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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投资注意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24 15:27:03

① 出口伊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主要有几个事项:
1.货币不要用美金。今年4月份开始,伊朗不再使用美金作为交易货币
2.收货款会比较麻烦些,可通过昆仑银行,第三国转账,代理来收货款
3.其他就跟出口其他国家没什么差别了。有个COI认证,外商清关的时候要用到。其他的就是熏蒸,危包证,EMC报告,能效标签这些了。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ASCO-曾

② 提供一下在中东国家(伊朗、伊拉克等)业务交流要注意的事项!

伊朗这样的国家正在受国际社会的制裁,所以和伊朗客户做生意一定要保证收款的安全。一定要全款发货。

③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么意思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条解释的所有术语和词组的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变。
本实施细则中采用的其他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接受资本经济部门:经《投资法》允许为使用外资而新成立的或现有的伊朗公司。
非国营部分:私营部分、合作社,非国营的公共机构。
中心:组织中负责执行《投资法》第七条的外国投资中心。
国家官方金融网:(中央银行和国营、非国营的银行网络金融体系,获中央银行许可经营本币和外汇业务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审计机关:按照1372年通过的《使用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法》,组织从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成员中选定的审计机构。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法律的优惠和保护,依照接受外资一般条件和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而接受的这类投资,本《实施细则》将在后面的条款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根据《投资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国投资,并依据财经部制定颁布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的形式和可提供的优惠。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上述投资方式在投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优惠和特殊优惠:
1. 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a-1.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a-2.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b-1.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b-2.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第四条
要求在国内投资和享受《投资法》优惠和保护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供其在国外经营贸易和经济业务的证明。

第五条
以前在伊朗投资但未享受《投资法》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为其已投资资本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许可签发后,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法》的所有优惠,包括投资利润的汇出。这种投资被视为已实施投资,参照接受外国资本一般条例。

第六条
通过购买现有经济部门股份、增加其资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国投资,在办理了接受投资的手续后享受本法的优惠。如果该投资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是对现有经济部门进行了新投资、实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发展了出口和达到了技术改造目标的结果。

第七条
委员会在对每一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签发许可时,按以下程序来审定本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比例。
1. 在投资申请表中应填写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产量、项目的工期、投产时间、销售国内或出口国外的预测。
2. 权威机关在签发许可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中专门对提供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进行正式统计,并交财经部经济事务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经济事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组织提交统计。
3. 各经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表进行分析。
4.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内容、参照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价值、遵循取消对由外国投资生产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限制来确定在各部门和行业的投资量。一旦投资项目被批准,签发投资许可。

第八条
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合同期内逐步转让或在合同结束时一次性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经营、转让”所有权。

第九条
只有获得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将外国投资者所有权转让给保障投资项目财产的企业。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如果被一个政府部门垄断购买,或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被以补贴价格提供市场,该政府部门应保证在法规范围内根据有关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商品和生产性服务。

第三章 接受体系
第十一条
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接受和保护外国投资的职责时,负责引导、鼓励在国内外的外国投资,介绍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建立和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理和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申请的审批,包括外资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资本和利润的出境。

第十三条
召集委员会会议和表决
《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的四名副主席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名常务委员参加时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权的有关部门的副部长应委员会主席之邀参加会议,决议必须获相对多数票通过才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的材料。组织在对投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征求有关部的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申请提交委员会并附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在十天内不表示意见,则视为同意投资申请。
一旦同意投资者的申请,就签发经财经部长签字的投资许可。
备注:投资许可内容包括:投资者详细情况、投资种类和方式、利润的汇出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外国投资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组织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有关的法律手续,成立了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以便利外国投资申请人办理所需各部的手续。中心代表的推荐程序及其职责如下:
1. 代表的推荐
财经部(国家税务局、海关)、外交部、商业部、劳动部、矿产金属部、农业圣战部、中央银行、工业所有制和公司注册总局、环保组织和由财经部指定的其他执行部门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的金额及投资者需造访的部门,在接到组织的通知后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权范围内给造访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职责
a. 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咨询
b. 在发布公司成立通告、获取环保组织许可、接通水电、煤气、电话许可、矿山勘探开采许可等方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协调。
c. 为外国投资人员签发签证、居住证、工作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d. 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入境预先登记、解决海关和税务问题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e. 在外国投资申请者和有关实施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f. 在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给予关注。
3. 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责
a.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是该部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一切服务性、实质性事务的执行者。
b. 有关执行部门在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中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代表的任务、职责、权力告知该部所有下属单位,同时,以某种方式检查本部门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便于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当被推荐代表缺席时,有关执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关现金外资和非现金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的手续如下:
一、现金外资
1.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备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换汇当天,其银行换汇证明由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
2.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不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后,该外汇在入帐当天就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上述外汇在组织的监督下并经组织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备注:国家官方金融系统应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汇款详细情况,如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外汇种类、到款日期、兑换日期、接受外资经济部门的名称等直接报告组织。如果外汇已兑换成里亚尔,将里亚尔的数额通知组织。
二、非现金外资
《投资法》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现金外资入境、评估、注册手续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内容的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组织宣布同意后,商业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对投资者的申报,在入境许可证中应注明:加上运费、保险费的外国投资金额自入关之日起受《投资法》的保护,如果海关评估的价格与委员会通过的价目表有出入,海关评估价格作为外资注册的依据。
备注一:商业部和组织应在本《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本条款所需的非现金外资货物预订表格。
备注二: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
备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现金外资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者与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委员会,未被委员会接受的入境货物将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2.组织在对《投资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资(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并加以保护。

第六章 资本及其利润离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可离境。

第十八条
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可以外汇方式或按外国投资者要求以出口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可以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
备注: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出口,按委员会意见保证其所需外汇离境,外汇由银行系统保证。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许可集中于《投资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上述许可被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部门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帐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帐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现行或将要实行的规定,在委员会确定的可使用范围内,外国投资出口所得外汇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规定和外汇规定的限制,包括返还向国内出口所获外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政府的法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要政府继续执行限制出口规定,允许上述经济部门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其外汇,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许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第二十二条
经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银行系统购买本法规定的外汇并汇出境外。为此,中央银行应向银行系统拨付所需外汇。

第二十三条
自办理完有关部门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国外,经委员会同意后,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项仍可汇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同意,并获委员会批准,可将本法第13、14、15条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的增加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38条的前提下,授权投资最高委员会成员部长确定本法第十七条备注二可接受的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委员会有权在投资许可中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可接受的权限内确定因有关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数量,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把在伊朗的投资进行投保,并按保单要求支付非商业性风险投保金,那么保险公司取代投资者而承担风险赔偿损失。这种取代不算投资,除非执行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自投资许可宣布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项目规定的期限内,把部分资金汇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资该项目的决心。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入伊朗或没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汇款的理由,该投资许可将被宣布作废。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在名称、法定方式、国籍及超过30%所有权等方面有变更应通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

第三十条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一、经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二、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组织应按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与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的新闻。委员会负责对可发布新闻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组织和委员会为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使用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部门的专项、专业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以前经内阁批准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所有条款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作废。

④ 紧急求助啊,一个伊朗的客户要来,应注意些什么

给伊朗客户送鲜花和中国的手工艺品。 伊朗是一个伊斯兰国家,任何外国人须遵守伊斯兰教的一些禁忌。 此外还须注意的一点是,各民族都有各民族的习惯,在伊朗一个人称赞其他人时不向对方竖大拇指,伊朗人认为这是一种不雅观的举止 ; 与人交谈或是在公共场所说话时不要用大嗓门说话,不随地吐痰,不在人面前挖鼻子,到伊朗人家里做客时不送水果而是时兴送鲜花和中国的手工艺品。 伊朗人热情好客好礼尚往来,喜欢和外国人交朋友,尤其是中国人。在遵守上述禁忌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放心大胆的与伊朗人交往和交朋友

⑤ 伊朗公司注册的流程是怎样

1. 注册伊朗公司大概流程有一个半月左右。
2. 确定好公司名称。
3. 去相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4. 缴纳相关的税金。
5. 在伊朗的官方报纸上进行登报展示。
6. 办理公司的对公账户。
7. 到相关的劳动部,已发办理招聘合同。
8. 已发注册员工的劳动信息,保障用工的合法性。

⑥ 中东地区投资环境风险分析

中东地区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油气输出地区,这一地区的油气储量和产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09年,中东地区的石油产量占全世界的30.3%,达24.357百万桶/天(BP,2010)。

2.3.1.1 沙特阿拉伯

沙特面积225万km2,人口约2400万。2009年沙特石油产量为9.7百万桶/天,占世界石油产量的12%(BP,2010)。

(1)政治经济风险

目前,沙特政局基本稳定,受益于丰富的石油资源,经济态势良好。但有些国际恐怖组织可能渗透到了沙特国内。沙特国王阿卜杜拉已经86岁,在君主制下,政治权力的交替导致局势不稳的可能性增大。

石油工业是沙特经济的主要支柱,石油出口给沙特带来了丰富的贸易收入。

当前,沙特的经济风险主要是:沙特经济发展受到石油贸易的影响过大,国际油价起伏会直接影响沙特石油出口收入。除了石油天然气工业,沙特其他行业的发展较为落后。尽管沙特提出要实现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但是在当前的沙特经济结构中,即使是非石油行业的建筑业、制造业、运输业等,依然主要以石油工业为导向。

外国公司进入沙特存在着诸多障碍,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领域。沙特允许外国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注册独资公司,但中国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后,还必须有资质许可证,否则无权参加投标甚至无法购买标书。沙特对外国人,或是外国人与沙特人合伙的经营机构即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人、承包商或商行等征收所得税。对沙特人或海湾国公民则只征收2%左右的宗教税而不征收所得税。由于沙特每年石油贸易收入丰厚,资金储备充足,并不需要外国投资来满足国内投资需要,所以沙特政府在吸引外资的积极性上弱于其他国家。

(2)勘探开发风险

在沙特,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探、开发、运输和销售由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垄断经营。沙特自然地理条件恶劣,境内大部分土地都是沙漠,无常年流水的河流和湖泊。沙特国内可耕地少于国土面积的2%。在石油工业大规模发展之前,沙特基本没有现代化的工业。

沙特在天然气领域部分开放了开采后的加工和销售。在尚未勘探的地区,对外资公司开放勘探、开发和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后的加工。而在石油领域,石油勘探、开采仍由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垄断,不允许外国公司在石油勘探和生产领域投资及按投资比例获取份额油。但外国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可以参加以沙特阿美石油公司为业主的石油勘探和生产项目的投标。在石油加工领域,沙特向外资开放,允许外商合资或者独资建立石油加工厂。

从当前来看,中国进入沙特国内油气行业的可能方式有:①老油田提高采收率的工程技术服务合同;②天然气领域的勘探与开发。

2.3.1.2 伊朗

伊朗面积163.6万km2,人口约7000万。2009年伊朗石油产量4.2百万桶/天,占世界总产量的5.3%(BP,2010)。

(1)政治经济风险

伊朗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共和制国家。最高宗教领袖为全国人民的领袖。总统是仅次于最高宗教领袖的国家领导人,现任总统内贾德于2005年6月当选,并在2009年6月连任成功。在政治上,内贾德坚持“维护伊斯兰价值观”的立场。在对外政策上,内贾德主张发展“公正的国际关系”。在核问题上,他强调伊朗拥有掌握和利用民用核技术的权利,同时表示,伊朗没有研制核武器的企图,并愿意与欧盟通过真诚的对话来解决矛盾。

目前,伊朗政治局势相对稳定。

伊朗经济同样有较大的风险。国外经济制裁是伊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受伊朗核问题的影响,许多公司终止了与伊朗的合作。伊朗经济高度依赖石油,国际油价将对伊朗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伊朗石油资源丰富,但是技术相对落后,炼油能力不足,是成品油的进口国。如果遭到国际封锁,伊朗的经济将会受到相当大的打击。另外,伊朗国内经济膨胀形势严峻,消费者价格指数从2006年的11.7%,上升到了2008年4月的24.2%。

总体来看,伊朗政府非常希望外资进入。但是伊朗税收体系复杂,外汇管理严格,在伊朗投资的政治经济风险较高。

(2)勘探开发风险

伊朗的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伊朗对外吸引投资的主要模式是“回购合同”(Buyback)。伊朗的回购合同主要有3种形式:油气田开发的回购合同、勘探区块的回购合同和勘探开发一体化的回购合同。在这种方式下,承包公司承担所有投资,但可以回收投资和融资成本,并由国家支付报酬。回购合同的主要缺点有:第一,伊朗政府对承包商的采购活动有很多的监督与参与,审批环节多、流程长,采购效率低;第二,要求利用本地资源的比例较高,这类合同中规定,对本地资源利用要超过项目资本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困难很大。

2.3.1.3 伊拉克

伊拉克面积44.2万km2,人口约2900万。2009年,伊拉克的石油产量为2.5百万桶/天,比2008年上涨了2.4%,占世界石油产量的3.2%(BP,2010)。

(1)政治经济风险

伊拉克安全局势至今动荡不安。由于战争,伊拉克的石油设施受到严重破坏。伊拉克政治上最大的风险是,当美军完全撤军后,政府能否防止内战的发生。伊拉克教派与种族冲突严重;失业率高;法制不健全,腐败问题突出;各类利益集团的冲突往往趋于暴力化;北部地区的库尔德分裂主义等。

除了安全问题,伊拉克的基础设施落后,电力、自来水等设施都不完善。银行业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

(2)勘探开发风险

伊拉克油气资源极其丰富,勘探开发风险主要源自国内局势。受安全局势,以及资金与技术的制约,伊拉克石油行业复原缓慢。

伊拉克勘探开发风险还表现在,伊拉克中央政府和库尔德地方政府对石油资源归属与利益的分配存在严重分歧。

2.3.1.4 阿联酋

阿联酋面积8.4km2,人口约490万。2009年,阿联酋石油产量为2.6百万桶/天,占世界总产量的3.2%(BP,2010)。

(1)政治经济风险

阿联酋是松散的联邦制国家。阿联酋政局稳定,政策具备较强的连续性。阿联酋以石油生产和石油化工为主。阿联酋欢迎外国投资者进入。

2009年11月26日,迪拜最大的国有投资公司迪拜世界(Du World)突然宣布延长6个月偿付即将到期的约40亿美元的伊斯兰债券,并将在政府援助下进行高达590亿美元的债务重组。尽管迪拜政府同时发表声明称其债务支持基金将会着手评估此次重组所需资金,但上述消息仍然极大触发了全球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全球金融市场反应强烈。不过,市场在震惊后发现,迪拜债务危机规模有限,对阿联酋及中东地区的影响不大,阿联酋的财政状况依然健康。阿联酋经济前景依旧看好。

阿联酋没有管理油气行业的专门立法,每个酋长国都颁布了税收法令,有各自的税率。阿联酋各个酋长国都采用矿区使用费/税收制合同。除迪拜外,其他酋长国都有国家参股的要求,各酋长国的最高参股比例为60%。

(2)勘探开发风险

阿联酋石油天然气储量丰富,油气开发风险相对较小。

⑦ 我有个男朋友是伊朗人,他想和我一起投资在义乌开公司,往他的国家发货.我要出70万,有没有一个好办法,没风险

风险极大,如果两人确实感情很好,男方理应出钱,利用楼主当地人的优势,共同合作。
现在这样做法,楼主收款的主动权完全不在自己手里,也没法约束对方。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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