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头巾被捕后离奇死亡,此事反映出了哪些问题
这说明,在伊朗女性的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这也反映了现在伊朗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剥夺了女性该有的人权。女性的根本权益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在这样的一个宗教统治的国家里面,对于女性的压迫已经到了一定的境界,而且女性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的能力,并且从他们的执法可以看出,确实存在暴力执法。
伊朗作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尊重人们和平享有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她和她兄弟在德黑兰被道德警察逮捕,后者指控她违反着装法,该法律要求女性用头巾遮住头发,用宽松的衣服遮住胳膊和腿。随后,她在看守所晕倒并陷入昏迷。之后宣布这个女孩是因为心脏病去世,这种说法真的很难让大家幸福,毕竟她的家人也表示这个女孩并没有心脏病。说明当地存在暴力执法的现象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行为。
2. 伊朗对两名贪污官员实行绞刑处置,你认同这样做吗
不认同。
死刑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戒和震慑,也不是为了能够说安抚受害人,本身死刑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建设更好的社会风气,你把贪官污吏杀了,死了一个人就能做到杀一儆百了吗,天底下其他的贪官就做到清廉为官不贪一分钱了吗,那么明朝时期,明太祖朱元璋如此严惩贪官污吏,为何贪官污吏还是络绎不绝,越傻越多,为何明朝的反腐确实越反越腐朝杀而暮犯,这说明再严厉的惩罚制度,再严厉的酷刑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贪官污吏的贪污现象,根本上来说是因为什么,是因为制度问题,专治就会有贪污,专权就会有贿赂,就像小时候大家觉得狼是坏的,因为狼吃兔子,可是在狼的食物链里,他能吃的东西本来就不多,不吃兔子他就会饿死,贪官也是一样,在他的职位,如果和别人都没有交集,清廉为官,一分钱不拿,那么他也会生活不下去,所以他们本来就是现在社会中个体体制的产物,把罪责都怪盗到他们一个人身上也是不合情理的,要改变这种现象还是要从体制上出发。
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往往非常微妙,也存在很多蝴蝶效应,也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一套健全又细腻的法制系统是防止腐败的根源,而暴力反腐则是治标不治本的特效药。
3. 萨达姆被判绞刑为什么西方就喜欢用绞刑啊
西方就喜欢用杀头.
西欧各国古代把杀头当作王公贵族的特权,绞死是针对平民百姓的。英国的查理一世、苏格兰的玛丽女王、法国的路易十六,都是被砍头,如果贵族被处以绞刑,那不仅是他个人,也是整个家族的奇耻大辱。十八世纪初的意大利,曾有一个伯爵因谋杀而被叛绞刑,他是摄政王的亲戚,于是他的家人去求情,要求至少该杀头不是绞死,摄政王说了一句话,后来成为名言:"可耻的是罪行,而不是绞架。"
西欧的绞刑,其实是吊死,有的是提起绳子而死,有的是在脚下有支撑物,执行时去掉,两脚就自然悬空。如果说断头台是法国的特产,那么英国人就对脚下有活动踏板的绞架情有独钟,而且他们对绳子的长度也作了精确的计算,绞死一个54公斤体重的犯人,绳子长度为2.46米,54.6公斤则为2.40米,95.1公斤为1.55米。这张表太详细,我不一一罗列了。1833年,英国最后一次对一名少年犯判处绞刑,该少年9岁,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
绞刑
绞刑伴随了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古代文明几乎所有的民族最常施行的极刑,除了斩首刑和火刑,还有绞刑。这种死刑执行法现在仍在八十多个国家是合法的。
应该承认的是绞刑简单、经济、操作方便。一个活结是很容易打的……并且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
绞刑与枪刑一样,也可集体处决。
早在17世纪,雅克·卡罗就向我们描述了“卅年战争’冷的其中一次集体绞刑:共60个叛乱士兵被吊死在一棵大株树的树枝上。我们也记得皮埃尔·勒·格朗是怎样在几天内将七千个斯特雷利兹人吊死在事先准备好的、每个可悬挂十个犯人的直角形支架上的。1917年,东非德国部队总司令冯·莱扎·福贝克下令在两天内吊死了成百上干的土着人,长长的直角形支架无边无际地排列着。二战期间,德军以五十和一百人为一组吊死了许多苏联游击队员。我们还可举出无数个这样的例子。
施绞刑对经常要借助于直角形支架。支架通常由一根垂直的支柱和一根水平支柱构成,后者稍细、稍短,被从顶端固定住,绳子就绑在那儿。有时,尤其是用作集体绞剂对,直角形支架得有两根垂直支柱,高处由第三根横梁连接,绳子系在横梁上。
根据国家和民族的不同,这两种模型可能会有或大或小的变化,但这是绞刑架的基本结构。当然也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说本世纪初土耳其使用的那种,是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绑在~起,成金字塔状。还有那种“用于绞刑的笼子”,但那与其说是吊死,还不如说是勒死。
绞刑的原理很简单:一根绳子套住脖子,让身体承受B身的重量,通过绳子产生一种相当大的牵引力,从而阻止人体的某些主要功能。
颈动脉受压迫阻止了血液循环,引起炮部贫血。有时由于手段不同,会出现颈椎断裂,从而损坏脊髓。死亡时间可以延长
率实上,绞刑分三大类:
首先一种是让犯人爬上传于、桌子、大车、马或梯子,在他脖子上套上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然后把下面的支撑物抽掉,有时也将犯人往前推。
这种绞刑最通俗,也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死得很缓慢,很痛苦。以前不难看到刽子手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把他自己的重量加在犯人身上。
1961年,土耳其议会前议长芒德雷斯就是这样在伊姆萨尔的苦役犯监狱被吊死的。人
们让他爬上一张放在绞刑架下的简陋的桌子上,刽子手一脚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亚,六个犯人遭受了一次电视台转播的公开绞刑,他们被迫爬上凳子,然后凳子被踢翻。第二种是将一个活结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将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上吊起。人们是将他吊起而不是让他掉下。美国的许多私刑处死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开绞刑也是这样执行的。这其实是勒死,而死亡时间可延续好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最后一种绞刑会引起颈椎断裂,导致窒息和脑部贫血。
这种方法,经英国人改进后,被认为是无痛的,并能立即导致死亡。这肯定比前两种实用,但需要一些设施:一个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脚手架,一块可抽动的楼扳。这样,绳子一拉,犯人的身体就落下,原则上他的颈椎就断裂了。
这种统刑的真正施行是在19世纪后半期。受1953年达成的英国皇家委员会有关死刑的协议的影响,目前在美国和一些非洲、亚洲国家仍在使用这种绞刑。根据“人道、安全、审慎”的原则,英国审查了各种极刑,认为当时他们采用的绞刑应予以保留。
几个世纪以来,在整个欧洲,绞刑都针对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而对贵族则处斩首刑。有一句法国的权力格言如是说:“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而如果要低毁一个贵族,则先根据他的身份和地位对他施以相对应的酷刑,然后再施以绞刑。五个金融总管和一个部长就是被吊在蒙法孔的绞刑架上处死的,他们是热拉尔德·拉盖特、皮埃尔·雷米、让·德·蒙泰汉、奥利维埃·勒·坦、雅克·德·拉·博姆、昂格朗·德·马里尼。他们是被斩首后再施绞刑的,绞索套在腋下。
为了尽可能长时间地打击灵魂,要等到尸体因腐烂而掉下后才把尸体与绞刑架分离。残骸被扔进堆尸处。
侮辱与死刑相连的历史与死刑本身一样悠远。川日约》影射了许多绞刑,并告诉我们若苏埃在杀了五个围攻加蓬的阿莫雷国王后,将他们吊在五个绞刑架上直至晚上。
曾经有一段时间绞刑架相对较低,后来为了让死刑更带有侮辱性,才升高了绞刑架,判决更加明朗:要吊得“高而短”。绞刑架越高,处决越带有侮辱性。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位于北面,让人想起是“绞死犹太人的梁”。
绞剂具有侮辱的性质在现代意识中也保留了下来。离我们近点的有德国的例子。1871年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斩首刑,军事法典有枪刑(绞刑架仍适用于保护国中的土着人)。1933年,希特勒在他的国土上重又支起了绞刑架,主要用来处决伤风败俗的犯人。从此,断头台和斧头针对民事犯罪,而绞刑架则针对所有“损坏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
“将他们像牲口一样吊死!”富勒尔如是说。1944年7月,他用屠夫的肉钩吊死了一些企图谋杀他的官员。
侮辱性的“头朝下”
历史学家约翰·瓦·惠勒·贝内特对这次集体死刑曾有一段记载:“第一个进来的是埃尔温·冯·魏茨勒本,他六七十岁,穿着因服和长靴……人们把他置于肉钩下,然后卸去了他的手铐,剥掉了上衣,接着在他的脖子上绕了一根细而短的绳子,绳子被打了个活结。刽子手将犯人稍稍抬起,绳子的另一端穿过约子,被使劲打了个结,然后刽子手让犯人作自由落体。由于疼痛,犯人拼命挣扎,而刽子手最终剥光了他的衣服……他一直挣扎到断了气。死亡过程差不多持续了五分钟。”
至于头朝下的绞刑,则向来被看做是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在意大利的罗洛托广场,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贝塔克西就是头朝下被吊死的。
巴黎14世纪和15世纪的许多雕塑都是有关两个永远摆放在格雷伏广场的绞刑架的。16世纪和17世纪绞刑的仪式被详细地记录在一篇未署名的文章中,被19世纪的历史学家经常弓佣。
罪犯的死刑习惯上于星期天或节日隆重地举行。“犯人坐在大车上赴刑场,背朝马。在他的身边有位神甫,后面是刽子手。他的脖子上拖着王根松弛的绳子:两根有小指头那么粗,每根的一端有一个活结。第三报所谓‘投射’的绳子,只用来将犯人拉离梯子或按当时的说法叫‘把他抛向来世’。绞刑架下有修道士或悔罪者正在高唱‘伟哉天后’。大车到后,刽子手首先爬上去,倒退着把梯子靠在绞刑架上,边往上爬,边借助绳子将犯人慢慢地吊起。刽子手第一个到上面,迅速将两根小指粗的绳子系在绞刑架的两边,依靠膝盖,把船射’绳绕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后将梯子抽掉,犯人一下子就被活结扼杀了,并在空中摇摆”。
几百人中的一个
阿尔贝尔·皮埃尔普安顶替了他的父亲和叔叔,在1966年基
本法修改极刑前,一直是国王的正式刽子手。
1950年11月,因英国“王室委员会”正在审查世界各地的极刑,以便确定是否在英国保留绞刑,皮埃尔普安被召到“王室委员会”前作证。以下是他的陈述的几个片段:
“你做刽子手多长时间了?”
“差不多二十年。”
“你共执行了多少起死刑?”
“几百起。”
“有没有碰到过难堪的时刻?”
“只有一次。”
“是怎么回事?”
“那是个胖子,我们运气不好。他是英国人,他吵闹得很厉害。”
“只这么一次?”
“可能有两三次,比如说最后时刻昏倒了。但这都不值得一谈。”
“你能肯定大部分犯人都是很镇定地走向统刑架的吗?”
“依我的经验,我可以肯定99%是这样的,这是绝大多数了,不是吗?”
“每次都是你自己施刑吗?”
“刽子手必须自己去做,这是他的工作。”
“你觉得你的工作特别难以忍受吗?”
“现在我已习惯了。”
“你从来没被感动过?”
“没有。”
“我想人们会跟你谈到你的职业?”
“是的,但我拒绝谈及。对我来说,这种职业很神圣。”
一个结就完事了接着刽子手将脚踩在被吊死的犯人的那双绑在一起的手上,同时将自己紧紧地绑在绞刑架的木桩上。因为犯人的身体在不停地摇摆,他直到确信犯人已完全被吊死才算完成。我们还知道刽子手不必使用三根绳子,只要把一个活结套在脖子上就可完事。
在巴黎及法国其他许多城市,当一个犯人经过女修道院时,传统的做法是修女要给犯人喝上一杯酒,吃点面包,这被称为“犯人的最后一块面包”。
参与这种凄惨的施舍的人群总是很可观。因为对许多迷信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接近犯人的机会。死刑结束后,听忏悔的神甫回到小城堡,吃上一顿由政府出资的饭。
绞刑很快成了大众参与的一道景致,这样,刽子手不仅要清楚地将自己的能力展示在深话此事的大众前,在执行集体绞刑时,更要“导演”好。因此,他们努力使极刑富有“美感”。1562年,天主教徒占领昂热后,新教徒被对称地绞死。以后又出现了根据体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绞刑架上。人们称赞那些知道将高矮胖瘦的人轮流处死的刽子手。
犯罪格言中经常明确写着“吊着直至死亡”。
这话并不是白说的……
有时刽子手也会“失手”(假如我们可以玩这一文字游戏的话)。于是他就将犯人松开,给他的脚后跟放血,让他清醒,然后再次施绞刑。这种“失败”经常出现,多得我们无法相信,尤其在19世纪,这种情况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
以前,执行统刑的方式根据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也有变化。
17、18世纪直至大革命时期,巴黎的刽子手将活结套在犯人的下颌和枕骨上,这样产生对抗牵引力。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将犯人的脖子折断。
更何况刽子手还爬在犯人的手上,用身体的重量使犯人使劲地抖动。这种做法有个别名叫“断绞索”。
其他刽子手,比如说里昂和马赛的刽子手,更喜欢将活结套在犯人的预背上。绳子上还打有一个死结,固定在前面,阻止活结滑到下巴下面。这种施刑法,刽子手不爬到犯人的手上,而是爬到他的头上,使劲往前拉,使死结固定在喉部或气管动脉处,这经常会引起撕破或撕裂。
现在,“英国式的方法”是将绳子套在左下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肯定能弄断脊椎。
美国人把结打在右耳后。尽管这样做会使脖子拉长,有时导致断头,但美国人仍偏爱这种方式。我们知道脖子上的绞刑并非惟一一种被广泛使用的绞刑。四肢绞刑以前也相当普遍,但这种绞刑往往得加上一样酷刑。比如上肢绞刑是在火的上方进行,而施行下肢绞刑时,构在吞食受刑人,这种绞刑需要花几小时,场面很凄惨。
相反,腋窝绞刑本身就能置人于死地,只是垂危时间很长。紧束的带子或绳子阻止了血液循环,导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许多犯人被吊了两三个小时后,从级刑架上解下来时就已经死了,或者解下来时是活的,但活不了多长时间。这“缓慢绞刑”经常用来处置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们坦白罪行或供出同谋。然而,对于应处死刑的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经常用这种绞刑。1722年强盗卡图什的弟弟就是一个例子,他被处死时还不满15岁。
一些国家倾向于延长处罚的时间。早在19世纪,在土耳其,人们将犯人吊起,却让他们的手臂没有束缚。这样,他们的手在一段时间内可抓车头上的绳子,直到精疲力竭,才重新会落下来,陷入长长的昏迷状态。
在欧洲,人们通常让犯人的尸体一直悬挂至腐烂,因此出现了“示众架”,这不应跟绞刑架混为一谈。在示众架上挂着的大部分是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但也有一些是以其他方式处死的犯人的尸体。
“示众架”代表着领主的审判权,提醒所有享有特权的贵族要引以为戒,减少犯罪。为达到这种目的,“示众架”总是被放在人们经常经过的路边,放在一块高地上则更好。“示众架”的规模根据有审判权的领土的重要性和地位而定:两根横梁是一个普通约土的领地,三根是仅次于男爵的贵族的,四根是男爵的,六根是伯爵的,八根是公爵的,而国王的则多到他认为够了为止。
巴黎王室的“示众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贝尔,那时总有五六十具尸体悬挂在那儿,肯定也是法国最有名的“示众架”了。“示众架”位于首都北部,差不多在布特·肖蒙附近,那时叫布特·德·蒙福孔。后来马上成了示众架的代名词了。
蒙福孔曾有过一次大规模泥水工程,长12.2米,宽9.15米。底部用石子形成一个平台,由一个石阶梯通往那儿,起初阶梯口的门是关着的。
在平台的三面竖着16根16米高的石柱。这些石柱的上方由木梁和铁链连接,木梁、铁链主要用来悬挂尸体。在大约5米高处,还有一些横梁,也是这种用途。
长而结实的梯子靠在石柱上,刽子手从梯子爬上去,在助手的帮助下将活人吊死或将城市其他地方以统刑、车轮刑或斩首刑处死的犯人的尸体悬挂上去。
在平台中央有个巨大的洞穴,如果横梁上空位不够,刽子手就将尸体的残骸扔到洞里去腐烂。
这个可怕的堆尸处成了筑巢生活在蒙福孔的成千上万只乌鸦日常食物的供应处。
蒙福孔不够用后,1416年和1457年在其附近又建了两个“示众架”,一个被称为圣·罗朗教堂示众架,另一个是蒙蒂尼示众架。知道了这~切以后。我们便对这些可怕的地方有了些了解。
路易八世统治时期,不再在蒙福孔施绞刑了,“示众架”也于1761年完全被摧毁。但绞刑并没有被废除,并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继续泛滥。
正如我们上文已指出的,沈刑的工具、级刑架和示众架经常长时间地竖立在欧洲及其殖民地的各个城市,甚至各个小镇。
从逻辑上讲,~种不会减少的恐惧应该制服了城里和乡村的居民。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不再害怕在示众架上摇晃的支离破碎的尸体。本想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却使他们漠然置之。在法国,几个世纪以来直至“为大家断头”的大革命时期,绞刑成了“娱乐”、“消遣’必组成部分。
有的人来到示众架下喝酒,有的来收曼德拉草根或割断有用的绳子。
可怕的臭气,腐烂成晒干的尸体随风晃动,这一切并不能阻止小酒馆和咖啡馆的老板在示众架附近做生意。人们在那儿甚至生活得很好。
比如弗朗索瓦·维府和他的朋友们就是属于这类人。我们还记得这位诗人的诗:
走向罪犯
我们聚在一起
还有许多女的
显得特别高大
人们已经习惯了绞刑,他们已不再有任何反感。布朗托姆向我们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少妇,她的丈夫被绞死,但尸体得悬挂几天,并有士兵看守,以示做戒。妇人来到示众架下时,其中一个卫土向她大献殷勤,“把她丈夫的棺材当床,让她躺在上面”。
历史详情
法国;直到1449年,出于体面,妇女不被吊死,但被活埋。1448年,一个被西米亚妇女在诉讼中要求用绞刑。结果,她真的是用裙子绑在膝盖处被吊死。
英国;关于“赦免”有一规定:对由于身体原因而不能施行绞刑的某些犯人保留赦免权,比如脖子实在太粗的人。1940年至1955年,共有5个犯人享受了这一规定。
南非:这个国家的军事法庭保持了绥刑的记录;1978年至1988年统死了1861个犯人。
孟加拉国:犯罪时只有十六岁的青少年不能被统死。
缅甸:除非声名“还未成熟”,否则七岁以上的孩子若犯罪都可被判死刑。
苏丹:20世纪年纪最大的波纹死的人叫马英·迈哈曼德·塔阿,他于1983年被公开处决,时年72岁。
伊朗:1979年以来,成千上万的犯人依奥杜之法被处决(罪行是违背上帝的意志)。
美国:1900年,27个州决定废除被认为残酷和不人道的绞刑。
目前,只有四个州仍在使用这种死刑:华盛顿、获大拿、特拉华和堪萨斯。其中前三个州可让犯人选择安乐死。
利比亚:1984年的黎波里大学的十个大学生的绞刑和1987年另外九个犯人的绞刑都通过电视播放。
尼日尔爾利亚:1988年,进行了十次公开绞刑,当局认为是为了。减少过剩人口”,因为人口过剩是监狱骚乱的原因之一。
日本:该国是公认的判刑与执行处决之间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贞已平泽于1950年被判绞刑,于1987年老死,他是每天都有可能被吊死最终却自然死亡的。
匿名:在日本,为了不让家属感到羞耻,官方和媒体从不公开被处死刑的人的名字。
血的代价:伊斯兰法典规定,所有的杀人犯要经得被害人最亲近的一位亲人的同意后方可被处死,后者与其要求处决罪犯,还不如要求得到一笔赔偿金——血的代价。
电视:喀麦隆、扎伊尔、埃塞俄比亚、伊朗、科威特、莫桑比克、苏丹、利比亚、巴基斯坦、叙利亚、乌干达等国家于1970年至1985年间都组织过公开统刑,其中至少一半被拍成电影或进行过电视直播。
肉的代价:在斯威士兰,人们认为人对肉体享有特权。这是惟—一个为此而使用绞刑的国家。1983年,7个男人和一个妇女被绞死。1985年,处死了一个因一起谋杀案而卖了自己的侄子的男人。1986年,技死了两个谋杀孩子的人。
孕妇:原则上胶有一个国家对孕妇处统刑。有的国家给孕妇减刑,有的则根据法典,等到她们分娩后一个月到两年内再施极刑。
绞死孩子
在欧洲,处死孩子时,使用最多的是绞刑。其中一个理由是统刑到处都针对平民,而贵族的孩子很少在法庭上被判死刑。
·法国:孩子若不满13~14岁,则把绳子套在胶南下,直到窒息而死。这经常要花两三个小时。
·英国则相反,可能是绞死孩子最多的国家。孩子同成年人一样,脖子上套上绳子。对孩子用统刑一直延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波纹死的孩子被控偷了墨水。
·而欧洲许多国家早已废除了死刑。英国法典规定。从7岁起,除非有“证据确凿的危害行为”才可被统死。
·1800年,在伦敦,一个十岁孩子因诈骗波纹死。他仿造了一家服饰用品店的账本。第二年安德鲁·布伦宁被处死,他偷了一个调羹。1808年,在切尔姆福德,一个七岁孩子因纵火被纹死。同年,在梅德斯通,另一个13岁孩子也因纵火被处死。
这种例子在19世纪前半期不胜枚举。
作家萨米埃尔·罗歇在《餐桌漫谈》里写道,他看到一群穿着不同颜色的衣服的小姑娘被押赴绞刑架。
几个很年轻的小伙子因重大案件而被判绞刑。格勒维尔看到判决下来后他们管陶大哭。他写道:“他们显得很惊讶,我从没见过男孩这样哭过。”
人们可以认为世界上对《少年已不再处以极刑,但在有些国家仍》立即处决的方式(即不经过度审)对付青少年。此加工987年伊拉克当局在军事法庭上对14个库尔德人进行了模拟诉讼.最后判处他们抢刑。
绞死者和迷信
不管是凶狠的还是和善的政权机构都被认为与统死者的一切有关。根据不同时民间信仰。统死者的手指头、牙齿、肉和技绳分别会有不同的效用:能治好某些疼痛和疾病,减轻产妇的痛苦,让人产生爱情,甚至在诸诗式彩票中带来运气。
·戈瓦亚的一幅名画描绘的就是一个西班牙妇女从一具悬挂在纹别架的尸体上拔牙。
·如果处决是公开进行的,那到了晚上就不难看到在犯人旁边的晃动的阴影,这些都是来找曼德拉革的人,这是缤死者在享受了他的最后一对生命后长出的一种有魔力的植物。比丰在《自然历史》中回忆说法国妇女或者说欧洲妇女认为,如果花们从被绞死的犯人下面走过,那她们的不孕症就会不治而愈。
·19世纪初,在英国,母亲们会带着她们有病的孩子来到统刑架过.让孩子的手触摸犯人,因为她们认为这样做能治好孩子的病。
·统刑过后,人们取几块统架的碎片做成治疗牙治的药。
·与统死者有关的迷信自然也让别于手得到了好处,因为人们认为服他们的工作一样,刽子手有神奇的、世袭的治愈病人的能力。因为他们那令人毛骨依然的活计,让他们懂得了某些解剖学知识,成了灵巧的土法接骨医生。
·但最主要是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有特权以“人的脂肪”和“统死者的骨头”为原料炮制香脂和香胶,并以高价出售。
·邓克·提拉吕在有关刽子手的书里告诉我们,与死刑犯有关的迷信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因为1865年还能看到病人和残疾人聚集在绞架达,希望能汲取几滴绞死者的血,来治好他们的病。
·我们还记得1939年法国的最后一次公开死刑。那时,出于迷信,几个“观众’肥他们的手帕浸在了滴到铺路石上的血中。
“私刑处死’”这个词因林奇审判官的知名度而起。事实上,林奇是一个十分残酷的人物。有篇博士论文提到过一个叫李·林奇的人,说他是17世纪的审判官,他拥有他的同胞给予的特权,他以连
战速决的方法处死做坏事者。而依另一些人之见,林奇是弗吉尼亚的一个农场主,也有人说他是这个州林奇镇的创建者。
美国殖民初期,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吸引了许多冒险家.而司法部门大部约束很多,不能执法,因此在各个州,尤其在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俄勒冈、内华达等州出现了做戒委员会。如果发现现行犯罪,则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诉讼就被处以绞刑。
虽然逐渐建立了正规的司法机构,但直到20世纪中叶,人们才被挖了几起私刑处死案。在盛行种族隔离主义的某些州,黑人更成了牺牲品。估计在1900~1944年间以私刑处死法被绞死的受害者至少有4900人,其中大部分是黑人。许多人被统死后,尸体被浇上汽油焚烧。
处绞刑有三百种理由!
另一次非做戒性的绞刑是在1820年执行的。英国曾对两百五十个犯人进行过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其中的一百七十人曾观看过一次或几次绞刑。另一份1886年的类似的报告披露:被监禁在布里斯托尔监狱的167个被判绞刑的犯人中,只有三人从没去看过死刑。
绞刑不仅用来处决损害财产的人,也同样用来处决有小小过失的人。平民于是就构成了一支不可思议的被绞死者的队伍,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被处死的借口。
1533年规定要剃掉胡子.否则将被绞死,因为胡子是区别贵族和军人及非贵族和非军人的标志。一次小偷小摸也可被绞死。拔一根萝卜或钧一条鲤鱼也将被绞死。更有甚者,1762年,一个名UH安托瓦内特·图塔的仆人,因为偷了一块制作精美的小餐巾而被吊死在格雷伏广场。
大革命前,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215种罪行可被处死刑。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更有过之而无不及。所有的边关,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都不存在可减轻罪行的情节,一律宣判绞刑。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规定,共执行了350多起死刑。
1837年仍有220起死刑,直到1839年死刑才减少至15起,1861年4起。因此,在英国,19世纪与可怕的中世纪一样,人们可因为输了一棵蔬菜或因为他了装后在森林里被发现而被处绞刑。
对偷了十便士以上的人都可处死刑。如今。某些国家仍有这种规定。比如在马来西亚,偷15克海洛因或两百多克大麻即可被判处统刑。
1985年以来已有一百多人因违反此项规定而被处绞刑。
六
直到完全腐烂
18世纪已停止使用绞刑,而19世纪初,统架仍竖立在英国各地,数目相当多。以至人们把它们当成了路标。
让尸体挂在示众架上直至腐烂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832年.一个名叫詹姆士·库克的人被统死后,绞架和他那腐烂的尸体吸引了许多星期天散步者。在他之后,尸体才停止展示。
阿瑟·凯斯特勒在有关级刑的“思考’坤告诉我们,19世纪英国仍用报考究的仪式执行绞刑,上等人还把它看做是头等重要的场面。人们为观看一次考究的绞刑可穿越整个英国。
1807年,四千多人聚集在一起观看霍洛韦和哈格蒂的死刑。仪式过后,发现了一百具被人群踩死的尸体。二0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英国仍在对7、8、9岁的孩子施统刑。对孩子的公开绞刑一直持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个9岁的男孩,因为他偷了墨水。最后由于舆论的大力呼吁,他被减了刑。
19世纪,有一些被快速悬挂到示众架上去的被绞死者十五分钟后仍活着。被挂在示众架上半个多小时后仍又活过来,出现这种情况的受刑者的数目也很可观。还是19世纪,格林事件中,受刑者是被装进棺材后又活了过来。
1880年以来几乎总要解剖尸体,而“绞死者”在解剖桌上重又活过来的事并不少见。
最难以置信的故事莫过于阿瑟·凯斯特勒向我们讲述的事。假如没有证据或不是出自一个杰出的实践家之口,就会让人产生怀疑。在德国,一个被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过来,他站立起来,并在法医的帮助下逃走了。
1927年,两个英国犯人被从绞刑架上解下,十五分钟后,两个犯人重新开始呼吸,只
4. 鞭刑的国家
大约还有16个国家在实施类似鞭刑,大部份地区位于亚洲及雀激虚非洲等地,例如阿富汗、伊朗、汶莱、马来西亚、坦桑尼亚、铅帆博茨瓦纳、尼日尔爾利亚、新加坡等。鞭刑,是目前世界上还存在于少量国家正在使用的一种酷刑。
鞭刑在中国历史上黄帝时代就已经存在,常被用于在奴隶、封建时期。
常用以宽板藤条进行鞭打臀部。
通顷燃常用来惩罚违背命令的士兵以及犯罪的神职人员和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
5.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头巾被捕后离奇死亡,她生前究竟遭遇了什么
伊朗一女子因未戴头巾被捕后离奇死亡,她生前究竟遭遇了什么?
在伊朗这个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七岁以上的女性在外出去公共场合的时候,必须要在自己的头上佩蔽此卖戴头巾,如果宏逗有人违反这样的规定的话,就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比如说罚款甚至是坐牢,所以在伊朗这个国家的大街之上,基本上没有机会看到为佩戴头巾的女性,因此在伊朗,很多女性都把佩戴头巾当成了一件每天都必须要去做的事情,但是有一个女孩今年只有22岁,却因为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巾,就直接被当地的警察给逮捕了。在拘留的过程当中,这个女孩不幸离开了这个世界,虽然后来这个女孩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但是最终他还是没有能够活过来。
6. 现存于世的最残忍酷刑 石刑(用石头将人活活给砸死)
关于现代的死刑刑罚我们通常所认知的就是枪决、注射、电刑、绞刑等,那么你知道什么是石刑吗?也是一种非常残忍的死刑方式,比起我国古代酷刑妇刑、水刑等来讲是更加的残忍变态,并且这种刑法至今都还可能存在于世,简直是毫无人道可言。下面就一起和本站我来一起看看这种残忍的酷刑吧!
伊斯兰教中的专用刑法在伊斯兰教的国家中,有一个相对应的伊斯兰教法,而石刑就是其中之一。根据教法的规定,此刑法主要是对已婚的男女所犯了通奸、霪乱罪之后,只要有4位证人的存在,认为其所犯罪是真实的,那么此人就会通常被判处此刑(在我古代对通奸者的刑法也是非常多,比如:浸猪笼、铁裙之刑、骑木驴刑、女巫的椅子、开花梨等)。下面就在看看这种刑法的执行方式。
用石头将人活活砸死
在世界上中东地区的伊斯兰教国家中,这种刑罚是很普遍存在的,就算到如今的现代也有很多国家没有舍弃这种刑法:比如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尔爾利亚、文莱等国家,至今还都有出现。就是将人用石头给活活的砸死,简直是惨无人道,比起新加坡鞭刑来说是更为残忍!
执行方式
被判处石刑的人,会先被埋入沙土之中,就像活埋一样(男的会将其埋到腰间,漏出上半身。女的会埋到胸以下),然后施刑者便开始反复的像犯人用石头砸,直到犯人死去。对已婚的妇女或者男子,有孩子的,且必须让孩子到现场观看,并且受刑人的父母一定要与其脱离母(父)子(女)关系,还要参与到砸人的行为中。你说这惨不惨忍?比起我国古代犯人最怕的酷刑戮刑来讲,是更加的恐怖啊!点击下一页,查看具体的受到此刑处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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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伊朗为什么叫老神棍
每个国家的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仰,这很正常。其实西方国家也经历过所谓的“神棍”国家阶段,这意味在这阶段宗教高于政治生活。在欧洲的历史上,教皇权力长期大于国王的权力,因此整个中世纪就显得比较黑暗。
而文艺复兴之后,欧洲的王权才慢慢大于教权。以至于到今天,神圣无比的天主教皇目前只管理罗马附近的一块小地方——梵蒂冈。直接管辖的教士也不过数千人,教皇成为一个纯粹的宗教象征而不能参与任何国家的政治事务了。
有了上述背景,我们就更加容易理解现在的伊朗为什么会被被很多人视为“神棍”国家的原因了。简单而言,世人之所以视伊朗为“神棍”国家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西方媒体对伊朗妖魔化的渲染与传播
自1979年伊朗爆发伊斯兰革命以来,伊朗沦为"政教合一"的国度,因此成为了西方妖魔化的对象。虽然伊朗曾经做的不全对,但在很多西方媒体上看到的伊朗形象,基本上都是比较糟糕和负面的。
西方媒体过于宣传伊朗对女性的保守态度、对西方文明的禁止、对宗教的盲目崇拜等。而很少宣传伊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面。
这当然与媒体喜欢追求新奇有关,同时也与西方媒体多少带有有色眼镜,甚至和政治目的有关。比如,只有把伊朗塑造成一个违反人权的宗教国家,西方对伊朗的制裁才会更加有的放矢,能获得更多人的支持,才能增加西方的正义感。
第二、伊朗自身独特的宗教治国制度与西方格格不入
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伊朗的政治体制确实与西方不同,而且与西方所认为的文明世界有很大差异。
西方的一把手是最高宗教领袖,相当于欧洲1000多年前的教皇。他的权力无处不在,要高于总统,高于军队,甚至可以干预司法。也就是说,最高宗教领袖代表安拉在人间统治万民。这也是伊朗被称为“神棍”国家的重要原因。
虽然伊朗有大选,但大选前的候选人要经过最高宗教领袖集团内部的挑选,把认为不合格的删选掉之后,再给老百姓选举权。因此,这种制度在西方看来,不是一种民主制度。
更何况伊朗有宗教警察,在大街上看到没有严格遵守教规的女性——比如忘记戴头巾等——就会上去警告甚至殴打。这更让西方的女权主义者愤怒。因而对伊朗的批评纷至沓来。
所以,正如有关人士所言,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如果伊朗这种宗教治国持续的话,西方肯定还会不断用“神棍”国家来抹黑或者打压伊朗,对伊朗制裁也将会愈演愈烈。
8. 什么是石刑
石刑是一种钝击致死的酷刑,即埋入沙土用乱石砸死。通常把男性腰以下部位、女性胸以下部位埋入沙土中,施刑者向受刑者反复扔石块。如果是对已婚有孩子的妇女行刑,她的孩子必须到现场观看。行刑用的石块经专门挑选,以保证让受刑者痛苦地死去。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视为过于残酷,故通常会使用一些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没有舍弃伊斯兰教刑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尔爾利亚。
简介
根据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称“沙里亚”)的规定,已婚者犯通奸,只要有四位证人,可以判处乱石砸死;未婚者犯通奸,只要有四位证人,可以判处鞭打100下。伊斯兰教法伴随着伊斯兰教的产生而兴起,于中世纪和近代曾在伊斯兰国家广泛应用,但自20世纪初绝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逐渐进行法律改革,引进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使得伊斯兰教法的适用范围大幅度缩小。尤其是伊斯兰刑法对于“通奸”和“偷盗”(砍去手足)的处罚,因为过于残忍而遭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抨击。当今仍然执行伊斯兰刑法的国家为数甚少,沙特是最为突出的一个,80年代苏丹曾经名噪一时,90年代阿富汗也曾昙花一现。 石刑在国际社会普遍被视为过于残酷,故通常会使用一些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国家包括依然实行伊斯兰教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苏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尔爾利亚、索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