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一、 无单放货的性质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本律师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可以视为完全履行完毕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于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正如Denning大法官在Sze Hai Tong Bank V.Rambler Cycle Co.〔1959〕一案中指出:“航运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对此票货物享有权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担违约责任。如果他没有凭正本提单付货而将货物交付予无权享有此票货物的人,他将因此而负有债权之责。”[ 4]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界定,典型样态原因及抗辩
1、无单放货行为的认定标准:
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已完成应以提单下的货物是否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而非物理意义上的交付,即承运人向提货人出具提货单这一行为为标准。而提货人在提货当中的行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并无影响。
2、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原因:
(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
外的第三人。
(2)由于目前航海科技的发展,航速高的航程短,单据流转速
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3)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3、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定以及诉讼的结果。对此,司法界和学术界有如下观点:
(1)法律规定说:该说认为收货人取得权利乃基于法律规定,收货人取得权利时,托运人权利处于休止状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因不履行法律规定产生之债中的债务所致,宜视为违约行为[5]。此说显然违背了违约责任的前提即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依法律规定而生之债自然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2)默示合同说:该说认为托运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于承托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之外的一种新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该说置当事人合意于不顾,并混淆了合同之债与因单方行为产生之债的异同性。
(3)代理说:该说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收货人订立的,具体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只是代理收货人行事。实际上,这种情况仅适用于记名提单和FOB合同[6]。
(4)第三人契约说: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当托运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是为收货人利益订立运输合同。
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此说并不能成立,依利他合同的效力,收货人权利义务完全取决于承托双方的约定,而且收货人的权利受承运人对托运人的一切抗辩的对抗,这不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凭清洁提单即可向承运人提货或索赔的原则。
(5)让与说:该说认为,提单的转让即意味着运输合同的让与,收货人则承受了原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但依债权让与理论,让与人应就此退出债的关系[27]。而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不因此解除,且收货人受让的权利义务可能与托运人不同。英国1845年Thompson V.Doming案的判决指出:“没有什么能证明提单在任何商业习惯下可以转让合同,提单只转让物权,不转让合同。”[7]
三、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如前所述,提单具有三大法律性质:货物收据、合同证明、
所有权凭证,这彰显了提单在物的关系和债的关系上的双重效力。无单放货破坏了彰显于提单之上的法律关系,应具有物上和债上的双重性质。
根据提单所代表和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妥善照管和运输货物,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提示正本提单的人。今承运人无视这一义务,将货物交于他人,显然已剥夺了托运人和合法提单人等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该行为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作为救济的最严重的违约行为之一。同时,承运人在运输期间对货物实施的占有,是依合同的无权占有。根据提单所有权凭证的性质,正本提单才是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擅自处分获五,将货物交于他人,使合法持单人的物上请求权落空,无法对提单项下货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显然又侵犯了合法持单人的所有权,又构成侵权。可见,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必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合法将持单人对承运人或可根据合同要求实际履约或赔偿损失,或可根据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价款及相应损失,并有依两种诉由之一提起诉讼的权利。
2、笔者认为 违约之诉相对更具有优越性
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甚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8]。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
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1)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2)侵权之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 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9]。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
(3)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❷ 澳大利亚目的港货代无单放货,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你可以考虑两个途径追偿回你的剩余货款:
1、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你的客户追偿剩余货款。但必须到澳大利亚提起诉讼,或者求助于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是个途径,但实际效果看运气)。
2、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依据,向货代或者船东(实际上是指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具体是谁需要结合提单而定。)请求无单放货的损失。可以在国内起诉,这样你的诉讼成本可以大大降低,而且也可直接。但前提是你必须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货物现在的确已经被放走,以及证明你损失的相关证据。
❸ 无提单能不能放货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经常遇到这样的麻烦事,收货人无法提交正本提单而要求提货。 本来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天经地义的事。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 RECEIPT OF CARGO ),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DOCUMENT OF TITLE )。这清楚地表时,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仍可向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应将货交出。但这个简单的道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必行得通。有些船东遇到过地方上权势很大的货主,他可以指示港口当局延误船只靠泊,或者给承运人制造种种麻烦,甚至可以不通过承运人代理换取提货单,就直接从港区提走货物。如果是自行提货,那倒另当别论;而延误了船只靠泊,会令承运人感到头疼,绝大多数承运人显然不愿花费很大精力去诉诸此类官司,同时也不愿仅因一票货物而影响整船货,及至影响准班率 ---- 这关系到承运人的信誉。更多的情况,担心失去货源的船公司多半不敢开罪于货主 --- 尤其是一些大货主 --- 这在 “ 货主市场 ” 环境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另一方面,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对船东来说同样是巨大的。当今海运和贸易界,形形色色的诈骗活动令人眼花缭乱。承运人一旦上当,即会出现严重的后果: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出现了,证明他才是货物的拥有者,并向承运人提出货物交付,而承运人自然是无货可交。于是提单持有人人禀法院,要求扣押船舶作为货物赔偿之保证 --- 船东便陷入极大的困境。更要命的是,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擅自交货于人所造成的损失完全要由船东承担,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不会裣,并且无提单放货在各国法律中均被视为根本违约,承运人对此类官司毫不胜算。 收货人无法提交正本提单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 1 )因提单邮寄延误而出现提单到达时间迟于船舶到港时间的情况,此类情况尤其多发生在装、卸货港间距较短的短途运输。( 2 )提单遗失或被窃。( 3 )当船舶到港时,作为押汇的跟单票据的提单已到达进口地银行,只是因为汇票兑现期限的关系,收货人暂时还拿不到提单,因而造成船舶虽已到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局面。 针对以上这些不同的情况,承运人可相对地采取以下作法: 第一,应发货人要求放货。发货人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通过装港代理给船公司发电,请求放货给收货人。这种 “ 电放 ” 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发货人的放货请求也为许多承运人所接受。 但是,按受并不意味着可行,一旦发生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只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而承运人并不能以收货人的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在接受发货的放货请求时,一定要采取相当慎重的态度。 建议承运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接受发货人的放货请求: ( 1 )承运人已经收到装港代理收齐全套正本提单的确认书的情况下 --- 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传,船东就不会有无提单放货的危险。( 2 )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是承运人可以信任的老客户,并且提单是记名提单 --- 提单不可转让,也就意味着只有收货人才对货物有所有权。 第二,凭租家提单放货。此种情况下,租家(或称 “ 二船东 ” )在承运人的提单上以发货人的名义出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流通并在银行结汇中发生作用的都是租家自己承运人名义签发的租家提单。通常的作法是,收货人凭租家提单到租家在卸货港的代理处换取承运人提单,用以向真正的承运人换取提货单( DELIVERY ORDER )。当然,如果租家在卸货港没有代理,他也可以在收齐全套正本船东提单的前提下,请求承运人凭正本的租家提单放货给收货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使用的是租家提单,船东仍不可以掉以轻心。只要承运人未收回自己的提单,他就要承担无提单放货的风险和责任。 第三,凭银行保函放货。航运习惯中常有这样的作法,由收货人开具保证书( LETTER OF INDEMOMIDY ),即通常所称的 “ 公司保函 ” ,凭以换取向现场提取货物的凭证 --- 提货单,以提取货物。 LOI 的形式和词名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内容都包括: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交回这一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等。船东对能否接受此类公司保函须持相当慎重的态度。只有收货人是多年的老客户,与船东交往密切并且信誉尚佳,其对货物的所有权不浴置疑,承运人才能接受公司保函。否则,如果收货人并不为船东所熟识,对船东而言,更保险一点的作法是要求收货人提交很行开具的提货担保书。开具提货担保书的银行可以是收货人所在地开户行或者开证行,其内容通常包括: “ 因本行 XX 号信用证项下提单尚未收到,请船公司准许收货人凭此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因收货人为凭正本提单提货致使船公司遭受损失,收货人负赔偿责任。收货人收到提单后应立即交还船公司以换回此担保书。银行保证上述承诺之履行。 ” 银行开具的提货担保书保证了收货人的信用,因此相对于公司保函,它更容易为船公司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船公司实际收回提单以前,虽然他可以根据提货担保书将因无提单交货而发生的损失转嫁给收货人或担保银行,但根据违反运输合同的义务要求,他对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仍负有赔偿一切损失的风险。因此,船公司一定要尽可能早日收加提单。 上述三种处理无提单放货的方法都是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如果提单已经跌或者被窃,或者船东对收货能否交还延误的提单持怀疑态度,应该要求提货人提供更可靠的银行保函( BANKS GUARANTEE )。银行保函相对于提货担保书,能给船东保函相对于提货担保书,能给船东提供更为可靠的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 1 )开具的条件不一样。收货人要想开具银行保函,银行往往要冻结相当于货款的资金,而开提单担保书则不必。 ( 2 )有权开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往往有严格的规定。例如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支行,除非有其上级分行的指定,否则无权出具银行保函,而只能出具提货担保书。 ( 3 )银行保函通常都规定有效期(如 1-2 年),而提货担保书则短期行为,它规定收货人一收到正本提单即应换回提货担保书。 由此可见,银行保函相对于提货担保书,具有更强的担保效力。但由于申请、操作的手续相对比较繁琐,收货人多不愿采用,变通的作法是要求收货人抵押相当于货款的金额在承运人帐上,等提单收到后再换回。但这都要冻结收货人的一部分资金,因此除非情况紧急,收货人很少愿意采用这两种办法。 需要提醒承运人注意的是,以上作法都是在发货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涉及发货人和收货人间的纠葛(发货人故意扣押提单不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千万不能听信收货人而无单放货。很简单,尤其在 CIF 条款下,发货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他才对货物有更大的主张权。承运人若不明真相地放货给收货人,恐怕是难以向发货人交代的。
❹ 伊朗走货问题求助,做外贸的亲们有经验的麻烦告知一下
行内9年回复仅供参考
现在和伊朗做买卖特别难做,主要的原因是伊朗被制裁,全球又是以美元为主导,如果一旦报关单和踢单显示伊朗有关的字样可能就会被截停收不到钱。
你合作的银行是不是光大银行,目前能接受伊朗汇款的银行都没几家。现在除了伊朗国航之外,还有一些船东比如西海和联亚的船公司也可以去伊朗,只能去阿巴斯。你自己可以在口岸打听一下。
不过目前无论你走哪家船,之前都要和银行碰好,别最后货款收不上来,身边的很多朋友现在伊朗的贸易都是少之又少,毕竟要考虑资金问题。
❺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
基于提单,至少产生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即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权义关系。因而无单放货兼具违约和侵权的性质,这也是其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
一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是英美法中的严格责任,也为各国法律和实践所认可,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问题上,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已成为各国普遍适用的惯例。
二无单放货,只要无免责事由,承运人就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无单放货既违反了运输合同正确交货的义务,又侵犯了提单所表彰的物权,因而无单放货的责任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单持有人既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我国《海商法》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均规定,不论以合同或侵权起诉承运人,一律同等对待。
⒈承运人可否享受合同中责任限制等条款的保护?
我国以往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都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提单付货是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但英国上议院在Photo Proction Ltd V.Securicor transport Ltd[1980]中已经推翻了无单交货属根本违约,从而不享受责任限制的原则。Diplock大法官指出:根本违约仅是一种毁约,其法律后果与违反合同中的条件条款相同,即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至于违约方是否可以享受免责和单位责任等条款的保护,完全取决于对这些条款的解释12.这个指导性的判决被以后的判决所遵从,自1980年以后,英国法院处理无单交货并不绝对剥夺其依合同条款享有的责任限制的保护,除非此种条款在法律上被认定无效。反观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此种做法殊值借鉴,一方面肯定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并不排斥当事人关于责任减免的约定,充分尊重意思自治。我国现行《合同法》吸收了根本违约制度,无单放货可归于此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其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但违约责任认定应首先看合同中免责等条款的约定,若不违背法律则应予以适用;若无类似约定,则遵从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无单放货提起的违约之诉,虽然由于承运人大都出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为,按《海商法》第59条规定,丧失援引《海商法》第56或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合同另有规定的,即事先约定在承运人故意而为时仍享有某些责任限制,本文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首先适用合同中于责任限制的特殊规定。
但是,对无单放货提起的侵权之诉,承运人能否也享受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第58条,如果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属于本法58条所指“货物灭失”,则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为合同一方,即使承运人与索赔方之间无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仍可援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依《海商法》第59条,承运人无单放货多属“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大都丧失依本法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且不同于合同之诉,侵权之诉中的承运人并无另行约定限责的可能。然合同之诉中当事人关于责任限制的另行约定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可能性,无单放货的责任范围,无论是在违约或侵权,基本是相同的
⒉违约之诉的优越性
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甚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14.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但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⑴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⑵侵权之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 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15.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
⑶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❻ 伊朗的外贸订单,大家如何收货款交流一下吧
伊朗客人信誉度在国际上是比较差的
首先,和伊朗不可以做信用证,绝对不可以信任他们的信用证,即使是渣打银行开出的也不行,因为你总不可能和他们去打官司。
需要货,他们会订舱,然后付钱;不需要的话,货到港拖1~2个 月付款提货,一般你都得等他们订舱才可以发货,但他们会不订舱,(当然你可以自己订舱发货,信用证不管怎么样总会有漏洞,因为漏洞拒付,)看你怎么办?!然后信用证过期了,而货不是随便就可以找到买家的,你就抱着货,等着你的下家来把你赶到另一个城市吧。
我们和伊朗人做,必须30~50%预付款,生产完成后,通知订舱,货代通知进仓了,先付款后装货。
❼ 出口伊朗,信用证拒付怎么办
首先要确定单据到底有没有不符点,如果没有不符点,就要让议付行(我记得伊朗的证一般要通过昆仑银行做)发报文催开证行,同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伊朗客户)催促开证行尽快付款。
如果单据确实有不符点,如果还有重新交单的可能性,就重新交单;如果无法重新交单,就完全取决于伊朗客户的商业信用了。只能持续联系伊朗客户,催促他们尽快付款。
如果海运提单交单,最差的结果就是伊朗客户拒付,单据被退回,货权还在手上。如果交单不是提单这种代表货权的单据,就比较有风险了,如果货值很大,建议直接去伊朗催客户。
❽ 没有提单,但客户已提货,不付款,怎么办
一方面联系客户,有必要请求贸促会或当地中国大使馆协调;另一方面找无单放货的货代和船公司,他们要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起诉到海事法院的,你们肯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