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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有什么外商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31 20:27:05

‘壹’ 2022年伊朗的外汇可以入账吗

可以。2022年伊朗副总统宣布了新的外汇政策,新政策对进出口、货币及银行业的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改动,因此,不仅是伊朗央行和银行系统,一些其他的部委和公共组织也都可以外汇入账。

‘贰’ 伊朗建交国家多少个

伊朗建交国家有一百多个。伊朗和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有建交并有外交关系。主要国家有中国,俄罗斯,英国,巴基斯坦等。伊朗奉行独立、不结盟的对外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单极世界,愿同除以色列以外的所有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关系。倡导不同文明进行对话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叁’ 从“中立”到参战的转变

1939年3月, 希特勒吞并了捷克斯洛伐克。此后, 英法慌忙不迭地向波兰、罗马尼亚和希腊等欧洲小国提供安全保证, 并开始和土耳其进行紧急磋商。尽管土耳其对英法所作的种种承诺深表怀疑, 但在未来战争的走向链谈尚难确定的情势下, 仍和英法商谈一项互助条约。由于欧战的爆发和土耳其希望有一个观察时期, 以便看看苏德两国对 它和英法的接近作出何种反应, 土耳其一直拖到 1939 年 10月才最终和英法签订了三国互助条约。

战争爆发后, 伊拉克于 1939 年 9月 5日与德断交。但多数公众舆论不赞棚弊碰成这一决定。民族主义力量认为伊不应倒向英国, 而应采取中立立场, 利用英国窘迫 其让步, 在德国帮助下取得独立。 随着战争的扩大, 德国几乎吞并了整个欧洲, 整个欧洲局势对盟国极为不利。英国开始认识到 西亚在军事上的重要性, 并决定先下手为强, 牢牢控制住两伊。1941 年 4 月 1 日, 伊拉克陆军推翻 了吉朗尼政府, 拥戴盖拉尼上台, 组成新的“国防政府”。虽然盖拉尼政府一再宣布继续信守英伊条约, 与英国调整争端, 但是英国还是决定动用武力推翻盖拉尼政府, 恢复对伊拉克的控制。4 月29 日, 英军从巴士拉向伊拉克军队发动进攻, 英国空军也突然行动, 一举摧毁伊拉克空军主 力。英国的突然袭击使盖拉尼政府猝不及防, 伊拉克军队匆忙抵抗。 德国对英国在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甚感意 外。德国应拉希德·阿里的紧急要求, 决定自 1941年 5 月 12 日起, 派出 120 架飞机到伊拉克, 应付那里的局面。德国通过叙利亚机场和土耳其 铁路向伊拉克运去一批武器和军用物资。但对伊拉克来说, 德国的援助只是杯水车薪。从后来的战争进程看, 德国主要考虑的是即将进行的对苏作战, 对伊拉克暴动, 德国没有做好援助伊拉克的有效安排。

里宾特洛甫在 4 月 27 日致希特勒 的信中说: “德国不应怂恿伊拉克政府对英国发动公开的战争, 伊拉克并没有足够的力量。 ” 德国不过想利用伊拉克事件来牵制英国, 使希特勒即将发动的克里特岛战役以及进攻苏联的战役更有 利于德国。英军对伊拉克采取的军事行动, 在以 后的战争中证明是至关重要的。这场军事冲突只 进行了 13 天, 英军占领巴格达, 并完全控制了伊 拉克。实际上, 盖拉尼政府没有挑起与英国的事 端, 亦无意以武力来达到民族独立的目的。在武 在冲突爆发前, 伊拉克也没有和德意进行密谋, 策 划起事。这次英伊冲突纯粹是英国发动的。伊拉克新政府顾全大局, 积极投身于反法西斯战争, 1943年 1 月, 伊拉克向德、意、日宣战, 成为西亚 国家中第一个参加盟国阵营的国家, 从而成为联 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英国解决了伊拉克事件后, 立即着手发动以 占领叙利亚、黎巴嫩为目的的勒凡特战役。二战爆发后, 法国迅速溃败, 叙、黎的法国殖民当局倒 向维希政权, 执行《德法停战协定》。英国中东方 线的侧翼出现严重危机。

德国的战略意图很明确, 先去高加索产油区, 继而越过伊朗, 与非洲北部的德军汇合, 然后进攻印度。这样, 德国就 能掌握伊朗南部和伊拉克的石油, 乃至印度的丰富资源, 从而切断大英帝国的生命线。此时, 苏联最为担心的是, 如果苏联南部的高加索落入德国人之手, 整个苏德战场将出现对苏联更为不利 的局面, 而要守住南高加索油区的关键是伊朗必 须牢牢地控制在盟国手中, 因此, 盟国决定利用 “侨民”问题, 出兵伊朗。 战前, 德国在伊朗的人员大致有 2000 人左 右。他们主要是分布在伊朗的发电厂、钢铁厂、纺 食品贸易、邮电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和雇员, 也有法西斯间谍和暗探。二战爆发后, 伊朗的亲卜档德“中 立”政策, 使这群“侨民”在伊朗的活动更为猖獗。 德军在苏德战场初期的胜利, 使伊朗统治集团中 的一部分人主张在德军越过高加索山脉后, 抛弃 中立, 加入德国一方。

从盟国的战略大局看, 控制伊朗显得十分必要。首先是确保向苏联运送战略物资的需要。当 时苏联急需盟国提供武器装备, 而在所有供应线 中, 只有经伊朗运往苏联的路线最为安全可靠。 其次, 必须保证伊朗南部油田的生产和供应, 以应 战争之需。再次, 及早遏制住伊朗统治集团的亲 的倾向, 防范于未然。伊拉克事件使英国下决心 动手控制伊朗。苏联对伊朗局势也不放心, 但 是, 对动用军事手段解决伊朗问题则犹豫不决, 主 要是担心分散抗德兵力。在英国的劝说下, 苏联 同意共同出兵伊朗。英苏多次照会伊朗, 要求伊 朗政府立即断绝与德国的一切关系, 并驱逐在伊 朗的所有德国人。伊朗认为, 驱逐德国人违反了 伊朗奉行的中立政策, 予以拒绝。1941 年 8 月 25 日凌晨, 英苏分别从南北向伊朗发动进攻。27 日, 伊朗亲德的曼苏尔内阁被迫辞职, 组成了以福 鲁吉为首的新内阁。这场战争历时仅 3 天, 英苏 完全控制了伊朗。

1942 年 3 至 4 月, 伊朗先后与 维希政府和日本断交, 1943 年 9 月对德宣战, 1945 年2 月 28 日对日宣战。 土耳其问题是盟国最为头痛的事。1940 年 5 月, 德国在西线发动大规模进攻后, 土耳其政府只 是轻描淡写地发表了一个毫无实质性内容的声 明。6 月 13日, 英法正式要求土耳其与意大利断 交, 为英法军队提供各种方便, 并关闭黑海海峡, 禁止轴心国船只在那里通过, 但遭到土外长萨拉 若卢的婉拒。在欧战爆发一年多后, 土耳其仍保 持“中立”。1941 年春, 巴尔干战事一触即发, 图 耳其不得不在德、英、苏之间“走钢丝”。另一方面 和与德国极为接近的保加利亚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以换取德国不入侵土耳其的保证; 另一方面又 向来访的英国外交大臣艾登承诺, 一旦有必要, 图 耳其将毫不迟疑地参战。苏德战争爆发后, 土耳 其立即宣布在这场冲突中保持中立。但对德军的 屡屡得手, 土耳其便采取明显的亲德仇苏立场。但到 1943年初, 当德军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惨遭 失败后, 土耳其迅速调整自己的外交方针, 开始和 苏联亲近。此时, 英国开始试图拉拢土耳其参战, 以实现丘吉尔的“巴尔干方案”。在丘吉尔的劝说 下, 美国也表示希望土耳其参加对轴心国的战争。 土耳其以恐遭德国报复为由, 对此没有明确表态。 尽管土耳其的态度已很明显, 而美国也无意在地 中海地区发动大规模战争, 并在苏联的敦促下, 越来越倾向于尽早在法国的北部开辟第二战场。

但丘吉尔仍醉心于他的“巴尔干方案”, 极力想促 成土耳其的早日参战。在美英对土参战表现出不 同态度时, 苏联却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到了 1943 年10 月, 苏联才要求土耳其立即参战。12 月 4只 6 日, 罗斯福和丘吉尔与土耳其总统伊诺努在开 罗进行会晤, 苏联改变让土耳其参战的态度, 故事 参加此次会晤。会上, 丘吉尔力劝伊朗努总统, 但 土耳其仍拒绝直接参战, 只同意盟军使用它的空 军基地。1944年 6 月 23 日, 在美英的压力下, 土耳其才最终于 8 月 2 日宣布和德国断交, 1945 年 1 月 6 日与日本断绝外交和经济关系。土耳其不 出一兵一卒, 不费一枪一弹, 即得以跻身于战胜国 的行列, 这固然使美英感到不快, 更使苏联大为恼 火。

‘肆’ 出口伊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主要有几个事项:
1.货币不要用美金。今年4月份开始,伊朗不再使用美金作为交易货币
2.收货款会比较麻烦些,可通过昆仑银行,第三国转账,代理来收货款
3.其他就跟出口其他国家没什么差别了。有个COI认证,外商清关的时候要用到。其他的就是熏蒸,危包证,EMC报告,能效标签这些了。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ASCO-曾

‘伍’ 伊朗正式成为上合组织成员国,背后有何特殊意义

伊朗加入上合组织的特殊意义是伊朗外交政策走向、民族国家复兴的重要里程碑。而伊朗加入上海合作组织后,对其外交策略进行了调整,从“不要东、不要西”到“要东、要西”。对于这个国家而言加入这个组织是很好的,这样伊朗在东西方的平衡中所具有的战略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据报道,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九月中旬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峰会上,就伊朗加入上合组织的责任问题达成了共识。按照有关的程序,伊朗有望在2023年举行上合首脑会议时,从观察员国转为正式成员。这对于伊朗和上海合作组织来说都很重要。

‘陆’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么意思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条解释的所有术语和词组的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变。
本实施细则中采用的其他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接受资本经济部门:经《投资法》允许为使用外资而新成立的或现有的伊朗公司。
非国营部分:私营部分、合作社,非国营的公共机构。
中心:组织中负责执行《投资法》第七条的外国投资中心。
国家官方金融网:(中央银行和国营、非国营的银行网络金融体系,获中央银行许可经营本币和外汇业务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审计机关:按照1372年通过的《使用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法》,组织从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成员中选定的审计机构。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法律的优惠和保护,依照接受外资一般条件和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而接受的这类投资,本《实施细则》将在后面的条款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根据《投资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国投资,并依据财经部制定颁布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的形式和可提供的优惠。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上述投资方式在投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优惠和特殊优惠:
1. 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a-1.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a-2.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b-1.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b-2.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第四条
要求在国内投资和享受《投资法》优惠和保护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供其在国外经营贸易和经济业务的证明。

第五条
以前在伊朗投资但未享受《投资法》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为其已投资资本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许可签发后,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法》的所有优惠,包括投资利润的汇出。这种投资被视为已实施投资,参照接受外国资本一般条例。

第六条
通过购买现有经济部门股份、增加其资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国投资,在办理了接受投资的手续后享受本法的优惠。如果该投资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是对现有经济部门进行了新投资、实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发展了出口和达到了技术改造目标的结果。

第七条
委员会在对每一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签发许可时,按以下程序来审定本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比例。
1. 在投资申请表中应填写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产量、项目的工期、投产时间、销售国内或出口国外的预测。
2. 权威机关在签发许可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中专门对提供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进行正式统计,并交财经部经济事务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经济事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组织提交统计。
3. 各经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表进行分析。
4.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内容、参照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价值、遵循取消对由外国投资生产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限制来确定在各部门和行业的投资量。一旦投资项目被批准,签发投资许可。

第八条
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合同期内逐步转让或在合同结束时一次性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经营、转让”所有权。

第九条
只有获得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将外国投资者所有权转让给保障投资项目财产的企业。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如果被一个政府部门垄断购买,或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被以补贴价格提供市场,该政府部门应保证在法规范围内根据有关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商品和生产性服务。

第三章 接受体系
第十一条
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接受和保护外国投资的职责时,负责引导、鼓励在国内外的外国投资,介绍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建立和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理和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申请的审批,包括外资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资本和利润的出境。

第十三条
召集委员会会议和表决
《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的四名副主席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名常务委员参加时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权的有关部门的副部长应委员会主席之邀参加会议,决议必须获相对多数票通过才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的材料。组织在对投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征求有关部的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申请提交委员会并附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在十天内不表示意见,则视为同意投资申请。
一旦同意投资者的申请,就签发经财经部长签字的投资许可。
备注:投资许可内容包括:投资者详细情况、投资种类和方式、利润的汇出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外国投资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组织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有关的法律手续,成立了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以便利外国投资申请人办理所需各部的手续。中心代表的推荐程序及其职责如下:
1. 代表的推荐
财经部(国家税务局、海关)、外交部、商业部、劳动部、矿产金属部、农业圣战部、中央银行、工业所有制和公司注册总局、环保组织和由财经部指定的其他执行部门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的金额及投资者需造访的部门,在接到组织的通知后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权范围内给造访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职责
a. 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咨询
b. 在发布公司成立通告、获取环保组织许可、接通水电、煤气、电话许可、矿山勘探开采许可等方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协调。
c. 为外国投资人员签发签证、居住证、工作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d. 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入境预先登记、解决海关和税务问题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e. 在外国投资申请者和有关实施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f. 在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给予关注。
3. 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责
a.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是该部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一切服务性、实质性事务的执行者。
b. 有关执行部门在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中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代表的任务、职责、权力告知该部所有下属单位,同时,以某种方式检查本部门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便于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当被推荐代表缺席时,有关执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关现金外资和非现金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的手续如下:
一、现金外资
1.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备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换汇当天,其银行换汇证明由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
2.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不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后,该外汇在入帐当天就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上述外汇在组织的监督下并经组织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备注:国家官方金融系统应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汇款详细情况,如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外汇种类、到款日期、兑换日期、接受外资经济部门的名称等直接报告组织。如果外汇已兑换成里亚尔,将里亚尔的数额通知组织。
二、非现金外资
《投资法》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现金外资入境、评估、注册手续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内容的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组织宣布同意后,商业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对投资者的申报,在入境许可证中应注明:加上运费、保险费的外国投资金额自入关之日起受《投资法》的保护,如果海关评估的价格与委员会通过的价目表有出入,海关评估价格作为外资注册的依据。
备注一:商业部和组织应在本《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本条款所需的非现金外资货物预订表格。
备注二: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
备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现金外资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者与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委员会,未被委员会接受的入境货物将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2.组织在对《投资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资(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并加以保护。

第六章 资本及其利润离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可离境。

第十八条
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可以外汇方式或按外国投资者要求以出口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可以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
备注: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出口,按委员会意见保证其所需外汇离境,外汇由银行系统保证。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许可集中于《投资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上述许可被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部门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帐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帐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现行或将要实行的规定,在委员会确定的可使用范围内,外国投资出口所得外汇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规定和外汇规定的限制,包括返还向国内出口所获外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政府的法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要政府继续执行限制出口规定,允许上述经济部门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其外汇,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许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第二十二条
经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银行系统购买本法规定的外汇并汇出境外。为此,中央银行应向银行系统拨付所需外汇。

第二十三条
自办理完有关部门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国外,经委员会同意后,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项仍可汇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同意,并获委员会批准,可将本法第13、14、15条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的增加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38条的前提下,授权投资最高委员会成员部长确定本法第十七条备注二可接受的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委员会有权在投资许可中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可接受的权限内确定因有关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数量,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把在伊朗的投资进行投保,并按保单要求支付非商业性风险投保金,那么保险公司取代投资者而承担风险赔偿损失。这种取代不算投资,除非执行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自投资许可宣布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项目规定的期限内,把部分资金汇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资该项目的决心。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入伊朗或没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汇款的理由,该投资许可将被宣布作废。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在名称、法定方式、国籍及超过30%所有权等方面有变更应通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

第三十条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一、经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二、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组织应按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与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的新闻。委员会负责对可发布新闻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组织和委员会为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使用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部门的专项、专业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以前经内阁批准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所有条款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作废。

‘柒’ 伊朗的外交方式是什么啊求解答啊 求求求···

外交方式是指:国家间开展外交活动的实践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比如:双边外交、多边外交、首脑外交、公众外交、军事外交、文化配顷晌外交、经济外交、秘密外交、中立外交、穿梭外交、均势外交等。

伊朗的外交方式主要有:多边外交、首脑外交(首脑出席联合国乎雹会议、访问他国等)和经济外交(培锋通过石油出口,加强与石油进口国的外交关系)。

‘捌’ 伊朗正式宣布用人民币替代美元!这意味着什么

因为美国一直在加强对伊朗的经济制裁,美国已经对伊朗央行实施最高级别的限制美元结算,这对伊朗国内人民美元的现金支付带来了一定 的影响。由于美国的银行系统的禁令,外国人在转移资金和结算付款方面面临困难。伊朗为了绕过美国对其实行的经济制裁,实施了一系列的经济措施,包括用人民币代替美元。

伊朗已经把人民币列为主要外汇货币,并正式用人民币替代美元,伊朗这一切的贸易政策都是为了抵制美国的经济制裁,维护本国和世界各国正常的国际贸易。

‘玖’ 伊朗签证最新政策法律依据是

伊朗签证最新政策法律依据是:伊朗对持因私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开放普通签证、过境签证,从第三国出发的中国公民可持护照、离境机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指定机场办理落地签。
签证类型:普通签证、落地签和过境签证。
是否需要面签:否。
有效期:签证自签发之日起30天或90天内有效。
停留时间:普通签证为30天,落地签和过境签证为15天。
建议办理时间:建议提前3-4周办理。
入境次数:单次入境。
是否可以延期:是,必须向当地外事警察局提出申请,延期天数根据不同签证类型而有所变动。

‘拾’ 伊朗的法律几种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中所采用的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第六条获得投资许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国外资金来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资:由外国投资者引进伊朗的现金或非现金类各种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银行系统或其它渠道并经伊朗中央银行认可引进伊朗的可兑换外汇现金。
2.机械、设备
3.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
4.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
5.外国投资者可转让的股息
6.内阁批准的其它内容
外国投资:获得投资许可后,在一个新的经济部门或原有的经济部门所利用的外国资本
投资许可:根据本法第六条为每一项外国投资颁发的许可
组织;伊历1353年4月24日通过的《财经部成立法》第五条中提到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
最高委员会:伊历1354年3月12日通过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第七条中提到的最高委员会。
委员会:本法第六条中提到的外国投资委员会。

第二章 接受外资的一般条件
第二条
接受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发展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应当根据本法并遵循国家现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 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
2. 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太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3. 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权利。
4. 本法中外国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国内行业不超过35%。内阁即将批准的《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可以投资的行业和数量
用于生产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备 注
1931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公民不动产所有权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第三条
被本法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本法的优惠,受本法的保护。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二种途径被接受:
1. 外资直接投放到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
2. 外资以"国民参与"、"回购"和"建设、经营、转计"方式投放到所有行业。但这些投资不依赖政府、银行、国营公司提供的担保,完全用投资经济项目的所得偿还本金和利息。

备 注 一
如果以本条第二款"建设、经营、转让"(BOT)方式进入的外资及其利润尚未被偿还,外国投资者有权对留存在投资经济部门的资本股份行使所有权。

备 注 二
关于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投资,如果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己签订的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将由政府偿还,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内阁将在本法框架内确定可接受赔偿的范围。

第 四条
外国政府在伊朗的投资须经议会以个案方式批准,外国国营公司的投资将被视为私营公司的投资。

第三章 权威机构
第五条
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组织递交有关投资、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撤出的申请。

第 六 条
为审批批第五条的申请,将成立一个以财经部副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副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以及视情而定的相关部的副部长。
投资许可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后即可发放。
接受外国投资时,委员会应遵守本法第二条规定。

备 注
组织接到投资申请后,应该在十五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研究并书面公布审批结果。

第 七 条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关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关、环境保护组织等应该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们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和联系人,处理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四章 外国资本的保障和转移
第八条
本法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权益、保护和优惠。

第 九 条
不得没收外国投资或将其财产收归国有。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条款,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或对其所有制进行国有化。但在此之前,应尽快按投资的实际价值给于适当的赔偿。

备注一
赔偿损失的要求必须在财产被没收或所有制被国有化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

备注二
因没收财产和国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纠纷将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解决。

第 十 条
外资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者,或在获得委员会的同意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投资者。一旦向其他外国投资者转让资本,接受方必须具备起码的投资者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其将被视为前投资者的继承人和参与者。

第五章 外资的接受、出入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外资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入伊朗并受本法保护。
1.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2.用于直接购买或订购与外国投资有关商品的未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3. 经权威机关评估的非现金资本。

备 注
本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的注册手续和评估万人。

第十二条
外资出、入境及转移时如实行的是单一汇率即国家官方汇率,就按官方汇率结算。如未实行单一汇率,按经中央银行确认的当日自由市场汇率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派生的利润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

第十四条
外资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其利润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

第十五条
在《外国投资法》框架内,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给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分期付款以及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品牌、商标和管理等各种合同的费用可以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应遵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二、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按以下方式获取外汇。
1.从银行购买外汇。
2.使用外资的经济部门通过出口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外汇。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汇。

备 注 一
投资许可中必须注明上述途径中的一种或数种。

备 注 二
中央银行在获得组织的同意和财政部部长的批准后应该确保本条第一款给外国投资者的可汇出外汇。

备 注 三
本条第二、三款的投资许可将被视为出口许可。

第十八条
在投资许可框架内,进入伊朗的外资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时,不受外汇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法规的限制。

第六章 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国内法院进行调解,除非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政府在双边投资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部门应该按照组织的要求,在发放签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安排就业等方面为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

备 注
组织与实施部门之间的纠纷根据财经部部长的意见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有义务让公众了解有关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投资机会、伊朗的合作伙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国营公司、政府下属各组织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向组织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情况和报告。以便组织根据上一条款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长应每六个月向议会有关委员会递交一份组织在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及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过的 《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实施细则》作废。以前根据原投资法接受的外资纳入本法管辖。本法内容如果被未来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或修改,那么,新法将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细则将在二个月内由财经部制定并交内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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