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
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2、视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个条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_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_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贰’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亏损,按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计算应抵扣的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按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扣除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规定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税款。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用于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机械,报关出口后可以退税,运回国内的要照章全额补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和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叁’ 出口退(免)税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都有哪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公告》明确,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部分便捷服务功能,主要考虑是为了便利纳税人申报。目前,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等事项时,需根据文件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申请,并且需要将纸质材料报送到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中,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样式,并支持相关申请的信息化采集、打印、输出、上传等便捷服务功能。为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及时享受便利服务,《公告》第六条发布了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的内容。
‘肆’ 出口退税的几大要素包括哪些
你好!
出口退税的几大要素包括
一、税种
1、增值税
2、 消费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出口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
二、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若无,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
2、退税资格备案(征税机关、退税机关)
三、货物范围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
2、必须在财务上做账
3、必须报关离境且有报关单电子信息
注:无纸化企业无需取得报关单退税联(黄联),启运港业务必须取得
4、收汇(四类企业)
(推荐阅读: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四、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委托给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将开具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
注意: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进口料件后,无偿划拨给从事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等到产品加工完毕并回购后,支付给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费,复出口后,凭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申请来申请退税。
五、申报依据(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外销发票(形式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银行结汇水单(四类企业)
六、申报时限
出口日期次月至次年4月份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凭证申报退税
超期次月申报免税
再逾期,视同内销(补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5月),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免税的(6月),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视同内销)。
七、申报地点
通常是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 , 祝事事顺利 , 望采纳不胜感激!
‘伍’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口岸备案;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进行交单;去外管局核销;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陆’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有关登记的几点注意:
1、关于企业分类
目前分A、B、C、D、E、F类,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企业类型都录“F”。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购买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企业可到解放东路国源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电话:83979466、83056855,联系人:赵鹏程。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事务所。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退税分局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或83750912)或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人员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四、出口免税申报
(一)生产企业免税申报
1、在退税申报系统数据录入
免税申报:需录入两份表:免税明细数据表、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还须用免抵退申报系统进行免税出口明细申报,将生成的免税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电子数据(空文件)。
(2)、免税明细申报录入时,为主从表式,分为发票部分和报关单部分,即每份发票需录入对应报关单(有代理出口证明的,可不录入关单号),否则不能生成征免税申报信息。发票的对应出口报关单信息,财务人员可从企业报关人员或代理报关行处获取(需在出口报关时,而不是海关审核退还单证时),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同业务或报关部门相互配合,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部分信息也可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获取)
(3)、进料加工抵扣明细表录入,
★ 有关免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免税电子数据;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按规定进行,即如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则录入相关信息,否则录入0。电子数据生成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2、出口免税申报时运输、保险及佣金以负数录入,同时以负数录入不予抵扣税额.
2、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数据在申报表上的反映
免抵退数据导入后,还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
★ 有关收入金额确认的几点注意事项:
1、 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入帐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业务的免税申报
(二)外贸企业免税申报
1、不需用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免税信息,(和生产企业不同)
2、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数据在申报表上的反映
五、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第4个月的15日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2007〕1150号)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或逾期申报但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申报的,都应视同内销征税。
(二)办理退税延期申报有关规定:
1、 出口企业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2、 申请材料: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具体说明;电子数据;
3、 退税延期申报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出口退税服务——退税申报预警提醒
(四)生产企业退税申报规定:
(1)、申报要求:需单证齐全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并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期限为每月15日前;
(2)、退税申报录入
●出口明细数据(根据出口报关单录入)
●纳税汇总数据(所属期)
★13期退税申报
(3)报送的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收汇核销单(退税联)(B类企业不需提供)(08年4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49号
●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
(8)●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用);
(9)●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代理出口用);
(五)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规定
1、 发票认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之内必须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 申报时间: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3、退税申报数据录入:
●进货明细数据
●出口明细数据
●进出关联数据(可不录)
(4)、应报送的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上述退税申报表,均须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向退税机关申报
(5)、退税申报应报送的退税凭证
●出口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08年4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申报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③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所有原始凭证必须按相应的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
●进货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②《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③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
④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出口退税申报资料。
(六)有关退税申报数据
1、 进货、出口明细录入
2、 纳税汇总数据录入(所属期)
3、 预申报
4、 预审反馈信息、检查调整(订正或挑过)
5、 打印申报表、生成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 进行申报
目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数据都是从网上自动读入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而且网上申报只能点一次,如数据错误须重新申报则需要报盘。
★ 有关退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退税申报,必须提前提出退税申报延期备案申请,并报退税机关审批.
2、 目前实行网上退税申报,申报数据都是从网上自动上传到 机关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而且网上申报只能点一次,如数据错误须重新申报则需撤销申报后重新录入正确的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后报盘到退税机关人工读入。
3、退税数据录入特别提醒:
(1) 录入报关单号码时取海关编号后9位+项号(001,002,003等);
(2) 录入出口发票号码时必须与免税申报时的发票号码一致(税务机关领取的出口专用发票号码);
(3) 退税申报所属期与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所属期一致,如:07年10月13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0709;纳税汇总表录入时取所属期200709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4) 退税数据具体录入方法详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审核后的退税申报资料退企业保存,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原则上由财务人员担任;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由于退税审核时退税审核系统必须将企业申报的出口信息与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所以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关单数据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见第四大类政策规定第八条)。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管理办法
提醒:关于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审核、审批退税。对企业而言,需对出口报关单数据做如下处理:
1、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网站“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chinaport.gov.cn),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结关信息查询”,查询到报关单结关信息后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该结关信息可用于出口征免税申报“免税明细录入)。
2、数据提交。在“数据报送”菜单中查询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以上数据供退税机关审核退税之用。
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1、 主管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在办理内部申报资料交接后5——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批单(生产企业)。
2、 有关新办企业退税: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七、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次月初,到征收大厅退税窗口领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八、办理出口退税
税款到帐后请及时到退税机关(县区在当地管理局)领取“收入退还书”。
注意:如有新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柒’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百分之十七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六。
原适用百分之十一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百分之十,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
一般分为以下两种:
1、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2、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出口退税政策的要点如下:
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百分之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4、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捌’ 出口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玖’ 出口退税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出口退税政策是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出口退税计算公式,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 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