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越南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还要设立司法部这算不算机构臃肿人家美国就只有一个司法部
检察院是苏联特色,社会主义小兄弟爱用
Ⅱ 越南国家机构体系是什么
与中国相似。
立法:国会,是越南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全国惟一的立法机构。
行政:中央政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的执行机关和越南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司法: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越南共产党是越南唯一的政党,国家机关全部在其领导之下。
Ⅲ 越南政治制度的政府结构
总理阮晋勇(Nguyễn Tấn Dũng),副总理黄忠海(Hoàng Trung Hả)、阮善仁(Nguyễn Thiện Nhân)、阮春福(Nguyễn Xuân Phúc)、武文宁(Vũ Văn Ninh),国防部长冯光青(Phùng Quang Thanh)、公安部长陈大光(Trần Đại Quang)、外交部长范平明(Phạm Bình Minh)、司法部长何雄强(Hà Hùng Cường)、财政部长王庭惠(Vương Đình Huệ)、工贸部长武辉煌(Vũ Huy Hoàng)、劳动、伤兵和社会部长范海传 (Phạm Thị Hải Chuyền)、交通运输部长丁罗升(Đinh La Thăng)、建设部长郑庭勇(Trịnh Đình Dũng)、信息与传媒部长阮北山(Nguyễn Bắc Son)、教育培训部长范宇论(Phạm Vũ Luận)、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长高德发(Cao Đức Phát)、计划与投资部长裴光荣(Bùi Quang Vinh)、卫生部长阮金荐(Nguyễn Thị Kim Tiến)、民族委员会主任杨小福(Giàng Seo Phử)、国家监察总署总监察长黄丰峥(Huỳnh Phong Tranh)、国家银行行长阮文平(Nguyễn Văn Bình)、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德儋(Vũ Đức Đam)、内务部长阮太平(Nguyễn Thái Bình)、科技部长阮军(Nguyễn Quân)、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长黄俊英(Hoàng Tuấn Anh)。
Ⅳ 在越南国家公诉是由司法部提出还是检察院提出越南同时拥有司法部和检察院 而美国只有司法部提起国家公
检察院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初期照搬苏联经验建立检察院。因为美国没有独立检察院,检察院隶属于司法部(行政机关)
Ⅳ 越南的法律之婚姻法
越南的法律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虽然是一夫一妻制,但基于男人少的现状,政府对一夫多妻制实际上是默许的。一个男人只要能养得起,娶多少老婆是没人过问的,并且每迎娶一个老婆的程序都是一样的,都要举行仪式,都要宴请亲友,婚后几个老婆大多会生活在一起,只不过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男人只能和大老婆领取结婚证,其他小老婆都是‘无证驾驶。’但不管是有证无证,生下的小孩政府都一视同仁,全部能正常上户口,不存在中国的黑户或罚款问题。”
十分有趣的是,越南人对几个老婆的称谓,与我们解放前“一夫多妻”时代的称谓是不同的。我们那时叫姨太太,有几个小老婆,就依次称呼为几姨太。而越南则依次称这些老婆为大米饭(大老婆)、二米饭(二老婆)、米粉(三老婆)、面条(四老婆)和方便面(五老婆)。其寓意也颇为贴切:大米饭作为主食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二米饭虽然在米的成分上有一些变化,但终归还算主食范畴。米粉应该归位点心类,是主食的补充。面条在你很饿的时候可以拿来充充饥。方便面则是很随意的东西,想吃的时候就拿来泡一泡,不想吃就搁置一边。
在越南,男人的地位是很高的,在家中说一不二。越南女人秉承了温柔贤惠的传统美德,是持家过日子的好手,在公路边的田地里,干农活的大多数是女人。阿华告诉我们,在越南,有这么一种说法:“男人干大事,女人做小事”。怎么讲呢?看孩子,做家务,干农活这些“小”事都有女人来做。男人们则干一些喝啤酒、打牌之类的“大”事,享福的很。
Ⅵ 越共十三大召开之际看“越南奇迹”,越南政府完成了哪些惊人成就
2021年1月25日到2月2日,越南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河内正式召开。这次会议中提出了一个名词叫“越南奇迹”,总结了越南在近5年内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很多网友对我们这个邻居其实非常关注,因为近些年很多企业都在越南设置工厂或者是进行投资,很多人都提出了要警惕“越南制造”。今天小编就分别从经济,政治以及外交三个层面来分析越南所取得的以下三项惊人成就。
一、越南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从越共十二大以来,越南经济一直保持着很快的增长速度,除了2020年,越南GDP每年都维持着7%左右的增长,2015年越南人均GDP是2109美元,2020年增长2750美元,整体增长率达到30%。即使是受到今年疫情的严重考验,国外经济低迷和外贸贸易额下跌影响,越南经济仍然实现2.91%的增长,是全球为数不多的正增长国家。因为越南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现在越南已经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成为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贫困户的比例也从以前的60%下降了4%以下。
虽然越南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我们还是要清楚地看到越南发展的一些危机,它并不能影响中国在东亚的位置,和我们世界工厂的地位。广大网友们你们觉得越南发展如何?说出您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Ⅶ 越南国会的介绍
国会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国会副主席、委员组成。国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由国会决定,除国会主席、副主席外,通常还包括国会办公厅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本届国会常委会委员共18人。常委会委员须为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国会常委会的任期通常为5年,与国会任期相同,当国会任期届满,国会常委会要继续工作,直至新一届国会选出新一届常委会(第十二届国会常委会任期为4年)。 国会设有司法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社会问题委员会、对外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科技环境委员会、文化教育青少年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愿委员会共计12个专门的委员会。
每届国会任期5年。国会会议由国会常务委员会(越南语:Ủy ban Thường vụ Quốc hội)召集,国会主席主持,分例会和非常会议两种。例会一年举行两次,一次春季会议,通常在4~5月召开;一次秋季会议,通常在10~11月召开。非常会议在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和国会三分之一代表的要求下召开。
Ⅷ 越南公安部和美国联邦调查局职能有什么区别
一个是司法与执法一体的国家机器——越南公安部。
一个是调查机构,没有拘禁权的社会机构——联邦调查局。
越南公安部的只能包含了我国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双重职责。甚至涵盖一定的司法审判权。
联邦调查局在电视上很威风。其实就是联邦制国家一种高于州政府,由中央统辖的调查机构。对司法没有干涉力。电视上说的都是不全面的。其实州警察并不受其支配,可以选择不配合其工作。
这就是我认为的差别。跟国体和政体有关。
美国是联邦制,各州有权在意见不统一情况下独立。这是符合宪法的。而越南属于共和制,是不允许地区行政机构独立的,在宪法就不允许。
Ⅸ 越南政治制度的司法机构
越南的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实行二级审判制,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初审,同时进行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国会休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越南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平行,其组织形式也包括县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级。
Ⅹ 试总结东盟十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第一节 宪法
一、柬埔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1世纪,在现在柬埔寨的南部建立了曾是东南亚早期最强大的王国之一——扶南。扶南后来国势逐渐衰落,于公元7世纪为其北方兴起的真腊所兼并。真腊王国存在9个多世纪,可分为早期真腊、吴哥王朝和晚期真腊3个时期。其中从9世纪到15世纪初叶的吴哥王朝,为真腊历史上的极盛时期。
16世纪末叶,真腊改称柬埔寨。从此至19世纪中叶,柬埔寨处于完全衰落时期,不是成为强邻暹罗就是成为强邻越南的属国。同时,越南从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逐步侵占了柬埔寨的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形成了今日的越南南部。1863年柬埔寨沦为法国保护国,并于1887年并入法属印度支那联邦。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年一1945年)期间被日本占领。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同年10月重遭法国控制。1953年11月9日,柬埔寨(当时名柬埔寨王国)获得独立。次年7月在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上,柬埔寨独立得到与会大国一致承认。
1970年3月18日,朗诺一施里玛达集团趁柬埔寨国家元首西哈努克出国之机发动政变,推翻了西哈努克亲王领导的王国政府。西哈努克寓居北京,于同年成立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致力于打倒朗诺政权。
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解放了全国。1976年1月颁布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废除了君主立宪制。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兵10多万侵入柬埔寨,于1979年1月7日占领首都金边。1979年10月以宋双为主席的高棉人民民族解放阵线成立。1981年3月26日。西哈努克亲王建立争取柬埔寨独立、中立、和平与合作民族团结阵线。1981年6月27日通过了民主柬埔寨宪法。1981年12月6日,柬共中央宣布柬埔寨共产党解散。柬埔寨抗越爱国力量三方领导人西哈努克亲王、乔森潘和宋双,于1982
年6月22日在吉隆坡签署了《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宣言》。同年7月9日西哈努克发表声明,宣告民主柬埔寨联合政府成立。
1990年9月,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同金边方面的代表在雅加达会晤后宣布组成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7月,西哈努克被推举为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主席。10月23日,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在巴黎召开,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通称《巴黎协定》)。11月,西哈努克亲王返回祖国,全国最高委员会在金边设立总部。1992年2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745号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负责实施《巴黎协定》。
1993年5月23—28日,柬埔寨制宪会议选举在联合国驻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选举产生120名制宪会议代表。6月14日,制宪会议通过决议,恢复西哈努克亲王1970年3月18日政变前的名誉和国家元首的地位,把一切权力交给西哈努克亲王。 6月23日,奉辛比克党、人民党和佛教自由民主党等三派的武装力量宣布实现联合。6月30日,佛教自由民主党主席宋双当选为制宪会议主席。9月21日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决定恢复君主立宪制。9月24日,西哈努克亲王签署新宪法,柬埔寨恢复成为君主立宪制的王国,制宪会议转为国民议会。当晚,西哈努克亲王登基为国王,任命拉那烈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第一首相,洪森为第二首相。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
从上面柬埔寨的历史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柬埔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世界不同法律文化和渊源的影响,包括起源于亚洲的习惯规则、作为法国保护国期间法国大陆法系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受越南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过渡时期在柬埔寨恢复法制的影响等方面。
可以说,柬埔寨的法律发展综合了上述各方面的因素,没有哪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主导着柬埔寨法律的发展。
总体来说,柬埔寨目前的法制还并不是很健全,许多法律还正在建设的过程当中。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柬埔寨现行宪法是1993年9月24日颁布实施的,1999年3月8日又对其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王
柬埔寨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对内对外的象征,是虚位国家元首。
(二)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 (1)批准国家财政预算、计划、贷款、金融合同及创设、修改和取消税赋;(2)批准政府开支;(3)批准大赦法;(4)批准或取消条约或国际公约;(5)批准宣布战争的法律;(6)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前述决定除第(6)项需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外,其余以绝对多数通过。
国民议会由至少120名议员组成,议员通过自由、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方式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议员须是年满25周岁以上、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国民议会的任期为5年。国民议会在其任期届满前不能被解散,除非政府在12个月内两次被罢免。在这种情况下,经总理提议和国民议会议长同意,国王必须解散议会。新一届国民议会的选举最迟在解散后60日内进行。在此期间,政府只能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遇有战争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举行选举时,应国王的请求,经国民议会至少三分之二票数的通过,国民议会可延长任期1年。
国民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至少持续3个月时间。应国王、总理或至少三分之一国民议会议员的请求,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国民议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国民议会议长、副议长和国民议会委员会的主席组成。
(三)参议院
参议院是拥有立法权的机关,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参议院议员的数量不能超过国民议会数量的一半。参议院议员的一部分通过任命而产生,其他的通过非普选方式而产生。参议院的议员可以连选连任。参议院的议员须是年满40周岁、出生在柬埔寨的公民。
国王可以任命2名参议员,国民议会可以通过多数票产生2名参议员,其余参议员通过非普选产生。
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由于战争和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参议院选举时,根据国王的提议,参议院通过至少三分之二议员票数的同意,可以延长1年的任期。
参议院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每次例会的时间至少为3个月。经国王、总理或至少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的提议,参议院应举行特别会议。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参议院的职责,常务委员会由参议长、副参议长和参议院各委员会的主席组成。
参议院的主要职权包括:
(1)负责协调国民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2)审议和评论由国民议会通过的一读法律草案和其他由国民议会提交的事务,时间最迟不超过1个月。紧急情况下.时间为5天。如果参议院批准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议,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则颁布成为法律。
如果参议院要求对法律草案或拟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国民议会应立即对其进行二读,以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取消参议院要求修改的内容。
参议院和国民议会间就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交流意见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是与国家预算和财政问题有关的法案或法律,则时间不能超过10天;紧急情况应在2天之内决定。
如果参议院拒绝法律草案或拟定的法律,国民议会在一个月内不得对该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再次进行审议。如果事关国家预算和财政问题,则上述时间为15天,紧急情况为4天。在对法律草案和拟定法律进行第二次审查的时候,国民议会须以绝对多数票通过。
法律草案或拟定法律经过上述程序后就颁布成为法律。
在特殊情况下,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可以联合召集大会,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对此,法律将作特别规定。
(四)政府
内阁是柬埔寨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高级部长、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由在国民议会大选中获得胜利的政党组织内阁。
(五)司法机关
司法权力是一项独立的权力。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法院及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运转由法律另行规定。
(六)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负责捍卫对宪法及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尊重,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参议院最后对宪法委员会的解释进行审查。
有权检查与决定与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选举有关的案件。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为9年,每3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国王、总理、国民议会的议长或国民议会十分之一的议员、参议院议长或参议院四分之一的议员在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颁布之前,可将其提交给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内部规定以及各种组织法在其颁布之前,应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应在30日内决定法律和内部规定是否符合宪法。
在一项法律颁布以后,国王、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的议长、总理、参议院四分之一的议员或法院可以要求宪法委员会审查该法是否符合宪法。
公民有权通过他们的国民议会的议长、议员或参议院的议长,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第3章对公民的个人权利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如享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自由,公民的生命、荣誉和尊严受保护的权利,财产权和禁止没收公民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为公共利益之目的而被征用时有权获得按市场价值补偿的权利。
三、政党法
1997年10月28日通过的《政党法》,是一部规范柬埔寨王国政党的建立、登记和活动的法律,对于完善柬埔寨的宪政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党的建立
在柬埔寨拥有永久性住址的柬埔寨公民,如果人数够80人,且每个人的年龄至少为18周岁,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即可成立政党。在15日之内,内政部以书面形式承认收到通知。超过15日未作答复,即认为内政部已收到通知。
为了获得合法承认,正在成立的政党须选举一个由至少7名成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须年满25周岁或以上,以便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准备手续和履行相关条件。在此期间,尽管还未获得合法承认,政党可在其总部办公室设置铭牌。
每一个政党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其党章和党的指导思想。
任何政党须有一个名称和党微。
(二)党员
年满18周岁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可以申请加人政党。入党须是自愿的行为,党员也可在任何时候退党而无须要求说明理由。
党员拥有平等的党章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柬埔寨公民每次只能加入一个政党。加人几个政党的,只承认其最近的党员资格是有效的。僧侣、公务员、武装力量的成员及警察可以加入政党,但不能从事任何支持或反对任何政党的活动。
政党不能在宗教组织、武装力量和警察组织中建立党组织。
(三)政党的机构
每一个政党的领导机构至少由下述几个部分组成:(1)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类似的机构;(2)全国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3)执行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4)仲裁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或争端解决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领导机构及其他机构的职能由各党的党章或内部规则确定。
(四)政党的登记
为了获得合法的承认,政党须进行登记,必须至少拥有来自不同地方的4000名党员。
内政部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政党,须在30日之内颁布收到政党登记的申请。
经审查后,如果相关手续和文件齐全,符合宪法、政党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规定,内政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该党的登记已获批淮。
经审查后,如果相关手续和文件不齐全,不符合宪法、政党法和其他有效法律的规定,内政部废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有关政党废在收到通知15日内补齐有关手续和文件。超过此期限,内政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党,其登记已被拒绝。
有关政党的登记申请被拒绝后,可向宪法委员会提起上诉。宪法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政党提供的文件符合有关要求,内政部必须立即按照有关法律批准对该政党的登记。
与政党有关的变更事宜,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
(五)政党的收入
政党的收入主要来自:(1)党员的捐赠或党费;(2)政党合法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3)法律规定的财政基金;(4)柬埔寨私人企业或个人的捐赠;(5)政党自身的资产。
国家从财政当中给予所有政党同等数量的拨款,以支付政党参加国民大会选举的竞选开支。如果政党没有获得3%的有效选票,或没有在国民大会获得一个席位,则须在选举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将有关拨款全部退回。
除本法规定的外,严禁政党以任何形式收取国家机构、社团、非政府组织、公营企业、公共机构或外国公司的捐赠。
(六)记录与审计
会计报告和文件至少须保存7年,以便根据政党的党章或内部规则或有关法院或机构的决定提交审计。
登记的政党每年须在12月31日之前向内政部和经济与财政部提交一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政党的主要活动、资产负债表、政党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七)政党的解散、合并和联合
政党根据其章程,在清理完所有的债务和资产后,可以根据党员大会的决定予以解散。政党解散的决定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内政部。
任何权力机构都无权解散政党,除非政党被有关法院的判决宣布解散。
政党可以根据其章程与其他政党合并。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由党员大会作出决定。合并的决定须通知内政部。
政党可以自由地建立双边或多边联盟。
(八)处罚
处罚的形式有罚款、暂时中止政党的活动、监禁等。
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普通刑事法律
柬埔寨的新刑法还在制定的过程当中,目前其普通刑事法律主要是1992年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一部临时刑法和1994年通过的一部维护社会秩序法。
(一)《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过渡时期在柬埔寨适用审判程序和刑法的规定》是柬埔寨主要的刑法,是由联合国过渡当局制定的。当中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对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及刑罚
(1)重罪类型
谋杀罪: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
故意杀人罪:可处以8—15年的监禁。
强奸罪: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或10—15年的监禁。
抢劫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
非法拘禁罪:可处以3—5年的监禁或10年监禁。
有组织的犯罪:可处以3—15年的监禁。
公共官员的贪污罪:可处以3—10年的监禁,同时并处贪污财产价值2倍
的罚金。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
值2倍的罚金。
非法交易买卖毒品罪:可处以5-15的监禁。
(2)轻罪类型
过失杀人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
暴力人身侵犯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6个月至2年的监禁、2个月至
1年的监禁;如果使用任何武器的话,监禁的年限翻倍。
强暴狠亵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该犯罪伴有暴力、诈骗或威胁
或利用职权便利,或受害者不满16周岁,则刑期翻倍;如果是以卖淫为目的
或利用末成年人卖淫,则处以2—6年的监禁。
盗窃罪:可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与文化财产有关的轻罪:可处以6个月至10年的监禁。
诈骗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侵占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伪造公章、钞票、公共文件、邮票和商标罪:可处以5—15年的监禁。
侵占知识产权罪:没有规定刑罚。
伪造或有意使用私人商业或银行文件罪:可处以5年得监禁或100万-
1000万瑞尔的罚金。
收买或隐匿贼赃罪:可处以1—5年监禁。
故意毁损罪:可处以1—3年的监禁或2个月至1年的监禁。
故意纵火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如果被纵火的财产是住处,则刑期
翻倍。
非法持有或运输武器罪:可处以6个月至3年的监禁。
胁迫证人罪:可处以l一2年的监禁。
伪证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
侵犯个人权利罪:可处以1—2年的监禁。
故意贿赂罪:可处以l一3年的监禁。
煽动犯罪罪:可处以l一5年的监禁。
煽动歧视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及100万—1000万瑞尔的罚金。
使用毒品罪:可处以1个月至1年的监禁。
2.刑罚的基本原则
(1)法律面前平等。
(2)废除死刑。
(3)减轻刑罚的情形: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到减轻刑罚的因素.如罪犯的
年龄、罪犯的个人背景、被告的心理或精神状况、犯罪时的境况等。前述犯
罪,如果罪犯年龄不满18周岁,则刑期减半。
(4)共犯:共犯与主犯的刑罚相当。
(5)缓刑:非刑事犯罪的监禁可以部分或全部施以缓刑。
(4)假释:罪犯服刑满二分之一非刑事犯罪的刑期或三分之二刑事犯罪的
刑期,如果释放有利于改造罪犯,则法院应监狱当局的建议,可予以假释。
(二)《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
1994年8月l0日通过的《维护金边、省和直辖市社会秩序法》规定,维
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卫生是每一个柬埔寨公民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省、市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
违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卫生的行为属于轻微犯罪。对轻微犯罪的处罚
形式有:(1)警告;(2)罚款;(3)赔偿被损害的财产。
对没有将垃圾丢入政府部门设置的垃圾箱内的个人,可处以2000瑞尔的
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倍、3倍或4倍的罚款。
对将死去的动物丢弃在公共区域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
教不改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乱扔建筑废弃物或将死去的动物扔进水井和下水道系统的个人,可处以
10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2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进行个人活动后未将公共区域清扫的个人,可处以50000瑞尔的罚
款。
所有的建筑物、宾馆、机关或政府部门都必须设置垃圾箱。如果其垃圾给
邻居造成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的,可处以
20000瑞尔的罚款。
单个建筑内的厕所如果缺乏良好的卫生条件而导致卫生问题,首先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警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20 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其房屋面前晾晒衣物而影响到市容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警告后拒
绝改正者,可处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将动物放置在公共区域而不看管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并将动物捕获;
督告后拒绝改正者,可处以3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公共区域内乱摆放物品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对屡教不改者,可处
以10000瑞尔的罚款。
对在禁止的公共区域内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首先给予警告;如果是屡教
不改者,可处以2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建造房屋的个人,首先责令其自行拆除;如果拒绝拆除,将强
制拆除并处以50000瑞尔的罚款。
对未经允许开挖公共街道的个人,可处以50 000瑞尔的罚款;并赔偿街
道所造成的损失。
对噪音或吵闹影响社会秩序的个人,可处以5000瑞尔的罚款;对屡教不
改者,罚款翻倍。
二、特别刑事法律
除了普通刑事法律外,柬埔寨还通过了一些特别刑事法律,对一些严重危
害社会稳定与安宁的罪行予以重点打击。
(一)《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
1996年2月29日通过的《打击拐骗、买卖和剥削人口法》,是一部规范
打击拐卖人口的特别刑事法律,对有关罪名及刑罚进行了规定。
1.拐骗人口买卖或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10——15年的监禁;如果
受害者是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处以15—20年的监禁。对于共犯、买
者、卖者都按此类规定处罚。那些提供金钱等手段从事犯罪的人也被视为共
犯。
2.组织卖淫罪:对犯此罪的人可处以5一10年的监禁;对重复犯罪者,
给以前述刑罚的双倍处罚。
组织卖淫者如果有下述情形,可处以10—20年的监禁:(1)受害者为未
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2)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武器;(3)组织受害者到国
外卖淫或受害者是在柬埔寨境内卖淫的外国人;(4)犯罪人属于夫妻关系、男
朋友/女朋友关系、父母或监护人与子女的关系之一方者。
除刑罚外,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3.淫乱罪:对组织淫乱的任何个人可处以l一5年的刑罚和500万一
3000万瑞尔的罚款,如果是重新犯罪,须加倍处罚。
对任何与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淫乱行为的人,可处以10-20年的
监禁。
对此类犯罪,法院还可以限制罪犯的其他民事权利。
(二)《禁止赌博法》
1996年1月26日通过的《禁止赌博法》,对与赌博有关的刑事问题进行
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非经政府允许,柬埔寨境内所有的赌博活动均局违法行为。
对任何参与赌博者,可处以10000——50 000瑞尔的罚金或处以1个星期
至1个月的监禁;对屡教不改者,可处以50000-500000瑞尔的罚金并处1
个月至1年的监禁。
对开设、拥有或管理赌场、赌馆者或赌博代理人,可处以500万一2000
万瑞尔的罚金的罚金并处1—5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
高刑期。
对任何未经政府批准,为经营或销售之目的生产、进口赌具或赌博设备
者,可处以50万一500万瑞尔罚金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屡教不改者,
应处以最高罚金和最高刑期。
除柬埔寨王国政府以外,任何部门都无权批准在任何地方开设赌馆或赌
场。对任何违法批准开设赌博的政府官员或代理人,可处以1—5年的监禁。
(三)《毒品控制法》
1997年1月24日通过的《毒品控制法》,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问题进行
了具体的规定,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麻醉、精神物质的分类以及用于药品制造的麻醉、
精神物质;(2)禁止麻醉植物的种植及生产、使用、销售、走私毒品:(3)医学、科学
和教学研究;(4)检查和记录违法行为;(5)处罚;(6)预防和侦查与走私毒品有关
的洗钱活动;(7)对怀疑洗钱活动的报告与侦查;(8)刑罚等内容。
第三节 民商法
一、台同与其他债务法
关于合同与其他债务方面的规定.柬埔寨执行的还是1988年l0月28日通过的《合同与其他债务法》中的规定。
(一)合同
1.合同的定义及形式
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之间为创设、改变或终止约束他们的义务的一种协议。合同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法人可以通过其代表签订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形式两种,含有金钱结付或者标的物价值超过5000瑞尔的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10)参与货币与金融市场的建立与监督工作;(11)主管证券和外汇市场、宝
石和贵金属市场的许可、取消许可、管制和监督工作;(12)规定利率。