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征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一切基本建设的源头。因此,依法征得土地,工作的快慢直接影响到经济建设的全程,由此可见,征地工作在土地管理和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严格的征地制度和繁多的征地材料也的确使征地工作步履艰难。
本文结合土地管理工作实践,就征地范围、征地工作程序、征地补偿制度、征地安置制度等四方面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对策。
1 征地范围方面
1.1 征地权使用范围过宽的问题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征地权,这是国家和政府的—项特殊权利,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这在现代世界各国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解上,各国之间有所不同,也就导致行使征地权的范围也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公共利益”就是广泛性的大众的利益。就是说这种建设应是带有“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建设事业,如国防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公共卫生事业、科教文化等社会福利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安居工程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
但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可以通过国家征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将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因此,征用土地就成为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为各项建设提供国有土地的唯—途径。这就从法律上模糊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的概念,把征地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经济建设用地,使得国家征地权使用范围过宽。
征地权使用范围宽,就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享有。由于国家具有至高的强制力,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机关基于本身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被征地方的同意。在征地实践中,国家征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城市绿化用地、公路道路、建设水库、建设校舍、医院等城市基础设施,这些造福于人民大众,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的工程,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包括当地农民的利益,这时群众对征地比较认同,一般都能服从国家需要。但是,如果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是为了出让给投资者进行盈利性建设,并从征用土地中获取巨大利润,而国家的征地补偿仍使用与“公共利益”征地相同的标准和范围,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能够从集体土地中获得利益的一部分,同时把它转让给了某些单位和个人,无形中侵犯了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形成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说明,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造成农民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遭到严重侵犯,这也是造成部分地区征地难的直接原因。例如,滑县县城开拓的四条大道占用耕地800多亩,每亩补偿均不超过1万元,但没有因为征地发生一起纠纷,时间仅用三个月便全部落实。同时,滑县2000 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80多亩,每亩土地补偿费为4.6~6.5 万元,安排项目为人民保险公司职工住宅、电信公司办公楼、商业住宅小区和一个别墅区,由于群众对征地用途不认可,不接受国家征地补偿,在落实中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别墅区用地至今无法进地施工。
1.2 丰富制度,健全机制
从长远看,在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对国家征地权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将其限制在狭义的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内,并按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土地利用和经营行为的性质,将征地分为两类:一是公益性非赢利类征用,即公益非赢利性用地;二是经营类征购,即公益性经营用地和非公益性经营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划分征地类型的主要依据是看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若属非赢利性的,则划为征用类;若属赢利性的,则划为征购类。而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则不作为划分征地类型的主要依据。其原因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及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投资主体与经营性质(用地性质)之间的相关性日趋减弱,因此从发展的趋势看,建设项目投资来源不应作为划分征(购)用土地类型的主要依据。
1.2.1 征购
征购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又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的建设用地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场评估价格收购集体土地的行为。
征购范围:从土地用途上讲包括工业用地,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从分布地域上讲包括城镇规划区内零星布置、抛荒、闲置或具有其他更高开发价值的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实施征购,这样既有利于土地国有化,又避免城市市区中长期存在“都市村庄”的不正常现象。但必须严格遵守“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政策,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禁止占用。
1.2.2 征用
征用是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又符合城市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非赢利性项目建设的需要,向农民集体征收土地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应对被征地集体和个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用范围:①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赢利性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和为公众服务的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文物遗迹保护等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经营性的划拨用地。征用土地的目的必须为非赢利性的公共利益服务,公共利益的概念应是狭义的,征用土地的范围应是严格的。
征用的强制性:政府在征地之前应先发布预征地公告,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及被征地单位意见,由公众认定征地的非赢利性和公共利益性。一旦认定征地是为公众服务,经政府批准后,征用土地就具有了强制性,法定征地机构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要求个人服从公众利益,必要时征地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权的强制行使必须是法定征地机构,只能用于公共目的且给予被征者合理补偿,三者缺一不可。
2 征地补偿制度方面
2.1 征地补偿范围窄、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纵观日、英、德等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征地补偿的原则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大致经历了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相当补偿的过程。土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虽然都存在差异,但大体都包含以下几项:土地补偿、残余地、连接地损害补偿、地上物补偿、经营损失补偿、迁移费补偿等,基本上把能够举证的具体损失和可以预见的利益都列入补偿范围。从世界的整体发展趋势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对农民所遭受的损失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而我国征地现采用的补偿原则只能算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征地补偿范围仅限于土地补偿、农业人口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物补偿。也就是说我国征地补偿范围仅限于与被征地客体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而对与被征地客体间接关联以及因此延伸的其他附带损失未规定予以补偿,如残余地、连接地损害补偿,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等内容都没有列入补偿范围。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征地补偿不仅范围窄,而且标准也不合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土地补偿费都是以公开市场的土地市价为标准,而我国的土地补偿费,仅以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定补偿,即以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倍数计算,年产值大小的确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往往使补偿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很多地方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必须正视的现实。
由于我国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采用征地前三年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就不可避免出现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在年产值、倍数等问题上存在争议,从而加剧了征地双方矛盾,这样一方面给上级部门增加了协调工作难度,另一方面为双方以后的长期相处埋下了不安定的隐患,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如2001年安阳市政府征用郊区东郊乡土地时,蔬菜办统计的前三年菜地年产值为每亩1800~3700多元,郊区统计部门统计的前三年菜地年产值为每亩4491元,前三年粮地年产值每亩820~880元,农民上报的前三年土地年产值为每亩3000~5000元,使征地部门难以确定标准,也为征地双方制造了矛盾,妨碍了正常征地工作的进行。
从土地资源经济学上讲,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补偿最多达到对被征地方生存权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应该按客观评估的市价进行补偿,这也从又一个方面说明在征地过程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权能得不到完全显化。
2.2 区别两种方式,遵循市场原则,力求科学合理
考虑到我国实行土地征用制度时间尚短,尤其是在征地补偿方面还不够科学,因此,应该积极的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合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利用农用土地定级评估理论和实践成果,确定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在征地过程中应该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原则,区别征用和征购土地两种方式,使征地补偿做到公平合理。
2.2.1 征购价格标准
地价应由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独立的评估机构来评估。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按该地块城市规划的最高和最佳用途评估。即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是村办企业,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最高最佳用途是商业用地,则按商业用地评估补偿,补偿金的价值内涵是“农地级差地租Ⅰ+农地级差地租Ⅱ+绝对地租(农用)+绝对地租(非农)”的资本化。同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的功能分类,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施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避免因功能划分随意变化,造成征地的困难,尤其影响地价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致使征地补偿价格不合理,引起被征地单位的强烈不满。
2.2.2 征用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费是国家为获得公益性非赢利类用地而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标准,由征用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实补偿;建议改革征用地价款测算标准,取消倍数及年产值。征用地价款以农地地价为标准测算,其中农地地价(农用土地定级评估理论评估确定)是在农地本身的自然条件(如光、温、水、热及土壤肥力等)、社会条件(如土地制度、农地政策、人口状况等)、经济条件(如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政策、经济发展规划等)下,农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未来年期收益的资本化区域平均价格,其价值内涵是“农地级差地租Ⅰ+农地级差地租Ⅱ+绝对地租(农用)”的资本化。
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地地价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使之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但在较长的时期内具有动态性。
2.2.3 征购(用)土地费按下列原则在被征购(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被征购(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购(用)土地费中属于被征购(用)土地农民的数额应包括:被征购(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价值、被征地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对土地的投入以及被征购土地的所有权价值中应分摊的部分(征用土地情况下不含这部分)等。
征购(用)土地费中支付给被征购(用)土地农民个人用于安置就业,其数额应至少能够保证其生活水平与被征购(用)土地前生活水平相当。
剩余部分属被征购(用)土地的所有者即土地所属各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 征地工作程序方面
3.1 征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实践证明,新的土地管理法规是当前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正确选择,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是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但与此同时,现行的征地制度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可用6句话24个字来概括:程序繁琐,报件复杂,资料臃肿,耗时过长,工作量大,成本太高。无论是批次用地还是项目用地,均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3.1.1 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
征地是社会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现象也将不断发生。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行为的透明度不高,由于土地行政部门征地对象针对农村村委会,因此,被征用者中仅有个别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等,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二是土地征用是政府行为,批准征地方案之前基本没有考虑被征地者的意见,被征地者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知道土地将被征用,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两公开制度,村一级组织往往由于某种利害关系,在许多地方没有很好地落实执行。不少地区征地补偿没有依法进行,低于或高于法定补偿标准,公告怕群众意见大,索性不公开。
3.1.2 预征土地,完善程序,均衡权利
笔者建议:当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报纸上连续三周通告有关征地内容及事项。任何与征用有关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接到正式通知或第一次通告30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预征地听证会,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多少情况,决定是否举行预征地听证会。如果举行听证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从社会上特邀一些与这次征地无切身利害冲突并具有良好品质和社会信誉的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委员会。在举行听证会前,调查委员会要准备有关资料并到现场查看做出必要记录作为正式清点时的参考依据。调查委员会就采用哪种征地方式,征地的公平、正确、合理必要性等,综合双方的证据、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在土地管理部门收到调查委员会报告之后的30日内向争议双方(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涉及到的所有者)和当地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纪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会议纪要和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征地或修改征地计划。
法定征地机构必须在批准征地后的30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第一次征地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所有者下达征地通知书),土地所有者可以在通知下达的15日内,持土地权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以书面申请补偿事宜,选定补偿评估日期。征地机构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补偿评估,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和方案实施第二次公告。被征购土地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用地户和被征地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被征用土地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定,并由相关部门协助强制执行此裁定。然后依次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2 征地审批制度、征地报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2.1 征地过程太复杂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认真学习和贯彻,普遍加强了耕地保护工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批秩序明显改观。但与此同时,征地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第一是征地批准权上收,报批过程加长。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制度将征地批准权上收到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即县级政府新征任何一宗土地,都至少要经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审查。这一程序繁琐、报件复杂、耗时过长的马拉松式报批过程对急于开工建设的项目显然是不适应的。同时,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报件所需的交通费用、招待费用及活动费用等都增加了征地成本。第二是技术要求过高。上级有关部门对征地勘测和图件绘制都做了规范性要求。安阳市所辖各县目前的测绘力量尚没有一家能达到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大都邀请的是外地市的测量队伍,这就导致一旦测量有误或《勘测定界报告书》格式不符或内容不详、用章有错等小问题就需要外地的测量人员重新来测或到外地测量机构所在地进行修改。
3.2.2 抓大放小,新旧结合,加强监督
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审批权,虽然防止了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化整为零”的漏洞,改变了追求短期效益和局部利益的土地利用方式,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效力,加强了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程序繁琐等多种弊端。因此,建议国务院或省政府要严抓各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落实和加强“占一补一,占补平衡”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类似土地年度计划实施备案制度的农用地转用备案制度,在年度计划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即对规划区内用地,尤其是近郊区的农用地和市区内的零星农用地、插花地建设用地等,市、县(市)政府应具有一定限额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权,这样也有利于“都市村庄”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还可以降低征地工作成本。转用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报有法定批准权限的部门备案,检查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补平衡。这些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抓基本农田保护和重点项目上,以此精简审批层次,降低征地成本。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健全执法网络,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各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用途管制制度的土地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乱占滥用耕地、擅自改变原审批用途、私下转让炒卖土地等违法行为,为合法征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
4 征地安置制度方面
4.1 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办法不适用的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对被征地单位的农民通过安置转为城市户口,享受商品粮,并由劳动部门安置,改变职业当了工人,有了新的收入途径,从而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力安置办法和农转非的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意义。因为以上办法会使被安置农民的生活面临许多危机:一是用工企业效益不好,甚至倒闭,农民可能重新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二是由于农民的自身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劣势,在市场竞争中容易被淘汰等等。鉴于以上问题,近几年又采用了直接补偿的办法,即把安置补助费直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这种补助形式的出发点是不错的,但是,新的问题又随之出现:一是补偿标准低,并且常常难以及时到位;二是受农民长期习惯和本身素质的制约,其理财办法、投资风险性预测以及长远计划能力等等方面往往会出现偏差,致使安置补助费用得不到很好利用,甚至有的会很快消费掉,这样农民以后的生活将重新陷入困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耕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是任何形式的补偿都难以相比的,农民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将面临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困扰。这就需要探讨一种稳定性好且能最大限度地补偿的安置补偿办法,以确保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下降。
4.2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和地产基金,对征地资金实现有效监督和管理,为征地工作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
当前农村土地除担负产出农产品的经济功能以外,还担负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市区医疗、劳保、丧葬、抚恤、退休金等社会保证制度正逐步建立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却显得相对落后。这就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放弃土地。这已成为土地征用的显着障碍。要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就必须改革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的大范围之内,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完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从而推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
政府可以利用宏观调控的手段,由政府相关机构出面协调提留部分安置费用投入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被安置人员的后顾之忧,更体现党和政府对被安置人员的关心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颐养天年,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征地工作上一份保险。
建立地产基金,利用金融工具为征地工作服务。地产基金在融资过程中可以吸纳部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民可以随时将地产基金证券到指定金融机构将其兑现或到年底进行分红,这样使被征地后的农民能取得经常性的土地收益,避免一次性征地的短期行为。它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取稳定土地收益的基本手段,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征购、征用、整理、储备和供应体系的有效途径。在实施城市规划、调控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② 如何破解征地拆迁十大难题
征地拆迁是项目开工建设的重要前提。如果是一进场顺利地拿到地,项目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施工计划就可以如期实施,施工进度就有保障;如果是征地拆迁遇到梗塞、让地不顺畅,项目如期竣工和兑现合同承诺的计划将要落空。这项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工程进度、施工工期和项目管理成本。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困难中的问题,既保障项目快速开工的用地需求,又能和谐征迁维护好群众利益,实现“路地双赢”,是我们在工作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征地拆迁凸显的几个问题
1、群众工作不好做。造成群众不愿意征地拆迁不外乎有几种原因:一是补偿标准不高。群众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说实话节衣缩食一辈子,好不容易建起的房屋,遇到基础建设,需要顾全大局,房子拆迁让路,但对经济困难的拆迁户来说,出现一些家庭无力购买超出部分的面积,造成无房可居的问题。二是安置点位置不理想。许多群众都倾向于就地安置,新安置点不如原来老房子环境如意,无论就医孩子上学,还是大人上班上街购物,出行不方便,新安置点服务不配套等。三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些人较为迷信,认为现在住得很好,人丁兴旺,子孙如鱼得水,这一切归功祖屋风水和祖宗保佑,搬家有可能把好风水搬掉了,心里忐忑不安老大不乐意。四是期望值过高。受利益趋动的影响,群众的各类情绪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遇到百年拆迁难得的机遇,认为应该向政府多要钱,条件不答应就赖得不搬,讨价还价的“钉子户”应运而生。五是土地收购的失落感。土地是农民赖于生存的保障,让农民离开土地就是剥夺了农民的保障。农民恋乡恋土的情结浓得化不开,已深入到骨子里了,没有了土地生存保障受到极大的挑战,又没有其他谋生出路,在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身上尤为显得明显。
2、地域性征地拆迁壁垒。征地拆迁难不能一概而论,稍微加于区别就不难发现,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进度要明显快于地方基础设施项目,铁路项目要好于公路项目。原因是重点项目建设有资金保障,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不一样,做事雷厉风行,一招一式落地有声,从省、市、区、县、镇、乡(街道)自上而下均成立征地拆迁办事机构,专门有一帮人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找人办事极为方便。而地方性建设项目,因建设需要匆匆上马开工,资金来源有不确定性,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撑,捉襟见肘,一时无法与征地拆迁户兑现,导致征地拆迁工作无限期的拖延。其次,受当地经济利益的趋动,一些部门和个人以维护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和发展地方经济为由,说一套做一套,明一套暗一套,吃拿卡要,施工单位叫苦不迭,实在逼急了施工单位就用打架形式来推动拆迁,虽然做法不理性有些欠妥,但是也没有办法的办法。有些地区利用新闻舆论来推动征地拆迁倒不失为好办法。同样是国家重点项目,不同地区和省份,由于办事力度做事风格迵然不同,征地拆迁地域性差距明显。
3、征地拆迁机制不完善。首先,征地拆迁中政府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费标准的补偿标准过低,体现不出地区差异;拆迁补偿政策混乱,同一区位的不同项目征地拆迁成本补偿标准不统一,政策延续性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无固定增长模式,缺乏统一的标准依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到位,既定的保障政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重拆迁轻安置现象依然存在。其次,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方案不够完备,补偿标准没细化。在全国或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经济开发区和非开发区补偿不一样,随意而为,缺乏完整的补偿标准体系,没有建立能够随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补偿标准周期性调整机制,严重伤害了拆迁户的利益。第三,安置工作有缺陷。征地拆迁的安置工作为头等大事,使失地农民尽快得到基本充足的养老保障,做到安置工作达标后方能进行拆迁,但是有些地方急功近利,缺少周密成熟考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关系的分配机制不明显,群众有抵制情绪,安置工作反反复复,害苦了施工单位。第四,征拆人员积极性受限。有些地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相对有限,相关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相对较低;地方许多长期在征地拆迁一线的同志,经常被投诉或被个别群众辱骂骚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第五,施工单位利益难于得到保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的利益一旦得不到满足,就把火烧到施工单位头上,干扰你正常施工。虽然出气对象是施工单位,但是真正的矛头不是对着他来的,逼迫政府作出让步。施工单位不折不扣成了“冤大头”,设备闲置和人员窝工费用由谁来承担?为此十分纠结。
二、破解征地拆迁难题的几点策略
征地拆迁从表面看是政府的事儿,掏钱是政府的事儿,面子也是政府的事儿,拆得动拆不动和施工单位勿搭界,如果这样认为是大错特错了。征地拆迁难题不解决,无地可用,队伍上场后没有活干,设备闲置,经济损失尴尬境地自然不可能避免。因此,加强协作,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主动出击,是破解征地拆迁的难题的唯一出路。
1、充分做好征地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是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首先,与地方征迁部门搞好工作对接,配合地方征迁部门摸清情况,把土地类别、房屋面积、青苗品种规格以及受征人等相关情况调查清楚,登记造册。其次,制定完善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把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情考虑在先,充分准备。通过实地调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并进一步细化的征地拆迁方案,组织项目人员一起攻关。再次,设置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配主任和征迁员,同时,要成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项目经理和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亲力亲为抓征迁。对征地拆迁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时时关心,时时跟踪,盯住不放,狠抓落实。
2、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服务水平。一是掌握政策和熟悉业务。作为征地拆迁工作集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融合了社会学、心理学、关系学,涉及太多单位和拆迁户的利益,必须对征地拆迁政策有所了解有所掌握,说话谨慎,不能信口开河,做事谦逊,要小心翼翼,在处理业务向群众宣传时,要把握好方向,自己要做明白人。二是具备较强协调和沟通能力。征地拆迁免不了与人打交道,上至政府公务员下至平民百姓,征地拆迁矛盾需要协调与沟通,如果不会做协调和沟通工作,不仅不能够解决问题,还有引起对方的反感可能激化矛盾,因此,学会说话,提高沟通技巧很重要。三是超前工作意识和应变工作方法。主动上门求教,态度要虚心诚恳,在了解征求意见基础上,从诸多信息中梳理出有用的信息,超前谋划,应对瞬息万变的征地拆迁工作。
3、充分认识征地拆迁任务的艰巨性。由于国家对土地管理日益规范,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征迁工作越来越难做。一是坚定信心。碰到征地拆迁难题不能退缩,遇到挫折不能气馁,人都是逼出来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不怨天尤人,办法总比困难多,一定有克制困难解决矛盾的办法。二是依靠地方政府。政府是征地拆迁的主体,必须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以礼相待,真诚同对方交朋友,先拜访后办事,合理反映我们的诉求。要学会心细、腿快、脑灵、嘴甜、多磨的工作本领,让政府体会到我们没有地不能施工的难处。“感情有,喝杯酒”,有时一起吃餐便饭,酬谢一下对方也有必要。三是交好私人朋友。做好事情想要成功,需要领导也需要朋友。个别老百姓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会与你讲政策,只会无理取闹。讲实惠、讲现实,有时政府人员也拿他们没辙。碰到难缠的“钉子户”,不能懈气,请当地有威望、且为共同熟悉敬重的长辈或领导出面做协调工作,为工作甚至和所谓的“钉子户”交朋友,任何事情总会有变化的,坚信天下没有永远的敌人和永远的朋友,有时候敌人也可以变成朋友。四是吃苦耐劳的牺牲精神。征迁人员难免要受气、受苦、受累,甚至被施工队伍和村民所误解,出力不讨好,心酸只能住肚子里咽,学会忍辱负重,遇到复杂问题和尖锐征迁矛盾时,需要攻坚,连续地做思想工作,也许你正常的生活规律完全打乱,但,你必须学会坚持挺住。
4、打造平安工地共建“路地双赢”关系。征地拆迁顺不顺和谐不和谐,虽然有多种原因,但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在人为和处理艺术,看我们自己愿意不愿意付出。因此,在对外宣传、外部环境协调上必须把握好关键几点:一是注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把征地拆迁政策和项目建成之后交通改善给地方带来的好处向群众讲清楚,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困难和问题,以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二是对于个别钻政策空子借机闹事,敲诈、堵门、堵路等,严重影响施工秩序的行为,一方面进行有理有节地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警告、制止,软硬兼施,灵活运用;另一面和当地公安取得联系请他们出面调解矛盾解决问题。三是对群众合理诉求决不能视而不见。比如:因重载施工车辆造成当地村道路损坏,需要补修道路;因施工钻孔桩,泥浆外溢,流入农田,造成污染;因山体机械开挖和爆破施工,对周边村民的噪音影响,村民要求项目调整施工时间等等。对于群众合情合理的诉求,尽快予以答复和解决,避免问题扩大矛盾升级,影响和谐共建“路地双赢”关系。四是力所能及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于落后和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群众生活还比较艰苦,脱贫致富的愿望较为强烈。首先,对于有劳动能力特别困难的村民,介绍到我们工地干活,帮助其解决困难;其次,在修施工便道的同时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修桥补路,方便村民出行,“积小善为大善,积小德为大德”。第三,对于村民遭遇干旱和洪灾等自然灾害,要雪中送炭,支持他们兴修水利渡过难关。五是开展送温暖工作。与当地学校开展帮扶结对子活动;重阳节关爱老年人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等等。改善关系,主动示好,是营造和谐“路地关系”一计心灵良药,问题和矛盾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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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去印尼工作安全吗
摘要 安全没有问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主要需要提防的就是,的士司机,商店小贩坑你,这个国内也有。偶尔有闹事的村民,但不是针对中国人,而是针对公司。征地等引起的矛盾。
④ 印尼为何耗资上万亿迁都
印度尼西亚总统佐科于2019年8月26日宣布,印尼政府将启动迁都计划。新首都将坐落在婆罗洲东加里曼丹省,印尼政府希望2024年能够开始分阶段迁都。据说,印尼政府已准备了18万公顷土地用于建设新首都。整个迁都计划预计耗资466万亿印尼盾,约合2340亿元人民币,其中19%的资金将来自政府预算,其余资金将来自私人直接投资、国有企业或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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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现在征地工作为何这么难是老百姓真的不配合工作还是地价却是太低
原因有多方面
1:地方政府没有贯彻中央的文件精神,在补偿过程中被截流。
2:赔偿没有结合当时的市场物价,比如2011年房屋补偿按照2008年文件执行,当时物价和现在物件相差好多倍合理吗
3:就我们重庆市是沙坪坝去西永镇来说,政府占用了本镇2.5万亩良田土地,补偿给农民的土地费就1万多一亩,房屋,预制板结构都最高才285元/平方米,还要扣回宅基地20元/亩,其他的瓦房就180元/平方米,而我们这地方的房屋市场价都在5000元/平方米,你家有100平方米的房子就值2万多块钱在当地买100平方米的房子却要50万元左右,占地方面虽然提供每人30平方米的还建房,但还需要以900元/平方米去买,以前农民坐得很宽敞舒适,而以后却要挤在小房子里,谁愿意?如果农村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条例去执行,我想没有农民不支持的,
4:现在政府占地,很多没有合法手续,我们这里就是这样,政府不能出示批文,属于政府囤积土地,低价收购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谋取暴利。可悲
5:现在政府占地,多数是砸农民的饭碗,做的是断农民子子孙孙后路的事,就给农民1---2万元钱买掉农民的一辈子。
6:我也是属于被占地对象,政府和微电园不给出合理的赔偿,我是绝不能让他们占用我家的房屋和土地,土地虽然是集体的,但是有30年不变的合同,房屋虽然是集体土地,但是我的所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请关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占地新闻
⑥ 印度比中国更有优势成为"世界工厂"吗
印度到现在都是一个农业国,谈什么世界工厂?!
印度既没有实力,也没有机遇成为下一个中国,西方媒体再吹捧也没用!
中国自所以能成为世界工厂,一是靠拥有全工业体系的庞大工业基础!
二是搭上了低油价时代的最后一班末班车!
三是靠受教育程度良好,工作效率高,而且非常廉价自律的庞大劳动力!
四是开放初期几乎是卑躬屈膝的政府部门,不但尽量满足投资方的要求,还压制工人的不满!
以上四点,印度有的永远也做不到,有的永远失去了机会!
首先,印度的GDP构成主要是农业和服务业,有限的所谓工业就是组装,可以说没有真正的工业!
然后,如今的高油价时代,导致生产和生活成本高涨,再加上中国制造的冲击,印度只剩手工业作坊了!
接着,印度落后的教育体系和南亚文化,按中国的标准,印度有一多半人都是文盲,而且又懒又自大!
最后,印度并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式国家,各邦的自治权力很大,中央的政令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这还不包括印度的种姓制度,宗教冲突,糟糕的基础设施,缺水停电公路少,过于严厉的劳工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税收制度,腐败低效的官僚体系,土地的私有化造成征地难等等!
印度这几年GDP增速超过中国,还是靠莫迪老仙不断修改GDP统计基础年份得来的!
印度成为"世界工厂"?你在开玩笑吧!
⑦ 如何解决征地中的一些征地难案例
一、征地拆迁的矛盾的产生原因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
(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
(五)合法的拆迁也导致村民上访,村民上访就导致工作停止。
二、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存在矛盾
(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⑧ 为什么农村征地难为什么有的农民不愿意将旧土房推 倒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条件好的农民也可以自已用补偿资金自行购买。
⑨ 雅万高铁工期延长有利吗
“一带一路”倡议中,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与沿线各国合作的重点。雅万高铁是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由中国和印尼两国共同推动建设的标志性工程,是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第一单,意义重大。
1、雅万高铁工程进程缓慢,主要原因在于征地、资金与印尼国内政治问题。同时劳工与技术问题、日本干预也会对雅万高铁工程进展产生不利影响。
2、中印尼合资公司在征地前未获得印尼国家土地局的空间管理文件和位置批准。此外项目自2015年10月成功竞标至2017年4月,印尼一直未将沿线征用土地列入法案,这成为征地问题的法律障碍。
3、尽管雅万高铁项目困难重重,面对多方质疑,仍应该对其持积极态度。雅万高铁目前大部分资金由中方提供,并且已解决项目程序等合法性问题。
⑩ 征地拆迁怎么这么难
因为现在被拆迁人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而且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最关键的是,现在被拆迁人开价越来越高,补偿谈不拢,那么拆迁必然陷入僵局,再推进就很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