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伊朗资讯 > 伊朗的法律是属于什么体系

伊朗的法律是属于什么体系

发布时间:2023-05-28 11:58:08

⑴ :李琬:什么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

什么是伊朗的法基赫制度?文 | 李琬 编辑 | 杨必容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在最高领袖霍梅尼的倡导下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国家。法基赫制度,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制政体的核心,在将什叶派伊斯兰教政治化的实践中,也让伊朗政治呈现出鲜明的伊斯兰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间依存度的提高和民主政治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霍梅尼时代“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政治口号已不再适用。伊朗开始对以法基赫制度为权力中枢的政治结构进行调整,以推动自身政治现代化进程,适应政治、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文章全面分析了法基赫制度的产生原因和背景,对法基赫制度的特点和评价,法基赫制度革新的两大表现方面。法基赫制度与历史上中世纪欧洲的神权统治和古印度的教阶制度有很大不同,它虽然完全否定君主专制,但也并未完全实行教阶统治,而是在保证伊斯兰教法治国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嫁接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西方政治价值观去考量法基赫体制的民主程度。
文章最后提出了2点疑问:世俗政治似乎在与教权统治的较量中占了上风。这是法基赫对既有现实的主动回应还是被迫让步?是法基赫制度去伊斯兰化的预示还是政教分离趋势的假象?

⑵ 伊朗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

伊朗是伊斯兰共和国国家政体即政教合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是社会与发展党,具有较轻的宗教政治倾向。

伊朗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即议会君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目前伊斯兰国家全是资本主义国家。

⑶ 伊朗的法律几种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中所采用的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第六条获得投资许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国外资金来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资:由外国投资者引进伊朗的现金或非现金类各种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银行系统或其它渠道并经伊朗中央银行认可引进伊朗的可兑换外汇现金。
2.机械、设备
3.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
4.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
5.外国投资者可转让的股息
6.内阁批准的其它内容
外国投资:获得投资许可后,在一个新的经济部门或原有的经济部门所利用的外国资本
投资许可:根据本法第六条为每一项外国投资颁发的许可
组织;伊历1353年4月24日通过的《财经部成立法》第五条中提到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
最高委员会:伊历1354年3月12日通过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第七条中提到的最高委员会。
委员会:本法第六条中提到的外国投资委员会。

第二章 接受外资的一般条件
第二条
接受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发展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应当根据本法并遵循国家现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 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
2. 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太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3. 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权利。
4. 本法中外国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国内行业不超过35%。内阁即将批准的《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可以投资的行业和数量
用于生产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备 注
1931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公民不动产所有权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第三条
被本法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本法的优惠,受本法的保护。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二种途径被接受:
1. 外资直接投放到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
2. 外资以"国民参与"、"回购"和"建设、经营、转计"方式投放到所有行业。但这些投资不依赖政府、银行、国营公司提供的担保,完全用投资经济项目的所得偿还本金和利息。

备 注 一
如果以本条第二款"建设、经营、转让"(BOT)方式进入的外资及其利润尚未被偿还,外国投资者有权对留存在投资经济部门的资本股份行使所有权。

备 注 二
关于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投资,如果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己签订的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将由政府偿还,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内阁将在本法框架内确定可接受赔偿的范围。

第 四条
外国政府在伊朗的投资须经议会以个案方式批准,外国国营公司的投资将被视为私营公司的投资。

第三章 权威机构
第五条
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组织递交有关投资、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撤出的申请。

第 六 条
为审批批第五条的申请,将成立一个以财经部副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副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以及视情而定的相关部的副部长。
投资许可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后即可发放。
接受外国投资时,委员会应遵守本法第二条规定。

备 注
组织接到投资申请后,应该在十五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研究并书面公布审批结果。

第 七 条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关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关、环境保护组织等应该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们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和联系人,处理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四章 外国资本的保障和转移
第八条
本法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权益、保护和优惠。

第 九 条
不得没收外国投资或将其财产收归国有。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条款,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或对其所有制进行国有化。但在此之前,应尽快按投资的实际价值给于适当的赔偿。

备注一
赔偿损失的要求必须在财产被没收或所有制被国有化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

备注二
因没收财产和国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纠纷将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解决。

第 十 条
外资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者,或在获得委员会的同意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投资者。一旦向其他外国投资者转让资本,接受方必须具备起码的投资者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其将被视为前投资者的继承人和参与者。

第五章 外资的接受、出入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外资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入伊朗并受本法保护。
1.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2.用于直接购买或订购与外国投资有关商品的未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3. 经权威机关评估的非现金资本。

备 注
本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的注册手续和评估万人。

第十二条
外资出、入境及转移时如实行的是单一汇率即国家官方汇率,就按官方汇率结算。如未实行单一汇率,按经中央银行确认的当日自由市场汇率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派生的利润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

第十四条
外资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其利润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

第十五条
在《外国投资法》框架内,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给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分期付款以及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品牌、商标和管理等各种合同的费用可以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应遵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二、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按以下方式获取外汇。
1.从银行购买外汇。
2.使用外资的经济部门通过出口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外汇。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汇。

备 注 一
投资许可中必须注明上述途径中的一种或数种。

备 注 二
中央银行在获得组织的同意和财政部部长的批准后应该确保本条第一款给外国投资者的可汇出外汇。

备 注 三
本条第二、三款的投资许可将被视为出口许可。

第十八条
在投资许可框架内,进入伊朗的外资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时,不受外汇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法规的限制。

第六章 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国内法院进行调解,除非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政府在双边投资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部门应该按照组织的要求,在发放签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安排就业等方面为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

备 注
组织与实施部门之间的纠纷根据财经部部长的意见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有义务让公众了解有关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投资机会、伊朗的合作伙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国营公司、政府下属各组织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向组织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情况和报告。以便组织根据上一条款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长应每六个月向议会有关委员会递交一份组织在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及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过的 《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实施细则》作废。以前根据原投资法接受的外资纳入本法管辖。本法内容如果被未来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或修改,那么,新法将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细则将在二个月内由财经部制定并交内阁批准。

⑷ 伊朗的政体是什么

政教合一。什叶派教士掌握了国家实权,作为教士首领的最高精神领袖,掌握伊朗的军权和决策权,民选的总统只是个傀儡,是精神领袖的执行者。

⑸ 伊斯兰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表现在哪些地方

中东、北非伊斯兰国家的动荡还没有闭幕,有关动荡原因的争论也没有停息。这些国家发生动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众多的因素里面有一样不能忽视,那就是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动荡的埃及、叙利亚、黎巴嫩、突尼斯、利比亚、巴林、沙特等都属于伊斯兰国家(阿拉伯国家都属于伊斯兰国家)。它们的法律都属于伊斯兰法律。

全世界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至今仍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类国家中,法律制度虽然进行了某些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法律制度。因此,它们是当今伊斯兰法系的忠实成员。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有沙特阿拉伯、阿曼、巴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二是国家虽然历史上曾经长时间奉行伊斯兰法,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已经彻底放弃了伊斯兰法,而代之以从其他法系引进的法律制度。属于这类国家的主要是印度和土耳其,前者加入了普通法法系的行列,后者已经变成了大陆法系的成员。

最后一类国家介于两者之间,也是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现状。在近代以来的改革中,它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除了宗教事务、婚姻家庭和继承事务之外,其他法律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当然,即便在法律西方化的时期,它们仍然持有一定的保留态度,例如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的改革就是基于传统的法律。

就整体而言,这类国家所适用的是混合型法律制度,即传统的法律与从西方引进的法律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或者是大陆法、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相混合。

在伊斯兰国家中,伊朗、巴基斯坦、苏丹和利比亚在伊斯法复兴的运动中恢复了许多传统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传统法律制度排斥外来世俗法律制度的趋势,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国家的法律仍然呈现出混合、杂质而不是单一、纯质的特征。

伊斯兰法也称伊斯兰教法,是中世纪时期,在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疆域内形成和发展的。它系统规定了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道德伦理、家庭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准则。伊斯兰教长期实行政教合一体制,法律是宗教的法律,国家是宗教的国家,可以说宗教、国家、法律“三位一体”。这种宗教法不仅宣布具有至高权威,而且宣称拒斥任何其他法律与之并存竞争。

伊斯兰法不仅不同于一般的世俗法律制度,而且也大大异乎于其他宗教法律制度。伊斯兰法主要是规范信仰者与安拉理想关系的法律,它并不一般地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侧重于规定信仰者对安拉的义务,使信仰者借以修身律己,履行主命。其基本原则是命人行善,止人作恶;其一切法律关系皆以此为出发点。

伊斯兰法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渊源和制度体系。根据传统的伊斯兰法理论,伊斯兰法包括一切法律内容,不承认有公法与私法之分,也不承认有独立的宪法、刑法、民商法等部门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伊斯兰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改革。

18世纪以后,在西方现代文明和全球化的冲击下,伊斯兰国家开始进行政治和法律的改革,颁布了各种部门法。形成了行政当局的行政法令、地方习惯法等世俗性法律。

近代以来,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法律对伊斯兰法以及伊斯兰国家法律的现代化产生了重大影响。除婚姻家庭法这一伊斯兰法的坚固堡垒,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一直没有直接接受西方的有关法律而继续适用经过改革的传统伊斯兰法外,在商法、民法、刑法、宪法等部门法领域,伊斯兰国家都不同程度接受了西方法律。

西方法律进入伊斯兰国家后,使当地法律体系更加复杂,出现西方法、伊斯兰法与习惯法并存的局面。西方法的引入有利于增强伊斯兰国家法律的现代适应性,但由于西方法律文化与伊斯兰法律文化的冲突,常常引起一些混乱。

到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的法律规定,立法是首要的法律渊源,伊斯兰法只是作为补充的法律渊源,在没有立法的场合下才被适用。

在当今众多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国家中,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其余大部分国家中,取自西方或经过改革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经占据了主要地位,传统的法律制度只占据次要的地位。

即便在少数几个以伊斯兰法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国家,有关劳动、商业和交通事故等方面也采用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伊斯兰国家的法院分为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宗教法院通常有一名卡迪和两名助手组成,专门负责审理婚姻、继承、违反宗教道德的刑事犯罪案件。

在审判程序方面,卡迪只能根据供词而不是证据来执行审判;在管辖权方面,只能受理辖区内的案件;同时,有限的审判权也意味着卡迪只有审判权,没有执行权,无权受理涉及高官的重大案件等等。

宗教法院审判程序比较简单机械,在采用证据方面,比较重视当事人的口头证词,尤其是比较重视当事人的盟誓。

世俗法院包括听证法庭、警官法庭和检察官法庭。听证法院和现代上诉法院的功能有些相似,拥有比宗教法院更广泛的权利和更加灵活的审判程序。

警官法庭司法权远远超过普通的宗教法庭。凡有害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行为都受它管辖。警官法庭的审判官有权采取侦查、逮捕以至刑讯逼供、关押甚至随意处决等一切手段。

检察官法院前身为拜占庭帝国市场巡官。阿巴斯王朝将其职能定格为“劝善戒恶”,具体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负责维护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二是负责维护和检察公共场所的道德风尚。

⑹ 世界有哪三大法律体系

世界上现存的三大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1.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2.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3.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 又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拓展资料: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世界五大法系_网络

⑺ 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

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伊朗伊斯兰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军事制度:

伊朗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装力量由军队和伊斯兰革命卫队组成。领袖为武装力量总司令。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和国防政策的制定机构,由总统、两名领袖代表、司法总监、议长、军队总司令、卫队总司令、国家计划和预算组织主席及外交、内务、国防和情报部长组成。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宪法规定政教统一,宗教领袖为武装部队总司令。最高国防委员会是领袖领导下的军事决策机构,成员有总统、国防部长、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以及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武装力量由正规军、革命卫队和准军事部队组成。

⑻ 伊朗是什么政体

伊朗的政体是政教合一。

伊朗是亚洲主要经济体之一,经济实力较强。伊朗经济以石油开采业为主,为世界石油天然气大国,地处世界石油天然气最丰富的中东地区,石油出口是经济命脉,石油生产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别位于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

伊朗的石油化工、钢铁、汽车制造业发达,还有电子工业、核工业、计算机软硬件业。2015年7月14日,经过多年艰苦谈判,伊朗核问题最后阶段谈判终于达成历史性的全面协议。伊朗承诺永不寻求获取核武器,并称赞伊核协议是“历史性时刻”。

2017年9月2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最新旅游禁令,伊朗在新版旅行禁令名单中。

(8)伊朗的法律是属于什么体系扩展阅读:

美国《华盛顿季刊》日前发文称,由内贾德领导的伊朗,其军队的势力再日益增大。1978-1979年伊朗革命形成的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治体制受到严重挑战。

自1989年起,每年的6月4日,伊朗政府都会举行隆重仪式,缅怀该国前最高领袖霍梅尼。2010年,伊朗革命卫队首次负责组织纪念活动。霍梅尼的孙子教士哈桑登台进行布道演说,但是被政府支持者们发出的阵阵嘘声轰下了台。

哈桑的遭遇展现了伊朗的统治基础已经改变。伊朗的正式国名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属政教合一政体。其最显着的特征就是以神权作为统治基础。但是,现在军队的势力越来越大。

2009年6月,伊朗大选时众多抗议示威和激烈争斗表明了充满生气的伊朗国民很希望公平选举,但是伊朗现在已是军队领导的体制了。

从这个角度上讲,6月12日的大选引发的政局动荡可以看做是改革派和强硬派争斗的结果,也可以说是由内贾德领导的事实上的“军事政变”,改变了1978-1979年伊朗革命带来的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治体制。

⑼ 伊朗现在是什么制度内甲德是独裁者吗

在整部伊朗政治体制中 可以看出 有委员制 议会制 任期制 选举制 等等现在制度 并用。在伊朗总统和最高领袖 议会和宣发监护委员会 最高领袖与专家会议 等等都是相互制衡制约的关系 伊朗总统由伊朗普通百姓通过手中的选票选举出来 从一定程度来说 伊朗的总统选举 比美国的总统选举还民主。如果说这样的国家独裁 那还有谁是民主国家 民主也不能光拿某个标准来衡量 一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国情 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是真正适合一个国家的制度 在保证人民基本人权的情况 适合这个国家的制度 才是民主制度。。

阅读全文

与伊朗的法律是属于什么体系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印度的女人鼻子上怎么要戴环 浏览:298
意大利拘留证过期怎么办 浏览:330
意大利包有哪些牌子标志 浏览:432
印度锦鲤鱼多少钱 浏览:592
中国平安佣金怎么算 浏览:675
中国有多少宅男宅女 浏览:937
越南被拐卖怎么上户口 浏览:935
伊朗货币现在要为什么在升值 浏览:169
中国哪个信箱最好用 浏览:368
美国为什么要对伊朗开战 浏览:713
为什么越南女子要偷渡英国 浏览:971
和平精英国际服总共有多少个级 浏览:186
印尼6月怎么写 浏览:408
新加坡欠中国多少钱 浏览:636
想了解中国的历史看什么书 浏览:323
北京哪里卖印尼虎 浏览:267
威海3d打印尼龙怎么样 浏览:456
印度家庭收入怎么样 浏览:461
巴厘岛和印度哪个面积大 浏览:866
越南岘港酒吧消费是多少 浏览: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