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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法规书籍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08 02:11:58

❶ 有关越南历史的书籍

1、《越南通史》

《越南通史》《大越史记全书》是越南的编年体通史,以文言汉文编撰完成,也是研究越南历史最重要的史书。该书从后黎圣宗洪德年间(1470-1497),由吴士连编纂,收录了自鸿庞氏时代以来的传说及史实,最后于1697年,由黎僖负责增补至后黎嘉宗德元二年(1675年)的史事,为全书最后修订本。

2、《钦定越史通鉴纲目》

《钦定越史通鉴纲目》,越南重要史籍之一,53卷,采编年体,用汉语文言文编写。于越南阮翼宗嗣德八年(1856年),由潘清简开始修撰,其后数次续修,至阮简宗建福元年(1884年)始行刊布。

3、《大南实录》

《大南实录》,是越南阮朝历代皇帝的编年体实录、官修编年体史书,由阮朝国史馆编修,584卷,采用汉文文言文写成。

4、《越南通史》

《越南通史》是郭振铎、张笑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国家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重点课题。本书主要论述越南原始社会(略述)和封建社会(详述)这两个社会形态,上起远古时代下至19世纪末越南丧国成为法国的殖民地止,将两千余年的越南历史系统而翔实地加以阐述。

5、《占婆史》

《占婆史》,亦称《占婆王国》,是一部关于古代占婆国 (位于现今越南中、南部)的历史文献,由法国人乔治·马司培罗(又译马伯乐)于1910年至1913年间发表。除有关占婆历史外,该书亦是研究越南历史的一部重要史书。

❷ 与越南战争相关的书籍有哪些

乔姆斯基文集/反思肯尼迪王朝-肯尼迪越南战争和美国的政治文化
《美国悲剧:肯尼迪、约翰逊导演的越南战争》

❸ 越南国防的国防教育

越南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活动。由国防部下设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及省、市、县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领导与组织,军队院校,军区军政学校,省、市军事指挥部,国防教育中心和地方大、中学校实施。主要对象是各级干部和大中学生。目的是强调保卫祖国是多有越南人的神圣职责,教育全民不凡男女老幼都要热爱祖国,履行保卫我国的义务。
越南重视国防教育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1961年,政府作出关于在大专院校和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决定,越南共产党中央下发在全民中广泛开展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专门指示。1976年,制定下发了《国防教育大纲》,编印了国防教育教科书。20世纪90年代,越南颁布和修改了《义务兵役法》、《兵役法》、《军官服役法》、《军事义务条例》、《民军自卫队法》等多部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国防教育的明确规定。1992年,越南共产党中央军事党委关于和平时期军事各种和国防建设的决议提出,要逐步完善教育体系,把全民国防教育作为新时期军事工作和全民国防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后重新修订了《民军自卫队法》,颁布了《预备役动员法》。1998年6月,教育培训部重新修订了《国防教育大纲》、国防部重新修订了国防教育教科书。越南国防部设于国防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国的国防教育事宜。地方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主席兼任,副主席有同级军事指挥长担任。委员会包括教育培训、思想文化、青年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军事部门负责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部队的国防教育;教育培训部门在军事部门协助下,负责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教育培训部设有国防教育司,为国防部派出机构;大专院校设有国防教育教研室,中学配有专职国防教育教员。此外,全国还设有6所国防教育中心,教员军委现役军人。
越南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军事、国防指示学习与军事训练。军事与国防知识分为12个专题,主要内容有国防工作的路线和基本观点,对国防工作实施国家管理的基本内容,国防与经济、安全和外交的关系,建立省市防守区域的基本内容,国防与经济、安全和外交的关系,建立省市防守区域的基本要求,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建设,越南军事学发展及军事参谋工作,各级机构与人员在国防工作中的职责等。军事训练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中学生主要是队列训练和与军事相关的文体活动;大学生有队列训练,轻武器射击要领和枪支保管、维护等知识;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人员侧重于基本战术动作和动员、战斗演练。
越南国防教育各级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各级领导干部主要进行集中训练,时间约3周。省、部级领导干部有越南军队国防学院负责;县、部级领导干部有军区军政学校负责;乡镇及工矿企业、农林场领导由省、市军事指挥部负责。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部队,采取国防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时间每年5~15天。大、中学校学生由各院校自行组织开设国防教育必修课,根据《国防教育大纲》规定,国防教育课的课时,高中为3周,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为4周,大专为5周,大学本科为6周,考试结果计入学生总成绩。大、中学校学生还要兴起到国法各教育中心集中培训,国防教育中心每年可接纳3.8万大学生集训。
越南国防教育经费由国家=地方=军队、教育培训部门、工矿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均有专门的国防教育经费列项。院校的国防教育经费有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管理、下拨;民军自卫队和预备役部队的国防教育经费有军事部门管理使用。

❹ 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律书籍

法律常识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具备的,给小孩子看一些经典的法律书籍,帮助孩子积累法律常识,这是很重要的。下面是由我给大家带来关于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律书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法律书籍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1.《法律的正当程序》

推荐语:《法律的正当程序》,堪称世界法学史上经典着作,由当时正在北京大学法学系读书的李克强总理主笔翻译。

书中主要通过案例论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二是英国战后家庭法的发展。

该书生动深刻的阐述了法治治理方式的规律与实践,对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2.《法律稻草人》

推荐语:本书是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近年来关于法律学术、法学教育以及司法实践的一系列短文精品,文章或借题阐发或针砭时弊,但都格守学术界限,阐释法律精神,言短意长,点到为止,隽永中饱含深趣,是比较难得的法律人文读物,尤其适合关注法律的人文阅读爱好者。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3.《第一本法律漫画书》

推荐语:250幅漫画解说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250个法律问题,涵盖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从此告别晦涩难懂的概念,枯燥无味的文字,复杂冗长的案例,法律不再离你遥远。这本书里有故事,有漫画,有法律。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4.《法律的故事》

推荐语: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伴随着人类进步的历程,特别是社会政治进步的整个历史,指引着人类用淌血的双脚在布满荆棘的苦路上前行,从奴役走向自由,继往开来,前仆后继。

本书揭示了各个时代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最高巅峰的求索过程。只要翻阅此书,每一位热爱其国家的公民都会发现那些最有吸引力的事件都被囊括其中。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5.《以案说法——青少年必备法律知识读本》

推荐语: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增强青少年学习法律的兴趣,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的 能力而编写的一本普法类知识读本。《以案说法——青少年必备法律知识读本》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收集了大量青少年家庭生活、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法律案例,以案说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书共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基础知识及案例,具体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篇、家庭生活篇、学校生活篇、社会生活篇、预防违法犯罪与司法保护篇;二是现行学生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在编写体例上,本书采用节前设置导人案例、节中讲解法律知识点时插入典型案例、节后配备案例思考题的编写体制,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对青少年法律综合素质的提升意义重大。

适合青少年读的法律书6.《一张图读懂法律》

推荐语:本书以图表的形式,极具特色地将每部法律都以一张图来展现,使读者一目了然地看懂每部法律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全书收录了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方面重要的法律,图表中的文字简明扼要,清晰地表达了法律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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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有没有中文版本的越南法律法规汇总书籍啊

请问你需要的越南法律中文版是哪些法律

书店有卖的是劳动法,矿产开发法,投资法

其他的法律规章一般是公司内部的中文翻译自己翻的
找一些比较资深的公司
请他们帮忙给一些就有了

❻ 越南的法律之婚姻法

越南的法律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虽然是一夫一妻制,但基于男人少的现状,政府对一夫多妻制实际上是默许的。一个男人只要能养得起,娶多少老婆是没人过问的,并且每迎娶一个老婆的程序都是一样的,都要举行仪式,都要宴请亲友,婚后几个老婆大多会生活在一起,只不过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男人只能和大老婆领取结婚证,其他小老婆都是‘无证驾驶。’但不管是有证无证,生下的小孩政府都一视同仁,全部能正常上户口,不存在中国的黑户或罚款问题。”

十分有趣的是,越南人对几个老婆的称谓,与我们解放前“一夫多妻”时代的称谓是不同的。我们那时叫姨太太,有几个小老婆,就依次称呼为几姨太。而越南则依次称这些老婆为大米饭(大老婆)、二米饭(二老婆)、米粉(三老婆)、面条(四老婆)和方便面(五老婆)。其寓意也颇为贴切:大米饭作为主食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二米饭虽然在米的成分上有一些变化,但终归还算主食范畴。米粉应该归位点心类,是主食的补充。面条在你很饿的时候可以拿来充充饥。方便面则是很随意的东西,想吃的时候就拿来泡一泡,不想吃就搁置一边。

在越南,男人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家中说一不二。越南女人秉承了温柔贤惠的传统美德,是持家过日子的好手,在公路边的田地里,干农活的大多数是女人。阿华告诉我们,在越南,有这么一种说法:“男人干大事,女人做小事”。怎么讲呢?看孩子,做家务,干农活这些“小”事都有女人来做。男人们则干一些喝啤酒、打牌之类的“大”事,享福的很。

❼ 谁知道有写关于反映真实越南战争的书籍

郭谨良:《亲历越战》
艾泽曼:《美国人眼中的越南战争》
解力夫:《战后四大战争—越南战争》
张志忠:《越战的血》
乔姆斯基:《反思肯尼迪王朝-肯尼迪、越南战争和美国的政治文化》
David Lamb :《难忘越南战争》

金辉等:《中越战争秘录》
韩静霆:《凯旋在子夜》
李存葆:《高山下的花环》
《中越战争风云启示录(纪实) 》

❽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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