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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外汇现金值多少

发布时间:2024-10-11 22:04:03

㈠ 伊朗的法律几种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法中所采用的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
外国投资者:根据本法第六条获得投资许可的非伊朗自然人、法人或者使用国外资金来源的伊朗自然人、法人。
外资:由外国投资者引进伊朗的现金或非现金类各种资本包括以下内容:
1.通过银行系统或其它渠道并经伊朗中央银行认可引进伊朗的可兑换外汇现金。
2.机械、设备
3.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
4.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
5.外国投资者可转让的股息
6.内阁批准的其它内容
外国投资:获得投资许可后,在一个新的经济部门或原有的经济部门所利用的外国资本
投资许可:根据本法第六条为每一项外国投资颁发的许可
组织;伊历1353年4月24日通过的《财经部成立法》第五条中提到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
最高委员会:伊历1354年3月12日通过的《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援助组织章程法》第七条中提到的最高委员会。
委员会:本法第六条中提到的外国投资委员会。

第二章 接受外资的一般条件
第二条
接受外国投资应当有利于开发、发展工业、矿业、农业和服务业方面的生产,应当根据本法并遵循国家现行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以下准则进行:
1. 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
2. 不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破坏生太环境,不扰乱国家经济,不破坏依靠国内投资而进行的生产活动。
3. 不导致政府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特权,特权是指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权利。
4. 本法中外国投资所生产的产品及服务价值与颁发许可时国内市场的产品及服务价值的比例,在每个经济部门不超过25%,国内行业不超过35%。内阁即将批准的《投资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可以投资的行业和数量
用于生产出口和提供出口服务(原油除外)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备 注
1931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外国公民不动产所有权法》依然有效,本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形式、任何数量的土地。

第三条
被本法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本法的优惠,受本法的保护。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二种途径被接受:
1. 外资直接投放到对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
2. 外资以"国民参与"、"回购"和"建设、经营、转计"方式投放到所有行业。但这些投资不依赖政府、银行、国营公司提供的担保,完全用投资经济项目的所得偿还本金和利息。

备 注 一
如果以本条第二款"建设、经营、转让"(BOT)方式进入的外资及其利润尚未被偿还,外国投资者有权对留存在投资经济部门的资本股份行使所有权。

备 注 二
关于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投资,如果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己签订的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将由政府偿还,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内阁将在本法框架内确定可接受赔偿的范围。

第 四条
外国政府在伊朗的投资须经议会以个案方式批准,外国国营公司的投资将被视为私营公司的投资。

第三章 权威机构
第五条
组织是国家鼓励外国投资、处理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唯一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必须向组织递交有关投资、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撤出的申请。

第 六 条
为审批批第五条的申请,将成立一个以财经部副部长为主席的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外交部副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副主席、中央银行副行长以及视情而定的相关部的副部长。
投资许可经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后即可发放。
接受外国投资时,委员会应遵守本法第二条规定。

备 注
组织接到投资申请后,应该在十五天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在组织提交意见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研究并书面公布审批结果。

第 七 条
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申请的审批手续,所有有关机关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关、环境保护组织等应该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们作为该部门与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和联系人,处理与该部门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四章 外国资本的保障和转移
第八条
本法涉及的外国投资者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权益、保护和优惠。

第 九 条
不得没收外国投资或将其财产收归国有。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条款,以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没收或对其所有制进行国有化。但在此之前,应尽快按投资的实际价值给于适当的赔偿。

备注一
赔偿损失的要求必须在财产被没收或所有制被国有化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

备注二
因没收财产和国有化所有制引起的纠纷将根据本法第十九条解决。

第 十 条
外资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者,或在获得委员会的同意并经财经部部长批准后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投资者。一旦向其他外国投资者转让资本,接受方必须具备起码的投资者条件,按照本法规定,其将被视为前投资者的继承人和参与者。

第五章 外资的接受、出入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外资可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入伊朗并受本法保护。
1.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2.用于直接购买或订购与外国投资有关商品的未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
3. 经权威机关评估的非现金资本。

备 注
本法实施细则将明确外资的注册手续和评估万人。

第十二条
外资出、入境及转移时如实行的是单一汇率即国家官方汇率,就按官方汇率结算。如未实行单一汇率,按经中央银行确认的当日自由市场汇率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完成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法定的费用后,提前三个月通知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将原投资、派生的利润或投资余款汇出伊朗。

第十四条
外资在扣除了税款、费用及法定储备金后,其利润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可汇出伊朗。

第十五条
在《外国投资法》框架内,经委员会通过并财经部部长批准后,给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分期付款以及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设计、品牌、商标和管理等各种合同的费用可以汇出境外。

第十六条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应遵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二、十四、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外资转移按以下方式获取外汇。
1.从银行购买外汇。
2.使用外资的经济部门通过出口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获取外汇。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合法商品所得外汇。

备 注 一
投资许可中必须注明上述途径中的一种或数种。

备 注 二
中央银行在获得组织的同意和财政部部长的批准后应该确保本条第一款给外国投资者的可汇出外汇。

备 注 三
本条第二、三款的投资许可将被视为出口许可。

第十八条
在投资许可框架内,进入伊朗的外资未被使用部分在撤出伊朗时,不受外汇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法规的限制。

第六章 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由国内法院进行调解,除非与外国投资者所在国政府在双边投资合同中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有关执行部门应该按照组织的要求,在发放签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安排就业等方面为在私营企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

备 注
组织与实施部门之间的纠纷根据财经部部长的意见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有义务让公众了解有关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投资机会、伊朗的合作伙伴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行本法的所有各部、各国营公司、政府下属各组织和公共机构有义务向组织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情况和报告。以便组织根据上一条款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长应每六个月向议会有关委员会递交一份组织在外国投资方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法及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1334年 8月 7日通过的 《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及《实施细则》作废。以前根据原投资法接受的外资纳入本法管辖。本法内容如果被未来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或修改,那么,新法将对此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细则将在二个月内由财经部制定并交内阁批准。

㈡ 伊朗的投金法是什么意思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第一条解释的所有术语和词组的定义,在本实施细则中不变。
本实施细则中采用的其他术语和词组具有以下含义:
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接受资本经济部门:经《投资法》允许为使用外资而新成立的或现有的伊朗公司。
非国营部分:私营部分、合作社,非国营的公共机构。
中心:组织中负责执行《投资法》第七条的外国投资中心。
国家官方金融网:(中央银行和国营、非国营的银行网络金融体系,获中央银行许可经营本币和外汇业务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审计机关:按照1372年通过的《使用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法》,组织从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成员中选定的审计机构。

第二章 接受的方式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
根据《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被接受的外国投资享受法律的优惠和保护,依照接受外资一般条件和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而接受的这类投资,本《实施细则》将在后面的条款中予以说明。

第三条
根据《投资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列方式接受外国投资,并依据财经部制定颁布的《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的形式和可提供的优惠。
1. 外国直接投资;
2. 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上述投资方式在投资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具有下列共同优惠和特殊优惠:
1. 共同优惠
a. 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b. 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他许可。
c. 任何方面的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d. 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e. 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形式或商品方式转移。
f.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 特殊优惠
a. 外国直接投资
a-1.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
a-2.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b.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
b-1.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b-2.以“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方负责收购。

第四条
要求在国内投资和享受《投资法》优惠和保护的伊朗籍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供其在国外经营贸易和经济业务的证明。

第五条
以前在伊朗投资但未享受《投资法》保护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为其已投资资本办理有关手续,享受《投资法》的保护。投资许可签发后,投资者可享受《投资法》的所有优惠,包括投资利润的汇出。这种投资被视为已实施投资,参照接受外国资本一般条例。

第六条
通过购买现有经济部门股份、增加其资本或二者兼有的外国投资,在办理了接受投资的手续后享受本法的优惠。如果该投资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将被视为是对现有经济部门进行了新投资、实现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发展了出口和达到了技术改造目标的结果。

第七条
委员会在对每一项外国投资申请进行评估和签发许可时,按以下程序来审定本法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比例。
1. 在投资申请表中应填写申请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产量、项目的工期、投产时间、销售国内或出口国外的预测。
2. 权威机关在签发许可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中专门对提供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进行正式统计,并交财经部经济事务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上述经济事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组织提交统计。
3. 各经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附表进行分析。
4. 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内容、参照国内市场商品和服务价值、遵循取消对由外国投资生产的出口商品和服务的限制来确定在各部门和行业的投资量。一旦投资项目被批准,签发投资许可。

第八条
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在合同期内逐步转让或在合同结束时一次性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经营、转让”所有权。

第九条
只有获得委员会同意后,才可将外国投资者所有权转让给保障投资项目财产的企业。

第十条
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如果被一个政府部门垄断购买,或投资项目的商品和生产性服务被以补贴价格提供市场,该政府部门应保证在法规范围内根据有关合同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商品和生产性服务。

第三章 接受体系
第十一条
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接受和保护外国投资的职责时,负责引导、鼓励在国内外的外国投资,介绍有关投资的法律和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和企业间的合作,举办各种会议,建立和协调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整理和提供有关外国投资的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申请的审批,包括外资的接受、入境和使用,资本和利润的出境。

第十三条
召集委员会会议和表决
《投资法》第六条规定的四名副主席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至少三名常务委员参加时才能举行,决议必须有至少三票同意才能有效。其他有投票权的有关部门的副部长应委员会主席之邀参加会议,决议必须获相对多数票通过才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向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的材料。组织在对投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征求有关部的意见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申请提交委员会并附上专家的意见。有关部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在十天内不表示意见,则视为同意投资申请。
一旦同意投资者的申请,就签发经财经部长签字的投资许可。
备注:投资许可内容包括:投资者详细情况、投资种类和方式、利润的汇出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外国投资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组织为了简化和加速外国投资者办理投资有关的法律手续,成立了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中心下设各有关机构的代表以便利外国投资申请人办理所需各部的手续。中心代表的推荐程序及其职责如下:
1. 代表的推荐
财经部(国家税务局、海关)、外交部、商业部、劳动部、矿产金属部、农业圣战部、中央银行、工业所有制和公司注册总局、环保组织和由财经部指定的其他执行部门向组织推荐一名有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同意的全权代表。上述代表都是组织的工作人员,他们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的金额及投资者需造访的部门,在接到组织的通知后到中心等候,在自己被授权范围内给造访者以解答。
2. 中心的职责
a. 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咨询
b. 在发布公司成立通告、获取环保组织许可、接通水电、煤气、电话许可、矿山勘探开采许可等方面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协调。
c. 为外国投资人员签发签证、居住证、工作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d. 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出入境预先登记、解决海关和税务问题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e. 在外国投资申请者和有关实施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
f. 在外国投资者履约过程中给予关注。
3. 有关执行部门的职责
a. 有关部门推荐的代表是该部门为外国投资者办理一切服务性、实质性事务的执行者。
b. 有关执行部门在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中为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将代表的任务、职责、权力告知该部所有下属单位,同时,以某种方式检查本部门与外国投资有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以便于代表在中心的工作。
c. 当被推荐代表缺席时,有关执行部门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本部门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
第十六条
有关现金外资和非现金外资的入境、评估和注册的手续如下:
一、现金外资
1.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准备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换汇当天,其银行换汇证明由组织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换汇后的里亚尔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
2. 涉及《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或分数次入境的不兑换成里亚尔的现金外资进入接受外资经济部门帐户或投资项目帐户后,该外汇在入帐当天就以外国投资者名义注册并受《投资法》的保护。上述外汇在组织的监督下并经组织同意后用于与外国投资有关项目的国外采购和订货。
备注:国家官方金融系统应将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外汇汇款详细情况,如汇款人姓名、汇款金额、外汇种类、到款日期、兑换日期、接受外资经济部门的名称等直接报告组织。如果外汇已兑换成里亚尔,将里亚尔的数额通知组织。
二、非现金外资
《投资法》第一条第二、三、四款所述的非现金外资入境、评估、注册手续如下:
1.上述第二、三款所述内容的非现金外资(包括机械、设备、仪器、零配件、散装件、原材料、添加材料、辅助材料)在组织宣布同意后,商业部应协助其入境,并办理统计订货的登记,向海关申报评估和清关入境货物。入境货物的海关评估被视为最终评估。
对投资者的申报,在入境许可证中应注明:加上运费、保险费的外国投资金额自入关之日起受《投资法》的保护,如果海关评估的价格与委员会通过的价目表有出入,海关评估价格作为外资注册的依据。
备注一:商业部和组织应在本《实施细则》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准备好本条款所需的非现金外资货物预订表格。
备注二:伊朗海关在评估外国投资的二手机械、设备时,应注明二手价格。
备注三:如果入境的非现金外资有缺陷、损坏、无法使用或者与委员会通过的目录规格不相符,应将情况上报委员会,未被委员会接受的入境货物将从入境资本中扣除。
2.组织在对《投资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外资(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品牌、商标、专业化服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履约内容报告委员会,在委员会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范围内将已确认的款项作为外资由委员会注册并加以保护。

第六章 资本及其利润离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投资法》,所有有关资本及派生利润离境的申请,必须以伊朗官方审计协会下属审计部门的报告为依据,经审计部门确认的款项在扣除了所有合理亏损后可离境。

第十八条
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可以外汇方式或按外国投资者要求以出口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资本可以出口产品或提供外资接受经济部门服务或出口其他获许商品方式汇出国外。委员会根据审计部门最终报告,签发有关项目资本本金、利息及派生利润离境许可。
备注:与《投资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的投资,如果最终不能出口,按委员会意见保证其所需外汇离境,外汇由银行系统保证。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许可集中于《投资法》第十七条第二、第三款,上述许可被视为出口许可。接受投资部门可以把自己的出口外汇汇入国内、外银行的一个安全帐户,并根据投资许可确定的使用范围直接从帐户提取外汇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任何种类的外汇结余均可以提取并符合国家外汇规定。接受投资经济部门在提供出口证明和支付有关款项后,应向组织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现行或将要实行的规定,在委员会确定的可使用范围内,外国投资出口所得外汇的使用不受任何出口规定和外汇规定的限制,包括返还向国内出口所获外汇。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政府的法规限制使得投资接受部门无法出口自己的产品,那么,只要政府继续执行限制出口规定,允许上述经济部门将自己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为保证其外汇,可从银行系统购买或通过出口获许商品途径得到所需外汇并汇出境外。

第二十二条
经委员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以从银行系统购买本法规定的外汇并汇出境外。为此,中央银行应向银行系统拨付所需外汇。

第二十三条
自办理完有关部门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打算将可汇出款项汇出国外,经委员会同意后,涉及本法的上述款项仍可汇出。

第二十四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同意,并获委员会批准,可将本法第13、14、15条可汇出外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投资的增加部分拨给原投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在遵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138条的前提下,授权投资最高委员会成员部长确定本法第十七条备注二可接受的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委员会有权在投资许可中规定投资最高委员会可接受的权限内确定因有关财务合同被禁止或中止执行所引起的损失数量,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投资者把在伊朗的投资进行投保,并按保单要求支付非商业性风险投保金,那么保险公司取代投资者而承担风险赔偿损失。这种取代不算投资,除非执行本法第四条和第十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自投资许可宣布之日起,外国投资者应在投资项目规定的期限内,把部分资金汇入伊朗,以表示自己投资该项目的决心。如果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将资金汇入伊朗或没有令人信服的要求延期汇款的理由,该投资许可将被宣布作废。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如在名称、法定方式、国籍及超过30%所有权等方面有变更应通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因外国投资而成立的伊朗公司,允许其以公司名义拥有土地,但必须与组织批准的投资项目相称。

第三十条
外交部、内务部、劳动部、警备部队等有关执行部门应按照组织的要求在签发签证、居留证、营业执照等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外国经理、外国专家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供便利。外交部应根据下列情况发放入境签证:
一、经组织批准,外交部可以通知伊朗驻外使领馆每次为每个人发放三年长期签证或三个月入境居住签证。
二、被推荐者入境后可前往外交部领事司并出示组织的确认件,办理一年居留的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组织应按商业惯例在被允许发布的范围内发布与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的新闻。委员会负责对可发布新闻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组织和委员会为执行《投资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需要使用伊朗正式会计师协会下属审计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部门的专项、专业服务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以前经内阁批准的有关外国投资的所有条款如有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作废。

㈢ 专题:赴伊朗参展要注意什么

礼仪
Liyi
1、男士不可主动与伊朗女士握手,女士一般也不主动与伊朗男士握手。如女士主动握手,男士应礼貌回应。温馨提示,中方女士最好不要主动伸手。
2、伊朗人不喜欢与外国人有身体上的密切接触,照相时勿与伊朗人挎胳膊。
3、伊朗人认为左手不干净,接受物品时应用右手,不要用手触摸小孩子的头部。
4、伊朗文明程度较高,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待人有礼貌,称好时不能竖大拇指,说话时忌用食指指向别人
出行
chuxing
1、德黑兰主要的出行方式是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地铁有女士专用车厢,男士不得入内,但女士可乘坐男士车厢。公交车须男女分坐,女士乘坐公交车后部。出租车可男女混坐。
2、地铁最方便,站内有自动售票机,也可以去人工窗口购票。车票分单程、双程和多程,单程票价3500里亚尔。地铁有女士专用车厢,一般在最后面或最前面,男士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进女士专厢,但女士可以进男士车厢。
3、公交车线路多,公交车票200里亚尔/人,平均票价约合1.5元人民币,在车站或发车站购票,上车将票交给司机。男女必须分厢乘车,公交车后门为男女分隔线,后半部分为女士区。
4、出租车遍布街头,以非正规运营为主,不设计价器,在上车前需要商定费用,经常有多人拼车的情况,司机一般会让外国人单独包车,且会多收3-4倍的价格。可先向当地人了解一下大概的车费,再和司机砍价,或找个当地人一起拼车。
旅游
lvyou
1、保管好随身财物,随身携带护照,最好有护照首页及签证页复印件,勿携带大量现金,不要使用GPS、对讲机等设备。
2、遇到执法人员盘查,要保持冷静。当对方要求查验外汇和护照时设法婉拒,但可表示愿到就近警察局解决,以防被假冒警察欺骗。
3、尽量避免独自前往偏僻地区,如需要可邀请当地人陪同。
4、尽量避免前往游行集会地区,不在政府及警察部门、军事管理区、游行集会场所等敏感区域或非旅游区照相、摄影。温馨提示,除了有明确标识的旅游区,勿在街道等处随意拍摄。
宗教
zongjiao
1、禁酒,忌食猪肉、狗肉。穆斯林斋月期间,即使非穆斯林也不能白天(日出前至日落后)在公开场合吃东西、喝水或吸烟。
2、伊朗是穆斯林国家,实行严格的伊斯兰教规,外国人必须尊重和遵守这些教规。政府机关周四、周五休息,企业周四下午、周五休息。
3、男士请着正装参展,西服、衬衫、领带。温馨提示,男士不得穿背心或短裤外出。女士务必注意着装,要求带头巾、穿长裤、穿过臀的长袖外套,要求从德黑兰下飞机开始到回国上飞机结束。温馨提示,请女士把头巾和外套放在手提行李中。
安全
anquan
1、伊朗国内治安情况总体较好,较安全,但中国公民遭到入室抢劫、盗窃或在行走时被飞车贼掠走钱物的情况偶有发生。温馨提示,中国公民来伊朗后要特别注意。
2、德黑兰市现有机动车300多万辆,交通较拥挤,不遵守交通规则、争抢车道的情形较常见,交通事故较频繁。温馨提示,在大街上走时要特别注意。
3、伊朗是地震多发国家,温馨提示,提前学习一些防震常识。
其他
qita
1、德黑兰国际区号为0098,开通国际漫游服务的中国手机可在当地使用,或者在有wifi的环境中使用手机或移动终端上的Viber、iMessage、Face Time等软件,一般三星及以上酒店都有无线网络,廉价旅馆大多要收费。
2、当地银行、私人钱庄、酒店前台可以兑换外币,可根据消费状况进行相应兑换。温馨提示,带足美元、欧元等外汇现金以便在当地银行兑换为伊朗里亚尔。
3、伊朗的很多餐厅都会加收15%的服务费/税费,温馨提示,可根据服务质量留下大约10%的小费。

㈣ 中国银行卡可以在伊朗取钱吗

中孙轮国银行卡不可以在伊朗取钱。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各种银行卡在伊朗都不能使用,则瞎信所以建议来伊朗前带足美元、欧元等外汇现金以便在当地银行兑换为伊朗里亚神尺尔。

㈤ 伊朗从新加坡进口口罩关税多少

一、进口关税

伊朗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关税体制,是在从价基础上征收关税。关税按中央银行制定的汇率以里亚尔支付。大部分机械设备的征税比例为到岸价的5%到10%,某些产品则高达150%。进口货物还要被抽取数笔小税,其中包括占到岸价总值1.5%的商会税。经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原材料可免除关税,对医药、实验室用的化学品不征关税。几乎所有的货物都要征收商业利润税,税率在每年的进口规则中都会列出,商业利润税大都以重量计,但某些也以数量或价值计。若以重量来计算的话,海关会把普通包装的重量从总重量中减去。按值计价的税率从1%到200%各不相同。商业利润税中还包括垄断税,该税必须在清关前付清。若申报有假或有其他违反进口规则的行为,海关将会没收货物或处以罚款。如果从应缴付罚款那天算起,在两个月内还没有支付,那么会将相当于罚款价值的部分货物公开拍卖。如货物被海关无理扣留,扣留期间每个月可得到不超过货物价值1%的赔偿费。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

二、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计征关税所需的发票要求用英语或法语书写。内容包括所有商业上的通用说明,如货物的号码、数量和种类,详细的货物名称、毛重和净重、原产地,此外必须写出信用证号码,最好注明税则编号、外汇许可证细节(号码、签发地点和时间),价格要写出离岸和到岸价。

提单

航空运单无需公证,允许开具指示提单,但是要写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应注明信用证的号码。铁路运输需一份国际货运提单。

㈥ 欧洲美元用什么替代

美元经贸体系一直以来都被欧洲多个发达国家维系着,可随着20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到多个欧洲市场。随后美联储不断开启遏制经济危机的"量化宽松"模式,美元的信用和"含金量"大不如前,欧洲各大国重新审视美元的地位,并开始有了全新的货币想法。

欧洲去美元化正在实施
这一想法的具体内容是,为抵御美元风险,要让欧元区成员国加强欧元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以及增长非美元货币和实体黄金的占有,还要在全球范围进行非美元货币的经贸交易。早在2017年,欧洲央行就开始加强对人民币的资金储备,除此之外,将人民币列为外汇储备的还有德意法这三大欧盟国的央行。
此外,德国央行董事会成员还公开表示,将人民币列为外汇储备为"现实决定"。这也更证明了欧洲的老牌发达国家都急于增加非美元货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有专家认为,随着美元在欧洲的信用不断减弱,此举可能将成为去美元化的主要手段。可能以后还会加大力度,日前,阻止美元限制的"贸易交换支持工具"(INSTEX)机制正在实施。

纽约联邦储蓄银行地下金库
据外媒报道,欧洲去美元化已布局很久了。美国此前宣布将切断伊朗的石油结算,从去年8月,法德两国呼吁建立独立于美元的货币支付系统。到今年2月,法英德三国联合为伊朗制定了"贸易交换支持工具"机制,以促进欧洲经济体与伊朗之间的合法贸易。欧洲此举也更证明了其去美元化的坚定决心,对此,还承诺将继续努力把此套系统做到最好,以至于达到购买伊朗石油的要求。

伊朗欲从德国空运3亿现金
不仅如此,在美国对伊朗制裁前,伊朗就对外宣称把人民币和欧元作为主要的外汇货币,以取缔美元的地位。此前伊朗在德意志联邦银行存了3亿欧元,伊朗也有意将这些现金包飞机运回,用于在外旅行或暂时无法使用信用卡支付的伊朗民众。德国目前已官方证实这一情况,并表示将尽力配合伊朗的此次行动。外界猜测,这次伊朗从德国空运3亿欧现金可能代表从今往后,伊朗石油出口的货币支付都采用欧元现钞。

美联储无权拒绝欧洲各国取回黄金储备
不过,事情还不止于此,黄金的储备量也不容忽视。欧洲各国的外汇储备中,黄金所占的比率一直都居高不下。而纽约联邦储蓄银行的金库中,帮包括德意法在内的60多个国家保存着黄金。此前,德国央行希望从美联储运回并查看剩余的黄金储备,但均被找各种理由拒绝掉了。美联储的这一举动更是让欧洲众多国家对其产生了顾虑,金融专家表示,如果这些国家纷纷要求取回此前寄存的黄金,美联储出于保住美元信用的底线,也不会轻言拒绝。取回黄金可能将成为继伊朗空运现金以后,全球去美元化的又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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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

2003-01-06 00:30
第一部分 货币

第一条

A. 伊朗货币单位是里亚尔,每一里亚尔等于一百第纳尔。
B. 每一里亚尔含金量为零点零壹零捌零伍伍克 (0.0108055)。
C. 里亚尔对黄金比值的改变应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建议、财政部长的同意、部长会议团的确认、议会财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D. 外国货币与里亚尔的比价以及外汇的买入卖出价由伊朗中央银行根据本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担的义务计算确定。

第二条

A. 国家发行的流通货币是纸币和金属硬币。
B. 只有在本法通过之日所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或根据本法发行的纸币和金属硬币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权。
C. 所有的贷款和欠款的偿还只能用国家流通的货币支付,除非根据国家外汇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做出其他的安排。
D.金币没有合法流通权。
E. 有关金、银进出口的规定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长同意并由部长会议团批准制定。
F. 根据本法规定,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的数额、名称、外观、质地、颜色、尺寸、图案和其它具体规格由中央银行行长提议、财政部长批准制定。
金属硬币的数量由中央银行行长提议并经财政部长批准确定。
G. 纸币上有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的签字。

第三条

A. 政府垄断国家流通货币的发行权,根据本法的规定,授权伊朗中央银行执行发行权。
B. 国内流通的金属硬币偿还力的数量以及纸币、硬币的作废条件和回收方式经货币信贷委员会确认、财政部长批准后由伊朗中央银行确定,并通过国家官方报纸至少是德黑兰发行量最大的一家报纸刊登并通过广播电视公布于众。

第四条
A. 中央银行垄断国内流通纸币、硬币的发行和发放。
B. 对于个人所持纸币、硬币的被盗、丢失和被销毁,中央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C. 中央银行将根据本法第二条B款在不超出十年的期限内把已作废并失去合法流通作用的纸币、硬币换成国内现行流通的货币。规定期满后,不再进行兑换,未兑换的纸币、硬币被视为已入库。

第五条

A. 中央银行应以基金名义经常拥有相当于发行纸币的百分百的下列财政储备。
1. 第六条中的黄金
2. 第七条中的外汇
3. 第八、第九条中的有价证券
B. 本条A项中第1、2款所列储备总数不应少于伊朗中央银行已发行纸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本条所列储备价值在其买价低于名义价格时按买价计算;在其买价高于名义价格时按名义价格计算。

第六条

第五条A项第1款中的黄金储备包括:
A. 金绽、银行库存金币、在外国银行和国际机构中存放的黄金;
B. 根据现行法律提供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

第七条

第五条A项第2款中的外汇储备按本条注解包括:
A. 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的外国纸币;
B. 六个月内可收回的外汇债务;
C. 根据有关法律支付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
D. 由国际正式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发行和担保的证券;
E. 由外国政府发行和担保的证券;
F. 按照国际支付协定或易货贸易协定预计可收到的外汇或可兑换外汇的里亚尔;
G. 由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的、有包括责任银行在内的三方有效签字并在六个月内可兑换外汇的商业票据;
H. 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外汇的外国有价证券;
I.根据有关法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存款。
注: 本条款所述的外汇、外汇证券和外汇债务必须是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外汇。

第八条

第五条A项第3款中政府的有价证券包括:
A. 库存票据、取得合法发行权和担保权条件下由国家发行的公债或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
B. 来自各部、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市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并由财政部担保的伊朗中央银行债务。
注 :1316年8月25日法律明确的国家珍宝为执行本条款承担所有责任的抵押,伊朗中央银行承担保护和保存的职责,只有根据本法规定并在货币储存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才能使用。

第九条

第五条A项第3款中非官方证券包括:
A. 包括责任银行在内三方有效签字的支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可支付里亚尔商业票据;
B. 以金绽、金币或第七条所述的储备为担保的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其它里亚尔短期债务。

第二部分 伊朗中央银行

第一章 概论

第十条

A. 伊朗中央银行负责根据国家经济总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
B. 伊朗中央银行旨在维护币值、平衡收支、促进商业交流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C. 伊朗中央银行具有法人的地位,除本法规定外,服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D. 除了本法明确规定外,伊朗中央银行对各部、政府各公司、政府各机构、政府下属部门以及本法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不承担义务。
E. 伊朗中央银行归政府所有的议付资本五十亿里亚尔,由银行原有资本、本法第一条获得的比价盈余和银行储备来保证,银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议会提议并经部长会议团通过。
F. 伊朗中央银行总部设在德黑兰,如果国家利益需要,经部长会议团通过可以迁移它址。
G. 伊朗中央银行如认为必要,可以在任何地方设立分行或指定任何一家伊朗银行为其代理(1358年12月11日修改)。
H. 伊朗中央银行的撤消只有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第二章 任务和权力

第十一条

伊朗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和信贷制度的制定者其任务如下:
A. 根据本法规定发行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
B. 根据本法规定对其他银行和信贷机构进行监督;
C. 制定外汇交易有关规定、承担和保证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外汇支付、监督外汇交易;
D.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制定有关黄金交易的规定并对黄金交易进行监督;
E. 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制定有关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的规定并对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进行监督(1358年12月18日修改)。

第十二条

伊朗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金融机构任务如下 :
A. 保护各部、政府各机构及其下属部门、政府和市政各公司以及那些百分之五十以上资本属于上述单位的企业的帐户并执行他们在国内外的一切银行业务;
B. 作为政府代理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售各种公债、国库券并偿还其本金和利息;
C. 掌管国家全部外汇、黄金储备;
D. 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发展组织和类似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的里亚尔基金;
E. 在执行政府间金融、财政、商业、过境贸易合同时签定支付协议。
注 l:各部、市政各部门、政府公司以及本条A款中所述各企业应将己有的专项基金交伊朗中央银行独家保管,其所有的银行业务由伊朗中央银行独家操作,并向中央银行提供其操作时所需的资料。
注 2:根据专门法律被允许通过其他银行进行银行业务的各部、各公司、各企业不在本条A款和注1之列。

第十三条

伊朗中央银行具有下列权力:
l. 以合法手续向各部、政府各机构提供贷款和信贷;
2. 以合法手续保证政府、各部、政府各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3.向国营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属企业提供足够的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4. 银行短期商业票据和汇票的再贴现,向其他银行提供足够的信贷;
5. 买卖国库券、公债、外国政府和有资信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6. 买卖金银;
7. 在国外银行开立和保护现金帐户、保护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在本行的帐户、执行其它银行授权的所有业务、为自己帐户和国内其它银行帐户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信贷。

注 l:经财政部担保,向各部、国营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注 2:有关本条的实施细则将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伊朗中央银行在执行国家金融制度时可以对下列银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和实施监督。
l. 根据贷款和证券的种类确定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官方利率;
2. 根据各银行业务的种类或伊朗中央银行制定的其它规定确定各银行全部资产、储备、债务之间的比例;
3. 确定各银行在伊朗中央银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银行间业务种类和结构的差异,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该比例不低于10% 和不高于10%;
4. 确定各银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续费;
5. 确定各银行各种储备与其支出和存入总资产的比例;
6. 确定各银行开具背书信用证或保函的最大责任范围,以及保函的种类和金额;
7. 确定银行贷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条件;
8. 制定开设现金帐户、储蓄帐户和其它帐户的规章;
9. 确定各银行奖励的种类和金额以及银行为吸引现金存款或储蓄给于的其它优惠,制定银行在此方面宣传的制度;
10. 鉴于保密的需要,审查各银行业务、帐户、票据和文件,收集各银行的统计资料;
ll. 限定各银行的经营业务种类和时限;
l2. 确定使用各银行储蓄、存款的方法;
13 .确定各银行总体和分项贷款和信贷的最高总额;
14. 确定银行从私人获得贷款和发给存款证明的条件;
15. 为非银行信贷机构就上述1-14 款制定详细的规定。
注: 行使本条款权力事先需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是伊朗政府的代表,伊朗政府将通过伊朗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联系。根据伊朗政府允许参与法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履行其所有的职责并行使其权力。

第三章 机构

第十六条

伊朗中央银行拥有下列机构:
1. 全体大会
2. 货币信贷委员会
3. 决策人委员会
4.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
5.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全体大会

第十七条

A. 银行全体大会由财政经济部部长和部长会议团选出的另一位部长代表政府组成,财政经济部部长任主席。
B. 银行其它部门成员出席全体大会并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C. 全体大会有下列任务:
l. 审查和通过伊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2. 审查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
3. 审查关于分配特别利润的建议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
4. 根据财政经济部部长的建议选出管理委员会成员;
5. 根据本法规定授予全体大会的其它职责。
D. 银行全体大会在每年伊历四月底前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其它时侯, 如果财经部长认为必要或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议,可由财经部长召集。
E.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需参加全体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F. 全体大会的决议以有表决权的多数票通过。

第二节 货币信贷委员会

第十八条

A. 货币信贷委员会在伊朗中央银行总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国家货币银行业务的监督方面负有下列责任:
1. 审查和通过伊朗中央银行内部的各种条例、雇聘部门、雇聘预算和雇聘规定;
2. 审查中央银行提交给全体大会的资产负债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3. 审查和通过本法的实施细则;
4. 对国家银行、货币、信贷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政府方面提交给货币信贷委员会的有关贷款、信贷担保及其它内容的提案发表意见;
5.就国家银行、货币、信贷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委员会认为对国家经济尤其对国家信贷政策有益的协商意见和建议;
6. 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在法律范围内提出的任何内容发表意见;
B 货币信贷委员会成员包括:(1358年12月18日修改)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
2. 最高检察长或其副手
3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财经部副部长
4.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计划预算组织副主席
5. 伊朗商会会长
6. 由财经部部长选定的二名专家
7. 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选定的银行专家一名
8.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农业和农村开发部副部长
9. 商业部副部长
10.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工矿部副部长
注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主席。
注 2: 上述B款6、7所指人员任期二年,但可以被再次选聘。
注 3: 如果上述B款6、7所指人员中任何一人辞职、死亡、不称职、无能力,将按规定进行补选。
C. 委员会可应银行行长或至少二名委员之邀召开会议,并讨论他们提出的问题。
D. 委员会会议至少要有七名正式成员参加,最后的意见、建议和决定需在正式会议上经六名与会者投票同意才能生效。
(1358年12月18日修改)
E. 委员会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出席讨论。
F. 委员和应邀出席讨论的人士应保守委员会秘密,除非需要合法地宣布情况和提供证词。
G.由银行行长建议并经全体大会通过,出席会议委员的工资照发。
H. 货币信贷委员会成员在其开始工作前必须在全体大会主宣誓:将公正地、极其认真地履行货币信贷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执行有利于国家的所有决定,绝对保守银行和委员会的秘密。

第三节 决策人委员会

第十九条

A. 伊朗中央银行决策人委员会由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和三名在本法中被确定的副行长组成。
B.1. 除了本法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外,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是一切银行事务的最高执行者和
管理者。
2.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负责管理银行事务、执行本法以及与本法有关的实施细则。
3. 在国内外所有的正式机构里,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是被授权的银行代表。
4.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可以将自己的签字权和部分权力授予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和银行职
员。
5.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由财经部长推荐、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为五年,可
以连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C. 银行行长代表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推荐、财经部长同意、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代表的权限由行长确定,当行长不在、辞职、免除和死亡时全权行使行长职责。
D. 银行秘书长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推荐经全体大会通过任命,并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银行秘书长要将货币信贷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报告给财经部长。
E. 银行副行长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任命,其职责由行长确定。

第二十条

A. 行长及行长代表的工资由全体大会决定,从银行预算中支付。
B. 银行秘书长和副行长的工资由行长提议并经全体大会决定,从银行预算中支付。
C. 银行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副行长就职前将在全体大会上宣誓:保守银行秘密,克尽职守。
D. 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受“禁止干预部长、议员职员进行国家和政府间交易法”的约束,不得拥有银行或私人、信贷机构的股份。
E. 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机关或私人企业里担任实际职务。
F.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和行长代表经全体大会批准后可在社会慈善机构接交名誉职务或在大学高校里讲课,其他成员经行长同意后也可照此办理。

第四节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A.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通过己印纸币的保管和移交负责监督本法第五条的执行,保管第五条的储备和国家珍宝,制定有关国家珍宝展览的规定,监督国家珍宝从银行国库的进出,监督已不再流通纸币的销毁。
B.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伊斯兰议会选出的议员代表二名(1358年12月18日修改)
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或副行长
3.国家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4. 国库总库长
5. 核算法院院长
6. 管理委员会主席
注:(1358年12月18日修改)议员代表的任期与其当议员任期同步,如缺席,其位子保留到选出其接替人为止。
C.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受托制定、通过和执行实施细则。
D. 由银行行长提议并经全体大会通过,参加会议的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成员工资照发。

第五节 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A.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伊朗中央银行的帐目和债务,对帐目和债务的正确性发表意见。
B.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对伊朗中央银行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并向全体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2. 对银行的资产和债务细目、银行帐目的概况以及银行发行的凭证进行审计。
3. 对银行业务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C. 审计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员组成,他们是由财经部长推荐全体大会通过的至少有十年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员或精通会计业务或银行业务的人员,其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
D. 审计委员会主席做为中间人应将银行业务情况和银行现行政策报告财经部长。
注: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可以对所有的银行财务和资产文件进行审计,如认为必要,可以索要银行的一切有关规定、决定和文件,在不干预银行现行业务的同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A. 审计委员会的工资由财经部长确定,从财经部预算中支出。
B.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职前将在全体大会上宣誓:保守银行秘密,克尽职守。
C. 审计委员会成员受“禁止干预部长、议员、职员进行国家和政府间交易法”的约束。
D.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机关或私人企业里担任实际职务。
E. 经全体大会批准后,可在社会慈善机构接受名誉职务或在大学高校里讲课。
F. 审计委员会内部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自己制定,经财经部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A. 银行的财政年度从(伊历)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于当年十二月底结束。
B.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必须在每年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交给审计委员会。
C. 伊朗中央银行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有关银行财务状况的简报。

第二十五条

A. 银行每年的特别利润按下列方式分配:
1. 按照对国营公司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并将该款项划入政府公共收入帐户。
2. 百分之十做为法定储备,直到该储备增加到与银行资本相同为止。
3. 经行长提议和全体大会批准后将部分利润留作后备储备。
4.经行长提议和全体大会批准后将部分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的帐目。
B. 经A款分配后,剩余的特别利润属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条

A. 政府有责任将国库中有明确支付日期的无名票据交给伊朗中央银行,以弥补其因法律对黄金和外币的变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造成的亏损。
B. 因法律对黄金和外币的变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带来的盈利用于支付政府债务的本金,政府债务的利息转给伊朗中央银行,盈利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C. 因执行本法第十二条E款而带来的盈利或亏损记入政府帐户。

第二十七条

A. 除了有关银行内部事务文件之外,所有中央银行出具的保函均需有二位有签字权的人签字。
B. 伊朗中央银行商业票据、商业证券和帐本原件的保管期限和方式, 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类似物的方式将按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这些照片、底片和类似物超过了规定的保管期限后在法庭上仍将被视为是原件。

第二十八条

伊朗中央银行的纸币以及属于伊朗中央银行的黄金、白银、金属硬币免交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其它一切税。

第二十九条

如果伊朗中央银行认为出口某种商品或某些商品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国家外汇,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后,中央银行可以让上述商品的出口商免除执行外汇规定。

第三部分 银行业务

第一章 银行成立的条件 ( 略 )

第二章 银行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A. 银行合法储备的方式、数量和使用方法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合法储备数量最少不低于特别利润的15%, 最多不超过特别利润20%。当合法储备达到银行资本后可以支配。
B. 一旦银行资本因亏损而减少到本法规定的最低线以下,根据货币信贷委员会通过的规定,银行应将自己的资本补足。
C. 银行会计工作的方法和原则是:反映银行所有资产和债务的资产负债表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银行应予以执行。
D. 银行可用于抵债的动产不动产的数额、银行用于成立和发展的费用、以及银行的储备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银行应予以执行。
E. 银行应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交正式会计师审核。
F. 银行商业证券、票据和帐本原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类似物的方式将按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这些照片、底片和类似物超过了规定的保管期限后在法庭上仍将被视为是原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不能开展下列业务:
1. 商业性商品买卖;
2 不动产的交易,银行自用的不动产除外;
3. 收购股份参与一家或几家公司的资本、超过伊朗中央银行根据专门规定和指示确定的数量收购国内外有份证券;
4. 超过伊朗中央银行根据专门规定和指示确定的数量为本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贷;
5. 为伊朗中央银行审计部门、管理部门、决策部门负责人提供信贷,除按照货币信贷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提供信贷外;
6. 在搬运费用项目里发行见票即付证券;
注: 掌握不动产以便全部收回债款或为了保证银行职工的住房和工作地点或根据伊朗中央银行明确的条件进行的交易不在本条第2款内容之列。

第三十五条

A.被国内外法庭判决犯有偷盗、受贿、贪污、失信诈骗、伪造、舞弊、开空头支票、假冒等罪行的罪犯,不论他是主犯还是帮凶或协从,禁止以任何借口让其在银行任职。
B.没有伊朗中央银行的许可任何银行行长和负责人不许在其它银行拥有股份或担任职务。
C. 每个银行应负责赔偿因业务疏忽而给储户带来的损失。
每个银行的行长、董事长、决策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应对因自己触犯了与本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该行章程而给股东和储户造成的损失负责。
注: 司法部是复核外国法庭就本条A款所做判决的公正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伊朗中央银行确定各银行和信贷机构制作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银行应遵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守伊朗中央银行依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指令、遵守自己通过的章程。

第三十八条

根据1358年12月18日通过的撤消银行俱乐部的法律提案,伊朗各银行俱乐部自即日起撤消。

第三章 银行破产和撤消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根据伊朗中央银行行长的建议、经货币信贷委员会的同意和由总理、财经部长、司法部长组成的三人委员会批准,银行的事务管理交给伊朗中央银行或做出其他安排,或撤消银行:
A. 如果银行权力机构提出要求。
B. 如采银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没开展银行业务。
C. 如果银行毫无正当理由地停业七天以上。
D. 如果银行违反了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了伊朗中央银行依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指令、违反了自己通过的章程。
E. 如果银行的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注: 被撤消的银行自伊朗中央银行发出撤消令之日起停业。

第四十条

有关出现第二十九条情况后的银行管理办法及撤消银行的程序参照议会财政委员会通过的规定办。

第四十一条

A. 如果银行宣布破产停业,法庭将先听取伊朗中央银行的意见,然后做出裁决。伊朗中央银行必须在收到法庭的询问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自己的意见书面答复法庭。
法庭将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意见和卷宗中阐述的理由做出适当的裁决。
B. 破产清帐机关负责破产银行的清帐事务。
C. 伊朗中央银行的代表监督破产银行和被撤消银行的全部清帐工作。
D. 对于破产银行或被撤消银行的债务,首先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类似款,第二步是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无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E. 随着某银行的破产或被撤消,该银行的名字将从注册机关中删除。

印欧语系印度-伊朗语族的一支,通行于伊朗、阿富汗,也通行于伊拉克、苏联中亚地区、土耳其、印度等国的部分地区以及高加索山区。古伊朗语与梵语关密切,最早文献是〈阿维斯塔〉经文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古波斯楔形文字铭刻。中古伊朗语(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8~10世纪)的特点是动词系统大大简化,名词的屈折变化减少,其主要代表为安息语、钵萝钵语和粟特语。现代伊朗语主要包括波斯语、库尔德语诸方言、普什图语和奥塞梯语。现在通行的伊朗诸语言语音系统较早期更为简化,原来的动词变化亦渐为助动词所代替。

㈧ 伊朗为什么经济发达

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丰富。石油是伊朗的经济命脉,目前伊朗是世界第二大原油出口国。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930亿桶,占世界总储量的10%,居于世界第五位。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为24万亿立方米,占世界总储量的16%,仅次于俄罗斯,居世界第二位。石油是伊朗的经济命脉,目前,日产能力可达410万桶,石油收入占全部外汇收入的90%,伊朗成为欧佩克成员国中第二大原油出口国。森林是伊朗仅次于石油的第二大天然资源,面积达1800万公顷。伊朗水产丰富,鱼子酱举世闻名。伊朗水果、干果十分丰富,开心果、苹果、葡萄、椰枣等远销海内外,其中2001年伊朗开心果总产量为17万吨,出口量约9.3万吨,创汇2.88亿美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开心果出口国。有5000多年历史的伊朗地毯编织艺术闻名全球,其精湛的工艺、美丽的图案、和谐的色彩搭配倾倒了无数文人墨客,留下了大量的诗歌、神话、绘画。波斯地毯已成为伊朗享誉世界的传统大宗出口产品。其他工业有纺织、食品、建材、地毯、造纸、电力、化工、汽车、冶金、钢铁和机械制造。农业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较低。政府预算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石油收入、税收和其他收入。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业外,绝大部分经济成份属于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之后,当时由私人财团掌握的重要厂矿、农场、银行、保险公司、饭店等均收回国有。目前伊朗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混合体制,由三种成分即国营、集体和私人成分构成,其中国营成分占伊朗总经济成分的75%以上。国营成分包括所有重要工业、矿山、发电设施、水坝、灌溉网路、广播电视、邮电、航空、航运、公路、铁路、对外贸易、银行、保险等等,国营企业由政府统一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管理,其收支由国家列入单独预算。最近几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渐下放管理权限,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集体成分包括经营物资生产和分配的公司,以及在乡镇建立的类似机构。私人成分包括从事工业、贸易和服务的公司以及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家庭生产单位,它们是国营和集体成分经济活动的补充。

伊朗的经济在长达八年的两伊战争期间受到严重破坏,战争结束后,面临着百业待兴的困难局面,为此政府开始战后重建计划。1988年制定了第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从1989年3月21日开始实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期间,政府将建设重点放在石油、采矿、交通、能源等基础工业方面,但由于缺乏计划性,建设摊子铺得过大,进口过度膨胀,资金发生短缺。在五年计划后期(1992年-1993年期间)原油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伊朗外汇储备急剧匮乏,资金严重不足,为了保持制定的高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得不向国外借债,不久债台高筑,无力偿还欠下的巨额中短期外债,导致伊朗银行信用空前危机,使伊朗经济建设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在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期间,政府在经济政策上做了大量的调整,缩小建设战线,关停了许多不急于上马的项目,同时缩小进口规模,扩大非石油产品出口,节约外汇,偿还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期间借下的中短期外债,此期间经济增长率维持在3.5%左右。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4月期间,原油国际市场价格突然连续下跌,伊朗石油收入大幅减少,比上年减少三分之一,第二次给伊朗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失业率和通膨率升高,外债增加,1999年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只达到1.8%,迫使第三个五年计划推迟一年,这使政府充分认识到经济上严重依赖石油的弊病。为此政府通过调整预算的方法,加大税收,缩减政府开支,扩大吸引外资,出让政府公司股份给私人公司等方法摆脱经济困难。1999年9月,伊朗总统哈塔米宣布了一项雄心计划,将几个主要的工业,包括通讯、邮电、铁路、石油化工,甚至石油上游工业进行私有化,作为总体经济结构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久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2000年-2004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总结了上两个五年计划的经验教训和伊朗经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发展目标,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政策重大调整。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总体经济目标主要有:

(1). 所有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必须体现社会公正,缩小贫富差别,消灭贫穷;

(2). 扩大非石油产品出口,减少国家对石油产品出口的依赖;

(3). 对农产品和消费品的需求相对达到自给自足;

(4). 开发和培训国内人力资源,全面提高技术和专业水平,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5). 鼓励投资,保证投资安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6). 改革税制,增加国家收入,支持和发展金融和资本市场;

(7). 控制通货膨胀率,使之适应中下等收入家庭的购买力;

(8). 向私人经济成分转让国营公司股份,加快私有化进程。

根据第三个五年计划制定的目标,在执行过程中,伊朗近年采取了以下重要的举措:

原油价格从1999年4月回弹以后,伊朗原油收入又大幅增加,改善了伊朗的外汇收支状况,外债负担减轻,9.11事件以后,原油价格受全球经济放缓影响曾一度下降,但一直保持较高的水平,对伊的经济未造成影响。从2000年4月开始,国家每年将预算石油收入的超出部分存入中央银行特设的石油外汇稳定基金帐户,基金的50%用于抵销今后由于油价下跌引起的预算赤字,另外50%为投资提供贷款,鼓励非石油产品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投资,其中为私人企业提供的信贷占相当的比例。

石油工业是伊朗的支柱产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维持目前的石油产量,保证足够的外汇收入,同时巩固伊朗在OPEC中的地位,从1998年开始,伊朗石油部陆续开放伊朗油气田的勘探与开发,对外提供了40多个开发项目。迄今已与外国石油公司以产品回购方式(BUY-BACK)签订了数十个油气田开发合同,成功吸引外部资金270亿美元,计划未来再吸收130亿美元的投资。为了改变单一的石油经济结构,实现石油产品的多元化,国家大力开发天然气资源,由天然气代替原油,并将天然气出口到欧洲和亚洲市场,同时大力发展石油下游工业,增加石油产品的附加值,扩大石化产品的出口。

2001年5月伊朗议会批准了“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法”,此法是伊朗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以来出台的第一部外资法。由于伊朗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分歧,此法没有立即生效,遭到伊朗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两次驳回,直到2002年5月才正式生效。2002年8月通过投资法实施细则。新投资法的出台是两派斗争的产物,虽然许多条款仍有限制性,但毕竟向改革方向迈进了一步。新的投资法拓宽了投资领域和方式,包括了除石油工业以外的所有工业领域,投资比例没有严格限制,投资的本金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境外,投资安全度有所提高。由于伊朗投资配套的法律还不健全,投资环境不理想,外国公司在伊朗的投资还处于探索阶段。

2002年2月,伊朗议会通过立法改革国家的税制,减少公司税,增加增值税,所得税从原来的54%降到25%,鼓励私人成分向生产企业投资。同时对一些国营企业和穷人基金会取消免征税务的特权待遇。

2002年3月21日伊朗中央银行合并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建立统一的银行协定汇率,与国际通行的汇率制度接轨,取消对国营公司的汇率补贴,使私人公司和国营公司的处于平等的竞争条件。汇率统一引起了通膨率上涨,国家为了减少通膨压力,仍保持对生活必需品的补贴,对进口商品进行价格补贴,这种上涨影响预计在2003年度有所减小。

伊朗在执行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实现了一些经济指标,如原油收入、控制政府支出、完成国民生产总值等,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有:

高失业率是伊朗政府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目前伊朗有350万劳动适龄人口,预计在三年内将达到500万,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目标之一是每年解决75万人的就业,由于缺乏投资和劳动力市场,每年只有40万人就业,如不加大吸引外资和鼓励私人投资,就业问题很难解决。

国营企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方式没有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效率普遍低下。

巨额补贴是政府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伊朗每年用于能源的补贴高达100亿美元,用于粮食和药品的补贴20亿美元,能源补贴除了造成能源浪费外,重要的是使企业竞争力下降,产品不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另外,伊朗一直遭受美国的经济制裁,在美国的资产被冻结,9.11事件后,布什总统延长达马托法,宣布伊朗为“邪恶轴心”国,阻止伊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将对伊朗的经济发展长期产生不利影响

伊朗近期经济数据

工业生产增长率:3.5% (包括石油)(2004估计数据) / 3%(不包括石油)(2005 估计数据)

通货膨胀比率:15.5% (2004 估计数据) / 16% (2005 估计数据)

劳动力:2300万 熟练劳动力短缺(2004 估计数据)/2368万--熟练劳动力短缺(2005 估计数据)

劳动力分配:农业30%,工业25%,服务业45%(2001 估计数据)

失业率:11.2%(2004,估计数据)

贫困人口:40%(2002 估计数据)

投资(固定总投资) :30.5%(2005 估计数据)

国家收入433.4亿美元(2004)/ 国家收入488.2亿美元(2005)

支出: 477亿美元,包括国家支出76亿美元(2004估计数据)/ 604亿美元,包括国家支出76亿美元(2005,估计数据)

出口:387.9亿美元FOB (2004估计数据)

国际债务:134亿美元(2004 估计数据)/ 27.5% GDP(2005 估计数据)

农产品:小麦,大米,其他谷物,甜菜,水果,坚果,棉花,乳制品,羊毛,鱼子酱

工业产品:石油,石化产品,纺织,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特别是糖精,蔬菜油加工),金属预制件,武器.

经济援助已收到:40800万美元(2002 估计数据)

电力生产:1290亿千瓦(2002)

已探明石油藏量:1380亿 bbl (2004估计数据) / 1333亿桶(2005估计数据)

已探明天然气藏量:267亿立方米(2004) / 266.2亿立方米(2005)

电话:1257.11万(2003)

移动电话:337.65万台(2003)

因特网主机: 5269 (2004)

因特网用户: 4300万(2003)

铁路: 7203 km

高速公路: 167157 km

飞机场: 305 (2004 估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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