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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商会是个什么玩意

发布时间:2022-07-16 08:12:45

❶ 中国着名的商会有哪些

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 , 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它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是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简称全国工商联。

2、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是1994年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成员是由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饮食、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分别是亚太零售商协会联盟、国际零售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论坛的成员。

3、河南省豫商联合会

河南省豫商联合会成立于2008年1月27日,是由河南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各地河南商会(企业联合会)及热心和支持豫商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4、广东省河南商会

广东省河南商会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是在河南省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由河南省政协牵头指引,与在粤豫籍企业共同发起的省级商会,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本会为河南籍成功人士或豫商在广东投资生产经营的企业、河南各地驻粤企事业机构、河南在粤知名人士、突出专业人才,开展合作交流、行业自律、参政议政等事项活动,并为豫粤经济、技术、人才的协作发挥积极作用。

5、广东省客家商会

广东省客家商会是由在粤客属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商会正式成立于2011年11月19日,目前有会员企业1000余家,从事行业涉及矿产资源、房地产、金融服务、高新科技等各大领域,部分会员企业已发展成为广东乃至全国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会员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元。

❷ 现在的意大利罗马商会会长是谁

准确说罗马帝虽罗马发展横跨亚非欧帝罗马帝裂东罗马帝西罗马帝两帝先灭意利罗马帝裂形

❸ 关于古欧洲的商会,有没有人了解

欧洲中世纪中期商业最富特征性的现象是行会组织,它是由同一手工业或商业的从业人员组成的,有的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有的是为了福利目的和共同的宗教信仰,还有的完全是为了交际目的。行会是中世纪的人倾向于置身合作架构的体现,也对欧洲政治思想的演进具有历史意义,行会是自治的,其官员来自于内部选拔,从而,在一般民众的层面上,它是“上升”统治论的生动体现。行会是13、14世纪的新学说可以寻求支持的亲切而现实的历史背景。
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业与手工业的发展,在古代村落公社衰落的同时,从公元9世纪起,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联合组织―行会。其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它在11世纪后发达起来.12世纪波及整个欧洲大陆,席卷了城市与乡镇。不仅商人、船员、工匠、画家、教师、演员、猎人、农人,而且僧人、乞丐、刽子手等,都成立了行会。商人行会始于9世纪,12世纪与13世纪势力很大。手工业者起初也加入商人行会。随着手工业行会力量的不断增强,商人行会开始衰退。16世纪中叶,因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手工工场出现,行会逐渐瓦解。
行会是了保护本行业利益而互相帮助、限制内外竞争、规定业务范围、保证经营稳定、解决业主困难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垄断性。如城市商人行会,虽然最初每个市民都可参加,但后来却逐渐成为由少数寡头所把持的团体。商人行会规定,不参加此组织的人不得营业。参加者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商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违反者要受到惩罚。手工业行会则对行会会员的生产条件、营业条件、招收学徒的数目、劳动时间、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使用的工具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商品销售与原料采购亦统一办理。

为了保证自己的垄断地位,行会通过自己建立的“独立裁判权、武力、大会”解决各种问题。如:“当城市要进行战争的时候,行会是作为一个单独的连队参加战斗的,它有自己的武器(后期还有枪炮……)和它自己推举的指挥官。”(克鲁泡特金《互助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1页)。

二是职业性与技术性。如商人行会、海员行会、手工业者行会、猎人行会、农人行会、画家行会、教师行会等,都是个人按其职业以誓约而联合组成的。当然,这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如有些手工业的行会也是它的产品的共同贩卖者和原料的共同购买者,其成员既是手工业又是商人。这使它比商人行会占有很大优势。

三是阶级性或等级性。如自由人行会、乞丐行会、农奴行会,前者是剥削者的行会,后两者是被剥削者的行会。而手工业者中的工匠师傅协会、工匠协会、学徒协会,起初只是因年令与技术的不同而成立的。后来则具有财富与权力的差别,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等级。

四是地区性。如意大利的画家在帕多瓦、巴撒诺、特罗维索和韦罗纳等城市均组织了各自独立和彼此友好的行会。每个城市的画家分属自己的行会,各有其独特的风格与个性。

五是时间性。有长期的,也有临时的,后者如为了打猎、捕鱼、到远地航海贸易等暂时的、特殊的目的而组织,当这一目的达到后,行会便解散了。

上述五者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彼此交叉的,如临时组织的捕鱼行会,又具职业性、技术性。

行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单位,它制定了自己的规章制度,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行会道德准则。主要有:

1.保证产品质,反对弄虚作假。这是行会的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和职业荣誉所在。在中世纪,手工劳动不是卑贱的标志,它受到社会的高度尊重,尤其是技术上有创造发明更是如此。这种荣誉是以其向社会提供诚实的劳动博得的。如“硝皮匠、桶匠和鞋匠所制作的东西,必须是‘公正’的;手艺工人用的木料、皮革和线,必须是‘实在’的;烤的面包必须‘公道’,等等。”(《互助论》第176页)手工业者都“对货物质量负责”,“都抱有不卖次货的雄心”(同上书,第177页)。因为一旦出现“技术上的缺点和掺假行为”,就会“破坏公众的信誉”(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第315页),损害行会利益。

2.会友间平等、民主,以“兄弟姐妹相称”。如船员行会规定,“所有船上的人,穷人和富人,船主和船员,以及船长和水手,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都承认彼此是平等的”(《互助论》第158页),是“为了共同的事业”而联合起来的。若有争执,都必须交由裁判处理。必须把罚款与资财在上岸时交给海港裁判长去分给穷人。其他人都无权处理。特别是一年一度的聚餐之日,大家都坐在一张桌子上分享同样的食物;就是行会收容所的人,也与富人同桌用餐。

行会内部实行民主。如在德国有些地方,同一行业的手工业工人“每年要集会一次讨论与他们的行业、学徒年限、游历年数和工资等有关问题;1572年,汉撤同盟的各个城市正式承认各行业有定期召集会议和作出决议之权,只要这些决议不违反城市关于货物质量的法令。据说,面包师、铸造师、五金匠、制革匠、刀剑匠和桶匠都举行这样的大会,象汉撒同盟一样,这些大会是带有一部分国际性的。(参见《汉撒同盟史录》(1886)第121页)另一方面,行会对它的成员也有严格的监督,并任命监督来担任这一工作。

3.互助友爱,“相待如手足”。如法兰西埃尔市友谊会“诚心宣誓”:在一切有益和忠实的事务中“象兄弟般互相帮助”的条文。意大利韦罗斯市在1303年制定的画家行会规章(有学者认为是最古老的行会规章)规定,会友间负有互相帮助、善待他人的道德义务:“凡有需要,都给予兄弟般的帮助”;“对路过本城的外地人要殷勤招待,这样就可获得你所要知道的消息”;“对病弱人要给予安慰”([英”(( 19世纪》1590年11月号和1892年8月号)。早期丹麦克努的一个行会规章也规定了类似的责任:如果一个会友的房子被烧了,或船遭了难,或在朝香途中遭遇了不幸,那么会友们必须帮助他;若一个会友患了重病,就必须有两个会友护理他,直至脱离危险;他若死了,会友们就必须把他送到教堂的墓地去埋葬,如需要,还要抚养他的子女,其寡妻则往往成为行会的一个姐妹(参见坷伏德?安切尔:《论丹麦古代行会的庆典及其衰落》哥本哈根,1785年。)

会友之间还有互相帮助解决同行会以外的人争执问题的义务。在这种争执中,一个会友无论好坏,不管是别人诬告他还是他真的侵害了他人,只要不是暗地里侵害别人,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报仇或因口角杀人,也必须帮助他和平解决间题。如果受害人的亲友要立刻报复,“会友们就给他一匹马,或者给他一条船、一双桨、一把刀和一块打火的钢,让他及时逃走。如果他留在城里,便有12个会友跟随在身边保护他”(((互助论》第159一160页)。如果法庭认为他有罪要处以赔款,会友们也不会让他因交不出赔款而完全破产或者变为奴隶,大伙会凑钱为他交付赔款。

4.彼此谅解,抛弃旧怨。会友间虽免不了会发生争吵,但这种争吵不得演化为仇恨,要“忘掉可能产生的仇恨,并且以面包和盐发誓,决不以错误的精神看待这种仇恨。"(费查:《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即使有成员确实在言语或行动上侵害了别人,受害者本人和他的亲友也都不得进行报复。“他可提出申诉,而加害人将按照推举为裁判人的12位法官所宣布的裁决进行赔偿。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服从裁判人的裁决,那么他将被当作一个坏人和发伪誓的人而驱逐出会。”(《法兰西国王救令汇编》第12卷,第562页)船员临时行会则由大家选出的一位裁判长和四位裁判作自己的法官判决争端。航行结束,他们便辞去此职;若有人认为判决不得当,“受了委屈.可以向陆地上的裁判长提出申诉,请他在日落以前秉公裁判。”(((法兰克福档案》第2卷,第245页)

5.诚实守信。每个人都应忠实于他的盟友;“无论何人不得拿走他们当中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或者向他索取财物。”如果发现他有过失,就应按照自己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对他“进行帮助和提出忠告”(吕谢尔:《法国的城市》,第45一46页)。但是,一个会友对会友或其他人失信时,就会“被驱逐出会”,被大家看作没有价值的人(《互助论》第160页),在商业活动时也要遵守这个准则。

6.敬业乐业,保守技术秘密。行会“每一个人必须对他的工作感到愉快"(詹生:《德国民族史》第1卷,弟343页),都要热爱自己的行业。而行会对手工技术也有严格的要求。为了掌握技术诀窍,徒弟一般必须“经过七年学徒期间,并且以一件成活证明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之后”,才可成为“师傅”(《互助论》第176一177页)。许多手工行业是“秘密行业”或“秘传行业”;不向外人公开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是有关成员应尽的“忠实的义务”。

7.商人行会的特殊准则。最早的行会是正当的,非法的暴利是被禁止的。城市中来自海上的商品必须由商人和海员“立誓说明货物的最初成本和运费,然后便由该市的市长和两个老成持重的人订定货物的售价,……而不由卖者或买者来确定价格”(((互助论》第169页)。本地生产的手工业品必须由懂得该产品用多少技巧和劳动的人进行定价,出卖的货物质量也必须是合格的。为防止货物和钱财遭到抢劫、封建领主截留和外来人在贸易中发生血族争斗被杀害,市场受到所有血族特别护卫。当时,市场和教堂一样神圣,既“不允许携带武器”进去,也不准在其中“复仇斗殴”。为保持正常的秩序,“买者与卖者中间如果发生了争吵”,必须到市场的保护者那里去“请求裁判”(((互助论》第174页)。

港口行会或治安行会,它们与商业的需要有密切联系。商人行会或国际贸易者协会在12世纪、13世纪非常兴盛,它除与其他行会有共同的准则外,还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准则。一是买卖商品必须通过市场。在食品和其他煤、木材等必需品未到达市场之前便去购买,或者按别人不能获得的特殊优厚条件购买,这种“先买权是完全禁止的。每一种东西都必须送到市场上供大家购买”(格拉米:《13一巧世纪符次堡城的制度史和行政史》(1882)第3峨页)。如一条运煤船到达城市后,在头八天中只能零售,每一家人都有权购买一定数量的煤。二是价格公道,禁止非法利润。市场在敲钟收市以后,或者某种货物在规定的销售任务完成后,零售商方可购买那些剩余的东西。但他的利润也只能是法定的。

以上这些道德准则,体现了行会宝贵的职业精神,它使行会成员既重视集体经验,继承前辈的技术传统,又发挥个人的积极性,进行自由、自主的创造。中世纪的教堂或公共大厦等宏伟的建筑物不是千万个建筑者按照一个人的想象力的支配、大家听命完成的个人杰作,而是该行会手工业者集体智慧与每个参与者独创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欧洲今天的艺术与科学技术,是和中世纪行会职业精神指导下所取得的成就分不开的。高耸入云、华丽雄伟的大教堂庄严肃穆的气派,使后人望尘莫及;坚固厚实的碉楼和城门,也表现出想象力之丰富大胆,表明中世纪的艺术达到了完美的境地。贵金属的镌雕、铸造技术,铁的精炼等也都是当时各种技艺行会的创造,它为后来机械学中的新原理的发现作了准备,奠定了力学和物理学的基础,也铺平了机械发明的道路。

❹ 意大利商会的发展历史

2000年在DINTEC1 的协调下, 19个意大利商会和隶属于商会的专门机构策划了一个创建“传播专利文化信息中心网络”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要在意大利、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推动工业产权文化的发展,以便提高有关专利和专利信息对发展意大利企业的重要性的认识。
这个项目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向企业部门更多提供有关工业产权的信息将会增加对专利和商标的需求和使用。
人们认为专利保护:
将使意大利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因为它通过确保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使用此种发明的专有权的形式保护了在研究和开发中投入的费用。
并且专利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信息的使用对企业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使企业:
核查企业打算保护的相同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防范性行为 );
了解近期的技术发展情况以便从专利持有人那里获得使用许可(发展新的活动 );
获取关于竞争者研发活动的信息并了解某一领域中的技术创新方向(监测竞争情况 );
了解可能侵犯其权利的专利和商标(监督活动 )。

❺ 意大利商会的商会活动

该项目包括下述各项活动:
在商会内建立信息中心
使各中心与该网络建立在线连接
开展推广和提高认识的活动,以便使各企业更敏锐地意识到工业产权制度提供的种种机遇以及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 该项目旨在扩大现有的PATLIB中心并在商会或其专门机构内部建立新的PATLIB中心或专利信息点(PIP)中心:
Patlib中心:
PatLib中心是专利图书馆,它拥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以及由欧洲专利局和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供的CD-ROM数据库。Patlib中心与欧洲专利局另外19个成员国的其他PatLib中心在线连接。目前在意大利有18个PatLib中心,其中有9个是在商会内部运作的。“传播专利文化信息中心网络”项目为扩大PatLib中心的数量作出了贡献。
PIP中心:
建立PatLib中心需要在人力和物力资源上进行大量投资。在对此种服务的需求并没有高到需要建立PatLib的地区,由PIP中心向客户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作为信息中心的PIP中心是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想出的点子,与PatLibs相比其拥有的工具和资源更为有限,但其在整个意大利领土上传播信息的程度却更高。
该项目导致了在商会结构中20个新的PIP中心的建立。通过使用PatLib和PIP中心,用户可以查询以意大利、欧洲和国际文献为基础的完整的商标和专利信息。用户为了更加有效确定所需查询的信息类型,可从该中心的某一雇员提供的帮助中受益;用户还可以找到有关下述内容的信息:申请程序;某一专利的法律状况;有关特殊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以及如何申请商标和专利的信息材料。
为了确保在提供服务中一定程度的同质性,所有中心都在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方面获得了相类似的支助。在以下方面确定了某些最低标准:
关于工作人员专业合格性的指导方针
关于获得硬件和软件的指导方针(针对两类中心的内容有所区别 )
关于提供专利和商标文献以及其他着录的指导方针(针对两类中心内容有所区别)
PatLib和PIP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使用专利数据库的技术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以及发展和推广用于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共用程序。 使PatLib和PIP中心之间相互连接的动机是出于为使这些中心之间的知识转让和经验共享更加方便,以便提高服务水平并使其提供服务达到同质水平。
在线网络包括:
该网站包括有关中心提供各种服务的信息;与主要在线专利数据库的链接;有关当前知识产权立法的栏目以及一个有关各种活动的数据库。该网站被看作是开展推广活动的一种手段以及各中心工作人员之间互动的一种工具。
一个虚拟通信网络,这一网络的开发旨在促进内部通信次数增加到最高水平。 推广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对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种种机遇的认识,特别是为了鼓励向那些可能对使用某种技术感兴趣的公司转让技术。
该网络的交流计划旨在:
推动中心向私营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提供的服务
在本地组织与企业家、经济管理者、发明个人和大学的各种会议。为此目的已出版了小册子并在当地报纸和在线标题广告中刊登广告以便对活动进行宣传
散发每月一期的通讯,报道国际上工业产权的消息和有关中心活动的信息。这份通讯面向各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心的用户。
1 DINTEC是由UNIONCAMERE (意大利商会联盟) 和ENEA (意大利国家新技术、能源和环境署) 于1994年6月建立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工作范围是收集和传播技术规则和标准并推广检验和质量文化。

❻ 懂意大利语的进下。 急急!!

-Copia della Carta d'Identita 身份证复印件
del Leg. Rapp./Amm./Titolare.它这里是缩写,
原文是del Legale Rappresentante/ Amministratore/Titolare
意思是 属于 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持有人 的

-Copia 复印件
dell‘attribuzione/visura della C.C.I.A.A.缩写词原文是 Camera di Commercio Instria Artigianato Agricoltura
意思是 属于 工业、手工业、商业商会
总称就是 CCIAA 商会 授予的/营业执照

dove viene specificato il codice attivita
在营业执照上应注明了公司注册码
e/o copia del certificato di Partita IVA rilasciato dall'Ufficio IVA
和/或 税务局签发的税号证明复印件。

-Planimetria dell'immobili in scala
房子的平面图规模

❼ 中国意大利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名称1. 中国意大利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企业家及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经选举产生的社团。2. 本商会各项活动须遵守本章程、意大利共和国各项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本商会得到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承认。
第二条 会址、辖区
1. 本商会设立在北京。2. 在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设有联络办公室,其管辖范围与三地领事馆辖区相一致。
第三条 目的、职权
1. 本商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文化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商会致力于:(a) 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挖掘合作创意并予以协助。(b) 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项目和机遇,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c) 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关于经济的会议、两国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d) 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e)吸引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对关系到会员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f) 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g)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各种相关活动。(h)为实现商会上述目标提出各种设想以及建议。2. 本商会为非赢利机构。理事会可决定将部分利润用于慈善事业。
第四条 会员之入会和期限
1. 商会对会员数量不做任何限制。2. 下列主体有权加入本商会:(a) 意大利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或公司,或设立的机构,或投资人;(b)意大利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3. 经相关法律批准后,本商会将允许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入会,而无需修改本章程。4. 指导理事会(“理事会”)将自提交申请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决定候选会员的入会与否。如持反对,则自该决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普通会员全体大会(以下简 称大会”)提交审议。大会将在下一次召开的会议上审议并作出决定。5. 各法人将负责注册登记,并有权在任何时候,预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商会,委派商会一名代表来行使本章程赋予会员所有的权力。
第五条 会员之除名和退出
1. 商会会员,出于重大原因,可以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由本商会予以开除。对于不服该措施的会员,则自该决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大会提交审议。大会将在下一次召开的会议上审议并作出决定。2. 会员可在任何时候选择退会,退会立即生效。3. 会员被开除或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之分类
1. 会员可分为以下类别:(a)名誉会员,(b)支持会员,(c) 非常驻会员,(d)普通会员。2. 对中-意关系发展做出贡献的,或作出显着贡献的个人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名誉会员的命名由会员全体大会决定。名誉会员免交会费,但不享有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3. 支持会员是指对本商会做出更多经济贡献的会员。4. 非常驻会员是指未在中国开设代表处的法人会员或不在中国居住的自然人会员。非常驻会员在会员全体大会上不享有投票权。5. 普通会员是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会员。6. 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属于普通会员和支持会员(“投票会员”)。7. 各会员有权向会长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在会员全体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讨论。
第七条 会员期限及会费
1.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自然年制一年,可续费延期,每年会费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续缴;(a) 会员须在注册或续约时缴纳会费;(b) 下一年度会费数额,理事会根据商会预算需求提出建议,在每年第二次会员大会上确定;(c) 会费不得分发给会员,或汇往境外。第八条 资金及运转1. 本商会公共资金由会员缴纳的会费、使用会费购买的财产及其他来自意大利政府拨款、意大利或其他外国公私部门或机构提供的捐款构成。2. 经营必须的公共资金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由本商会不同辖区自主分配使用。理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并听取大会意见,可不定期决定预算中的资金分配份额。3. 资金运转周期以公历年计。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 商会机构包括:- 会员全体大会(简称“大会”);- 指导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会长;- 副会长;- 上海辖区的副会长;- 广东辖区的副会长;- 财务主管;- 秘书长。2. 除秘书长外,商会所有的职务均须经选举产生且无任何报酬。不得兼任职务。3. 在中国居住的支持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被选举权。竞选本商会地方辖区副会长及理事必须是定居于该辖区的会员。4. 意大利驻华大使是本商会名誉会长。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组成与职权
1. 大会由商会所有会员组成;2. 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专属权:- 具有约束力地讨论和决定本商会各部门涉及本商会活动与目的的一切事务;- 就理事会和财务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讨论和批准决算;- 就预算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进行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 讨论并决定有关理事会和会员的提议;- 讨论并决定对本章程的各种修订;- 选举商会职务;-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解散。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与决议
1. 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长书面发给全体会员。大会一般应在北京召开。每年第一次大会宜在2-3月间召开,第二次大会宜在9-10月间召开。2. 大会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多数理事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会长应尽快召开大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大会,则要求开会的会员可直接通知其他会员开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会长 决定会期并主持召开大会。3. 大会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十五[15]日书面发给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书面要求会长在大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应就此进行讨论并向会员发出通知。4. 大会正常召开,并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时,方为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出席的会员可以立即重新发出召集,三十[30]分钟后召开的会员大会同样合法有效。5. 大会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应由副会长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张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开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该表决权。7. 大会按照出席的表决会员,或委派的代表,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的大多数来决定。对商会章程修订的建议,必须至少有所有投票会员的四分之一[1/4]的批准通过(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对本商会解散的建议,必须经全体会员投票,并以绝对多数(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的批准通过。8. 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投票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9. 大会作出的决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大会召开后的五[5]日内起草,并分发给理事会的各成员,由理事会成员在七[7]日内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大会召开十四[14]日内,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传送给每一位会员。10. 各会员可派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出席大会。每个会员不得接受三[3]个以上的代理委任。并不得再转派该委任。11. 大会邀请意大利外交高层代表,使馆商务处负责人,意大利对外贸易促进会代表处负责人,以及不同领区的相应代表与会,他们不具有投票权。根据大会涉及的内容,可邀请非会员以观察员或发言人身份与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商会职务选举
1. 商会职务选举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的简称)上进行。有关选举大会的召开,生效和其他条件将按照会员大会的规定,但召开的期限为三十[30]日。选举大会每两[2]年召开一次,宜在2月和3月之间举行。2. 竞选事务应在会前十五[15]日之内通知其他会员。不得同时竞选多项职务。3. 所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均可竞选会长、副会长、财务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职务。4. 来自地方辖区的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另可竞选如下职务:- 二[2]位理事,在居住在北京地区的会员中选出;- 一[1]位副会长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上海地区的会员中选出;- 一[1]位副会长和一[1]位理事,在居住在广东地区的会员中选出。5. 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竞选者须指明所属辖区。6. 理事会须在选举大会召开前三[3]个月,确定选举的标准和程序,在商会网站上发布信息。电子投票只要它能够保证投票的保密性则可以被允许。在召开选举会员大会的通告中,会长将发出有关投票规则的通知。7. 当选者在选举结束后即开始履行商会职务,为期两[2]年,直到下次选举大会召开前为止。在新一届选举大会选出商会各项职务以前,担任原职务者继续留任会员的职务。8. 商会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具有第1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被选举资格的未当选者中排名第一者担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则须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举行空缺职务的选举。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与职权
1. 理事会包括十三[13]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2. 理事会成员包括:- 一[1]位理事长;- 一[1]位副理事长;- 二[2]位辖区副理事长;- 一[1]位财务主管;- 八[8]位理事。3. 理事中包括二[2]位北京辖区。上海、广东辖区理事一[1]位。4. 理事会邀请意大利外交高层代表,使馆商务处负责人,意大利对外贸易促进会代表处负责人,以及不同领区的相应代表与会,他们不具有投票权。根据大会涉及的内容,可邀请非会员以观察员或发言人身份与会。5.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6. 理事会成员任理事会是本商会行政机构,专门处理如下事务:- 决定与商会活动有关的路线和指导方针,并安排各项活动的年度计划;- 决定本商会同其他机构、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协调事宜;- 决定本商会有关的计划项目和执行措施;- 建立办事处和工作人员的组织机构,决定与本商会的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 任命秘书长;- 制定年度预、决算交由大会审查;- 决定各辖区资金使用额度,并预先授权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项目和具体的计划;-就接受捐助、赠款和遗赠以及决定动产的采购和出售;- 向大会建议年度会费数额;- 向大会建议修改本章程;- 行使其他的、除只属于大会以外的所有权利。7. 理事会可向理事长及诸理事交办特别的委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召开与决议
1. 理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会前应由理事长向各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理事会每年在每一辖区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建议将主会场设在北京。2. 理事会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理事长应尽快召开理事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理事会,则要求开会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开会。3. 理事会召开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七[7]日内以书面发给各位理事。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任何一位理事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二[2]日内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长在理事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均应就此进行讨论。4. 理事会有效的条件包括:(a) 理事会正常召开;(b) 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出席了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该理事会会议则不成立,并不能作出决议。5. 理事会应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缺席,应由理事会召开地的辖区事务副理事长代为主持。6. 每一位理事在投票中拥有一[1]票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7. 理事会的表决,将按照出席成员简单多数的公开投票决定,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根据出席理事会议的多数理事会成员的要求,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8.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理事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理事会召开后五[5]日内起草,由理事会成员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理事会召开后十五[15]日内完成。并下一个首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是与理事会的内部文件;如果认为合适,会议主席可以安排摘录该纪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决议,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9. 连续三[3]次缺席理事会的理事,按照第12条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销和更换。10. 秘书长以书记员身份参加理事会会议。11. 对于需要理事会通过的日常行政事务,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电子投票,实行默许原则的投票除外。
第十五条 商会会长及副会长
1. 会长负责协调和主管商会各项事务;接收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交由秘书长执行;代表本商会与第三方打交道。会长代表全体会员管理和执行商会日常执行既定目标的情况。2. 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但时间不得超过两[2]个月。如果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超过两[2]个月,副会长应提请选举大会选举新的会长。3. 会长可向有关机构、组织或项目中派出个人代表,这些代表宜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 审计
1. 财务主管监督本商会资金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负责。2. 本商会资金,除由理事会决定的支付日常开支的必要部分外,均应存入由理事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划拨到地方辖区的资金亦应遵守此规定。3. 辖区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理事会规定,自主掌握供本商会日常支出的资金。辖区秘书长和副会长将按照商会一般经济状况,应制作一份关于本商会及各辖区机构财务的季度报表报告。4. 理事会负责指定一家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审核。
第十七条 秘书长
1. 秘书长人选由经济发展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作出任命。2. 秘书长负责领导商会日常行政事务,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定,起草各项活动计划,起草预决算草案,起草大会、理事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类纪要。定期向理事会提出最新问题。参加商会内部各组织、机构召开的会议。3. 秘书长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员的负责人,负责接受会长和各位副会长在主管领域内事务的指令。4. 秘书长应是意大利籍公民。秘书长不得为商会会员,不得在商会内外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活动。5. 秘书长的报酬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内部规定及语言
1. 内部规定根据本章程,为商会内部各机构和部门限定和协调了权利与职责。2. 理事会根据本章程的原则,有权协调各项具体的业务与行政措施。3. 意大利语和汉语是本商会的正式语言。本章程由意大利语汉语构成,在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以意大利版本为准。第十九条 与政府机构的沟通1. 理事会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后三十[30]日内应通过外交机构向经济发展部发回报告:(a) 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法律通过的决定的副本;(b) 预算、决算报告副本,并附审计报告;(c) 会员名单,注明与前一年的变化;(d) 关于前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e) 有关新计划中活动安排的报告;(f) 商会的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章程的变更
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由理事会提交大会依照第11条第7款之规定的方法实行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一条 商会期限及解散
1. 对本商会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 大会可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解散本商会。大会在作出解散本商会的决定后,应以简单多数选出清算人。如大会未选出清算人,应由商会会长和三[3]位副会长负责商会的清算事务。3. 商会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况下,商会的资金、动产、设备及档案和任何其他活动等应交托给意大利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负责人或其委托代表。会员无权对商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4. 如本商会解散三[3]年内后未能建立新的、受到意大利政府承认的商会,本商会经过清算的一切财产将根据前述外交代表作出的、不受工会组织影响的决定,上述物资将捐献给慈善机构。
第22条 有效期及过渡条款
1. 本章程自大会批准之日生效。2. 会员机构自批准之日起至2014年会员大会选举继续留任。

❽ 意大利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名称
1.中国意大利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企业家及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经选举产生的社团。2.本商会各项活动须遵守本章程、意大利共和国各项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本商会得到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承认。第二条 会址1.本商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2.本商会应业务需要设立以下联络办公室:(1)北京,(2)上海, (3)广州,(4) 苏州,(5)重庆
第三条 目的、职权1.本商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文化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商会致力于:(1)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挖掘合作创意并予以协助。(2)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项目和机遇,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3)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关于经济的会议、两国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4)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5)督促政府机构和两国公共行政部门对关系到会员者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关注。(6)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7)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各种相关活动。(8)促进意大利语教育(尤其中小学),在中国的意大利外交-领事系统中,以非盈利方式给组织教育机构提供资金。(9)为实现这些协作目标而提出各种有益的举措。2.本商会为非赢利机构。董事会可决定将每年部分利润捐助给慈善事业。
第四条 会员之入会和期限1.商会对会员数量不做任何限制。2.下列主体有权加入本商会:意大利公司, 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或意大利籍任职人员。3.指导董事会将自提交申请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决定候选会员的入会与否。如持反对意见,则自该决定通知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监事会提交审议。监事会则在十[10]日内审议并作出裁决。4.各法人将负责注册登记,并有权在任何时候,预先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商会,委派商会一名代表来行使本章程赋予会员所有的权力。
第五条 会员之除名和退出1.商会会员,出于重大原因,可以按指导董事会的决议由本商会予以开除。对于不服开除决议的会员,则自该决定措施日期的十[10]日内,通过秘书长向监事会提交审议。监事会则在十[10]日内审议并作出裁决。2.会员可在任何时候选择退会,退会立即生效。3.会员被开除或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之分类1.会员可分为以下类别:(1)名誉会员;(2)支持会员;(3)普通会员。2.对中-意关系发展做出贡献的,或做出显着贡献的个人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名誉会员的命名由会员全体大会决定。名誉会员免交会费,但不享有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3.支持会员是指长期对本商会做出经济贡献的会员。4.普通会员是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会员。5.全体会员大会的投票权属于普通会员和支持会员(“投票会员”)。6.各会员有权向会长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在全体会员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讨论。
第七条 会员期限及会费1.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自然年制一年,可续费延期,每年会费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续缴;2. 会员必须缴纳会费,必须在注册或在续约时缴纳;3. 下一年度会费数额,应由董事会根据商会预算需求提出建议,经每年第二次大会批准确认;4. 会费不得分发给各会员,或汇往境外。
第八条 商会财政年度及资金1. 商会财政年度周期以公历年计。2. 公共资金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由本商会所有办公室自主分配使用。董事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并听取大会意见,决定预算中的资金分配份额。3.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公共资金账户用来保证本商会为期六[6]个月的财政支出。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内对公共资金金额与刚刚结束的半年度开支核查是否收支平衡。公共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特例。4.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资金账户用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本商会员工结束用工关系的资金。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末三[3]周内核查资金金额,包括所有解除用工关系与下一个半年度末是否收支平衡。员工结束用工关系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员工结束用工关系。
第九条 组织机构1.商会机构包括:-全体会员大会(简称“大会”);-执行董事会(简称“董事会”);-监事会-会长;-三[3]位副会长;-财务主管;-秘书长。2. 除秘书长外,商会所有的职务均须经选举产生,职务不得兼任。3.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获取任何报酬,亦无在中国履行其相关职责时报销费用(如差旅费等)。只有在董事会同意的预算和最大经济化的标准下的国外费用可以报销。4.在中国常驻的支持会员享有所有职务的被选举权。竞选本商会的副会长及理事必须是常驻于该领事辖区的会员。5.意大利驻华大使是本商会名誉会长。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组成与权利1. 大会由商会所有会员组成;2. 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专属权:- 讨论并决定具有所有与商会的活动和宗旨有关的,与商会的各机构有关的所有约束的权力;- 讨论并决定有关上一年度管理的财务和董事会年度报告,并提出指导路线及方针;- 讨论和批准决算;- 讨论并决定预算,提出指导路线和方针,以及可能的各项修改;- 讨论并决定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的提议;- 讨论并决定对本章程的各种修订;- 商会人员各职务的选举;-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解散。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与决议1. 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长书面发给全体会员。大会一般应在北京召开。每年第一次大会宜在2-3月间召开,第二次大会宜在9-10月间召开。2. 大会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抑或根据监事会的提议召开。在此情况下,会长应尽快召开大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大会,则要求开会的会员或董事会或监事会可直接通知其他所有会员开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由会长决定会期并主持召开大会。3. 大会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十五[15]日书面发给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书面要求会长在大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应就此进行讨论并向会员发出通知。4. 大会正常召开,并有四分之一[1/4]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出席或派出代表出席,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时,方为有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会员大会可以在三十[30]分钟后,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在能够正常召开的情况下,该次会议的召开仍然有效。5. 大会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应由副会长主持。6. 每一位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张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开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该表决权。7. 大会按照出席的表决会员,或委派的代表,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的大多数来决定。对商会章程修订的建议,必须至少得到所有有投票权的会员中75%的批准通过(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对本商会解散的建议,必须经全体有投票权的会员投票,并以超过75%(经会员大会或经电子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批准通过。8. 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投票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9. 大会作出的决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大会召开后的五[5]日内起草,并分发给董事会的各成员,由董事会成员在七[7]日内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大会召开十四[14]日内,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传送给每一位会员。10. 各会员可派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出席大会。每个会员不得接受三[3]个以上的代理委任。并不得再转派该委任。11. 受邀参加大会的人员无投票权,可以是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业主,也可以是对外贸易促销的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议题的讨论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可以作为观察员或发言人与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商会职务选举1. 商会职务选举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的简称)上进行。有关选举大会的召开,生效和其他条件将按照会员大会的规定,但召开的期限为三十[30]日。由选举产生的大会每两[2]年召开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间召开。2. 竞选事务应在会前十五[15]日之内通知其他会员。不得同时竞选多项职务。根据本章程,所有竞选会员都必须参加选举。3. 支持会员均可竞选会长、三[3]名副会长、财务主管和其他八[8]名理事职务。竞选会长、副会长、财务主管的竞选会员。根据制度职责以及其相关的义务。必须保证在北京出席选举。4. 竞选上海领事辖区和广州领事辖区的副会长必须居住在各自相应的辖区内。5. 各辖区的一名董事竞选会员应分别居住在(1)北京;(2)上海;(3)广州;(4)苏州;(5)重庆。6. 所有自商会重建之日(1998年1月22日)起,任期至少四[4]年,任期期满后仍继续保持商会会员并常驻在中国的前任会长、前任副会长、前任辖区副会长都可以竞选监事会职务。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董事会竞选的会员须指明所属辖区或居住地。7.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理事会竞选的会员须指明所属领事辖区或居 住地。 8.董事会须在选举大会召开前三[3]个月,通过商会的网站,确定进行表决的各法规规 定的标准和程序。电子投票只要它能够保证投票的保密性则可以被允许。在召开选举会员大会的通告中,会长通告有关投票规则。9.当选者在选举结束后即开始履行商会职务,为期两[2]年,直到下次选举大会召开前为止。在新一届选举大会选出商会各项职务以前,担任原职务者继续留任会员的职务。10. 商会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具有第12条第3款、第12条第4款和第12条第5款以及第12条第6款规定的被选举资格的未当选者中排名第一者担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则须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举行空缺职务的选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1.董事会包括十三[13]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2.董事会成员包括:- 一[1]位主席;- 三[3]位副主席;- 一[1]位财务主管;- 八[8]位董事。3.受邀参加大会的人员无投票权,他们是名誉会员,外交机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对外贸易推广的政府办公室主管以及其领事馆辖区代表。有关议题的讨论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可以作为观察员或发言人与会。4.董事会成员任期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5.董事会成员任董事会是本商会行政机构,专门处理如下事务:(1)决定与商会活动有关的路线和指导方针,并安排各项活动的年度计划;(2)决定本商会同其他机构、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协调事宜;(3)决定本商会有关的计划项目和执行措施;(4)建立办事处和工作人员的组织机构,决定与本商会的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5)任命秘书长;(6)制定年度预、决算交由大会审查;(7)决定各辖区资金使用额度,并预先授权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项目和具体的计划;(8)就接受捐助、赠款和遗赠以及决定动产的采购和出售;(9)批准成立商会下一批工作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监察实施;确定根据本条款第七点主要原则的附属工作组筛选的协调人员和负责人;(10)向大会建议年度会费数额;(11)向大会建议修改本章程;(12)行使其他的、除只属于大会以外的所有权利。6.董事会可向董事长及诸理事交办特别的委任。7. 董事会成员和工作组协调人员,由于在商会职责内任何时候所认识的人或企业,或获得的商机消息,都应避免使用这些认识的人和消息为己在商会的身份自我发展或谋求自身企业的利益。本商会指导董事会成员及工作组协调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担任商会带薪职务亦不可为商会提供有偿服务,董事会决议通过则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1.董事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会前应由理事长向各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董事会每年在每一领事辖区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可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建议将主会场设在北京。2.董事会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理事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理事长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则要求开会的理事可直接通知其他理事开会。3.董事会召开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七[7]日内以书面发给各位董事和名誉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任何一位理事或名誉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二[2]日内以任何形式要求理事长在董事会议程中增加内容,均应就此进行讨论。4.董事会有效的条件包括:(1) 董事会正常召开;(2) 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出席了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该董事会会议则不成立,并不能作出决议。5.董事会应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缺席,应由董事会召开地的领事辖区事务副理事长代为主持。6.每一位董事在投票中拥有一[1]票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7.董事会的表决,将按照出席成员简单多数的公开投票决定,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投票的一方,或作为替代主席人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根据出席董事会议的多数董事会成员的要求,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8.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主席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董事会召开后五[5]日内起草,由董事会成员和名誉会员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十五[15]日内完成。并下一个首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会议纪要是与董事会的内部文件;如果认为合适,会议主席可以安排摘录该纪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决议,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9.连续三[3]次缺席董事会的理事,按照第12条第8款的程序予以序撤销和更换。10.秘书长以书记员身份参加董事会会议。11. 对于需要董事会通过的日常行政事务,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电子投票,实行默许原则的投票除外。12. 董事会成员和名誉会员还须承担对董事会商谈内容的保密责任,不向外扩散董事会文件,或董事会成员间的信函,或董事会与第三方商谈的话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与权限1. 监事会包括不低于六[6]名成员,均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2. 监事会成员根据上述担任职务规定分为“名誉监事长”或“名誉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为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续三 [3]次连任。3. 监事会(1)监察章程规定的会员的权力和义务的履行;(2)可申请召开大会,提请讨论会员普遍关心的议题;(3)根据需要,支持董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的召开应该是在监事会或董事会成员认为必要时,由其中一位成员提前7天发出书面通知。4. 监事会成员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有权向董事会询问商讨议题以及与商会相关的各项问题说明。
第十六条 商会会长及副会长1.会长负责协调和主管商会各项事务;接收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交由秘书长执行;代表本商会与第三方打交道。会长代表全体会员管理和执行商会日常执行既定目标的情况。2.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责,但时间不得超过两[2]个月。如果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超过两[2]个月,副会长应提请选举大会选举新的会长。3.会长可向有关机构、组织或项目中派出个人代表,这些代表宜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财务主管 审计1.财务主管监督本商会资金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负责。2.本商会资金,除由董事会决定的支付日常开支的必要部分外,均应存入由董事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划拨到每个办公室的资金亦应遵守此规定。3. 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董事会规定,自主掌握供本商会日常支出的资金。秘书长和副会长将按照商会一般经济状况,应制作一份关于本商会及各辖区机构财务的季度报表报告。(4)董事会负责指定一家地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审核。
第十八条 秘书长1.秘书长人选由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征得意大利外交部同意后作出任命。2.秘书长负责领导商会日常行政事务,执行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定,起草各项活动计划,起草预决算草案,起草大会、董事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类纪要。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最新问题。参加商会内部各组织、机构召开的会议。3.秘书长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员的负责人,负责接受会长和各位副会长在主管领域内事务的指令。4.秘书长应是意大利籍公民。秘书长不得为商会会员,不得在商会内外从事任何商业或职业活动。5.秘书长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内部规定及语言1.内部规定根据本章程,为商会内部各机构和部门限定和协调了权利与职责。2.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原则,有权协调各项具体的业务与行政措施。3.意大利语和中文是本商会的正式语言。本章程由意大利语中文构成,如有差异,以意大利版本为准。
第二十条 与政府机构的沟通1.董事会如有需要在下列文件形成之后三十[30]日内应通过外交机构向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发回报告:(1) 董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法律通过的决定的副本;(2) 预算、决算报告副本,并附审计报告;(3) 会员名单,注明与前一年的变化;(4) 关于前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5) 有关新计划中活动安排的报告;(6) 商会的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变更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由董事会提交大会依照第11条第7款之规定的方法实行审议并通过。
第二十二条 商会期限及解散1.对本商会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2.大会可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解散本商会。大会在作出解散本商会的决定后,应以简单多数选出清算人。如大会未选出清算人,应由商会会长和三[3]位副会长负责商会的清算事务。3.商会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的一切财产将完全根据意大利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负责人的决定捐献给慈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及过渡条款1. 本章程自大会批准之日生效。2. 会员机构自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会员大会选举继续留任。监事会经选举和上述程序批准立刻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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