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船舶营运证更名要怎么办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已盖章的《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一)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填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并报送下列材料:[1]
1、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水路运输许可证;2、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请程序
3、该船所属单位税务登记证明;
4、新增运力应持经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书;
5、该船舶检验证书;
(二)业户备齐上述材料连同《船舶营业运输申领表》递交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
由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逐级呈送至规定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
船舶营运输证的发放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发放,异地发证视同无效。
2、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发放权限:
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办理;
从事内河省际、市际间运输的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委托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办理。
3、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对呈报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
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要求或不予办理的,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单》上签署意见(其中不符合
要求的应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返还业户。
4、船舶停航、变卖、报废后,船舶营业运输证应交回原发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