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分什么法系
大陆法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着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着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近代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制度以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德国统一后的法律虽然带有封建残余性质,但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更为精细完备,也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地说来有: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英美法系至今没有如大陆法系那样严密的理论概括,法令也只着重分则。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是哪些国家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拓展资料:
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叁’ 西方有哪两大法系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并评价二者的优劣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伴随?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它们或者模仿法国法,或者径直改造、移植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着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各部门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指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系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开端。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以后仍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她又是较早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不仅在英国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重要特点,故又称英国法系为英美法系。
英国法最初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影响并不大。从17 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差别。英国殖民地有两类:一类是“白人领地”,一类是“有色人领地”。“白人领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其法律制度有较多自己的特点外,其他几个国家现仍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国。而“ 有色人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由于在殖民地时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习惯法,独立后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某些影响,故其采用英国法的程度就比前一类国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点?
英国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贯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英国法中,法官和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是哪些国家 还有中国是什么法系
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日本、泰国等.
英美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
‘伍’ 法系的分类
网上的参考答案…… 所谓法系,一般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发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大的是前两者。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美国外,主要是原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两大法系在法的分类上、法典的形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等均不同。
‘陆’ 哪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罗马
现在世界上主要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
中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很多法律都是借鉴和移植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但是,中国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也有不少“有特色的”地方。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均采用大陆法系。
‘柒’ 威克摩尔划分为哪十六个法系
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法系,既不同于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法的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联系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法的本质。
关于法系的划分,在西方学者的着作中历来众说纷纭。按照美国学者威格摩尔的观点,世界上先后产生过16个法系。按照法国学者达维德的观点,当代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四类:
(1)罗马日耳曼法系,即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
(2)普通法法系,即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
(4)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中国法和日本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
其中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是最主要的法系。按照另外许多学者的观点,整个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五个:
(1)中华法系;
(2)印度法系;
(3)伊斯兰法系;
(4)民法法系;
(5)普通法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基本上是法制史上的概念,例如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封建制法。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则是至今仍然影响很大的两大法系。
二、民法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渊源
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由于民法法系是继承罗马法而来的,所以又称罗马法系;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罗马--日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
属于民法法系范围的法,主要有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如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国家(即日耳曼语系和拉丁语系国家)的法。此外还包括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其中主要是曾经作为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的法,也包括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几十年的法,在很大程度是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制定的,因而也被认为属于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有三大渊源或支柱:
一是古罗马法。这是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民法法系主要是发源于古代罗马法,受古罗马法的影响;此外也受其他法的影响,因为中世纪罗马法本身也受当时日耳曼法、地方习惯法、教会法、商法等的影响
二是《法国民法典》。
三是《德国民法典》。
(二)古罗马法与民法法系
古罗马法之所以对民法法系有重要影响,成为它的主要渊源,有着三个原因:
一个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古罗马是一个简单商品生产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因而它成为古代法中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也因此它能为后来大陆各国所继承。
另一个原因在于古罗马疆城非常辽阔,西欧、东欧和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在古罗马的版图之中,罗马法是拥有世界霸权的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因此罗马法必然能对欧洲大陆各国的法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个原因是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端和发展于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国民法典》与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第二个也是最重要的渊源或支柱是《法国民法典》。从1803年3月15日到1804年3月30日,《法国民法典》陆续分编章以单行法的形式公布完毕,最后形成了一部完整的法典。法典共计2283条。拿破仑直接领导编纂工作,亲自主持了讨论法典草案的103次会议中的半数以上会议,直接影响和促进了很多条文的形成。1807年和1852年该法典曾先后两次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以纪念他的贡献。《法国民法典》所以成为民法法系的支柱,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毕竟是古代的、以简单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法典,而《法国民法典》则全面体现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如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第二,法国革命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各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作为革命成果的《法国民法典》也相应地成为最有影响、备受效法的法典。
第三,同以往的法相比,《法国民法典》本身是一部立法技术高明的法典,它以简明的、严谨的法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规定,因而在长时期里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
(四)《德国民法典》与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第三个渊源或支柱是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总共有2385条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颁布后所出现的民法典中影响最大、最出名的法典。它虽然也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强烈影响下制定的,但它同后者相隔差不多一个世纪,有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发展。它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适应了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需求。它在结构和风格上也与《法国民法典》显着不同。因之,有些西方学者提出:在民法法系内部可以再分两个支系: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法国法系,另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德国法系。可见《德国民法典》在大陆法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三、普通法法系
(一)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渊源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属于普通法法系的,除英国法、美国法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亚洲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英国法系的渊源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普通法与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渊源。这里的普通法,不是在法的分类中同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从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即判例法。
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根据判例法,包含在某一判决书中的法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即“遵循先例”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判例法历史上最早是由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判决发展起来的。在11世纪以前,英国通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时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英国,王权得到加强。在王权加强的新情况下,英王派官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称普通法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三)衡平法与普通法法系
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个渊源。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律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是公平的法。
衡平法从15-16世纪开始出现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萌生和发展,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原先的判例法即普通法以及普通法法院的程式,已不能处理这些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英国封建法律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最后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由大法官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发展到15世纪前后,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并产生了与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亦称大法官法院。(四)制定法与普通法法系
制定法也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渊源。19世纪以前,英国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代表的。但是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制定法特别是国会立法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在整个普通法法系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能笼统地认为普通法法系只有判例法而一概不重视、不存在制定法。
四、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类的比较
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在英国,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认为涉及英王的利益,适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学者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把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归于公法,而把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等归于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学界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
(四)司法组织的比较
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长同时又兼任检察长。在民法法系,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
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辨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定者。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否则无效,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在法庭中对质。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干涉证据调查或扩大证据调查范围,他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权衡摆在眼前的案件的证据。
2、方法
(1)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一个是按计划办事,一个是摸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适用法律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从中抽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多的可达几百页;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从以往案例和有关制定法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判决书最后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个人署名;几个法官共同审理一个案件发生意见分歧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判决的结果。
五、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年来有些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
二次大战以后出现了象欧洲共同体法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特别是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之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就标志着英国法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汇合。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了互相接近的趋势。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两大法系已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弥两大法系的区别。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
‘捌’ 世界五大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法国、德国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
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也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8)意大利法是什么法系扩展阅读:
一、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玖’ 世界两大主要法系
法律分析:一、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国、德国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二、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