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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通过议案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4-09-06 19:16:19

A. 西方行政制度 西方国家的议会会议一般有哪些会议

议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议会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有些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B. 意大利国王哪去了,是怎么从王国到共和国的,

意大利国王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的儿子翁贝托二世于1946年被迫退位,意大利在1946年6月2日举行的公民投票后正式成为现时的意大利共和国。

1861年撒丁王国统一意大利成立新的意大利王国。

在墨索里尼的意大利国家法西斯党掌权的1922-1943年这段时间里,意大利王国也通常被历史学家称做“法西斯意大利”。在二战结束前的两年中,意大利王国转投同盟国阵营,墨索里尼及其狂热法西斯主义追随者曾在意大利北部成立过一个纳粹德国的傀儡政权意大利社会共和国。

1946年战后民怨四起,公民投票中人民一致选择放弃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即今天的意大利共和国。

(2)意大利通过议案是怎么回事扩展阅读

意大利王国的历任君主:

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二世(Victor Emmanuel II of Italy) (1861年至1878年):意大利王国第一位国王。

翁贝托一世(Umberto I of Italy)(1878年至1900年):批准与德国和奥匈帝国同盟。在1900年被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暗杀。

维托里奥·埃马努埃莱三世(1900年至1946年) :经历意大利国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墨索里尼的法西斯政权。

翁贝托二世(1946年) :意大利的最后一位国王,呼吁意大利公民投票是否将保留君主制,赞成意大利共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意大利王国

C. 意大利为什么要公投

意大利常年饱受二战之后宪法制度的“折磨”,导致意大利政治一直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
首先,因为议会可以随时解散政府,同时因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问题,每届政府的政党都很难在议会两院中取得多数席位,导致政府经常被解散并提前举行大选:自二战结束以来,在新共和国诞生后的70年间,意大利共经历了63届政府;
其次,意大利执行严格的上下两院制度,两院之间的权力完全对等,在通过任何的立法和政策时,议案必须在两院分别通过,单一议院通过的无效,且在审议同一议案时两轮审议的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在这种宪法制度下,意大利根本无法拥有一个长期执政的政府,继而无法执行长期经济政策,也无法有效通过立法实行结构性改革。因长期积弊,意大利经济已经积弱不堪,再叠加08年经济危机的打击,意大利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关口。

D. 意大利的政治体制

1948年 1月实施《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总统为虚位元首,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意大利属于典型的议会共和制政体。

1、意大利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员和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有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参加众议员的选举,众议员当选资格须年满25岁。参加参议员选举的选民必须年满25岁,其中年满40岁者方有当选资格。众、参议员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况下,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立法职能由两院集体行使。两院的职能主要有:审议批准法案、国家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选举共和国总统,批准政治性国际条约,决定战争状态、大赦和特赦等。议案必须在两院分别通过。单独一院通过的决议无效。必要时可举行两院联席会议。对于重大问题,两院均须独立进行两轮审议和独自作出重复性决议。
2、意大利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凡年满50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资格当选总统。总统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7年,连选连任。主要职权有:向两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议院的选举;批准政府提交两院的法律草案;颁布法律,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宪法规定宣布举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规定任命国家官员;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时经两院事先授权,批准国际各约;统帅武装部队,担任最高国防委员会主席,根据两院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在听取两院议长的意见后,解散两院或其中一院。总统担任全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总统犯罪时,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提出控告,由宪法法院判决。

3、意大利政府。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由内阁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一般都由执政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担任。新政府经总统批准成立后,应在10天内向议会报告施政纲领,取得议会信任。如果议会不予信任,须重新组阁。议会对政府可随时提出不信任的动议,政府也可随时要求议会进行信任投票。如果议会不予信任,政府必须辞职。总理是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领导整个政务工作,对政府总政策负责。内阁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是政府的集体议事和决策机构。各部部长对内阁活动负集体责任,并对各主管部门的活动负个人责任。总理和部长在执行职责时犯罪,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决定起诉送交法院惩办。
4、意大利司法。意大利法律属大陆法系。法院组织系统设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员会领导,并进行日常管理。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监督和裁决法律、法令和其他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裁决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国家和大区之间、大区和大区之间在权限范围方面的冲突;审理根据宪法规定对总统和部长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统由国务委员会、审计院以及地区行政法院组成。国务委员会受理中央机关与地区当局、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受理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并依宪法规定享有裁判权。审计院除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外,还受理公民对政府机关、公务员有关财政方面的上诉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则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治安法官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辖权,其他各级法院分级受理案情轻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审判权。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并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长和总检察官是当然成员,其余成员2/3从普通法官中选出,1/3由议会从大学常任法学教授和有15年经验的律师中选出。司法部长在遵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前提下,管辖某些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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