格和严格对外报价,不要为了开拓市场和抢到客户而低价倾销。近年来,印度政府不断以反倾销名义对外国出口到印度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出口到印度的不少商品因为受到调查而出口公司又未积极应诉,因此而退出印度市场。今后,一旦再发生反倾销调查案件,有关出口企业应积极参加、配合相关商会组织的应诉。 5、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是允许的。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不要货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货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不过只能退还原来所交关税的80%-90%。 近年来,少数不法进口商常常以海关不允许提货、海关将没收、拍卖进口商品及海关不退进口关税等谎言欺骗中国出口商,务必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出口商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应注意在印海关规定的港口海关仓库存放时间内不失时机地办理有关手续。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6、加强与中国驻印度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孟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的联系。贸易纠纷发生后,出口企业应如实的将贸易的全过程通报中国有关驻外机构,以便分析情况,提出建议,协助国内有关企业尽快的解决问题。 7、邓白氏资料:根据英国商情机构邓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 ,1998年7月号的资料,印度的国家风险指针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评价”,即该国“拥有足够的贷款债务支付能力”。在亚洲国家之中与南韩、菲律宾同级,略逊于中国大陆(DB3a)及马来西亚(DB3b),但优于泰国(DB3d)。 总之,我国出口商与印度商交易,仍应仔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小心谨慎为宜。
❾ 印度海关申报的秘密是什么
印度海关申报的秘密如果被知道了,那还叫秘密吗
❿ 印度海关对阀们进出口的规定等
印度进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印度进出口产品的结构
下面列出四张表,从中可初步了解印度进出口产品的结构,它们分别是印度进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出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向中国出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
二、印度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
印度消费者事务及公共分配部下属的印度标准局(BIS)是印度负责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印度标准局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印度标准学会(ISI)。1986年,印度设立印度标准局(BIS),1987年4月1日,印度标准局正式取代印度标准学会成为印度法定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主管部门。
印度标准局总部设在首都新德里,下辖5个地区办公室、33个分支办公室、5个检查办公室及8个实验室。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标准局工作人员总数为1900人。
(二)涉及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
涉及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1986年印度标准局法》,该法规定了印度标准局的设立、机构设置及职能;《1987年印度标准局规则》,该法规定了进口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8 年印度标准局(认证)规则》,该法对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2004年发布的第29号通告规定了进口产品的强制质量检验。
(三)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印度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两种:强制检验制度和自愿检验制度。
1. 强制检验制度
早在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就发布了44号通告,对进口产品的强制检验做了具体规定。随后,商工部又通过2001年9月3日的第26号通告、2003年4月7日的第5号通告以及2004年1月28日的第29号通告对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目前,规范强制检验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商工部第29号通告。29号通告规定,凡是进口属于印度标准局109种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必须事先向印度标准局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海关依据认证证书对进口产品予以放行。
(1)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
列入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的109种产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费品或关系到能源保护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见表5)。
(2)外国生产商申请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
对于外国生产商申请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外国生产商首先应向印度储备银行申请在印度设立一个联络处或办事处,再由联络处或办事处向印度标准局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申请费用为1000卢比。标准局接到申请后将派出一个不超过2人的检验组赴外国生产商工厂实地检验,外国生产商承担检验组的所有旅途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签证费用等)及300美元的检验费。如果产品检验符合印度相关标准,则外国生产商与印度标准局签订协议,取得进口产品认证证书。外国生产商每年需再缴纳1000卢比的认证费及不少于2000美元的认证标志使用费。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申请延期,申请费用为500卢比。
(3)印度进口商申请的进口质量检验
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由印度进口商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
A.该进口产品的消费是必须的;
B.该进口产品的需求是持续的;
C.该进口产品从预先确认的渠道获得。
印度进口商必须首先建立一个检验设备符合印度标准局要求的实验室,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时需随申请表附上进口商对进口样品的检验报告。申请费用为1000卢比。为保证进口产品符合印度标准,印度标准局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出一个不超过2人的检验组赴进口产品的生产厂进行实地检验,进口商承担检验组的所有旅途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签证费用等)。获得进口认证证书后,进口商需缴纳每年1000卢比的认证费及规定数量的认证标志使用费。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申请延期,申请费用为500卢比。
(4)例外规定
经印度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宗教组织或教育机构因接受国外捐赠而进口属于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不需强制产品质量检验就可直接进口。
经在马哈拉斯特拉邦那格浦尔市主管爆炸品控制的最高官员的批准,钢瓶及钢瓶阀门或阀门配件可以不经强制产品质量检验就直接进口。
2.进口自愿检验制度
凡是进口属于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是否检验由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自愿决定,政府不加干预。
三、印度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
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是印度政府依据《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第三条规定设立的印度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及装船前检验的主管机构。
1.机构设置
EIC总部设在新德里,主要由行政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两部分组成,两个委员会分别管理行政事务和检验技术事务。委员会成员由1名主席、1名秘书及17名委员组成,上述成员均由中央政府任命。根据《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第七条规定,EIC通过其下属的5个出口检验机构(见表6)以及遍布全国的42个出口检验机构办事处及实验室来具体实施出口产品质量的现场检验职能。
2.管理职能
(1)出口检验委员会的职能
EIC的职能包括:发布需要纳入质量控制或需要出口前检验的产品名单;为名单内产品制定出口的质量标准;详细说明名单内产品的质量控制或检验类型。(2)出口检验机构的职能
A.通过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证书,在出口企业实施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批批检、过程质量控制及自我认证等);
B.通过颁发食品质量证书,在食品加工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管理多项优惠关税项目下的原产地证书,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颁发596158项原产地证书。
(二)涉及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
涉及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
1.《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
该法是印度管理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出口检验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质量控制及检验机制、获取出口商相关信息及相关处罚细则等内容。 2.《1964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委员会的活动程序、质量控制及检验的具体程序、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检验机构的委托及批准等内容。
(三)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批批检制度(CWI)
在批批检制度下,每一批出口货物均需要经过检验,检验依照统计学抽样方法在出口检验机构或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货物只有符合规定的出口质量标准才能取得检验证书方可获准出口。由于各种货物的特性不同,每种货物的检验证书有效期也不相同。一旦超过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出口货物必须重新申请检验。目前,列入批批检制度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陶瓷制品、水泥混凝土、部分无机盐、油布、部分无机颜料、部分矿产品及矿砂(包括铁矿砂、锰矿砂、铝土矿砂等)、部分有机化学品、双壳类软体动物、鱼及水产品、干鱼、蛋制品、奶制品、蜂蜜、Basmati大米、黑胡椒、禽肉及禽肉制品、宠物食品以及非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
2.过程质量控制制度(IPQC)
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强调生产商在制造过程的每个阶段(从原料采购、生产、包装到最终检测)均有控制质量的责任。出口检验机构将成立一个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生产商的各个具体部门在生产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如果评估合格,则生产商将获得出口质量证书,出口货物也不需再进行检验。
3.自我认证制度
自我认证制度是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制度。除了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外,自我认证制度强调生产商在设计研发、质量审核、售后服务、仓储等四个方面应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质量要求。经过出口检验机构评估合格,生产商将获发出口荣誉质量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出口检验机构将依据生产商的业绩考虑是否延期。自我认证制度最初只在工程项目企业实行,现逐渐推广至其它行业。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对进口食品在卫生和安全指标方面的日益关注,食品领域的一些国际性卫生标准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良好制造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受到广泛接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采取上述卫生标准对出口食品质量进行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的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欧盟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卫生要求。目前,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产品主要是水产品、蛋制品、奶制品等。
四、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评议
(一)我国受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影响的主要产品
从表3可以看出,列入印度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的109种产品中,油压炉、液化气瓶及阀门配件、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浸没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炉、电热器、家用开关、漏电断路器、过电保护装置、绝缘电缆、交流电度表以及交流静电变压器等均属于印度自中国进口的主要产品。
(二)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评议
鉴于印度进口强制检验制度对中印贸易的影响,2005年6月22日,我国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参处向印度商工部贸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务的官员提出: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下外国生产商申请进口产品认证证书的程序复杂、费用昂贵、申请时间长,给包括中国生产商在内的外国生产商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并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不相一致。
印度商工部贸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务的官员称,印度商工部的相关通告并未违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印度官员认为,印度发布相关通告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即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健康,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同时,列入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109种产品在印度国内也属于强制认证产品,这109种产品的印度生产商也需向印度标准局申请产品强制认证;此外,印商工部通告并非针对某一国家,而是适用于所有外国生产商,并未构成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