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从越南进口农产品关税多少
从越南进口农产品关税是21%。越南进口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现在23.5%降至21%,工业产品进口税将由16.6%降至12.6%,自越南加入WTO之日起,5年内越南下调进口税的主要商品有:木制品、纸张、水产品、布料、服装、电器、机械设备等。
② 请问:在中国生产面料出口到越南,在越南做服装(裤子和衬衫)后进口中国的话,有什么优惠进口税
有不少越南工厂,能用许可证从中国免税进口一些产品。同时越南也属于东盟十国,出口越南的话如果提供中国的原产地证,越南那边也许依然可以零关税进口。加工成服装出口到中国的时候,中国工厂也可以由越南的产地证零关税进口。
③ 从越南进口农产品到中国的关税问题
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中国会计网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www.canet.com.cn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
(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④ 越南有免税店吗,有什么产品便宜
越南是有免税店的。无论是胡志明市的机场、岘港或是芽庄亦或是其它城市的免税店,但是都非常小。而且国际大牌没多少,价格也不便宜。就算是一些当地产品也比当地市区采购的贵一些。所以并不推荐在越南免税店买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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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应免税品的商店。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国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4)从越南进口产品怎么免税扩展阅读:免税店,网络
⑤ 哪些进口产品可以免收关税
进口货物可以免税的如下:
1. 加工出口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 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2. 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
① 在境 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②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
③ 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 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4. 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 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5. 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6. 生活用品免税 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 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8. 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 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⑥ 求越南税法。
关税和增值税都有的,退税也有的。
进出口关税。一般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0到50%。但是对某些产品,如酒和烟,税率高达100%。对外国投资中作为资本投入的商品和日本政府开发援助资金项目规定的来料加工再出口的商品,给予免税。出口关税只对极少数产品,例如自然资源出口征收,税率为0到45%。2008年,越南决定对煤炭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和征收绝对税,对出口大米和尿素征收绝对税。将原油、煤炭和矿产出口税率拟提高至20%,钢胚出口税率从0%提高到10%。越南据财政部日前发布的规定,对东盟国家的数千种商品将实行0-5%的优惠降税率。从东盟国家进口原装汽车的税率将从10%降至5%,2013年9座以下的旅游车的进口税率将从83% 降至60%。对产自老挝并实行零进口优惠关税的三类商品为:稻米、烟叶和摩托车配件。调整部分商品进口优惠税率。其中,水泥熟料进口税率下降到0%。对产自中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进口特别优惠税率。 降税幅度最大的是现行最惠国待遇税率(MFN)在60%以上的商品,税率将降到40%,包括啤酒、葡萄酒、旧服装、大排量摩托车、10吨以下自卸车等。
越南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越南境内生产、贸易和消费的货物和劳务增加值(价值)所征收的税。在越南,对营业机构(无论是当地还是外国投资)广泛地征收增值税,根据货物和劳务的分类,增值税税率分别为0%,5%和10%(标准税率),出口货物和劳务适用0%税率。2008年修订后的该法规定25种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未经加工的原矿出口列入免税项目。越南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定,提高茶叶增值税税率。
外国总承包商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承包方按应税流转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见表5),转包额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预缴的比例不同。增值税的预提税税率为1%至10%,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作进项抵扣。
退税减税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免税、减税、退税
第10条,以下情况可免税:
(1)无偿援助的商品。
(2)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商品。
(3)属于转移财产的商品,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商品。
(4)部长会议规定符合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商品。
(5)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商品。
第11条以下情况准许免税:
(1)专门用于安全、国防、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的进口商品。
(2)按照签订的合同为国外加工然后出口的进口物质、原料。
(3)获得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商品。
(4)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属于鼓励投资范围的有外围投资企业和在合同基础之上合作经营的外方企业的进出口商品。
(5)在部长会议规定额内,外国组织、个人赠送给越南组织、个人或者越南组织、个人赠送给外围组织、个人的礼品。
第12条,当商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出现意外损坏或丢失,有充分理由并经国家商品进出口签定机关的证明后,可准许减税。其减税额要与货物损失的比例相应。
第13条,能够免税,批准免税、获准减税的商品在本法第10、11、12条里有规定。但是以后免,减理由有变化,则按规定收足商品进出口税。部长会议规定免税、审批免税、减税以及按本法第10、11、12条规定收足税的权限和手续。
第14条,在以下场合,可将收取的进出口税退还给纳税对象:
(1)已经纳税而仍停放在口岸仓库、货场,但又获准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2)已交纳出口税,但又不再出口的货物。
(3)己按申报表纳税,但是实际出口或者实际进门少于申报表上纳税的货物。
(4)作为进口物资,原料用以生产出口商品的贷物。
以上内容摘自国家税务局官网 首页> 境外投资> 国外税收政策管理> 概述 >正文 文章名称 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