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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进口食品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7 02:13:15

A. 进口的食品未经检验销售的如何处罚

2008年05月12日 16:09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销售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可能面临最低5万元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要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B. 进口食品没贴中文标签如何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印度进口食品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规定:“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因此,应当认定为存放在货架上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除了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将其粘贴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督单位,可依法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合惩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第一、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第二、看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该防伪标志是从2000年开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的。

第三,看经销商有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只有货证相符,才能证明该食品是真正进口的。

C. 海关的新规定

各 国 及 其 海 关 最 新 规 定
一、北美洲

美 国
1、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美国的鞋样必须提供详细的品名、成分、样式等物品资料,否则将导致清关延误。

2、 从2005年5月1日开始,禁止木质包装(包括原木包装、三合板包装等)物品进口至美国,但非原木包装的物品目前仍可以通过DHL中转,请在发件时留意包装,避免产生问题;

3、 从2005年3月1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食品、动植物产品和化妆品一律不能以快件方式进口,否则,将可能被处US$5000到US$10000不等的罚金。

二、西欧

法 国
1、 高价值快件的进口:对于申报价值高于USD20的快件,在清关时需收件人提供相关文件协助的:若在20日之内未接到发件人或收件人关于如何处理的回复时,法国海关将会对此类扣关件做以下操作中费用较低的一种:

1.1 退回给发件人,退件费和关税全部由发件人支付;

1.2 在海关销毁,发件人需要支付400欧元的手续费;

2、 特殊费用征收: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的货物,需加收USD25的特别操作费。

英 国
1、 从2005年5月10日开始,所有食品类产品(包括动物产品、鱼类、昆虫类、水果、疏菜等)一律禁止进口英国,一旦发现,立即退回发件地,且英国卫生部门会征收最低140英镑的扣押费,相关费用将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意大利
1、 意大利海关最新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进口至该国的纺织品恢复配额制度。从即日开始,海关只接受已有配额证的纺织品的进口申报,且相关外贸部门不再接受新的配额申请,否则将由海关自动退回或罚款,相关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三、东欧

拉脱维亚
1、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样品的申报价值必须包括运费及派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清关延误,甚至产生扣关费用,相关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立陶宛
1、 为了避免海关清关延误或产生关税,请发件人注意所有发给公司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40欧元,发往私人的圣诞礼物申报价值必须高于20欧元。

波 兰
1、 寄往波兰的包裹快件必须提供一式四份带有发件公司抬头的正本商业发票,且必须要有发件公司签字及盖章。

四、亚洲

印 度
1、 所有进口至印度的木质包装的快件需要提供植物检验检疫证书,否则将会导致3-4天的清关延误及最少40欧元的罚款,相关信息请查阅http://www.ippc.int 获取相关资料;

2、 所有进口至印度的快件运单及发票必须申报清楚品名、数量、单价等相关详细资料,只注明“样品”等不详的申报将会被当地海关拒绝清关。

韩 国
1、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进口至韩国的使用原木外包装物品必须在出口国出口前进行相关检疫部门使用甲基溴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热处理(熏蒸)并在包装上使用“已进行相关处理的标记”显示说明(标记必须至少在木质包装对立两面显示);否则,将会导致韩国海关处置、处罚或快件的直接退回,相关费用由发件客户无条件支付。

菲律宾
1、 从2005年4月20日开始,菲律宾政府机构及相关大学不再接收没有详细收件人名及部门的快件;

2、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该国的木质包装的物品必须经过目的地的植物检疫部门检验并清关,原先由当地海关清关的规定取消。

泰 国
1、 所有进口快件必须通过X光检查作清关手续;如检查后发现货品与发票内容提供的资料不吻合,货品即时被扣留两至三个星期后,才进行例行清关手续,扣留期间,海关会每天计算仓租、杂费、税金…(必须无条件支付);如货品选择弃件处理,也需支付上述费用。

五、大洋洲

澳大利亚
1、 从2005年年中开始,澳大利亚海关对所有进口至该国的物品(包括文件及物品)进行严查。海关只接受详尽的进口申报,相关内容包括收、发件人,物品的详尽信息(包括发件人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收件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物品名称等详尽资料等)。否则将被海关扣件、自动退回或罚款,相关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六、中东

阿 曼
1、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发往阿曼且申报价值超过US$2500.00的快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否则将会产生USD30的罚款,相关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巴 林
1、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凡发往巴林且申报价值超过US$1300.00的快件,必须附上原产地证明;否则,巴林海关将处以每票USD$30.00的罚款,相关费用会向发件公司收取。

伊 朗
1、 从2005年5月19日开始,凡单件重量超过50KG的快件必须提前向海关申报,否则将会自动退回发件地,相关退件费用直接向发件人收取;

2、 如有涉及外交方面的包裹也必须预先向海关申报,否则也会自动退回发件地。

卡塔尔
1、 化妆品、香水、面霜等样品进入该国需由收件人提供当地卫生检验机构的许可方可进口,并且将会产生较长时间的延误。

科威特
1、 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凡申报价值超过USD3000的科威特快件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凡申报价值低于USD3000的快件所提供的发票必须公司签章,否则将会扣关待查。

黎巴嫩
1、 所有进口快件必须正确、如实、详细地进行申报;

2、 无商业价值的护照不可申报为文件或资料,必须注明为护照样品(PASSPORTS),若未如实进行申报,一经海关查出将会处以每票USD3000.00罚金,将向发件公司强制收取!

沙特阿拉伯
1、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所有带摄像头的手机禁止以快件的形式进口至该国。

叙利亚
1、 从2005年6月18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当地的VCD、CD等音像制品必须扣关,由国家教育部进行核查。此最新海关规定将会持续一个月。

七、非洲

埃 及
1、 凡是被埃及海关扣住的快件,均需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处理意见。若须收件人协助清关的,因收件人原因无法协助或拒绝配合的,海关将自动提供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1 自动退回发件地,须收取USD35的手续费及退运费用;

1.2 自动销毁,将产生USD12的手续费。

加 纳
1、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加纳的高危性物品必须通过加纳当局相关标准部门查验方可进口,相关快件必须随货附上相关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或证明文件。以上海关规定会导致清关延误48小时以上,具体高危物品分列如下:(1)、食品 (2)、医药产品 (3)、电气器材 (4)、电缆 (5)、液化石油配件 (6)、玩具 (7)、建筑材料 (8)、旧物品 (9)、非洲产地的纺织品。

摩洛哥
1、 从2005年1月24日起,所有进口到该国的陶瓷制品、砖块等样品,必须由收件人提供进口许可证协助清关。

南 非
1、 从2005年3月1日开始,所有属再进口或临时进口南非的快件(例如用于维修或退回的机器等),南非当地海关需要具有列明临时进口或再进口原因的发票进行清关,否则将会扣关待查。所需具体文件分列如下:(1)、快件单号;(2)、商业发票;(3)、许可证;填写注意事项:

1.1 商业发票必须详细列明设备的各种型号数量;

1.2 必须在发票及运单上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3 发票不能手写,必须用铅字打印;

1.4 物品必须申报价值必须与当时的市场价值相符,如果申报与实际物品不符将会造成清关延误;

1.5 发票申报价值必须用美元申报;

1.6 发票上必须注明物品的原产地国家,如原产地国家不明,必须注明“UNKOWN”;

1.7 发票上必须注明南非收件人进口编(在可能的情况下);

1.8 物品必须如实填写申报价值,如申报价值过低将会造成罚款及清关延误;

1.9 如物品必须派送给收件人以外的地址,必须在发票上清楚注明“BILL TO…”及“DELIVER TO…”。

2、 凡进口至该国的用于转售的维他命、食品、草药、食品供应品等必须提供相关卫生产品的证明,相关证明只能通过收件人向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的以下相关部门人员申请: Robert Makuba 2712 312 0390、Noluntu Qodi 2712 312 0232、Dixon Lentsoane 2712 312 0304;对于用于私人用途的维他命、食品、草药、食品供应品等(只能1-2件),收件人必须填写卫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表格,且会有2-3天的清关延误。

突尼斯
1、 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突尼斯的快件,凡申报价值超过USD30以上的,必须由收件人自己到当地海关协助清关,当地海关将会在快件到达当地后直接通知收件人。

八、中南美洲

阿根廷
1、 从2005年1月25日开始,所有通过快件形式(包括:私人物品)进口至该国的物品申报价值不能超过USD1000,否则必须通过正式清关才能进口;若同一收件人在一天内收到的物品的申报价值总和超过USD1000,则部分物品必须通过正式清关渠道清关;

2、 所有通过快件形式进口至该国的物品必须随货附上关税号或收件人的护照(或公民证)复印件,否则会造成24-48小时的清关延误。

巴 西
1、 巴西为保护本国的工业生产,对国外进口的货物采取了征税贸易保护政策;

2、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到当地的快件运单及发票必须提供详细的收件人名、地址及美元申报价值,否则将会自动退回发件地,相关退件费用直接向发件人收取;

3、 目前,寄往巴西的快件是经美国迈阿密中转,采用EDI电子报关进口,包裹类货物在经迈阿密中转时即已知关税金额,服务商会与收件公司联系确认关税的支付情况,在确认已收到收件人关税后,方可准允从迈阿密转进巴西,故将影响货物的派送时效。

4、 从2005年8月3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巴西该国的物品的发票及运单上必须注明收件人相关征税ID号码,以便收取相关关税。没有收件人征税ID的物品申报将被海关扣件30天,30天后自动退回发件地,相关费用直接向发件公司收取。

厄瓜多爾尔尔
1、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厄瓜多爾尔尔的物品不再接受传真或影印的发票,而必须提供原始(不能经过涂改)的发票,否则将导致USD27的罚款及3天以上的清关延误。

2、 从2005年9月1日开始,所有出口至该国的物品必须随货提供正本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否则当地海关将不能清关并产生至少USD27以上的海关罚款。

海 地
1、 从2005年5月1日开始,凡申报价值超过USD10.00及重量超过10KG的包裹必将会征收相关关税;相关关税金额将根据物品内容及申报价值相应增加;

2、 对七天内当地收件人仍不支付相关关税而导致滞留于当地海关仓库的快件,当地海关将征收相关的仓储费,此费用由发件客户无条件支付。

秘 鲁
1、 从2005年3月1日开始,所有进口至秘鲁的快件,秘鲁当地海关需要具发件人公司抬头的原始发票进行清关,否则将会扣关待查。

委内瑞拉
1、 从20005年9月1日起取消原所有进口至该国的包裹全部需要接受当地海关检查的规定,但货物申报价值在USD5000以上的快件除外。

D. 从印度进口的商品中国需不需要消毒

从印度进口商品,中国不仅要消毒而且还要进行核酸检测。印度疫情严重,而且是变异株,检查肯定非常严格。你自己也要重视起来。

E. 经营印度牛肉违返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规定

1、目前我国仅允许澳大利亚、新西兰、乌拉圭、阿根廷、加拿大、哥斯达黎加、智利、匈牙利等8个国家的牛肉进口。
2、《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证明进口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唯一证明,每批经检疫合格的进口肉都应该有以上证明。可以要求商家出示检验检疫证明,如未能出示则可以认定为未经检疫的肉制品。
3、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F. 印度尼西亚海产品核酸检测阳性,海关如何处理

暂停该企业进口申报一周。

由印度尼西亚进口冻带鱼外包装被检查出新冠病毒一事,海关已经发布了全国公告,对该企业进口申报暂停一周,就是截止到9.18日之前不再接受该企业的所有商品,在期满之后会自动恢复。但是其他同类型的企业可以如常出口产品到中国。就是说并不是带鱼的事情,而是外包装的问题,该企业并没有做好相应的处理,导致了新冠病毒的传播。

在我看来,印尼的做法十分正确,有了错误就去改正,且没有拖拉,积极和中国处理好外交关系。在这件事情上这已经算是一个比较完美的答案了。

G.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怎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以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H.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I. 印度海关对阀们进出口的规定等

印度进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印度进出口产品的结构
下面列出四张表,从中可初步了解印度进出口产品的结构,它们分别是印度进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出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印度向中国出口的前十位产品及金额。

二、印度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
印度消费者事务及公共分配部下属的印度标准局(BIS)是印度负责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印度标准局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印度标准学会(ISI)。1986年,印度设立印度标准局(BIS),1987年4月1日,印度标准局正式取代印度标准学会成为印度法定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主管部门。
印度标准局总部设在首都新德里,下辖5个地区办公室、33个分支办公室、5个检查办公室及8个实验室。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度标准局工作人员总数为1900人。
(二)涉及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
涉及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1986年印度标准局法》,该法规定了印度标准局的设立、机构设置及职能;《1987年印度标准局规则》,该法规定了进口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制定和管理;《1988 年印度标准局(认证)规则》,该法对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2004年发布的第29号通告规定了进口产品的强制质量检验。
(三)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印度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两种:强制检验制度和自愿检验制度。
1. 强制检验制度
早在2000年1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外贸总局就发布了44号通告,对进口产品的强制检验做了具体规定。随后,商工部又通过2001年9月3日的第26号通告、2003年4月7日的第5号通告以及2004年1月28日的第29号通告对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目前,规范强制检验制度的法律依据就是商工部第29号通告。29号通告规定,凡是进口属于印度标准局109种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必须事先向印度标准局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海关依据认证证书对进口产品予以放行。
(1)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
列入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的109种产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费品或关系到能源保护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见表5)。

(2)外国生产商申请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
对于外国生产商申请的进口产品质量检验,外国生产商首先应向印度储备银行申请在印度设立一个联络处或办事处,再由联络处或办事处向印度标准局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申请费用为1000卢比。标准局接到申请后将派出一个不超过2人的检验组赴外国生产商工厂实地检验,外国生产商承担检验组的所有旅途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签证费用等)及300美元的检验费。如果产品检验符合印度相关标准,则外国生产商与印度标准局签订协议,取得进口产品认证证书。外国生产商每年需再缴纳1000卢比的认证费及不少于2000美元的认证标志使用费。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申请延期,申请费用为500卢比。
(3)印度进口商申请的进口质量检验
下列三种情况下可由印度进口商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
A.该进口产品的消费是必须的;
B.该进口产品的需求是持续的;
C.该进口产品从预先确认的渠道获得。
印度进口商必须首先建立一个检验设备符合印度标准局要求的实验室,申请进口产品质量检验时需随申请表附上进口商对进口样品的检验报告。申请费用为1000卢比。为保证进口产品符合印度标准,印度标准局认为必要时也可派出一个不超过2人的检验组赴进口产品的生产厂进行实地检验,进口商承担检验组的所有旅途费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签证费用等)。获得进口认证证书后,进口商需缴纳每年1000卢比的认证费及规定数量的认证标志使用费。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申请延期,申请费用为500卢比。
(4)例外规定
经印度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宗教组织或教育机构因接受国外捐赠而进口属于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内的产品,不需强制产品质量检验就可直接进口。
经在马哈拉斯特拉邦那格浦尔市主管爆炸品控制的最高官员的批准,钢瓶及钢瓶阀门或阀门配件可以不经强制产品质量检验就直接进口。
2.进口自愿检验制度
凡是进口属于强制进口认证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是否检验由外国生产商或印度进口商自愿决定,政府不加干预。
三、印度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一)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主管部门
印度商工部下属的印度出口检验委员会(以下简称“EIC”)是印度政府依据《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第三条规定设立的印度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及装船前检验的主管机构。
1.机构设置
EIC总部设在新德里,主要由行政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两部分组成,两个委员会分别管理行政事务和检验技术事务。委员会成员由1名主席、1名秘书及17名委员组成,上述成员均由中央政府任命。根据《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第七条规定,EIC通过其下属的5个出口检验机构(见表6)以及遍布全国的42个出口检验机构办事处及实验室来具体实施出口产品质量的现场检验职能。

2.管理职能
(1)出口检验委员会的职能
EIC的职能包括:发布需要纳入质量控制或需要出口前检验的产品名单;为名单内产品制定出口的质量标准;详细说明名单内产品的质量控制或检验类型。(2)出口检验机构的职能
A.通过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证书,在出口企业实施质量保证制度(包括批批检、过程质量控制及自我认证等);
B.通过颁发食品质量证书,在食品加工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管理多项优惠关税项目下的原产地证书,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颁发596158项原产地证书。
(二)涉及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
涉及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包括:
1.《1963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法》
该法是印度管理出口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出口检验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质量控制及检验机制、获取出口商相关信息及相关处罚细则等内容。 2.《1964年出口(质量控制及检验)规则》
该规则规定了委员会的活动程序、质量控制及检验的具体程序、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检验机构的委托及批准等内容。
(三)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批批检制度(CWI)
在批批检制度下,每一批出口货物均需要经过检验,检验依照统计学抽样方法在出口检验机构或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货物只有符合规定的出口质量标准才能取得检验证书方可获准出口。由于各种货物的特性不同,每种货物的检验证书有效期也不相同。一旦超过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出口货物必须重新申请检验。目前,列入批批检制度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陶瓷制品、水泥混凝土、部分无机盐、油布、部分无机颜料、部分矿产品及矿砂(包括铁矿砂、锰矿砂、铝土矿砂等)、部分有机化学品、双壳类软体动物、鱼及水产品、干鱼、蛋制品、奶制品、蜂蜜、Basmati大米、黑胡椒、禽肉及禽肉制品、宠物食品以及非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副产品。
2.过程质量控制制度(IPQC)
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强调生产商在制造过程的每个阶段(从原料采购、生产、包装到最终检测)均有控制质量的责任。出口检验机构将成立一个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生产商的各个具体部门在生产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如果评估合格,则生产商将获得出口质量证书,出口货物也不需再进行检验。
3.自我认证制度
自我认证制度是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制度。除了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外,自我认证制度强调生产商在设计研发、质量审核、售后服务、仓储等四个方面应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质量要求。经过出口检验机构评估合格,生产商将获发出口荣誉质量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出口检验机构将依据生产商的业绩考虑是否延期。自我认证制度最初只在工程项目企业实行,现逐渐推广至其它行业。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世界各国对进口食品在卫生和安全指标方面的日益关注,食品领域的一些国际性卫生标准如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良好制造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受到广泛接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采取上述卫生标准对出口食品质量进行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的设计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欧盟国家对进口食品的卫生要求。目前,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产品主要是水产品、蛋制品、奶制品等。
四、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评议
(一)我国受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影响的主要产品
从表3可以看出,列入印度强制进口认证产品清单的109种产品中,油压炉、液化气瓶及阀门配件、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浸没式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炉、电热器、家用开关、漏电断路器、过电保护装置、绝缘电缆、交流电度表以及交流静电变压器等均属于印度自中国进口的主要产品。
(二)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评议
鉴于印度进口强制检验制度对中印贸易的影响,2005年6月22日,我国驻印度大使馆经商参处向印度商工部贸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务的官员提出: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下外国生产商申请进口产品认证证书的程序复杂、费用昂贵、申请时间长,给包括中国生产商在内的外国生产商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并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不相一致。
印度商工部贸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务的官员称,印度商工部的相关通告并未违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印度官员认为,印度发布相关通告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即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健康,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定;同时,列入印度进口产品强制检验制度的109种产品在印度国内也属于强制认证产品,这109种产品的印度生产商也需向印度标准局申请产品强制认证;此外,印商工部通告并非针对某一国家,而是适用于所有外国生产商,并未构成歧视。

J.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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