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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越南的三就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8-03 06:59:09

㈠ 对越自卫反击战为何实行三光政策

为了稳定民众的情绪,维持表面的和平。

㈡ 中央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政策措施是什么

面对越南严重的反华举动和背信弃义的行径,为了西南边疆安全,援助盟友红色高棉政权,也为了与苏联争夺在共产世界中的领导权,突破中国战略上的不利形势及拓展外部空间,显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统治能力和对军队的指挥能力的目的,中国政府在外交上采取联合美国抗苏联的措施,并通过出兵越南进而教训越南盟友苏联。

㈢ 越南的改革开放是什么样的

首先,越南的改革开放不叫改革开放,而叫“革新开放”:

1. 中国的改革开放: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国家政策,即“改革开放”。随即中国实施了“分田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开始。现在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

2.越南的革新开放:

越南的革新开放,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提出经济上和思想上同时进行改革与开放、经济和政治同时进行改革与开放,即“革新开放”。随后的几年里,越南导入了市场经济、对外开放政策,革新开放如期进行。现在越南经过30多年的革新开放,国内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4.而且越南还计划在2021年,实行全国民主大选(即“普选”),全民参选国家领导人。这与美国的全民直选总统,是何其的相似啊!或许越南真的是在 “全盘西化”的道路上加速前进,未来的越南会如何呢?会不会真的发展成“西方式”国家?不得而知。

㈣ 越南战争真正事实

我查了一下资料,当时并没有打到河内,而是打到了谅山市,两者距离不远。
据我所知,当时越南士兵极其残忍,曾经在一个有二三百人的解放军野战医院,把伤员和卫生员全部枪杀,针对暴行,我军以牙还牙,许世友命令见人就杀,确实实行了三光政策,我敢肯定这是无奈之举,因为在越南那里,你知道谁是越南游击队,谁是老百姓?所以为了减少伤亡,必须这么做。(曾经发生过一个越南老妪假装热情,然后趁解放军不备端起冲锋枪把一个解放军建制班给灭掉的事)
至于“抢光”,我国在越南确实把一些我国援建的工厂和厂矿设备等运回国内,这是我国所承认的。
不得不说的是,那时我军和越军为了避免被对方俘虏,身上都有一个光荣弹,撇开矛盾不说,这确实是两个民族之间不屈的标志!

第一阶段:1979年2月17日-1979年2月26日。中国政府称:中国云南、广西边防部队发动了对越南军队的自卫还击战;歼灭了以越南境内的高平、老街两地区为据点的越南侵略军预备队。
第二阶段:1979年2月27日-1979年3月5日。中国政府称:中国军队攻克了越南境内的军事要塞谅山市;歼灭了沙巴地区的越南军队。
第三阶段:1979年3月6日-1979年3月16日。中国政府称:该阶段中国军队以交替掩护,边清剿边撤退的方式,于1979年3月16日全部军队撤回中国境内。

㈤ 对越反击战中是否实行了三光政策

从大陆官方的说法肯定不是算是三光政策,因为当时实在是没办法而为之,越南全民皆兵,随随便便一个不起眼的老百姓都有可能是特务或者游击队,当时我军也是伤亡很大,实在是没办法,最后只能这样了,对我们来说是正义的战争,希望对你有帮助,

㈥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㈦ 许和尚为什么要在越南实行三光政策

震慑,威慑!
因为中越战争,中国的目的,并不是要灭人家的国,占人家的城,而是要给他们教训。中国是游击战的故乡,深知在敌人的土地上打入侵战争的危险性。而且,对手,还是自己一手调教出来,并且有着多年成功经验的越南人。所以,持久战是不行的。打完了,什么都没干就撤走,也是不行的。
必须打完了,让他们感觉疼,不敢再跟咱打。这才是目的!所以,打完了,把人轰走,把物资运走,然后烧掉一切房屋设施。让他们知道,跟中国叫板的后果。

㈧ 越南工厂停产,上亿双耐克鞋无法交货,越南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越南是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重要一环,然而新冠疫情的持续蔓延,对当地制造业造成严重冲击。为尽快恢复经济,越南于本月初解除了制造业发达的胡志明市及周边地区的封城措施,但大批工人却借此机会逃离城市。在一些检查站甚至出现工人跪地请求放行的场景。

中国社会科学院越南问题专家潘金娥:在加工制造业这方面,越南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影响到全球的产业和市场来说,我觉得是有限的,它的整个的市场规模也好,容量也好,都达不到,生产能力也达不到,越南可以成为全球生产链当中的一些环节。整个东南亚合作起来,才可以成为一个“世界工厂”。

㈨ 越南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一 政治制度沿革

1945年9月2日宣布独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国。同年9月法国再次入侵越南,越南又进行了艰苦的抗法战争。1954年7月,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内瓦协定签署,越南北方获得解放,南方仍由法国(后成立由美国扶植的南越政权)统治。

1961年起越南开始进行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1月越美在巴黎签订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美军开始从南方撤走。1975年5月南方全部解放,1976年4月选出统一的国会,7月宣布全国统一,定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 宪法

迄今为止,越南已总共颁布了4部宪法即1946年宪法、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

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据该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领导社会的唯一力量。

1992年4月15日越南八届国会11次会议上通过的现行宪法对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质和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心内容是: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制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人民建立的、为了人民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是以工人、农民以及广大知识分子组成的联盟为基础的。”

2001年十届国会10次会议对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

三 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是越南国家元首。国家主席由国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国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国家主席兼任武装部队司令和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其他主要职权有:颁布宪法和各项法律;建议国会选举或罢免国家副主席、政府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会的决议,决定大赦或特赦等。

四 立法机构

国会是越南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全国惟一的立法机构,任期5年,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国会代表以普选制投票产生,国务委员会是国会的最高常设机关,任期与国会相同。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并实施监督;决定国家经济计划;审定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规定国会、部长会议、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任免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成立或撤销国家各部、委;审议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决定各省、中央直辖市和相当级别行政单位的地界划分;规定、修改或废止各种税收;决定大赦及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㈩ 对越自卫反击战为何实行三光政策

越南人学习小日本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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