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内总公司派员工到越南分公司,需长期呆在越南,越南公司已为该员工购买当地社保,国内公司是否再购买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这名员工退休后,能否达到领取越南养老金的条件?如何领取?如果退休后在国内居住生活,领取国内的养老金,那么建议还是参加国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公司也可以将国内应交社保单位缴费的钱,作为社保补贴给员工,由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国内的社会保险。
在越南工作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国内参加了社会保险,提交社保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免交国外的社保。中国与很多国家有社保交纳后不再重复征收的互认协议。
可以问问在越南的其他中资企业,比如中国银行胡志明分行等企业,他们是如何处理外派员工的社保交纳。
B. 越南社会保险制度
越<<劳动法>>有关内容摘要
一、劳务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1、工种;2、工作时间;3、工作场所;4、休息时间;5、薪资;6、合同期限;7、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社会保险。
二、劳务合同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两种
书面合同有:1、无期限合同,适用于无法确认完成工作时间或完成工作时间超出36个月;2、有期限合同,适用于可确定12至36个月内完成的工作;3、临时合同,12个月以内即可完成工作的,这种合同期满30天内应签订新合同,如不签订新合同而继续工作,则旧合同继续生效。劳务合同从签订或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书面合同应双方各持一份。
三、试用期。
技术性工作不超过60天,一般性工作不超过30天,临时性工作不超过6天。试用期薪资不少于正式录用薪资的70%,试用期内,双方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薪资。
薪资由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薪资可为月薪、周薪、日薪、时薪、计件薪水、承包薪。薪资应按时发放,特殊情况需延长发放时间的,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五、工作时间及加班和休息
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一周至少休息1天,一个月至少休息4天。作息时间由雇主根据实际需要定,双方可商定加班时间,但加班时间不能超出规定工作时间的50%,日加班不得超出4小时,年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00小时。按周为单位规定劳动时间的,日均工作及加班总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劳动者加班时,非节假日享受150%的平常工资,节假日享受200%的平常工资 ,加夜班按节假日计发工资。元旦1天(1月1日)、春节4天(旧历年30和初1至初3)、胜利日1天(4月30日)、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国庆1天(9月2日)为法定节日,劳动者休息享受全额工资;每年休假,普通性质工作12天/年,劳动强度大和具危险性的工作14天/年,劳动强度很大及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工作的16天/年。
六、企业内部规章。
10人以上企业须制定内部规章,规章颁布前须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报省级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七、社会保险
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和无期限合同,须办理强制性社会保险。劳工因工受伤残,雇主须支付医疗费,如未投保,亦按社会保险条件支付赔偿。
八、劳工可单方终止合同的条件
(一)有期限合同、12个月以下临时性合同,以下情况劳工可单方终止合同:
1、业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种、工作场所或不能保证完成工作条件(提前3天通报业主);
2、不能或不完全享受薪水(提前3天通报业主);
3、被虐待或强迫劳动(提前3天通报业主);
4、个人或家庭困难不允许继续工作(1至3年合同者,提前30天通报业主;1年以下合同者提前3天通报业主);
5、妇女怀孕(按医嘱);
6、合同期为1至3年或12个月以下的有期限合同,劳动者患病经3个月治疗不愈者(提前3天通报业主);
(二)无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可单方终止合同,但须提前45天通报业主。
(三)季节性工作或从事某一固定工作者
以下情况,劳动者单方终止合同时需赔偿的培训费:
1、劳动者接受培训时故意离学;
2、学成后不为业主服务;
3、培训后为业主服务但时间不达劳务合同、学习合同规定时间;赔偿额度由双方商定。
九、业主单方终止劳务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经常不按合同完成工作;
2、劳动者被开除;
3、无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患病经12个月治疗不愈,1至3年合同劳动者患病经6个月治疗不愈,以及期限为1年以下合同劳动者患病经合同期一半时间治疗不愈的。
4、遇不可抗拒原因而业主已尽力克服仍不能恢复正常生产的;
5、单方终止合同,业主须与地方工会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向地方职能部门报告,于30天内作出决定,如达不成一致,按法律程序办理;
除被开除外,单方终止合同应事先通报劳动者,通报时间要求如下:
无期限合同,提前45天;
1至3年合同,提前30天通报;
1年以下期限合同,提前3天通报。
辞退工人时,业主须按每年半个月工资及奖金支付补偿;但在因劳动者违法单方终止合同和因盗窃、贪污、泄漏企业机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劳动者受延长提薪时间处分、转从事其他工作而在未取消处分期间再犯或被革职又重犯的,不予补偿。
十、业主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种时的处理原则
1、不能按合同安排工种的,可临时安排其他工种,但不超过60天,且须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
2、如临时安排的工作劳工不接受时,则分清责任,决定是否享受工资;
3、转工种时薪资不能少于原工种工资的70%,且转工30天内如原工种薪资高于新工种,则享受旧工种薪资;
原企业被合并或分家,新公司有义务吸收原劳工,否则需支付每年一个月薪水的补偿,但补偿金不能少于2个月薪水。
十一、外籍人员在越劳动须办理手续
在越工作3个月以上外籍劳务人员须办理由省(直辖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证,劳动证有效期根据合同期定,但不超过3年,依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证可延长。
以下人员不须办理劳动证:
-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下;
-外籍人员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的;
-在越代表处代表、分公司领导;
-已取得越司法部颁发行业许可的律师;
十二、外籍人员在越工作条件:
1、年满18岁;
2、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3、具高技术水平、在行业及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等资质须有经该人所在国职能部门的认证书。
4、无前案前科;
5、有由越南职能部门颁发的3个月以上工作许可证。
十三、外籍人员办理在越劳动许可证所需材料
1、就业申请书;
2、本国职能部门颁发的司法履历,如已在越6个月以上的,需增由越所在地司法厅发的司法历履;
3、体检表;
4、大学毕业或以上学历证书、工艺技术证等专门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如劳工为具传统工艺或管理经验的人才,需有该国职能部门的证明;
5、交纳3张近1年内照的彩照(3CMX4CM,免冠、正面、不戴眼镜);
所提交的材料须公认证,并译成越文。须有复印件与原件、翻译件与原件相符公认证。
C. 在越南交的社保回国后怎么退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D. 出国后的社保医保怎么办
一,如果出国定居的,医保卡里的钱必须取出来,因为按照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国定居人员在国内的户口是会被注销的,注销后,与当事人相对应的身份在国内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关系,都应该提前处理(具体支取流程,可咨询当地社保办)。
二,户口将被注销的情形: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户籍内勤民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收集相关资料存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4,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E. 越南归侨无社医保如何解决
越南归侨,无社保的,应该先恢复其华人的身份,落实户籍以后,再办理社保手续;
一,归国华侨(包括越南归侨)落户手续可以咨询户口迁入地(居住地)派出所,看当地有无相应的政策,以下为浙江省的政策,供参考: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华侨回国恢复户口办理规定如下:
第四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六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二)申请人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
第七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落户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
(二)出生在国外、配偶在拟定居地有常住户口的;
(三)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在拟定居地有子女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需来我省定居的华侨。
第八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六)申请人在拟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证明以及能够在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并提供复印件;
(七)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
(二)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三)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在拟定居地有子女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
(四)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
(五)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应当继续在国内居留,并配合办理审批;办理期间出境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本人在国内居留期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提供本章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出具受理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华侨身份,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注销、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申请人落户条件、护照与出国前户口登记姓名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请人变更更正条件等,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