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越南的友好国家是哪些越南和哪个国家石油合作越南可以自己供应自己时候吗
越南跟以下国家地区关系较好!
1 日本。原因:日本、越南均是中国邻国,日本一直想勾结越南来对抗中国,中国领海不断遭到这个国家侵扰就是一个例子。另外越南也有很多丰富的自然资源,资源缺乏的日本想从越南身上捞到好处,每年都拨出大量援助金给越南。
2 韩国。韩国在越南投资迅猛,越南是韩国海外投资的最重要市场之一。
3 新加坡。东盟合作发展伙伴,新加坡发展程度高,但是缺乏各种资源,而越南正式一个非常好的资源选择。
4 美国。美国希望通过支持越南,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中国。
5 中国台湾。台湾省的工业在中大陆成本剧增,越南已经成为台湾岛外投资的首选。
6 老挝。越南一直在援助东南亚小国老挝,所以老挝很拥护越南。
越南和美国、英国有石油合作,石油开采的地点竟然是我国的南海领域之内!越南目前还不能自己供应石油,其自己的产量目前不大,但数年后的情况很难说。
越南可以自己供应自己的多为农产品,如大米、橡胶、咖啡、腰果、热带水果等。
B. 中国将西沙那个岛送给了越南
白龙尾屿
南海西北隅,北部湾的中心位置,有一座富饶美丽的海岛!位于海南岛与越南的中间,战略位置极其显要。这就是白龙尾岛。
白龙尾岛是南海诸岛中最大的,面积达9.96平方公里,是太平岛的2倍,永兴岛的4倍。与其它南海诸岛不同的是,其他岛屿都是珊瑚岛,而白龙尾岛则是大陆岛,上面有山川河流,茂密的森林!相对于西沙,白龙尾岛更适合居住。
该岛在历史上一直由中国实际控制,清代中法战争后被法国殖民者占领。1955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该岛,到1957年3月交给越南。这期间,该岛在行政上隶属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儋县,设立有“儋县人民政府浮水洲办事处”,区级行政单位。同时设立有党的基层组织“中共儋县委员会浮水洲工作委员会”和驻军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军分区浮水洲守备大队”。银行、供销社、小学校、渔农生产合作社等,均使用浮水洲名称。
随着美越战争的爆发,越南不得不寻求中国的支持。
为了给海防和河内的的防空增加预警时间,必须有一个好的战略纵深!白龙尾岛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该岛上设置雷达、防空阵地、通讯站等,就象中国军队进入越南后都伪装成越军一样。中国认为,只有这个海岛成为越南领土,才能有效避免中美直接军事对抗。最终,毛泽东同意把白龙尾岛划入越南领土。
或许是海洋意识进步的原因,中国多次提出收回白龙尾岛的管理权。不过,送出去的东西如泼出去的水易放难收!考虑到既得的巨大利益,越南也多次拒绝中国的正常要求。说越南无耻而朝自己脸上贴金吗?值得讨论。
相对中国,越南是聪明的。
1974 年,越南首先提出来和平谈判。1973年12月,当时的越南政府想将北部湾地区的第一批勘探区域权力批准给意大利石油公司,越南考虑到中国的敏感性,故建议中国举行北部湾的划界谈判。1974年1月18日,中国答复同意谈判,越南当时应中国政府要求暂停了和第三国石油公司进行的勘探谈判。1974年8月 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
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中越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
2000年12月25日中越双方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同时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之后又经过3年谈判,今年4月29日,中越双方在北京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的补充议定书。根据渔业协定,划定了面积达3万多平方公里的跨界共同渔区,两国渔船都可以进入,时限为15年,此外在共同渔区以北又划出为期4年的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允许两国渔船进入作业。
整个谈判到此结束!也就是说,经过几代人长达27年的努力终于把白龙尾岛送给越南。
从此,中国开始“替越南行道”!中国严令禁止本国渔船在白龙尾岛周边15海里范围内捕鱼。
与此相对,中国的南海资源正在被越南积极蚕食。
面对越南在南海明目张胆的动作,中国最终还是选择继续韬光养晦!这跟先前送白龙尾岛给越南有没有关系呢?既然能轻松送给别人土地,那越南在南沙的事实存在有什么不可解释的呢!
C. 吃着屎的越南,为什么不让中国开采石油
因为采油区靠越南近,历史上此海域是相对自由的, 中国是自古对此海域有记录、民间有渔民和各国人民一起在此海域开发。。。 因为对海域领地的宣称是近几年的事情,古代没有海洋领土这一说,所以越南独立后 对南沙部分地区宣称主权。 中国建国较晚,建国后也对南沙进行领海宣称,理由是自古中国渔民就在此海域作业。。 但,问题是,海域在封建时期,是各个国家渔民共同开发的,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都对南沙地区有很长的开发历史。。。 现在在南沙地区发现了石油。。 于是中国想把这个说不定是谁的领海的海域抢过来,自己开发获利。 部分南沙岛屿距离越南海岸线,如中国人在此开发,必定阻碍越南发展,所以越南必要尽全力组织南沙中国化
D. 那越南占据的二十七个岛礁怎么办
第一点:越南的反骨性,都说它是养不熟的白眼狼,跟中国历史上的恩恩怨怨上可以看出来,这个国家有很强的民族性,对中国心灵深处的提防与不信,现在的越南基本上是南方派掌权,这一派 势力基本上是亲美的,对于岛礁的占取是所有南海国家中最多的。
第二点:经济利益,南海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被誉为下一个波斯湾,越南在石油开采与出售中获得了丰厚的资金,占据越多的岛礁,可以拓展石油版图,巩固经济的发展。
第三点:越南的狭长领土决定了这个国家战略纵深太浅,在战争中很容易被拦腰斩断,所以这也是越南到现在还坚持西沙是其领土的重要原因,占越多且越远的岛礁,可以极大提高越南领海面积,提高战略纵深,有利于越南的国家安全。
所以正因为第一点,才有第三点的坚定观点。有第二点,才有越南用卖石油的钱,装备苏30,基洛级等先进武器,来拓展与巩固第三点!
E. 越南强占中国多少岛屿,在我南海有多少海上油田,每年会采集对少油气,价值多少
20世纪70年代开始,越南等国开始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并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到目前为止,越南占领了南沙29个岛礁,基本上控制了南沙西部海域。
由于炼油能力有限,越南的大部分原油都出口,因此石油和天然气也成了越南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之一。越南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后,将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在该地区迅速招标,合作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近几年来,越南同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不断签订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合同。
南沙的石油给越南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仅2006年上半年,越南油气总公司油气开采产量就达1237万吨,其中原油为860万吨、天然气37.65亿立方米,原油出口量约为820万吨,出口额达41.4亿美元。越南不但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将世界主要大国都牵连到这一地区,大有使南沙问题国际化的趋势。
F. 中国花百亿南海布局“海上怪兽”,越南无奈只能“干瞪眼”
核心提示:早在2500年前,希腊海洋学者狄米斯托克利就曾预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时至今日,人口爆炸、能源短缺,“饥饿”的人类越来越依赖海洋。
中国南海蕴藏油气资源丰富,但其中70%的油气资源蕴藏在海面300米以下的深水区域,相当于中国全部油气资源的三分之一。
而就在中国海上石油平台南海钻探作业期间,越南曾派出各类渔船骚扰,企图干扰中国石油平台作业,不过在中国海警船的强大威慑力下,越南船只骚扰始终未能得逞。
作为中国海洋石油首座超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981钻井平台的成功标志着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深水战略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让中国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也更进了一步。
G.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