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世界上刑法最重的国家
1.美国
美国的刑法以及刑事惩罚措施非常严厉。在美国,培老根据法律,犯罪行为可被判处最高终身监禁。不仅如此,美国还拥有严格的死刑制度,比如枪击案、谋杀案,犯罪者可能会面临死刑判决。
2.中国
中国的刑法也是非常严厉的。中国的刑法规定,犯有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死刑。此外,中国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惩罚措施,即“死缓”制度,即暂时停止执行死刑。
3.伊朗
伊朗的刑法也是非常严厉的,其中一些惩罚措施可能被视为非常残忍。根据伊朗的法律,犯有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死刑,并可能面悉哪临鞭刑、砍头等惩罚。
4.印尼
印尼的刑法也是非常严厉的。印尼的刑事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有重大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毒品犯罪。此外,印尼还规定,对于犯有贩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5.印度
印度的刑法也是非常严厉的。印度的法律规定,犯有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睁中码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此外,印度还有一些特殊的惩罚措施,比如鞭刑、砍头等,以及特殊的刑罚,比如脱发、断鼻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和惩罚措施。美国、中国、伊朗、印尼和印度的刑法都是非常严厉的。但根据不同的法律和惩罚措施,可以推断出,伊朗的刑法相对较重,是当前全球最严厉的刑法。
B. 伊朗监狱为什么规定处女不能被执行死刑
说起伊朗大家想起的肯定是古波斯,没错它的前身就是波斯古国。伊朗是亚洲主要经济体之一,经济实力较强。伊朗经济以石油开采业为主,为世界石油天然气大国,地处世界石油天然气最丰富的中东地区,石油出口是经济命脉,石油生产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别位于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
伊朗,全名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中东国家,位于亚洲西部。是一个很特别的国家,仿佛与这个世界相脱俗一样,与世界格格不入。伊朗法律规定处女不能处死刑,但这难不倒聪明的伊朗公仆,对于想杀的处女,只要在行刑前夜由狱卒帮她破身,使她变成“非处女”,然后再行处决,这就绕过了法律上的难题。伊朗一个狱卒18岁时被选当破身人。据他说,这些处女对破身比行刑还怕,常拼命反抗,哀号惨叫,个别烈女需在食物中掺加催眠药才能行事。
关于这个法律,跟伊朗的社会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大家都知道,地位平等对伊朗妇女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根据伊斯兰教法,她们并非成熟的国家公民,所有重要的决定必须由其父亲或者是丈夫做出。作为成年人,伊朗妇女在做决定的时候经常是必须与自己的丈夫坐下来商量。妇女婚后能否出去工作,完全由其丈夫来决定。还有住在什么地方,甚至连自己的妻子能否出国或者是离开某个城市,都取决于丈夫的态度。
C. 浼婃湕鏄涓澶澶氩诲埗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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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违反国防法规处罚严厉的国家有哪些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有赤道几内亚、沙特阿拉伯、伊朗、朝鲜、厄立特里亚这些国家处罚比较严厉。
1、赤道几内亚。赤道几内亚被认为是世界上法律最为严格的国家,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被阻止学习阅读和写作,而且还不允许外国人入境。
2、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深深植根于传统和宗教,该国的法律对妇女十分的严格。在外出时,女性不允露出身体的皮肤,就餐时也要男女分开着坐。此外,该国的媒体渠道也受到了严密的监控,每当有媒体工作者散布对国家不利的内容时,他就会被解雇。
3、伊朗。伊朗的法律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该国禁止人们针对政府的宣传和行动作出负面评价,稍有不慎人们就会面临牢狱之灾。该过的法律还规定,女性必须必须遵守特定的着装规定,比如外出需要戴头巾,走路时不要穿紧身牛仔裤等等。
4、朝鲜。朝鲜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仍以纯粹共产主义的国家,该国的政府控制着一切,从广播到纸媒,再到电视,里面的内容都受到了严格的审查。并且朝鲜严禁婚外性行为,还要求男性每15天就要剪一次头发,违反者将受到强制劳动的惩罚。
5、厄立特里亚。厄立特里亚政府和总统对该国的新闻有着完全的控制权,新闻在播出或者发表时,必须先得到总统办公室的批准。甚至宗教也受到控制,禁止进行公众崇拜。该国民众在实践自己的信仰之前,必须要先成为某个特定教派的成员。
E. 伊朗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九岁吗
伊朗的法定结婚年龄不是九岁。
伊朗颁布一项法律,修改了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由14岁增至15岁,女子最低结婚年龄由9岁增至13岁。
该法律同时规定,年龄低于15岁的男子和13岁的女子如要结婚,必须得到法庭的批准。伊朗的宪法监护委员会起初以违反伊斯兰教法为由否决了这项法案,但是经过调停,法案最终得以通过。伊朗议会的议员们称,这是伊朗改革派的一次胜利,对保障妇女权益有很大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2016年美国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Marriage Laws around the World 报告
F.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么意思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条解释的所有术语和词组的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变。
本实施细则中采用的其他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接受资本经济部门:经《投资法》允许为使用外资而新成立的或现有的伊朗公司。
非国营部分:私营部分、合作社,非国营的公共机构。
中心:组织中负责执行《投资法》第七条的外国投资中心。
国家官方金融网:(中央银行和国营、非国营的银行网络金融体系,获中央银行许可经营本币和外汇业务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审计机关:按照1372年通过的《使用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法》,组织从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成员中选定的审计机构。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法律的优惠和保护,依照接受外资一般条件和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而接受的这类投资,本《实施细则》将在后面的条款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根据《投资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国投资,并依据财经部制定颁布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的形式和可提供的优惠。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上述投资方式在投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优惠和特殊优惠:
1. 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a-1.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a-2.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b-1.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b-2.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第四条
要求在国内投资和享受《投资法》优惠和保护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供其在国外经营贸易和经济业务的证明。
第五条
以前在伊朗投资但未享受《投资法》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为其已投资资本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许可签发后,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法》的所有优惠,包括投资利润的汇出。这种投资被视为已实施投资,参照接受外国资本一般条例。
第六条
通过购买现有经济部门股份、增加其资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国投资,在办理了接受投资的手续后享受本法的优惠。如果该投资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是对现有经济部门进行了新投资、实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发展了出口和达到了技术改造目标的结果。
第七条
委员会在对每一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签发许可时,按以下程序来审定本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比例。
1. 在投资申请表中应填写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产量、项目的工期、投产时间、销售国内或出口国外的预测。
2. 权威机关在签发许可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中专门对提供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进行正式统计,并交财经部经济事务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经济事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组织提交统计。
3. 各经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表进行分析。
4.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内容、参照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价值、遵循取消对由外国投资生产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限制来确定在各部门和行业的投资量。一旦投资项目被批准,签发投资许可。
第八条
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合同期内逐步转让或在合同结束时一次性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经营、转让”所有权。
第九条
只有获得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将外国投资者所有权转让给保障投资项目财产的企业。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如果被一个政府部门垄断购买,或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被以补贴价格提供市场,该政府部门应保证在法规范围内根据有关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商品和生产性服务。
第三章 接受体系
第十一条
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接受和保护外国投资的职责时,负责引导、鼓励在国内外的外国投资,介绍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建立和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理和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申请的审批,包括外资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资本和利润的出境。
第十三条
召集委员会会议和表决
《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的四名副主席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名常务委员参加时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权的有关部门的副部长应委员会主席之邀参加会议,决议必须获相对多数票通过才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的材料。组织在对投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征求有关部的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申请提交委员会并附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在十天内不表示意见,则视为同意投资申请。
一旦同意投资者的申请,就签发经财经部长签字的投资许可。
备注:投资许可内容包括:投资者详细情况、投资种类和方式、利润的汇出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外国投资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组织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有关的法律手续,成立了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以便利外国投资申请人办理所需各部的手续。中心代表的推荐程序及其职责如下:
1. 代表的推荐
财经部(国家税务局、海关)、外交部、商业部、劳动部、矿产金属部、农业圣战部、中央银行、工业所有制和公司注册总局、环保组织和由财经部指定的其他执行部门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的金额及投资者需造访的部门,在接到组织的通知后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权范围内给造访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职责
a. 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咨询
b. 在发布公司成立通告、获取环保组织许可、接通水电、煤气、电话许可、矿山勘探开采许可等方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协调。
c. 为外国投资人员签发签证、居住证、工作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d. 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入境预先登记、解决海关和税务问题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e. 在外国投资申请者和有关实施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f. 在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给予关注。
3. 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责
a.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是该部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一切服务性、实质性事务的执行者。
b. 有关执行部门在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中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代表的任务、职责、权力告知该部所有下属单位,同时,以某种方式检查本部门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便于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当被推荐代表缺席时,有关执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关现金外资和非现金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的手续如下:
一、现金外资
1.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备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换汇当天,其银行换汇证明由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
2.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不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后,该外汇在入帐当天就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上述外汇在组织的监督下并经组织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备注:国家官方金融系统应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汇款详细情况,如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外汇种类、到款日期、兑换日期、接受外资经济部门的名称等直接报告组织。如果外汇已兑换成里亚尔,将里亚尔的数额通知组织。
二、非现金外资
《投资法》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现金外资入境、评估、注册手续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内容的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组织宣布同意后,商业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对投资者的申报,在入境许可证中应注明:加上运费、保险费的外国投资金额自入关之日起受《投资法》的保护,如果海关评估的价格与委员会通过的价目表有出入,海关评估价格作为外资注册的依据。
备注一:商业部和组织应在本《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本条款所需的非现金外资货物预订表格。
备注二: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
备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现金外资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者与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委员会,未被委员会接受的入境货物将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2.组织在对《投资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资(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并加以保护。
第六章 资本及其利润离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可离境。
第十八条
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可以外汇方式或按外国投资者要求以出口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可以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
备注: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出口,按委员会意见保证其所需外汇离境,外汇由银行系统保证。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许可集中于《投资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上述许可被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部门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帐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帐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现行或将要实行的规定,在委员会确定的可使用范围内,外国投资出口所得外汇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规定和外汇规定的限制,包括返还向国内出口所获外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政府的法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要政府继续执行限制出口规定,允许上述经济部门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其外汇,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许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第二十二条
经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银行系统购买本法规定的外汇并汇出境外。为此,中央银行应向银行系统拨付所需外汇。
第二十三条
自办理完有关部门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国外,经委员会同意后,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项仍可汇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同意,并获委员会批准,可将本法第13、14、15条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的增加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38条的前提下,授权投资最高委员会成员部长确定本法第十七条备注二可接受的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委员会有权在投资许可中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可接受的权限内确定因有关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数量,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把在伊朗的投资进行投保,并按保单要求支付非商业性风险投保金,那么保险公司取代投资者而承担风险赔偿损失。这种取代不算投资,除非执行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自投资许可宣布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项目规定的期限内,把部分资金汇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资该项目的决心。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入伊朗或没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汇款的理由,该投资许可将被宣布作废。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在名称、法定方式、国籍及超过30%所有权等方面有变更应通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
第三十条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一、经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二、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组织应按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与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的新闻。委员会负责对可发布新闻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组织和委员会为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使用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部门的专项、专业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以前经内阁批准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所有条款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作废。
G. 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
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伊朗伊斯兰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军事制度:
伊朗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装力量由军队和伊斯兰革命卫队组成。领袖为武装力量总司令。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和国防政策的制定机构,由总统、两名领袖代表、司法总监、议长、军队总司令、卫队总司令、国家计划和预算组织主席及外交、内务、国防和情报部长组成。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宪法规定政教统一,宗教领袖为武装部队总司令。最高国防委员会是领袖领导下的军事决策机构,成员有总统、国防部长、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以及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武装力量由正规军、革命卫队和准军事部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