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越南四免九减半什么意思
是越南和商务部达成共识:关于税收优惠,被立法者所简化和限制,奖励税率现在被限制在要么10%,要么20%,原来的15%被废除。1.对于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和高技术区的企业,从事高科技、科学研究和科学工艺、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在15年内税率10%;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设立企业,免四年,九年减半。2.对于从事教育培训、职业训练、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和环境行业的企业无期限税率10%;上述行业新设企业免四减九。3.对于困难条件的社会经济地区的企业在10年内税率为20%;新设企业免二减四。4.对农业服务合作社和人民借贷基金按20%征收。
B. 越南针对中国公民是免签的吗
赴越南旅游持有效普通护照,符合以下情况可在各国际口岸申请办理落地签证:
一、参加亲属葬礼或探望重病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入境参加由越南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三、入境为在越工程项目提供紧急技术援助,抢救重病患者或伤者;
四、参与自然灾害及疫情救援;
五、其他紧急原因。停留期限为1个月或1年以内。需交纳的费用分别为:45美元/1次入境;95美元/6个月多次入出境;135美元/1年多次入出境。
六、不适用于免签入境。
C. 越南最新出入境政策
摘要 从2021年7月1日起,从越南广宁省云顿国际机场入境人员预计将实行新防疫隔离规定,已全剂量接种疫苗或治愈的入境人员隔离时间将缩短。
D. 越南人民军的国防政策
越南人民军经过历时共长达数十年的解放战争、国内战争,边境战争,以及对柬埔寨和老挝的军事干涉行动之后,现在全力投入到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任务中。2000 年,越南继续根据其面临
的安全角势和未来高技术战争的特点研究调整军事战略,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以美国全球范围的潜在敌人,以“对越构成威胁的周边大国”为地区主要作战对象;以保卫领土主权完整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基本战略目标;以积极应付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坚决抵制“和平演变”为军事战略方针;以主力部队、地方部队和民兵自卫队三种武装力量相结合,点面结合,中小规模的集中进攻与广泛击敌相结合的作战模式,以武装力量为主体,发挥全面抗敌的作用,建立“区域防御”体系为战略手段。为此,越军全军展开了全面的正规化建设和基本军事训练,以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 越南巩固和加强以人民武装力量为骨干的全民国防和安全事业,将国防与安全相结合,不断完善军事法规体系,把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全民国防的主张和政策体制化。加强共产党对军队、公安和国防安全事业的领导,加强国家对国防和安全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全民和政治系统的综合力量,逐步增加国防和安全潜力,建立稳固的全民国防基础。
坚持国防与经济紧密结合,强调巩固国防和发展经济是越南的两大战略任务,在目前和平状态下,要优先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1986年越南共产党开始推行经济改革。1994年1月,越南共产党正式树立起建设一个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的变化反应出越南经济改革的成果,这个比重从1987年的40.6%降至2004年的21.8,工业从28.4%上升至40.1%,服务业从 31.1%上升至38.2%。亚洲发展银行的数据显示,1987年时,越南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6%,但是在2000至2004年间平均增长7.2%。经济的增长为军事现代化提供强大的动力。越南在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加大对国防建设的投资比重,根据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进程,逐步提高军队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武装力量战斗力的综合质量。
坚持争取外援与积极发展本国国防工业相结合,不断提高部队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强调在从国外购进大量先进装备的同时,积极发展本国的国防工业,自行研制各种武器装备。在80年代时,越军的大部分装备都是由前苏联作为军事援助供应,每年平均约15 亿美元,但是到1987年时,这种援助最终停止。但是俄罗斯通过对外军售继续向河内供应武器。其它军事装备供应渠道还包括捷克共和国、印度、法国、波兰、斯洛伐克和乌克兰。白俄罗斯的一些公司和中国的北方工业公司在河内都设有代表处,朝鲜向俄罗斯出售过飞毛腿地对地导弹和“蛟”级小型潜艇。比利时、德国、新加坡、韩国和英国也开始向越南的国防市场渗透。以色列也向越军出售过装备。坚持国防与外交相结合。强调奉行“多交友、少树敌”的和平、务实外交路线,主张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争端,坚持与世界上所有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为经济和国防建设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越南在 1995年加入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与美国关系正常化,使得越南军力的增长未给其它国家带来恐慌。坚持建设由常备军、预备役部队、民兵自卫队和公安力量组成的武装力量。重点建设一支革命化、精锐化、正规化、逐步现代化的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同时建设强大的预备役部队,以便在发生战事时能及时为常备军补充兵员。强化军队的对外对内双重职能。对外,抵御侵略,捍卫国家独立、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对内,反颠覆,保卫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政局稳定;挫败各种旨在损害国家建设发展事业的阴谋破坏活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与安全。 80年代后期,随着地区局势的缓和特别是沿着中越边境局势的缓和,加上越南突出发展经济和实施地区合作,越南失去了俄罗斯的经济和军事援助,越南难以维持庞大的军费开支,提出精简整编,裁减人员。此次整编的特征是减少对常规陆军的依赖,同时加强对海军和空军的建设。
越军裁军工作从1987年开始。最初,越共六届二中全会决定裁军40万人,约占陆军总额126万的1/3。据英国国际战略研究所估计,1993年,越军现役为48.4万人,准军事部队为500万人,后备役部队为300-400万人。陆军总人数从1988年的110万人削减至1993 年的41.2万人。海、空军人员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其地位、质量和条件得到了提高和改善。海军人员占全军总兵力的比例由6%上升到9%。空军人员所占比重由原来的3.5%提高到6%。
越军在裁减部队的同时增加国防预算。1992年,越南国民大会和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同意增加国防预算,极大推动了军事现代化进程。国防预算在1993年再次增长,据当地一家情报机构在内部文件称,越南1993年国防预算是3.05亿美元,到1994年就增长到4.35亿美元,增幅达49%。1995年时,前越共总书记杜梅公开支持建设强大的海军以更高保护越南的“主权、国家利益和海洋自然资源”。在越南,虽然所有军事方面的统计数字仍属国家绝密,但2004年的《国防白皮书》称,2004年越南国防预算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即11.5亿美元左右,与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其公开发表的资料中所提供的1998年的百分比相同。然而,总部设在英国的国际战略研究所估计,2004年越南的国防开支为 31.7亿美元,2005年为34.7亿美元,增幅为9.5%,是河内所提供数字的3倍。据驻越南河内的一架机构推测,越南目前可能每年采购价值3亿至4 亿美元的装备。
E. 关于越南家庭的计划生育问题
越南的人口政策是实行“家庭计划化(k hoch hóa gia ình)”,相当于中国的计划生育。越南政府采取的生育政策奖罚分明:提倡1对夫妇只生1个或2个孩子,妇女22岁以后才准生育,并规定头胎和第2胎之间必须间隔3年;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购买住房、孩子入学、就医均可得到优惠。3个孩子以上的家庭被视为违犯了“家庭计划化”和生育政策,在有关福利和迁入城市、工业区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F. 越南有哪些关于房地产的政策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态度
政府的态度对房地产市场有很大的影响,目前越南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态度是大力支持的。政府的思路是吸引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既可以引进竞争避免垄断,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又可以增加高端房产的购买人群和消化能力。还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前进的发展,同时这也是一种国内经济风险转移的方式。目前房地产领域吸引外资在越南投资领域中排名第二,占越南外资的9%。
越南对外开放政策
2015年越南新法律规定,越南房地产市场开放外国人购买权利,也就意味着2015年开始越南房地产市场才加入房地产市场大军。
G.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H. 越南的改革开放是什么样的
首先,越南的改革开放不叫改革开放,而叫“革新开放”:
1. 中国的改革开放: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国家政策,即“改革开放”。随即中国实施了“分田到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开始。现在中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
2.越南的革新开放:
越南的革新开放,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越南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提出经济上和思想上同时进行改革与开放、经济和政治同时进行改革与开放,即“革新开放”。随后的几年里,越南导入了市场经济、对外开放政策,革新开放如期进行。现在越南经过30多年的革新开放,国内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4.而且越南还计划在2021年,实行全国民主大选(即“普选”),全民参选国家领导人。这与美国的全民直选总统,是何其的相似啊!或许越南真的是在 “全盘西化”的道路上加速前进,未来的越南会如何呢?会不会真的发展成“西方式”国家?不得而知。
I. 现在中国对越南政策
中国对越南政策:软硬兼施、寸步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