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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属于什么法系统

发布时间:2023-01-14 00:39:42

❶ 伊朗的导弹没有GPS,那他们是如何实现制导的

利用泥石-2就采用捷联惯导技术,然后用计算机来计算,可以实现制导的。

常规的惯性制导、遥控制导、GPS制导和其他方法的组合。伊朗的远程导弹不使用全球定位系统导航。这是因为远程导弹是伊朗最后的守护圣人,不能妨碍导航,也不能被美国干涉。例如,泥石-2使用包括环形激光陀螺仪和加速度计在内的捷联惯性导航技术来控制导弹的飞行和导航,并使用火控计算机在飞行结束时对其进行快速修改,最终实现高精度。

❷ 伊朗的导弹没有GPS怎么制导没有GPS命中率是不是就会降低

导弹没有GPS制导,要是放在马岛战争以前,确实是个大问题,但到了三十七年后的今天,伊朗表示:各位关心伊朗的兄弟们放心,老美胆敢有过分行为,伊导弹会打的他满地找牙。

❸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3)伊朗属于什么法系统扩展阅读: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❹ 伊朗,是哪个国家的

伊朗不属于哪个国家,伊朗自身就是一个国家,全名伊斯兰共和国,简称伊朗。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简称伊朗。位于西亚,属中东国家。东邻巴基斯坦和阿富汗,与土库曼斯坦接壤,西北与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为邻,西接土耳其和伊拉克。中北部紧靠里海、南靠波斯湾和阿拉伯海。国土面积约1648195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十八。

国家是由领土、人民(民族,居民)、政府三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4)伊朗属于什么法系统扩展阅读:

伊斯兰共和国 时间:公元1979年至今

1977年起,伊朗爆发大规模的反对国王的群众运动。1978年,各地游行示威不断升级,群众抬着霍梅尼的画像,高呼“打倒国王,建立伊斯兰教国家”的口号。1978年8月,国王巴列维更换内阁,宣布对首都德黑兰等12个大城市实行军事管制,并出动大批军警镇压反对者。

在德黑兰,有数万示威者被打死,由白色革命累积的不满情绪至此达到了巅峰,最终引发了伊朗伊斯兰革命。全国各地大规模的示威和罢工造成石油工业停产,交通中断。伊朗军方宣布中立,令政局更加失控,伊朗陷入全国性的动乱。

1979年1月16日,国王礼萨·巴列维被迫出国“长期度假”,委任沙普尔·巴赫蒂亚尔组织内阁。2月1日,霍梅尼结束长达15年的流亡生活,由巴黎回到德黑兰,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度,成立伊斯兰临时革命政府。

❺ 伊朗的世俗化改革失败了,为什么土耳其的成功了

因为土耳其进行制度改革、教育领域的改革、用军队来开路等等原因,所以土耳其成功了。

也是因为这样,凯末尔开始杀害更多的人,一般都是开始杀害更多的人,从而强行没收全国大部分耕地,再分给其他人民。这样措施要是没有军队的刺刀是难以实施的。

❻ 伊朗的最高领导人,总统权利分配如何/

根据伊朗宪法,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治体制。最高领袖哈梅内伊是一言九鼎的一把手,其权力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而总统则是表面上的二号人物,他也必须按照最高领袖的意见行事。

最高领袖才是三军统帅

伊朗伊斯兰革命1979年获胜后,以霍梅尼为首的什叶派宗教领袖,在伊朗建立起了一种独特的“伊斯兰共和制”。其中,必须解释一下以下几个关键词:

◆最高领袖——伊朗国家最高领导人,也是政教合一的象征。最高领袖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有宣战和停战的权力;可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宪监会)宗教成员、司法总监、音像组织主席、武装部队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司令;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罢免总统等。

◆总统——是最高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负责实施宪法、协调三权关系并领导除直接由最高领袖负责的那部分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

◆专家会议——选举最高领袖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会议共有成员86人,只有什叶派教士才能成为成员。专家会议可在最高领袖不称职或失去最高领袖的必要条件时废黜领袖。值得注意的是,专家会议中有为数不少的阿亚图拉。“阿亚图拉”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的高级职衔,获得阿亚图拉称号的教士对伊朗民众的影响力比总统要大。

◆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实际上凌驾于行政和立法的权力之上。为了保证伊斯兰议会决议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宪法规定成立了宪监会,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宪监会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为了裁决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分歧而设立的。目前,该委员会凌驾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权力之上,前总统拉夫桑贾尼是其主席。

由此可见,伊朗的政治体系分为两大系统:宗教领袖系统和政府系统。宗教领袖系统是监护系统,由宗教统治集团内部指派产生,拥有绝对的权力,凌驾于政府系统之上。据估计,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在各种机构的代表达到2000人之多。

宗教领袖很有权力

阿亚图拉·哈梅内伊,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创始人、首任最高领袖霍梅尼的学生,也是参加过伊斯兰革命的元老人物。他在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后,被专家会议选举为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出生在宗教世家,在政治上坚持神权至上,而且作为霍梅尼的继承人倾向于保守派,但他也认为伊斯兰政权应该适应时代的要求进行一些变革。

阿亚图拉·拉夫桑贾尼,是伊朗政坛的重量级人物。他曾经当过议长和两届总统,目前是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主席。拉夫桑贾尼实际拥有的势力比表面看来更加强大,因为他本人是一个很有号召力的宗教领袖,此外,拉氏家族是一个权势很大的商业家族。他曾经说服霍梅尼结束了两伊战争,并通过贸易开放打破了伊朗在国际上的孤立。

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被西方媒体称为伊朗政坛的“新保守主义者”,坚决主张回归伊斯兰革命传统与价值观,反对与西方妥协。有西方观察家指出,哈梅内伊对艾哈迈迪-内贾德的精神导师、被誉为原教旨主义“精神之父”的阿亚图拉雅兹迪也存在戒心。不过目前,哈梅内伊仍坚决支持艾哈迈迪-内贾德。

伊朗的传统主义势力是以什叶派宗教领袖和巴扎(集市)商人的联盟为基础的,它们(两者曾是霍梅尼推翻巴列维王朝的主力军)是伊朗一支强大的宗教、政治和经济力量。复杂的政治架构导致了伊朗决策机制的复杂性。由于机构和权力的重叠,往往会有不同的人物发挥着影响,导致伊朗的政策呈现反复的状态。但在对待核问题上,伊朗领导人还是采取基本一致的立场。

❼ 伊朗是民主国家还是集权国家

先给你个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02/20/content_1323024.htm

总而言之,伊朗的世俗政治体系是标准的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民主制。但是宗教神权居于政权之上。能够通过宪监会直接干预议会的立法过程,并且通过直接任命司法部门的首脑来控制司法。
同时,宗教体系内部也有宗教领袖和专家会议之间的复杂分权制衡体系。
总之,这套制度非常复杂。可以看成伊斯兰神权下的有限民主。其核心是分权制衡。通过分权来保证将来任何一方都没有能力对体制进行大的修改。并保证宗教势力的地位。

❽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么意思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条解释的所有术语和词组的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变。
本实施细则中采用的其他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接受资本经济部门:经《投资法》允许为使用外资而新成立的或现有的伊朗公司。
非国营部分:私营部分、合作社,非国营的公共机构。
中心:组织中负责执行《投资法》第七条的外国投资中心。
国家官方金融网:(中央银行和国营、非国营的银行网络金融体系,获中央银行许可经营本币和外汇业务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审计机关:按照1372年通过的《使用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法》,组织从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成员中选定的审计机构。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法律的优惠和保护,依照接受外资一般条件和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而接受的这类投资,本《实施细则》将在后面的条款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根据《投资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国投资,并依据财经部制定颁布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的形式和可提供的优惠。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上述投资方式在投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优惠和特殊优惠:
1. 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a-1.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a-2.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b-1.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b-2.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第四条
要求在国内投资和享受《投资法》优惠和保护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供其在国外经营贸易和经济业务的证明。

第五条
以前在伊朗投资但未享受《投资法》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为其已投资资本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许可签发后,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法》的所有优惠,包括投资利润的汇出。这种投资被视为已实施投资,参照接受外国资本一般条例。

第六条
通过购买现有经济部门股份、增加其资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国投资,在办理了接受投资的手续后享受本法的优惠。如果该投资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是对现有经济部门进行了新投资、实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发展了出口和达到了技术改造目标的结果。

第七条
委员会在对每一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签发许可时,按以下程序来审定本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比例。
1. 在投资申请表中应填写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产量、项目的工期、投产时间、销售国内或出口国外的预测。
2. 权威机关在签发许可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中专门对提供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进行正式统计,并交财经部经济事务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经济事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组织提交统计。
3. 各经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表进行分析。
4.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内容、参照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价值、遵循取消对由外国投资生产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限制来确定在各部门和行业的投资量。一旦投资项目被批准,签发投资许可。

第八条
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合同期内逐步转让或在合同结束时一次性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经营、转让”所有权。

第九条
只有获得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将外国投资者所有权转让给保障投资项目财产的企业。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如果被一个政府部门垄断购买,或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被以补贴价格提供市场,该政府部门应保证在法规范围内根据有关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商品和生产性服务。

第三章 接受体系
第十一条
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接受和保护外国投资的职责时,负责引导、鼓励在国内外的外国投资,介绍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建立和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理和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申请的审批,包括外资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资本和利润的出境。

第十三条
召集委员会会议和表决
《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的四名副主席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名常务委员参加时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权的有关部门的副部长应委员会主席之邀参加会议,决议必须获相对多数票通过才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的材料。组织在对投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征求有关部的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申请提交委员会并附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在十天内不表示意见,则视为同意投资申请。
一旦同意投资者的申请,就签发经财经部长签字的投资许可。
备注:投资许可内容包括:投资者详细情况、投资种类和方式、利润的汇出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外国投资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组织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有关的法律手续,成立了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以便利外国投资申请人办理所需各部的手续。中心代表的推荐程序及其职责如下:
1. 代表的推荐
财经部(国家税务局、海关)、外交部、商业部、劳动部、矿产金属部、农业圣战部、中央银行、工业所有制和公司注册总局、环保组织和由财经部指定的其他执行部门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的金额及投资者需造访的部门,在接到组织的通知后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权范围内给造访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职责
a. 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咨询
b. 在发布公司成立通告、获取环保组织许可、接通水电、煤气、电话许可、矿山勘探开采许可等方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协调。
c. 为外国投资人员签发签证、居住证、工作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d. 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入境预先登记、解决海关和税务问题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e. 在外国投资申请者和有关实施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f. 在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给予关注。
3. 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责
a.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是该部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一切服务性、实质性事务的执行者。
b. 有关执行部门在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中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代表的任务、职责、权力告知该部所有下属单位,同时,以某种方式检查本部门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便于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当被推荐代表缺席时,有关执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关现金外资和非现金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的手续如下:
一、现金外资
1.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备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换汇当天,其银行换汇证明由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
2.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不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后,该外汇在入帐当天就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上述外汇在组织的监督下并经组织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备注:国家官方金融系统应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汇款详细情况,如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外汇种类、到款日期、兑换日期、接受外资经济部门的名称等直接报告组织。如果外汇已兑换成里亚尔,将里亚尔的数额通知组织。
二、非现金外资
《投资法》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现金外资入境、评估、注册手续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内容的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组织宣布同意后,商业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对投资者的申报,在入境许可证中应注明:加上运费、保险费的外国投资金额自入关之日起受《投资法》的保护,如果海关评估的价格与委员会通过的价目表有出入,海关评估价格作为外资注册的依据。
备注一:商业部和组织应在本《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本条款所需的非现金外资货物预订表格。
备注二: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
备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现金外资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者与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委员会,未被委员会接受的入境货物将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2.组织在对《投资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资(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并加以保护。

第六章 资本及其利润离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可离境。

第十八条
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可以外汇方式或按外国投资者要求以出口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可以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
备注: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出口,按委员会意见保证其所需外汇离境,外汇由银行系统保证。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许可集中于《投资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上述许可被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部门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帐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帐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现行或将要实行的规定,在委员会确定的可使用范围内,外国投资出口所得外汇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规定和外汇规定的限制,包括返还向国内出口所获外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政府的法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要政府继续执行限制出口规定,允许上述经济部门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其外汇,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许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第二十二条
经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银行系统购买本法规定的外汇并汇出境外。为此,中央银行应向银行系统拨付所需外汇。

第二十三条
自办理完有关部门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国外,经委员会同意后,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项仍可汇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同意,并获委员会批准,可将本法第13、14、15条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的增加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38条的前提下,授权投资最高委员会成员部长确定本法第十七条备注二可接受的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委员会有权在投资许可中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可接受的权限内确定因有关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数量,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把在伊朗的投资进行投保,并按保单要求支付非商业性风险投保金,那么保险公司取代投资者而承担风险赔偿损失。这种取代不算投资,除非执行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自投资许可宣布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项目规定的期限内,把部分资金汇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资该项目的决心。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入伊朗或没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汇款的理由,该投资许可将被宣布作废。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在名称、法定方式、国籍及超过30%所有权等方面有变更应通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

第三十条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一、经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二、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组织应按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与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的新闻。委员会负责对可发布新闻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组织和委员会为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使用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部门的专项、专业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以前经内阁批准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所有条款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作废。

❾ 伊朗有死刑吗

有啊1、 死刑执行方式多样化 伊朗的死刑执行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枪决、绞刑、斩首乃至石刑。对于通常适用于死刑的犯罪以枪决执行;对于诸如谋杀、强奸、通奸、贩毒等严重损害了伊斯兰法的行为,则适用于绞刑等刑罚。不过,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往往以法院判决为准,法院在对每个死刑案件进行判决的时候,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也在判决中列明。2011年1月3日,伊朗对4名被控绑架勒索的罪犯执行了绞刑。此外,伊朗对间谍和强奸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实施过绞刑。2007年5月27日,广受国际社会关注的涉嫌通奸和谋杀亲夫等罪名的伊朗女士阿什蒂亚尼,被伊朗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判处石刑,但是并没有明确执行日期。为了营救自己的母亲,阿什蒂亚尼的两个儿子在伊朗发起了“释放阿什蒂亚尼运动”,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名为“阿瓦兹”的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巴西总统卢拉等都表示了呼吁和关注。伊朗严厉判处毒贩死刑2009年12月,伊朗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认定携带或处理超过30克的毒品就应判处死刑。这是伊朗在今年初即大规模处死毒贩的原因。自2011年以来,已有数十名毒贩被处绞刑。伊朗媒体称,许多民众对官方严惩毒贩表示支持。不过,此举却引起外国一些组织的不满,他们认为伊朗司法系统的死刑判决过于严厉,而伊朗官方却辩驳称,这些组织的言论是干涉伊朗内政,伊朗对待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要施以严法。2011年1月19日,伊朗绞死10名毒贩。绞刑地点安排在该国西部城市拉卡吉的一所监狱内。伊朗媒体并未透露此次绞刑的具体细节,只是称这些人严重违反伊斯兰教义,给社会带来混乱,因此应该依法严惩。1月13日,在西部城市库拉马巴德的监狱内,伊朗的执法人员将5名毒贩处以绞刑。本月初,有15人被推上绞刑架。伊朗官方指责他们贩运5公斤到100公斤的海洛因或者其他类型毒品。2、伊朗是世界上少数仍维持神权至上的国家,伊朗女性的处境也始终无法伴随着西方数波的妇女运动而获得解放。

《以色列人》报道,伊朗法律规定不得处决年轻处女,但解决之道并非让处女获取死刑的豁免权,而是在处决前先行派狱卒破身。

一名不便曝光的伊朗动员穷人组织成员透露,伊朗规定不得处决年轻处女,因此监狱会在行刑前晚,举行“临时结婚”的仪式,这种仪式说穿了,就是让扮演“丈夫”的狱卒将处女破身,解除不得处决处女的障碍。

这名成员指出,他16岁加入组织,因表现受长官肯定,18岁被委以运行“临时结婚”的“光荣任务”。

他说年轻处女对“临时结婚”的恐惧甚于隔天一早的处决,因此她们都会反抗,为使“婚礼”顺利进行,有时得在她们的食物中掺安眠药。

❿ 伊朗总统管事还是最高领袖管事

好吧基于提问中包含两可解释的词汇,回答如下。管事一方面可指政治框架中权力的大小,一方面指实际运行中的操作的直接性。


[网络]中对伊朗政治系统的描述资料以下为节选

  1. 宪法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根据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理论构建的,其特色是包括最高领袖职位在内的一系列独特制度。“最高领袖”在伊朗宪法中的正式称呼是“领袖”。宪法规定,领袖由1名伊斯兰教什叶派教法学家担任,领导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事实上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的位置在最高领袖之下,但他是国家正式的最高领导人,即国家元首。因为伊朗实行总统内阁制,所以总统也是国家的政府首脑。

  2. 领袖权利:最高领袖拥有广泛的权力,职权包括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其执行,担任武装部队统帅,宣布战争、和平和总动员令,下达全民公决令,可任命或罢免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广播电视局局长和司法总监等官员,总统经选举产生后必须经领袖批准方可生效,领袖可根据议会或最高法院的裁决罢免总统。而总统则主要是行政部门的首长,向人民、最高领袖和议会负责,如辞职则需向领袖递交辞呈。

  3. 伊朗总统:伊朗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专门事务。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伊朗内阁部长由总统提名,需要议会审议通过。


对于前者,这要从宪法所规定的体制及这种体制的正常运行两个方面来回答。基于宪法中的规定,领袖的权利非常大且十分之广,可以说及最高领袖很管事。就权力的运行来说,领袖并不能直接指定总统和制定具体政策,权利虽大但很宽泛,不能直接涉入具体事物,并且就历史来说他们之间权力的大小基于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例如在拉夫桑贾尼任总统哈梅内伊任领袖期间伊朗公认的实权者是作为总统的拉夫桑贾尼。不过就现实来说,领袖权力目前的确占据着绝对的优势,相当“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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